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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2:34:38  浏览:99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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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通知

交通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交公路发[2006]204号



关于认真贯彻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改委:
  2005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修订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并于2005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规范和统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标志、标识,保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运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督促运输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标准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区别于其他车辆的主要标识,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警示及救援参照作用,一旦发生运输安全事故,抢险救灾部门可根据标志提示,迅速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及时、正确地制订抢险方案,将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各级交通、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督促危险品运输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交通部门在2006年10月31日前,组织、指导、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上安装或更换相应的标志灯、标志牌,确保标志标识正确、规范、醒目。同时,要对现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标志、标识进行全面检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立即进行整改。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的整改换发工作,应在2006年10月31日前完成。逾期达不到国家标准规定的,由原发证的单位吊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2006年11月1日起,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第77号令)的相关规定,在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工作时,对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不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的,不予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安全监管部门配合交通、公安部门,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严格执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要求在道路危险货物专用车辆上喷涂或悬挂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志。
  二、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标志安装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证标志的质量和安装符合技术要求
  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指导和检查,督促运输企业严把道路危险货物标志的质量关,保证标志灯、标志牌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保证标志灯、标志牌的形式、外观、样式以及安装(悬挂)位置与标准要求一致。生产标志灯、标志牌的企业,应提供省级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标志灯的光源为荧光物质,荧光黄色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至少保持两年不褪色。褪色后应及时更换。标志牌的反光膜、印刷图形能有效地防止酸、碱液或腐蚀性烟雾的侵蚀,使用寿命不少于两年。
  运输易燃和易爆物品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在驾驶室上方安装的标志灯必须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的要求。不再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12.10款中对这类车辆标志灯的要求。
  三、规范执法行为,促进道路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各级交通、公安、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强制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标志、标识,更不得以此为依据对运输企业进行处罚。
  本通知下发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与国家标准要求不一致的,一律按国家标准执行。2005年已经按照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系会议《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公交管[2005]49号)的要求喷涂、粘贴有关标志标识的,现有标志标识仍予以保留,并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安装标志灯、牌;对于其他车辆,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安装标志灯、牌,从事剧毒化学品运输的,还要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及其贯彻通知规定加装安全标示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章)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章)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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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威与司法诚信

