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城市管理中摊贩利用公物合法化问题/刘建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20:03  浏览:85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城市管理中摊贩利用公物合法化问题

刘建昆


  摊贩合法化的本质,是摊贩合法利用公共用公物的问题而不是摊贩身份合法化问题。摊贩作为商自然人,其商事身份的合法化,是国家经济管理权的内容。然而摊贩利用公物进行经营的问题,则是公物法的内容。摊贩利用公物的合法化,可以通过两个途径实现:

第一,通过设定或者变更公物设定实现摊贩利用公物合法化。

  公物的命名或者设定直接决定了改公物的用途。公物设定或者命名时已经包含了摊贩的利用,或者经过变更允许摊贩利用即属之。我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即属于通过变更公物设定、改变公物用途,实现摊贩利用道路公物合法化的规定。我国民国学者范扬称之为“临时的特别使用”:“虽须官公署之特别认许,而现实为其使用时,不必每次请求官公署之许可。从而其使用,亦可与普通使用同视,不必认为特别之权利。”盖因其公物设定目的已经变更而言,故可以视为一般使用。因此德国法上也认为“在步行区销售报纸”属于一般使用,而“计划确定裁决(疑即公物变更决定)通常具有合并的法律效果,可以取代特殊使用许可。”

第二,通过公物警察权上的行政许可实现摊贩利用公物合法化。

  韩国学者金东熙认为,依据公物警察权的许可使用即“公共用物的一定使用这是指为维持公共秩序的警察目的使受到一般性的限制、禁止,但在不同情况下解除这种限制、禁止,使该公物可以合法使用的行为”,“在实定法上几乎没有具体的例子”;由于日韩对公物警察权的狭隘理解,这种看法其实是错误的。基于公物警察权,对于挖掘道路、占用道路的摊贩的解禁皆属基于公物警察权的许可使用。我国民国学者范扬云:“对有害公众使用之虞之使用,保留许可而禁止之”;“若得警察上之许可,仍得适法而为使用。”“此时其使用许可,不过回复私人固有之自由,而非赋予新之权能”。

  从目前的实定法来看,我国摊贩使用道路是不能通过行政许可来合法化的。但是在公物法的发源地法国和德国则是可以的。王名扬先生介绍法国法上“临时的特别独占使用”:“在这种方式下,使用者在地面的设施只和公产接触,不深入底土,不固定于公产上面。如展览摊、货架、咖啡桌等。”“临时使用的允许权和收费权属于享有交通警察权(疑即相当于公物警察权)的行政主体。”德国学者沃尔夫《行政法》亦认为“为销售食品或者饮料而设置小吃摊需要特殊使用许可。”“属特殊使用许可的情形是:在停放的汽车里销售商品”;同时沿线居民“在生活用品商店前的人行道上摆设水果蔬菜;在饭店门前摆设吃饭用的桌椅、咖啡桌或者冷冻饮料桌”不属于沿线居民使用权而需要特殊许可。这些特殊许可义务与街头行艺许可一样是“一种形式限制”“预防性的使用许可赋予的一种物权”。

  综上可见,摊贩的合法化有两个要点,一是基于公物用途本身的设定或者变更可以解除违法性,二是基于公物警察权的行政许可可以解除其违法性——而这种许可通常是收费的。这些理论对于我国目前城市管理中基于公物设定和公物警察权而对摊贩的管制立法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

二○○九年十月十七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确定第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和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确定第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和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第一批)下发给你们,自1999年6月1日起执行。6月1日前已经外经贸主管部门
批准的合同,仍按原规定执行至合同完毕。



一、禁止类商品
1、进口料件属于我国禁止进口商品(包括旧服装、含淫秽内容的废旧书刊、含有害物、放射性物质的工业垃圾等);
2、用于拆解、翻新的废旧汽车、摩托车及其主要部件;
3、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的种子、种苗、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
二、进口限制类商品
商品大类 商品名称 税号
1、塑料原料 初级形状的聚乙烯 39011000
39012000
2、聚脂切片 聚脂切片 39076010
3、化纤原料 涤纶长丝 54022000
54023310
54023390
54024200
54024300
54025200
54026200
化学纤维短纤 55012000-55013000
55020090
55032000-55033000
55041000
55049000
55062000-55063000
5507000
55092100-55093200
55095100-55096900
55101100-55109000
4、棉花 52010000
52030000
5、棉纱 52051100-52054800
52061100-52064500
52071000-52079000
6、棉坯布 52081100-52085900
52091100-52095900
52101100-52105900
52111100-52115900
52121100-52122500
7、钢材 铁及非合金钢材 72081000-72089000
72091500-72099000
72101100-72109000
72111300-72119000
72121000-72126000
72131000-72139900
72141000-72149900
不锈钢 72191100-72199000
72201100-72209000



