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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依照“看不见的手”决定自己的行动/龙城飞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1:58:35  浏览:87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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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依照“看不见的手”决定自己的行动
选自《法流失论——法运行的经济学观察》

龙城飞将


  法官也是和市场商品的供应者一样,彼此是竞争的,只不过他们服务的方式是裁决,提供的“产品”是大家公认的原则下的“公平”、“正义”与“法律”。法官首先是人,是一种利益的个体。换句话说,法官是有血有肉,有独立思想,有个人利益的人。在经济社会中,他不可能摆脱自己对利益的衡量和取舍。如果社会上的大多数天生并不是公平的,是首先要考虑个人利益的,他们也同样。
  现代法官的行为,可以从经济学的观点得到解释。他们之所以在裁决时要表现出公平,是由于,他必须不偏不倚,否则就会损害到自己的个人利益。用经济学的术语表述,法官是向社会提供“法律”、“公平”、“正义”这些特殊产品的供应商。在经济社会中,厂商只有向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才能在向别人提供服务和产品的同时达到自己赚取利润的目的。在法的世界里,法官只有向社会提供“法律”、“公平”与“正义”,才能证明他存在的价值。
  同样地,少数法官在做出不公正判决时,一般也是选择到其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平衡点:一方面,他从一方得到金钱,或地位的承诺;另一方面,他又不致被另一方当事人找出破绽从而影响自己当时的地位和以后的仕途。当然,也有少量法官,对这平衡术运用得好,可以“吃完原告吃被告”。在这里,我们有一个前提,在谈论司法腐败时,只能说少数法官是腐败的,大多数是好的。但是,关于司法腐败,不知怎么说,才能恰如其分。其严重性,不容忽视。现在有些人对司法腐败非常敏感,只要有人讲到反司法腐败,他们就能跳起来。
  经济学大师亚当•斯密说过:“人们如果单单指望依靠他人的仁慈来获得所需的帮助,必定是一无所获。相反,如果他能投其所好并向他人说明帮助他也有利于他们自身的利益,那么他成功的机会将大得多。其实不论是谁如果他要与他人做交易,都要这么提议。也正是通过这种方式,我们才能从他那儿获得我们所需的大量的帮助和支持。我们不能指望肉商、酿酒师或者面包师会恩赐给我们晚餐,我们只能希望他们出于追逐私利的考虑而给予我们晚餐。” 在一个人们都考虑自身利益的社会中,要求法官大公无私,或者把法官理解为或解释为大公无私的特殊的人,是不现实的。他的工作天职是向社会提供公平,他的动因是个人的私利。机器生产产品,但机器本身并不是产品。机器必须生产合格的产品,否则,就不成其为机器。法官是一种特殊的机器,其功能是生产“公平”与“正义”,但法官这种机器本身并不是“公平”与“正义”。法官必须生产“公平”、“正义”,因为这样做,对他自己也是有利的,否则他就不成其为法官。法官是出于其个人私利的考虑,而给予我们“公平”与“正义”。当然,司法腐败也是法官基于个人利益给予我们的“回报”,只不过这种回报是“负回报”。而司法腐败不能得到根本上的遏止的原因是,我们的社会制度和司法管理机制没有在他向社会出售“负正义”和“负公平”时,对他本人的根本利益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我们以契约、交换和买卖的方式使彼此都能获得各自所需的帮助,而劳动分工最初也是以同样的方式产生的。” 同样地,如果我们承认社会契约论中的合理内容的话,我们和“法官”以交换的方式使彼此都能获得各自所要的帮助。法官和社会上的其他人员的分工最初也是以同样的方式产生的,并且是以一种无形的,相互承诺的契约维系的。
  在经济社会中,厂商的产品必须经过市场的检验。消费者用货币选择厂商及其产品。政府应经济发展内在规律的要求,以法律的方式对市场的经济行为予以疏导和管理。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即初民社会,司法的审判权并不是独属于国家。初民社会是熟人的世界,在那里人们很自然地选择德高望重的长者作为裁断者。如果“法官”丧失公平,就会失去人们对他的尊敬,并且直接在其个人的经济利益上遭受损失。普通法和衡平法之间互相竞争业务,竞争的结果直接影响到法院的诉讼费收入和法官个人的收入。
  市场经济中“看不见的手”最能说明法官的行为选择。对“看不见的手”,斯密是这样叙述的:“一般说来,单个的个人实际上既没有增进公共利益的打算,也不知道他的行为增进了多少公共利益。但是,由于他具有支持本国产业而不是外国产业的偏好,他保护了自身的经济安全;由于他以产品价值最大化的方式来管理他的产业,他增加了自身的收入;个人在这一过程以及其他许多过程中,都是由一种看不见的手引导着并最终增进了社会的利益,虽然这最终的结果并非出自其个人的意愿。不过,个人这种无意识的行为并不总是不利于社会的。相反,通过追逐自身的利益,他对社会利益的不断的促进作用甚至比他想要这么做时更为有效。而我也从未听说那些佯装要为公共利益而经商的人真正做过什么有益于社会的事。”
  观察一下生活在自己周围的法官,他们的行为不是这样的么?如果把这段话套改一下,也许可以这样表述:在法官是竞争性地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条件下,一般说来,从内心精神世界讲,单个的法官个人实际上不一定有真正地去增进“公平”与“正义”的打算,也不知道他的行为到底能够实质性地增进多少“公平”与“正义”。但是,由于他以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方式来从事他的工作,向社会提供服务,他增加了自身的利益;他在增进自己个人利益的同时,也是在以“公平”、“正义”这种方式,在增进别人的利益,增进社会的利益;他个人在这一过程以及其他许多过程中,都是由一种看不见的手引导着并最终增进了社会的公平,虽然这最终的结果并不一定出自其个人真诚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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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罢免周金伙的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罢免周金伙的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的决定


(2006年8月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周金伙行贿、离岗私自出走到国(境)外的行为,已丧失人大代表资格,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罢免周金伙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成都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管理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政府


成都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管理办法
成都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保障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和绿地、河堤、公交站棚(点)等可供设置户外广告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公开拍卖。
但依照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发布公益广告的以及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拍卖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分期分批进行。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分期分批拍卖方案,由市建管委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法制局、府南河管委办、财政局、国资局、市政工程局、公用局、规划局、市容环卫局、园林局、交通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中,府南河区域户
外广告位使用权的拍卖按照《成都市府南河综合整治开发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7号)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竞买。
第五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拍卖由市人民政府委托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进行。
第六条 拍卖企业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拍卖公告。
第七条 竞买人参加竞买前需填报竞买人登记表,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合格后方可参加竞买。
第八条 拍卖企业、竞买人、买受人在拍卖活动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第九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企业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十条 买受人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价款并凭缴款凭证和成交确认书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办理户外广告发布手续后,方可发布户外广告。
买受人发布户外广告,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一条 买受人取得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自签署成交确认书之日起六十日后起算。使用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参加拍卖重新取得使用权。
第十二条 买受人取得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和缴纳有关税费。
第十三条 买受人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后设置的广告框架连续闲置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成都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买受人已在超期之日起自行承担费用发布公益广告的除外。
第十四条 在买受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有效期内经市人民政府决定,需要推迟户外广告设置时间的,有效期应按推迟时间顺延;需要迁址设置的,应予安排相对等同的口岸位置。
买受人应当服从前款规定,但买受人放弃使用权的,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拍卖收取的资金交入市财政,专款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其中,府南河区域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收取的资金,专款用于府南河的延伸整治和管理维护。
第十六条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给国家或其他权益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拍卖中发生的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或按照合同约定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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