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诚信向来被尊崇为做人的立身之本,“言必行,行必果”作为名言传承千年,而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诚信更是被视为个人和企业的第二生命,一旦有不诚信的记录,不诚信者在社会中将寸步难行。由此可见,即使是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诚信本身的重要性都不言而喻。当前,在我国大力倡导构筑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前提下,强调司法诚信的重要性,对司法诚信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更凸现其重要意义。
如果说通常意义的诚信一词体现对个体的要求,那么司法诚信则代表了国家司法机关在广大公民心目中的公信力。有人或许会质疑司法诚信这一说法,认为司法权威本身就包含了诚信的意义,其实事实并非如此。由于掌控了国家的司法权力,司法行为具有强制话语权,但这只是司法的单方表象,并不表明公民同时就对司法机关本身的诚信认同,也不表明法律与诚信是与生俱来的孪生兄弟,司法机关同样需要用司法行为来构筑公民心中的诚信长城。如果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法律是所有社会规则的最低底线,也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法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法律的真正实现最终主要依靠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司法诚信概念在公民心中的产生并最终形成确信、司法机关取信于民的根本落脚点在于公正司法。我们唯有通过公正司法,用行动来说话,使每一个公民在日常生活的一点一滴中亲身感受到司法的诚信,从心中确立司法诚信的理念,知法、尚法、用法,从而在整个社会营造一种法律至上、法律神圣的氛围,使各种社会行为最终落脚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六个字上,才能真正建立起我们所寄予厚望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中国封建社会司法理念追求“无讼是求”,倡导建立以道德为主导的社会评价体系,司法诚信也由于封建社会本质的局限性而变得遥不可及。社会主义真正使人民当家作主,法律由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司法机关对人大负责,这就从根本上奠定了我国当前司法诚信的基石。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略的提出,更是为我国的司法诚信提供了有力保障。如今在全国法院系统大力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以及进行得如火如荼的反司法腐败行动,其目的正是要在加大司法程序的透明度、采取多种便民利民措施的坚持上,增强司法诚信度,做到司法为民、司法利民、司法护民和司法惠民,最终取信于民。基于以上原因,司法诚信这一概念的提出是当前时代发展和司法机关内部改革的急需。
谈到司法诚信,司法机关应当是这一理念的直接实现者而不应当在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趋势面前喑哑无语。司法机关至少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努力:一是树立正确的法律至上、司法为民理念,并将该理念真正体现在司法实践中;二是加强学习,增加知识储备,优化知识结构,使司法人员有足够的司法智慧和司法技能守护好社会公平和正义这道防线;三是完善管理机制,如严格把好案件质量关,健全岗位目标考核和违法违纪监督追究制度;四是努力向法官职业化方面迈进,积极协调,克服司法地方化、行政化和法官非职业化的弊病。真正打造出一支崇尚法律、清正廉洁、精通业务和高效务实的司法队伍,有这样的队伍,构建起来的司法诚信大厦才不是空中楼阁。
司法诚信的确立,对我国司法实践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有利于法律权威性的确立;有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民民主法制意识的提高;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形势之下,争取与国际司法接轨,使司法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使我国在纷繁复杂的国际竞争中笑看潮头、立于不败。基于司法诚信的这几个积极意义,作为社会所关注的“执行难”以及由此衍生的所谓“法律白条”等热点、难点问题也就可以随之解决。当前各地司法机关针对“执行难”问题所提出的种种技术性操作在很大程度上只是触及问题的皮毛而非实质,解决问题的关键还是应当回到构建司法诚信这一具有全局性高度的问题上来。因为司法诚信源于司法公正,全体公民对司法本身已经形成信念,法律与正义和公平同在,在司法诚信的基础上,让诉讼当事人赢得清清楚楚,输得明明白白。这样的情况下再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就不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执行问题,它违反了整个社会的基本准则和信用要求,必然全社会所不容。
我们日常生活中常提到司法权威一词,其实,司法权威和司法诚信两者休戚相关,无信则无威,有信则威存。没有诚信的司法是悲哀的,更是危险的,权威和诚信同为司法的内核,任何一边不可偏废。司法诚信是当代社会中最大、最重要的诚信,我们的每一个社会行业若是都能站在司法诚信的高度和运用司法诚信的思维,一切棘手的问题都能迎刃而解。
社会需要司法诚信!社会呼吁司法诚信!

作者:唐时华 单位: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
邮编:650600 电话:0871-7892330

原载于《昆明宣传》杂志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朱容基副总理的批示和《关于粉煤灰扩大利用情况的汇报》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朱容基副总理的批示和《关于粉煤灰扩大利用情况的汇报》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城市资源综合利用办公室:
今年10月27日,朱容基副总理在我委报送的《关于粉煤灰扩大利用情况的汇报》上作了批示。现将朱副总理的批示和《关于粉煤灰扩大利用情况的汇报》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朱容基副总理的批示
10月27日朱容基副总理在我委报送的《关于粉煤灰扩大利用情况的汇报》上批示:
取得成绩宣传还不够,还可请新闻煤介加强宣传以便推广。税负问题,请仲藜、怀诚同志研示。