1999年5月26日

关于印发《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疗方案(2013年第2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印发《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疗方案(2013年第2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有效应对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进一步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的医疗救治工作,我委组织国家人感染H7N9禽流感临床专家组,结合现有病例诊疗经验,对《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疗方案(2013年第1版)》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疗方案(2013年第2版)》。现印发给你们,供医疗机构在人感染H7N9禽流感临床诊疗工作中参考使用。
  2013年4月2日印发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疗方案(2013年第1版)》(卫发明电〔20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疗方案.doc
http://www.moh.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3/04/20130410212136993.doc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2013年4月10日






附件
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疗方案
(2013年第2版)

    人感染H7N9禽流感是由H7N9亚型禽流感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自2013年2月以来,上海市、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先后发生不明原因重症肺炎病例,其中确诊人感染H7N9禽流感33例,9例死亡。均为散发病例。
    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加强重症病例救治,注意中西医并重,是有效防控、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的关键。
    一、病原学
    禽流感病毒属正粘病毒科甲型流感病毒属。禽甲型流感病毒颗粒呈多形性,其中球形直径80~120nm,有囊膜。基因组为分节段单股负链RNA。依据其外膜血凝素(H)和神经氨酸酶(N)蛋白抗原性不同,目前可分为16个H亚型(H1~H16)和9个N亚型(N1~N9)。禽甲型流感病毒除感染禽外,还可感染人、猪、马、水貂和海洋哺乳动物。可感染人的禽流感病毒亚型为H5N1、H9N2、H7N7、H7N2、H7N3,此次报道的为H7N9禽流感病毒。该病毒为新型重配病毒,其内部基因来自于H9N2禽流感病毒。
    禽流感病毒普遍对热敏感,对低温抵抗力较强,65℃加热30分钟或煮沸(100℃)2分钟以上可灭活。病毒在较低温度粪便中可存活1周,在4℃水中可存活1个月,对酸性环境有一定抵抗力,在pH4.0的条件下也具有一定的存活能力。在有甘油存在的情况下可保持活力1年以上。
    二、流行病学
    (一)传染源。目前已经在禽类及其分泌物或排泄物分离出H7N9禽流感病毒,与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高度同源。传染源可能为携带H7N9禽流感病毒的禽类。现尚无人际传播的确切证据。
    (二)传播途径。经呼吸道传播,也可通过密切接触感染的禽类分泌物或排泄物,或直接接触病毒感染。
    (三)高危人群 。在发病前1周内接触过禽类者,例如从事禽类养殖、贩运、销售、宰杀、加工业等人员。
    三、临床表现
    根据流感的潜伏期及现有H7N9禽流感病毒感染病例的调查结果,潜伏期一般为7天以内。
    (一)症状、体征和临床特点。
    患者一般表现为流感样症状,如发热、咳嗽、少痰,可伴有头痛、肌肉酸痛和全身不适。重症患者病情发展迅速,多在5-7天出现重症肺炎,体温大多持续在39℃以上,呼吸困难,可伴有咯血痰;可快速进展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脓毒症、感染性休克,甚至多器官功能障碍,部分患者可出现纵隔气肿、胸腔积液等。
    (二)实验室检查。
    1.血常规。白细胞总数一般不高或降低。重症患者多有白细胞总数及淋巴细胞减少,可有血小板降低。
