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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续中止执行涉及“辽国发”经济纠纷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等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5:45:34  浏览:98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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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续中止执行涉及“辽国发”经济纠纷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等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续中止执行涉及“辽国发”经济纠纷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等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1996年4月23日,本院曾发出法明传(1996)155号《关于中止执行涉及“辽国发”经济纠纷案件生效判决的通知》。鉴于公安机关对辽宁国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金融诈骗案仍在侦查阶段,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对“辽国发”的资产及负债情况正在进行核查,待核查结束后,国务院将授权有关机构按确定的清偿率统一清偿“辽国发”的债务,为保证统一清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法院对涉及“辽国发”的证券回购及其他经济纠纷案件,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不再受理。日后有关清偿机构在统一清偿过程中,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债权数额的,可依法受理。
二、各级人民法院对涉及“辽国发”经济纠纷案件的生效判决、调解协议及裁定,继续中止执行。有关事宜,本院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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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81)常办秘字第131号复函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81)常办秘字第131号复函的通知
1981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水上运输高级法院筹备组:
现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81)常办秘字第131号复函转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复函 1981年7月16日 (81)常办秘字第131号
最高人民法院:
(81)法研字第12号来文收悉。
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的精神,在1983年以前,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属于《决定》第一项所列举的罪犯,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属于反革命犯和贪污犯等,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此复


教育部关于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教监[20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实行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的战略决策。加强监督检查工作,是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的重要保证。教育系统作为国家加快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领域,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直属高等学校要充分认识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工作,切实把中央交给我们的重要任务完成好,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加强领导,切实落实监督检查工作责任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直属高等学校要切实加强对中央扩大内需有关教育项目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组织协调机制,形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监督检查体系。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督促检查;对工程建设任务重、工作基础薄弱地区,要靠前指挥,一抓到底。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逐级将工作责任落实到部门、学校和个人。实施工程项目的县和学校都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确保每个项目、每笔资金都有责任部门和人员实施监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系统落实中央投资项目和履行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建章立制,为规范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直属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监管制度建设。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要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加强对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中西部特殊学校建设工程、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及高校自主创新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教育科研基础设施IPV6技术升级和应用示范项目等教育项目建设的管理,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规划、立项、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质量监管等方面的制度,进一步强化细化工作要求。地方各级教育行政监察部门要督促和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制度,通过严格的制度要求,确保项目立项符合中央政策规定投向和教育事业需要;通过完善经费管理制度,做到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透明,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通过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合格,达到教学设施安全要求,为扩大内需教育项目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三、强化监督,确保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直属高等学校要按照中央加强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总体要求,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突出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加强对中央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情况,工程项目规划和立项,工程项目审批和建设程序,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监督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认真落实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及合同管理制等项制度。要建立起重点督查、定期巡查和经常性自查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防范由于监管不到位出现的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安全等问题。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与中央、地方和主管部门沟通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形成监督工作合力。在教育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过程中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地方各级教育行政监察部门要督促和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查找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廉政风险点,做到监督关口前移,切实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违纪违法行为。

  四、严明纪律,严肃查办违纪违法问题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直属高等学校要严明政治纪律,确保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在教育系统全面落实,促进教育发展。要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违纪行为。对贯彻中央决策部署不力,行动迟缓的部门和学校,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致使中央决策部署得不到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地方各级教育行政监察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对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等经济活动,在工程建设中贪污、挪用、挤占、私分资金,以及弄虚作假和铺张浪费等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按照中央的工作部署,教育部已明确分管领导和有关司局负责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直属高等学校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要认真总结监督检查工作的好经验,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并定期向我部报送本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通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教育行政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督促各相关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实现监督检查工作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增强监督检查工作整体合力,确保教育系统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工作全面、协调、有效地开展。

  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直属高等学校对本地区、本校2008年第四季度以来对扩大内需投资有关教育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与本部门监督检查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情况一并于7月20日前报监察部驻教育部监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九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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