关于粉煤灰扩大利用情况的汇报(1994年10月25日)
朱容基副总理:
根据您1992年10月关于抓实事,抓粉煤灰、煤矸石扩大利用的批示精神,近两年我委把推动粉煤灰扩大利用作为资源综合利用的重点来抓,并着手煤矸石的扩大利用工作。遵照您在山西考察时对煤矸石综合利用的指示,我们正同有关部门研究,拟结合煤矿发展提出煤矸石扩大利
用的意见。现将粉煤灰扩大利用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自1987年确定把粉煤灰作为全国资源综合利用的突破口以来,在各地区、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粉煤灰综合利用取得了很大进展。1993年全国公用电厂粉煤灰综合利用量为2993万吨,比1987年的1128万吨增长1.66倍,平均每年增加310万吨;比19
92年的2547万吨增加446万吨,增长17.5%。粉煤灰综合利用率由1987年的23.5%和1992年的31.9%提高到34.8%;1988至1993年累计综合利用粉煤灰9833万吨,相当于节省灰场建设投资10亿元,节约土地2万多亩,而且改善了环境,取
得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目前,全国已有53个电厂粉煤灰综合利用率达到或超过100%,不仅吃掉了当年排灰,而且消化了部分历年存灰,实现了粉煤灰当年排放当年利用的良性循环。上海市1993年粉煤灰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居全国首位。
粉煤灰利用途径不断扩大,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一是利用粉煤灰生产建材产品,主要用来生产粉煤灰粘土烧结砖、加气混凝土、陶粒、水泥原料和混合材等,占利用总量的35%;二是用作路基混合料和修筑路堤,占利用总量的25%;三是用于建筑工程,主要是在砂浆和混凝土中作
掺合料,占利用总量的11.3%;四是用于回填,占利用总量的15.4%;五是用于改良粘性土壤、复土造地和生产磁化肥等;六是从粉煤灰中提取高附加值产品,如选铁、选碳、回收漂珠和提取氧化铝等。
二、两年来的主要工作
1.组织制定《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993年我委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与有关部门反复协商的基础上,会同电力部、财政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办法较之过去的一些政策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化
:(1)明确了粉煤灰综合利用必须坚持“以用为主”的指导思想;利用原则增加了“各方协作”和“谁排放、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2)明确了电厂对在核定合理运距范围内大用量直接利用粉煤灰给予适当的装运补助费。(3)对排放粉煤灰制定了一些限制性的措施。(4)对
过去在政策上一些不明确的规定重新进行了界定。目前各地区正在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已有3个省、自治区颁布了实施细则。
2.召开全国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会议。根据前几年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为了推动粉煤灰的扩大利用,我委于去年6月会同电力部在上海召开了“全国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会议”。这次会议总结交流了1987年以来全国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经验;制定了到本世纪
末我国粉煤灰综合利用的主要任务、具体目标;提出了粉煤灰扩大利用的对策措施。石万鹏、陆延昌同志到会讲了话。
3.认真抓好粉煤灰扩大利用的组织协调工作。去年2月,河北省政府提出在京深高速公路和石太线高速公路利用1000万吨粉煤灰修筑路堤。但由于电厂和交通部门在费用补贴问题上分歧较大,未能落实。为此,我委出面协调,并经河北省经贸委与有关部门反复协商,各方达成了
一致意见。现已决定,利用1500万吨粉煤灰修筑高速公路(相当于目前全国用量的50%),由电厂部门给予交通部门每吨5元的装运费补助,目前已进入施工阶段。这一重大举措对全国粉煤灰的扩大利用已产生积极的影响。
4.调查研究实行新税制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了税收优惠方案的建议。今年二季度我们组织地方经委、有关部门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调查。7月份,经商财政部向308个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其中粉煤灰综合利用企业53个)和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下
发了“关于实行新税制与原税制对比调查表”,并进行了汇总分析;请财政部的同志到企业进行了调查研究;召开了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座谈会。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税收问题的请示”的报告。我们把这项工作作为修订国发〔1985〕11
7号文的重要内容,为粉煤灰的扩大利用创造良好的条件。
