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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司法能力建设 开创审判工作新局面/王开天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7:26:35  浏览:87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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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司法能力建设 开创审判工作新局面

王开天


2005年,垦利县法院被中国法院网评为“全国网络宣传先进单位”,作为全市唯一的基层法院被省高院授予“司法公正树形象和规范化管理年活动先进集体”,被东营市委、市府表彰为“妇女儿童工作先进单位”,工会委员会被评为“优秀工会组织”,纪检组作为全市基层法院唯一的一家被表彰为“人民满意的纪检监察组织”;民二庭被最高人民法院、团中央联合再次授予“国家级青年文明号”, 民一庭被东营市妇女联合会授予“妇女维权工作先进集体”;市中院王少南院长批示要求垦利县法院要打造“品牌法院”,县委陈泽浦书记对法院工作做出批示给予了充分肯定。在上半年全市基层法院综合考核中,该院再次荣获第一名。
光辉的工作业绩,展示着垦利县法院各项工作又上了一个新台阶。近年来,该院审判工作步入了发展的快车道,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取得成绩的动力源在哪里呢?关键在于全体干警的司法能力得到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年年有进步。特别是省高院开展“司法能力建设年活动”以来,垦利县法院以此为契机,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以司法为民为基点,以审判改革为动力,以提高审判质量为基础,以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为保证,做到“五个坚持”,增强“五种能力”,进一步提升了审判工作水平。
一、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增强法院队伍综合能力
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关键在于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法院队伍。垦利县法院坚持以人为本,实施“人才强院”战略,努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一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党组成员自觉树立“敢为人先”的精神,不但当指挥员,而且当战斗员,并以实际行动为干警作出表率。如该院实行院党组成员办案制,立案庭将尾数为“0”的案件确定为院领导负责办理,案件不分难易,轮到谁谁办,促使党组成员自我加压,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党组成员积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每天早上召开办公会,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各项工作集体研究,集体讨论,共同落实。党组成员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时时处处以大局为重,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分工不分家,在全院上下形成了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良好局面。在市中院对班子成员的测评中,连续五年优秀率为百分之百。
二是加强干警业务学习。新的审判形势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善于学习、不积极学习的法官必将逐步成为落伍的法官。该院实行 “以考促学”,院长亲自出题,每年制定考试计划,严格考试纪律,促使干警在学习上下真功夫;推行“外出培训人员讲课制”,让外出培训人员将学到的知识传授给大家,达到“一人受培训、全员有提高”的效果;在司法考试中,分管领导靠上抓,政工科具体抓,为干警提供专门的学习场所,参加培训安排车辆接送;鼓励参加专家报告会,组织干警听取著名法学专家的授课,加深对法律的理解;为干警报销学习费用,提高干警的学习积极性。院党组成员带头学习为干警做表率,如纪检组长李玉军同志率先垂范,每天晚上坚持在阅览室学习,并报考了硕士学位考试,为干警树立了榜样。现在,本科以上学历的干警已占全院的88%。在号称“中国第一考”的司法考试中,连续两年司法考试通过率分别达到44%、50%,一人考取了全省法院系统和全市的“司考状元”,司法考试工作受到省高院尹忠显院长的批示。
三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辟了警示教育专刊,定期从本院局域网上发布警示教育案例,使干警掌好权、用好权,吸取教训、警钟长鸣,坚决杜绝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工作中,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院长与各党组成员,党组成员与分管庭室长,层层签定分级负责责任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各中层负责人与干警签定无违法违纪责任书,明确了职责,强化了分工,进一步约束干警的行为,树立干警的廉洁意识;实行“说情人大会说明制度”,狠刹内部说情风对司法裁判的影响,对说情者一经发现,责令其在全院干警大会上说清楚,并按照审判纪律追究责任。