    2.血生化检查。多有肌酸激酶、乳酸脱氢酶、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C反应蛋白升高,肌红蛋白可升高。
    3.病原学及相关检测。抗病毒治疗之前必须采集呼吸道标本送检(如鼻咽分泌物、口腔含漱液、气管吸出物或呼吸道上皮细胞)。有病原学检测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尽快检测,无病原学检测条件的医疗机构应留取标本送指定机构检测。
    (1)甲型流感病毒抗原筛查。呼吸道标本甲型流感病毒抗原快速检测阳性。但仅可作为初筛实验。
    (2)核酸检测。对患者呼吸道标本采用real time PCR(或RT-PCR)检测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
    (3)病毒分离。从患者呼吸道标本中分离H7N9禽流感病毒。
    (4)动态检测双份血清H7N9禽流感病毒特异性抗体水平呈4倍或以上升高。
    (三)胸部影像学检查。发生肺炎的患者肺内出现片状影像。重症患者病变进展迅速,呈双肺多发磨玻璃影及肺实变影像,可合并少量胸腔积液。发生ARDS时,病变分布广泛。
    (四)预后。人感染H7N9禽流感重症患者预后差。影响预后的因素可能包括患者年龄、基础疾病、合并症等。
    四、诊断与鉴别诊断
    (一)诊断。根据流行病学接触史、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结果,可作出人感染H7N9禽流感的诊断。在流行病学史不详的情况下,根据临床表现、辅助检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特别是从患者呼吸道分泌物标本中分离出H7N9禽流感病毒,或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或动态检测双份血清H7N9禽流感病毒特异性抗体水平呈4倍或以上升高,可作出人感染H7N9禽流感的诊断。
    1.流行病学史。发病前1周内与禽类及其分泌物、排泄物等有接触史。
    2.诊断标准。
    (1)疑似病例:符合上述临床表现,甲型流感病毒抗原阳性,或有流行病学接触史。
    (2)确诊病例:符合上述临床表现,或有流行病学接触史,并且呼吸道分泌物标本中分离出H7N9禽流感病毒或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或动态检测双份血清H7N9禽流感病毒特异性抗体水平呈4倍或以上升高。
    重症病例:肺炎合并呼吸功能衰竭或其他器官功能衰竭者为重症病例。
   (二)鉴别诊断。应注意与人感染高致病性H5N1禽流感、季节性流感(含甲型H1N1流感)、细菌性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腺病毒肺炎、衣原体肺炎、支原体肺炎等疾病进行鉴别诊断。鉴别诊断主要依靠病原学检查。
     五、治疗
    (一)对临床诊断和确诊患者应进行隔离治疗。
    (二)对症治疗。可吸氧、应用解热药、止咳祛痰药等。
    (三)抗病毒治疗。应尽早应用抗流感病毒药物(见附件)。
    1.抗病毒药物使用原则。
    (1)在使用抗病毒药物之前应留取呼吸道标本。
    (2)抗病毒药物应尽量在发病48小时内使用。重点在以下人群中使用:
    ①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
    ②甲型流感病毒抗原快速检测阳性的流感样病例;
    ③甲型流感病毒抗原快速检测阴性或无条件检测的流感样病例,具有下列情形者,亦应使用抗病毒药物:
    A.有密切接触者(包括医护人员)出现流感样症状者;发生聚集性流感样病例及在1周内接触过禽类的流感样病例;
    B.有基础疾病如慢性心肺疾病,高龄,孕妇等流感样病例;
    C.病情快速进展及临床上认为需要使用抗病毒药物的流感样病例;
    D.其他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3)对于临床认为需要使用抗病毒药物的病例,发病超过48小时亦可使用。
     2.神经氨酸酶抑制剂:
    (1)奥司他韦(Oseltamivir):成人剂量75mg每日2次,重症者剂量可加倍,疗程5-7天。1岁及以上年龄的儿童患者应根据体重给药:体重不足15Kg者,予30mg每日2次;体重15-23Kg者,予45mg每日2次;体重不足23-40Kg者,予60mg每日2次;体重大于40Kg者,予75mg每日2次。对于吞咽胶囊有困难的儿童,可选用奥司他韦混悬液。
    (2)扎那米韦(Zanamivir):成人及7岁以上青少年用法:每日2次,间隔12小时;每次10mg(分两次吸入)。
    (3)帕拉米韦(Peramivir):重症病例或无法口服者可用帕拉米韦氯化钠注射液,成人用量为300-600mg,静脉滴注,每日1次,疗程1-5天。 目前临床应用数据有限,应严密观察不良反应。
    轻症病例应首选奥司他韦或扎那米韦。应根据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情况,决定是否延长疗程。