5.组织粉煤灰综合利用技术的开发、示范和推广应用。我们把大掺量、低成本、效益好的粉煤灰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以及投资省、大用量、直接利用粉煤灰技术作为重点,如组织开发了掺灰量达90%的粉煤灰烧结砖技术;支持高掺量粉煤灰新型建材产品和早强型粉煤
灰水泥的示范;支持粉煤灰分选技术的研究开发等。
6.组织粉煤灰综合利用技术与管理培训,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为提高我国粉煤灰综合利用技术与管理水平,今年9月分别在北京、天津、上海举办了“中-欧粉煤灰综合利用研讨会”,请欧共体专家讲学,促进了中欧在粉煤灰综合利用政策与技术方面的交流与合作;11月初还将
在上海举办粉煤灰综合利用技术与管理培训班。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发展不平衡。一是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目前有二分之一的地区粉煤灰综合利用率达到和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其中8个地区利用率达到50%以上;10个地区利用率不足30%。二是电厂间发展不平衡。全国有三分之一的电厂粉煤灰利用率达到或超过50%,有7个电力局粉煤灰
利用率低于15%,在大中型电厂中,还有13个电厂未开展综合利用,有的继续向江河湖海排灰。
2.实行新税制后,粉煤灰综合利用企业税负增加较多,企业亏损严重,生产经营出现萎缩势头。税改前粉煤灰综合利用企业享受的是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即使这样,绝大多数为微利企业。税改后,这些企业税负均有较大提高,企业难以承受。今年1~4月,53个粉煤灰综合利用企
业新增值税比原增值税多交665万元,负担率为9.18%,增加了6.36个百分点。今年5月份后,虽执行了按6%计征增值税,但税负仍较重。5~6月新增值税比原增值税多交395万元,负担率为8.26%,增加了4.61个百分点。由于税负增加较多,企业难以为继。全
国最大的粉煤灰综合利用企业北京加气混凝土三厂,1993年在全部免税的情况下,仅盈利4697元。如果没有免税扶持,该厂今年将亏损500万元,为此,该厂已提出转产,而转产的后果是,近30万吨粉煤灰只能排向永定河,严重污染环境。
3.措施不力,政策执行得不好。在过去的管理办法中,行政干预多,经济手段少;鼓励性措施多,限制性措施少,缺乏约束力。有的排灰单位有条件利用但不利用,个别排灰单位在无人利用时不收费甚至主动送上门,而当用灰企业建成后,便开始收费,或以某种理由拒绝供灰;有的
因经济利益关系长期不能解决而严重影响粉煤灰的利用。“三同时”政策没有完全落实等。
四、下一步工作设想和近期工作安排
为了保证国民经济年均增长8~9%的速度,电力工业每年将新增装机1500万,与此相适应,到2000年粉煤灰产生量将达到1.6亿吨。如不充分利用,不仅要拿出数十亿元投资建储灰场,还将增加占地30万亩。因此,抓好粉煤灰的扩大利用势在必行。在去年召开的全国粉
煤灰综合利用工作会议上,我们提出了到本世纪末我国粉煤灰综合利用的主要任务、具体目标和对策措施:
——主要任务:坚持“以用为主”的指导思想,实行“因地制宜、多种途径、各方协作、鼓励用灰”和“谁排放、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不断扩大利用面,增加利用量,提高利用率,促进粉煤灰扩大利用有一个重大突破。
——具体目标:1995年确保实现利用粉煤灰3500万吨,力争达到4000万吨;2000年要确保实现利用粉煤灰5000万吨,力争达到6000万吨。
——对策措施: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住有利时机,加快利用步伐;明确责任,各方协力,共同抓好粉煤灰的扩大利用;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加强宏观管理,强化监督职能。
近期,我们的主要工作是:
1.认真组织贯彻落实《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和全国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会议精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促进各地尽快出台实施细则。
2.积极争取税收优惠政策。我委《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税收问题的请示》,国务院正在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我们将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论证优惠政策方案建议,并提供有关素材和背景材料。若“方案建议”得到国务院批准,我们将抓紧落实,使综合利用企业尽快
走出困境。
3.把稳定用灰与大用量直接用灰结合起来,加快利用步伐。今后若干年,基础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都将有一个大的发展,我们将重点组织和协调各地在建筑工程和筑路等大用量直接用灰方面取得新突破。
4.加快粉煤灰综合利用的技术开发和推广,增加技术储备,提高技术水平。拟商铁道部组织铁路路基用粉煤灰技术的试验研究;组织粉煤灰分选技术、资源化技术的研究开发;安排若干大掺量、低成本、效益好的粉煤灰综合利用重点示范项目,提高粉煤灰制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拟组
织评审和推荐一批粉煤灰综合利用先进技术。
以上汇报,当否,请示。



199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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