二、坚持审判立院,切实增强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的能力
审判工作是司法能力建设的基本内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司法保障。在工作中,该院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把公正司法与服务大局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力促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是增强惩罚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做到不枉不纵,罚当其罪;探索实行普通程序简易审,缩短办案时限;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采取调解为主、寓教于审的多元化调解方法取得良好效果。如在2005年审理的23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有20件调解结案,调解率达87%,并且调解结案的案件有95%当庭过付赔偿款,及时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设立了青少年校外法制教育基地,深入到企业、农村、学校、社区,采用以案讲法、上门提供法律咨询、到集市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进行法律宣传,提高群众的遵法守法意识。
二是增强依法处理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和谐的能力。调解结案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手段,最能实现“案结事了”。该院严格贯彻“庭前、庭中、庭后调解”的三调解原则,在庭前调解中,侧重于那些属于当事人为争口气,争议不大,矛盾也相对缓和的案件。庭中调解着重为当事人辨法析理,阐述法律适用的有关问题,让双方从法律的角度进一步了解对自己有利和不利的因素,使其自愿选择最佳的解决纠纷方案。庭后调解的案件属于复杂疑难案件,分歧较大,要求法官针对不同案情、不同类型的当事人采取多种调解方法,本着耐心、诚心、公心、爱心、交心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提高调解成功率。今年,民商事案件调解结案率83%,案件呈现出了“调解多、上诉少、发改少、申诉少、公信力高”的良好局面,省高院尹忠显院长对庭前调解工作作出重要批示。严格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2005年,组织选任的10名陪审员参加了省高院组织的业务培训,人民陪审员发挥与群众联系密切的优势,积极参与审理,“五一”以来,已审理案件18件,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
三是增强依法调节经济关系,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能力。垦利县地处油区腹地,涉油侵权案件时有发生,有的涉及面广、负面影响大,“牵一发而动全身”,严重阻碍经济发展。针对这种情况,该院审时度势成立了油区巡回法庭。该法庭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采取先予执行、诉前保全等措施,有效避免了涉油侵权案件的发生。如4月份,在处理胜利石油管理局地球物理勘探公司与永安镇南义和村非法扣押油田车辆一案中,巡回法庭及时采取先予执行措施,迅速组织干警赶到现场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通过法庭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入情入理的说服教育,三被告认识到了错误,放行了被扣押60多天的三辆汽车,从立案到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仅半天的时间,为油田避免了更大的经济损失。通过处理这类案件,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为胜利油田挽回了巨额的经济损失,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现在,涉油侵权案件发案率逐年下降,已由2002年的32件,到2005年下降到不足5件,且规模大的涉油侵权案件已完全杜绝,使油地经济步入了发展的快车道。
三、坚持司法为民,切实增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
要确保司法为民获得实效,取得群众的认可,就必须使审判工作体现出亲民、爱民、护民、便民的要求。为此,垦利县法院在方便群众诉讼措施上抓落实,确保能让群众看得见,感受到,取得实惠,满足群众不断增长的对审判工作的渴望和要求。
一是加强信访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信访领导小组,设立了专门的信访办公室,出台了《信访工作实施意见》、《信访工作制度》、《关于创建规范化窗口服务活动的实施方案》等专门文件规范信访行为,确定每月5日、10日、20日为院长接访日,建立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院长亲自抓、信访部门协调的信访工作格局。工作中,实行信访听证制度,邀请人大、政协、政法委、政府信访部门参与,积极化解矛盾。2005年,接待来访群众18人次,群众对信访工作满意率为100%。在全市涉法信访工作会议上,我院的信访工作做了典型发言。