    3.离子通道M2阻滞剂:目前实验室资料提示金刚烷胺(Amantadine)和金刚乙胺(Rimantadine)耐药,不建议单独使用。
    (四)中医药治疗。
    1.发热、高热、咳嗽、痰少、喘闷、白细胞减少或疑似、确诊等患者:
    疫毒犯肺,肺失宣降证。
    症状:发热,咳嗽,少痰,头痛,肌肉关节疼痛。舌红苔薄,脉数滑。舌红苔薄,脉滑数。治法:清热解毒,宣肺止咳。
    参考处方和剂量:银翘散合白虎汤。
    金银花30g、连翘15g、炒杏仁15g、生石膏30g
    知母10g、桑叶15g、芦根30g、青蒿15g
    黄芩15g、生甘草6g
    水煎服,每日1—2剂,每4—6小时口服一次。
    加减:咳嗽甚者加枇杷叶、浙贝母。
    中成药:可选择疏风解毒胶囊、连花清瘟胶囊、金莲清热泡腾片等具有清热解毒,宣肺止咳功效的药物。
    中药注射液:喜炎平注射液、热毒宁注射液、参麦注射液。
    2.高热、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感染性休克等患者:
    疫毒壅肺,内闭外脱证。
    症状:高热,咳嗽,痰少难咯,憋气,喘促,咯血,或见咯吐粉红色泡沫痰,伴四末不温,四肢厥逆,躁扰不安,甚则神昏谵语。舌暗红,脉沉细数或脉微欲绝。
    治法:解毒泻肺,益气固脱。
    参考处方和剂量:宣白承气汤合参萸汤。
    生大黄10g、全瓜蒌30g、炒杏仁10g、炒葶苈子30g
    生石膏30g、生栀子10g、虎杖15g、莱菔子15g
    山萸肉15g、西洋参15g
    水煎服,每日1—2剂,每4—6小时口服或鼻饲一次。
    加减:
    高热、神志恍惚、甚至神昏谵语者,上方送服安宫牛黄丸;
    肢冷、汗出淋漓者加炮附子、煅龙骨、煅牡蛎;
    咯血者加赤芍、仙鹤草、功劳叶;
    口唇紫绀者加益母草、黄芪、当归。
    中成药:可选择参麦注射液、参附注射液、喜炎平注射液、热毒宁注射液。
    3. 以上中药汤剂、中成药和中药注射液不作为预防使用。
    (五)加强支持治疗和预防并发症。注意休息、多饮水、增加营养,给予易消化的饮食。密切观察,监测并预防并发症。抗菌药物应在明确继发细菌感染时或有充分证据提示继发细菌感染时使用。
    (六)重症病例的治疗。对出现呼吸功能障碍者给予吸氧及其他相应呼吸支持,发生其它并发症的患者应积极采取相应治疗。
    1.呼吸功能支持:
    (1)机械通气:重症患者病情进展迅速,可较快发展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在需要机械通气的重症病例,可参照ARDS机械通气的原则进行。
    ①无创正压通气:出现呼吸窘迫和(或)低氧血症患者,早期可尝试使用无创通气。但重症病例无创通气疗效欠佳,需及早考虑实施有创通气。
    ②有创正压通气:鉴于部分患者较易发生气压伤,应当采用ARDS保护性通气策略。
    (2)体外膜氧合(ECMO):传统机械通气无法维持满意氧合和(或)通气时,有条件时,推荐使用ECMO。
    (3)其他:传统机械通气无法维持满意氧合时,可以考虑俯卧位通气或高频振荡通气(HFOV)。
    2.循环支持:加强循环评估,及时发现休克患者。早期容量复苏,及时合理使用血管活性药物。有条件进行血流动力学监测并指导治疗。
    3.其他治疗:在呼吸功能和循环支持治疗的同时,应当重视其他器官功能状态的监测及治疗;预防并及时治疗各种并发症尤其是医院获得性感染。
    六、其它
    严格规范收治人感染H7N9禽流感患者医疗机构的医院感染防控措施。遵照标准预防的原则,根据疾病传播途径采取防控措施。具体措施依据《人感染H7N9禽流感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2013年版)》的相关规定。
    七、转科或出院标准
    (一)因基础疾病或合并症较重,需较长时间住院治疗的患者,待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连续2次阴性后,可转出隔离病房至相应病房或科室进一步治疗。
    (二)体温正常,临床症状基本消失,呼吸道标本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连续2次阴性,可以出院。
    
    附件:有疫情地区人感染H7N9禽流感早检早治流程图

    
附件

有疫情地区人感染H7N9禽流感
早检早治流程图


流感样病例

采集呼吸道标本

甲型流感病毒抗原快速检测
         

抗病毒治疗 阳性 阴性 抗病毒治疗

核酸检测、病毒分离

                   阳性 阴性
 
                 确诊病例 排除人感染H7N9禽流感

A.有密切接触者(包括医护人员)出现流感样症状者;发生聚集性流感样病例及在1周内接触过禽类的流感样病例;
B.有基础疾病如慢性心肺疾病,高龄,孕妇等流感样病例;
C.病情快速进展及临床上认为需要使用抗病毒药物的流感样病例;
D.其他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