二是加强作风建设。良好的工作作风是法官亲民、爱民的外在表现。对待群众漠不关心,冷眼相待,和对待群众主动问候,端上一杯水,两种截然相反的工作态度,群众就会对法官是否能公正裁判产生两种相反的认识,也会影响到法官的办案效果。为此,垦利县法院邀请东营宾馆的教师为全院干警上了一堂生动的礼仪教育课,起到很好效果。民二庭倡导的“一杯清水、一份情怀”,注重便民服务,更是在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司法形象。
三是加大救助力度。许多参加诉讼的群众还不富裕,为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确保经济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对符合条件的群众在诉讼费的收取上实行缓减免,仅上半年,缓减免诉讼费达19.45万元。
四是加大执行力度。执行工作是社会关注的难点、热点。我们把解决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司法为民的关键点和突破口,努力搞好执行工作。实行“执行案件换人执行”制度,对各个执行员自认为不能执行或难度较大的执行案件,每人拿出5个案件,责成执行局及监查室负责执行。实行执行案件督办制,对四个月内尚未执结的案件,由承办人写出详细的执行情况汇报,由局长会同两庭长研究制定下一步的执行方案,最大限度保护群众利益的实现。这两项制度实施以来,改变了执行工作“一人包办难监督”的情况,取得良好效果。今年已来,收案558件,结案452件,执结率达81%。
五是积极奉献社会。该院以青年文明号创建为平台,唱响了一曲曲青春奉献之歌。继民二庭被团中央授予全省法院系统第一个国家级青年文明号后,全院掀起了创建青年文明号的热潮,政研室、立案庭、刑庭被评为市级青年文明号。各个庭室建制度、抓规范、重服务,开展“青年文明号助万家”活动,设立下岗职工咨询热线,倾听困难企业职工心声,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涌现出了一幕幕奉献社会的感人事迹。巴艳同学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但年仅16岁的她在一天之内经历了母亲去世、父亲突发精神病的家庭变故,巴艳思想上动了退学的念头。2005年3月31日上午,全体干警自发开展了向垦利县一中巴艳同学献爱心活动,共为巴艳同学捐款6000元,使巴艳同学得以继续完成学业。
四、坚持公正司法,切实增强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
司法公正是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核心内容,审判质量则是司法审判工作的“生命”。2005年以来,审判质量有了新突破,特别是民事案件,在新收的841件案件中,没有一件发回重审或改判。主要抓了以下方面:
一是改革审委会工作方式。审委会是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对案件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该院开创性地实行审委会委员考选制度,4名业务骨干经考选进入审委会,使审委会职能得以充分发挥。探索建立专业审判委员会,制定了《专业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建立了刑事行政和民商事两个专业审判委员会,并对委员选任、回避、发言顺序等做出了具体规定,提高了审判委员会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是加强对案件的监督。实行审判委员会委员听审案件制度,审判委员会委员认真填写拟定好的评议表格,对在旁听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记入评议表,对庭审做出评价,进一步规范庭审程序,提高庭审质量。严格卷宗评查,确定审监庭专门负责,卷宗未经审监庭审查不得入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三是加强对案件的考核。今年,结合“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活动”的开展,三次完善岗位目标考核办法,其中,案件质量的考核分数占整个考核总成绩的40%,调解结案率、发改率等在案件考核中更是占有较大的比重,并将案件考核指标纳入对干警个人的考核,使人人重视案件质量,思想上牢固树立起“铁案”意识。
五、坚持科技强院,切实增强物质装备能力
良好的审判设施、现代化的物质装备,是司法能力建设的物质基础。在7000平方米的审判综合大楼启用后,在实现“三区分开”的基础上,该院坚持走科技强院之路,努力增强物质装备能力。现在,该院微机已达到人手一台,防火墙、程控交换机、扫描仪、金属探测器、安检门、考勤机等配套办公设施齐全。投资建成的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SYBASE数据库软件、电子公文传输、法院交费系统、法院信息管理系统、法院信息管理与统计、案件信息管理与司法统计等信息化系统被广泛应用。率先在全市法院系统建立了国际互联网页,这在全省是第二家,全国是第七家。适应审判流程管理的需要,审判管理网络化,对每一起案件,从立案、审理、结案、执行、统计、归档等各个环节都在网上运行。建成了电子阅览室,实行网上学习。推行网上办公,取消了纸质文件的内部发放,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经费,降低了成本。建成了可以实现对庭审活动、庭审观摩、机关保卫监督的监控系统,在审判楼和办公楼安装摄像机头61个,对重点防范部位加强防范;在办公楼、审判法庭安装了消防系统,配有具有声光报警等功能的烟感和喷淋设备。科技装备在审判工作中被广泛使用,实现了办公设施科技化、信息传输网络化、办公无纸化,为确保公正司法创造了良好的物质条件。

单位:山东省垦利县法院
电话:0546-2568129
邮编:25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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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机关与媒体宣传策略的方法思考

唐时华

当代社会里,司法与媒体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发展。而从这两者的内在关系看,矛盾与和谐随时伴随着它们:一方面,司法的一大特征是独立。独立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特征,独立要求任何非法律的干扰。我国法律规定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享有独立的审判权,这就意味着法院本身的公正需求也同样从内核深处衍生出包括媒体在内的干扰。另一方面,媒体监督对一切社会负面影响具有天然抗争性。因为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是当前世界的焦点问题之一,较其他社会问题更能吸引社会的眼球,所以更容易成为媒体的关注的热点。尤其是近年来,互联网的巨大作用,可以把任何一件小事成百倍千倍地扩大。近年来的媒体热炒的“武汉中院法官腐败案”、“沈阳中院腐败案”等就是典型例子。从这一层面上讲,媒体的监督对反对司法腐败具有良好的效果。如何在实践中将媒体与司法的宣传策略找到一个最佳结合点,值得我们思考.为此,笔者就司法机关的“走出去” 战略与媒体的 “请进来”做法作一个简要分析,以期能对司法与媒体的进一步和谐共赢有所裨益.


一“走出去” 战略:司法机关的的实践探索


在媒体的监督之下,司法机关除了积极支持媒体的工作之外就是否喑哑无语、无所作为呢?当前,中国的司法机关正在做一个尚未引起理论界关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探索,那就是笔者所称的法院“走出去战略”。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例,这种 “走出去战略”的内容可简要概括如下:

(一).法院新闻宣传机构设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从法院内部抽出部分人员,并设置专门机构——新闻宣传中心。新闻中心由以往的宣传处升格组成,人员也进行了相应的扩充。新闻中心下设新闻宣传办公室、新闻发布办公室、《审判与法治》杂志编辑部、《人民法院报》云南记者站、云南法院网、电视摄制组等内设部门。

(二).法院新闻宣传具体做法。一是出台相关政策、指导性意见,加强对下级法院的新闻宣传宏观指导;二是将本单位的司法、行政等活动形成宣传材料,在相关的报纸、网站和电视台进行刊载和播放,大力宣传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三是采用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各类重大新闻;四是借助云南高院所称的“几张嘴”,即“借当地党政领导的嘴、借人大政协的嘴、借人民群众的嘴、借人民陪审员的嘴”,大力宣传司法公正,树立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廉洁的良好形象;五是采取与专家学者举办“法律沙龙”、召开学术研讨会、编辑出版“云南法官文库”等方法、摄制《以法律的名义》电视专题片、举办卫星电视转播的文艺晚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法官形象。六是加强 对新闻媒体采访权的保护,加强对新闻记者相关权利的保护。

实践证明,云南高院的这一做法在促进社会公众了解法院、感受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起到了法律“宣传员”、化解误会“消防员”的积极作用。同时,放眼全国法院,这种法院自身发起的“走出去战略”在全国司法机关中相当普遍,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机关刊物《人民法院报》刊载的部分宣传文章来看,至少可以说明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对法院参与对外宣传并不反对。这一做法对确保司法公正和树立司法权威是否有益,还有那些需要改进之处,这些问题,理论界尚未有定论。


二、“请进来”做法:媒体监督思路的与时俱进


在过去的新闻监督中,很多媒体采用的是“点对点”式的新闻采访方式(也就是事件发生了,才派出记者进行采访)。随着社会的发展,新闻采访模式的更新,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正在各媒体盛行,那就是新闻媒体的“请进来”做法。这种做法就是大胆打破传统的“点对点”式采访方法,记者主动走进司法机关,或者将司法机关的内容主动纳入公众视野,以期获取更加权威的法院资讯。这种做法,同样可以与法院的“走出去”战略进行对应比较:

(一) 新闻媒体的机构设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法制新闻与司法机关的受关注程度前所未有。为此,不仅传统的法制类期刊,就连生活类的报刊都设有政法新闻部或者法律新闻部。这些部门专门负责司法部门的新闻采访。这些媒体也越来越青睐那些法律专业毕业的、具有新闻采写能力的毕业生,目前,越来越多的法律专业毕业生进入新闻媒体,这群有着法律专业教育背景的新闻从业人员对法治新闻产生的巨大推动趋势不可小觑。

(二).新闻媒体“请进来”做法的具体体现。新闻媒体“请进来”做法中,一是采取派出专门记者联系司法部门,这种“联系”并非以往的“见子打子”式的采访,而是全方位的、日常性的联系。二是采取在各级司法机关发展特约记者、通讯员,以及在各地成立记者站等方式,广泛动员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参与新闻报道。这种方式往往使媒体能够从司法机关通讯员的稿件中获取第一手的资料,达到新闻快捷、准确等要求;三是与司法机关合作,在电视台、报刊杂志举办相关的法制栏目、法制板块,这种方式采取用媒体的平台,电视节目这种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传播司法机关的声音。四是采取同司法机关人员举行座谈、联欢等方式,增强了解,加强沟通,最终达到彼此的相互理解。

媒体的“请进来”做法,其积极意义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了解司法机关的案件信息、重大新闻,提高新闻的准确性。这一做法同法院系统的“走出去”战略有异曲同工之妙。在看到这一做法优势的同时,我们也有以下顾虑:一是法官作为媒体的通讯员或者特约记者是否适当,是否违背法官独立于新闻之外的原则?二是司法机关与媒体的关系融洽,固然是一件好事。但是个别案件真正需要媒体仗义执言行使舆论监督时,在交情与颜面的照顾之下,当地媒体是否又会犹豫不决。这一点,也是“看本地负面新闻需要找外地报纸”现象的根源之一。在此一说,并非杞人忧天。


作者单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亚市中小企业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中小企业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支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特设立三亚市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指经政府及政府指定部门审核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门机构与债权人(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时,担保机构承担约定的责任或履行债务的行为。
本担保基金的管理机构为三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经三亚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为事业法人,享有独立的经营权与民事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实行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在合理分担风险的前提下,讲究经济效益,保障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担保基金由各级政府投入、国内外机构、团体的资助以及专业担保机构投资等形成,其来源渠道有:
1、政府的投入;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它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国有不动产;
3、国内有关机构、组织提供的资助;
4、受保企业缴纳的风险保证金;
5、基金收益补充;
6、其它。
基金总额设定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在适当时候可以吸收本地区有实力的优秀企业参加,也可以接收海内外社会各界的各种捐赠。
第六条 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
第七条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为的监督管理,防范担保风险,市政府设立由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技工业发展委员会、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合作银行等部门组成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作为三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监督管理机构。
第八条 监管会履行以下职责:
1、决定担保中心的年度经营、投资、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等方案;
2、决定担保中心的机构设置;
3、审批担保中心章程;
4、提请任命并聘任担保中心主要负责人;
5、审批担保运作的基本管理制度;
6、审批担保中心变更形式和解散方案;
7、审议和决定担保中心其它重大事项。
第九条 担保中心为中小企业担保基金日常管理机构。其职责为:
1、执行监管会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管会决议;
2、对监管会负责,于每年一季度报告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3、负责中小企业担保基金日常管理和运作;
4、提请监管会审议、核销坏账;
5、提请监管会审议增资或补充资本方案;
6、负责中小企业担保基金的财务分类核算。
第十条 中小企业担保基金的使用原则是:优先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三亚市产业发展方向及环境保护标准的项目;节约能源、降低物耗、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市场短缺的名优新产品项目;扩大出口创汇、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创新替代进口的项目;市场和经济效益前景好的,企业具有良好信誉并有较强还贷能力的项目;吸纳劳动力多,增加就业机会和税收收入的项目等。
第十一条 需要提供融资担保的国有中小企业由市国资主管部门推荐,其他企业可自行申请,担保中心按照项目评估体系及有关协议,独立进行评估或与社会中介机构联合评估,报监管会批准后,由担保中心统一出具相关法律文件。
第十二条 担保中心必须要求受保企业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包括提供反担保人和抵押(质押)两种方式。担保中心应与受保企业签定反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三条 中小企业担保基金,要在确保各方利益的前提下,遵循市场法则运作,定向设立,分类定向使用,统一管理,分别核算,安全运营,确保增值,透明监督。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担保基金,经监管会批准后,由担保中心统一存入特别开立的账户,进行专户管理。担保基金严禁向企业或项目直接投资。
第十五条 每发生一笔担保业务,从担保基金中提取该笔担保额5%的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代偿和核销坏账。该笔担保项目按时履约解除担保责任时,将预提的风险准备金的80%返还,并入担保基金总额。当风险准备金提取到一定数额时,停止或相应降低提取比例。
第十六条 担保项目发生代偿时,由贷款银行通知担保中心,经审核无误后从风险准备金中支付代偿,不足部分从担保基金本金中同比例支付。项目代偿后,由项目推荐人负责协助担保中心处置反担保抵押或质押物,收回的资金用于弥补担保基金。
第十七条 确认坏账的条件
l、被保证人破产或死亡,其破产财产处置收入或遗产收入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2、经执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
3、因被保证人逾期末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第十八条 坏账由监管会确认、审核同意后核销,冲减风险准备金。
第十九条 项目担保费在交纳营业税后的净收益及担保基金的利息和运作收益,在扣除运营管理成本、费用后,统一并入担保基金总额。
第二十条 担保基金按年度核算,由担保中心于次年一季度向监管会报告担保基金财务情况,并提出盈余分配或亏损处置方案,由监管会批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做相应修改和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担保业务实际运作过程中,根据需要和情况的变更,作出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9日 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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