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重庆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40:58  浏览:91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重庆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0号





《重庆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2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奇帆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重庆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重庆市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四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指挥和协调机制,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建设,保障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市和区县(自治县)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防灾减灾、生态环境建设、空中云水资源开发利用等需要,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年度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该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八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以下简称作业单位)具体实施。

利用飞机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市级作业单位实施。

利用高射炮、火箭或者其他地面装置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区县(自治县)作业单位实施。

第九条 作业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合格,颁发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一)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或者其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

(二)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作业装备库房、弹药库房等设施;

(三)有经市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的作业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

(四)有完善的作业空域申报制度、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设备的维护、运输、储存、保管等制度;

(五)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作业指挥人员应不少于2人,火箭发射装置每台作业人员应不少于3人,高射炮每门作业人员应不少于4人。

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作业人员名单,由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作业单位资格条件每年进行审验。经审验,不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取消其作业资格。

第十一条 人工影响天气高射炮、火箭作业站点的布设,由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区域气候、地理、交通、通讯、人口密度等情况以及水利等大型工程的布局和运行状况,提出具体布设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气象主管机构,由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依法确定。

经确定的作业站点不得擅自变更,确实需要变动的应当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重新确定。

第十二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的建设由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所需场地由当地人民政府提供。

人工影响天气高射炮、火箭作业固定站点应当建有符合有关标准的作业装备库房、弹药库房、发射平台和作业值班室。

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功能齐全、满足作业需求的人工影响天气指挥系统。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一)已经出现干旱,预计旱情将会加重的;

(二)可能出现严重危害农作物的冰雹天气的;

(三)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或者森林、草原长期处于高火险时段的;

(四)因水资源严重短缺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

(五)其他需要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作业地的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利用飞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市气象主管机构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

作业单位必须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按照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六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作业地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作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站点设置警示标志,根据具体情况可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七条 作业地气象台站应当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气象资料、情报、预报。

农业、水利、林业、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所需的灾情、水情、火情、空气污染状况等资料。

第十八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后,作业单位应当将作业时间、地点、高度、作业方式、弹药种类、用弹量、空域申请、作业前后天气实况等如实记录,并报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装备和弹药,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要求,并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统一购置。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装备和弹药的运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弹药由当地人民武装部协助存储。作业期间,具备条件的固定作业站点可临时存放作业所需弹药,但应当安排专人管护。非作业期间,作业站点禁止存放弹药。

作业单位应当建立作业弹药登记制度,准确掌握作业弹药的存储数量、批号、使用期限和配发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进行年检。年检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进行检修。经检修仍达不到规定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报废。

作业装备的年检应当与作业单位的资格条件审验同时进行。

第二十二条 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报废和过期弹、故障弹的销毁,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损毁、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设施或者从事其他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不利影响的活动。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负有协助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作业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作业单位必须立即按照预案组织救援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格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依照《气象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指挥员或者作业人员未取得上岗证或上岗证已过期的,依照《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气象法》或者《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气象法》或者《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不如实记录作业实施情况,或者不按要求上报备案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或者损毁、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乌鲁木齐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乌鲁木齐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规定》已经2002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31日起施行。

                        市长 雪克莱提·扎克尔
                          2002年7月17日

         乌鲁木齐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文凭假证件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在公用设施、墙体、线杆、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和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城市容貌。对违反本规定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向行政综合执法机关或公安部门举报;对举报有功者,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或公安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公用设施、墙体、线杆、树木及其他设施的产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保持其设施整洁美观的义务;发现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应当及时进行清理。


  第七条 利用涂写、刻画、张贴的形式制售假文凭、假证件,涉及通讯业务的,由公安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通讯经营单位在24小时内注销违法行为人的通讯工具号码。


  第八条 通讯经营单位接到公安部门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注销违法行为人通讯工具号码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公用设施、墙体、线杆、树木及其他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涉及制售假文凭、假证件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行政综合执法人员和人民警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2年8月31日起施行。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居民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居民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宜府发〔2005〕40号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居民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居民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规划区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进一步规范规划区内居民建设私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宜春市中心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称的中心城规划区,包括中心城区、中心城规划控制区、城北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温汤规划控制区地域范围。
中心城区:东至袁河—新坊河,北至沪瑞高速公路,西至320国道以西500米、宜湖公路两侧各100米以内,南至榨山,面积约72平方公里。
中心城规划控制区(不含中心城区):东至渥江的石背、湾下水库及下浦与彬江的交界线;南至下浦的三五水库,南庙的邮桥、十亩里,湖田的下鸟山一线;西至湖田的刘家下、双塘、樟树,官园街的管辖边界一线;北至官园的管辖边界,渥江的罗家坊、罗家里、石背一线,总面积约69平方公里。
城北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至金园街枫林、江丰居委会,南至沪瑞高速公路,西至金园街店前、一四居委会,北至金园街蕉西、后村居委会。
温汤规划控制区:东至安山下、茶树坪、烟埠一线;南至张家坊、高陂头、里田一线,西至东林、下青元、社埠一线;北至雷公冲、学鸣冲一线,面积约25平方公里。
第三条 凡中心城区及中心城规划控制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居民建房必须遵守本细则。城北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温汤规划控制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居民建房,参照本细则中对中心城规划控制区有关建房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称的居民,包含中心城规划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城市居民是指中心城规划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持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的居民;农村居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户口在中心城规划区域内的所在街道(乡、镇、场)、村组,并以农业生产活动为主的非城市居民(含菜农)。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私房,特指居民在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拥有全部产权的独门独户的私人自建房屋。

第二章 报建资格
第六条 城市居民不得凭借任何理由,采取任何形式新建、改建或扩建私房。城市居民危房户需拆旧建新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建设公寓楼,实行集中安置。
第七条 中心城区内原则上不允许村民建设私房。对无房户,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m2的住房困难户,或现有住房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经市危房鉴定部门鉴定确属C、D级危房的危房户,以及因国家建设需要、原有住房被征地拆迁的拆迁户,在中心城区内原则上只允许统一建设公寓楼,实行集中安置。
第八条 对中心城区属于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危房户或征地拆迁户的村民,允许遂其意愿在中心城区以外、经袁州区政府批准的农民新村内建设私房,但新房建成后原有住房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否则实施强行拆除,拆除工作所需费用由建房户担付。
第九条 中心城规划控制区内禁止超出规划控制区范围以外的村民建设私房。具备申请建房资格的村民经各相关主管部门逐级批准同意后,允许按照统一规划要求,以农民新村的形式建设私房,但新房建成后原有住房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使用权归还集体所有。
第十条 凡属村民建设私房,应当严格做到一户一宅,且新房建设的用地面积不超过120m2,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中心城区无房、住房困难村民联合建设公寓楼,由袁州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并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统一建设。
中心城区无房、住房困难村民联建公寓楼,按以下程序报建:
(一)无房、住房困难村民向所在村组提出建房请求,进行建房登记;
(二)村组以集中联建的组织形式,统一向所在街道(乡、镇、场)正式提出建房书面申请;
(三)街道(乡、镇、场)受理村民建房申请后,对申请建房户的建房资格进行初审,并将审查结果报袁州区政府再审;
(四)袁州区政府根据从严把关的原则,对建房户的建房资格再次认真审核,对符合报批条件的,统一报请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五)建房申请获批后,由袁州区政府向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并统一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 中心城区拆迁安置公寓楼建设,由拆迁工程拆迁组织机构组织实施,并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统一建设。
中心城区拆迁居民联建公寓楼,按以下程序报建:
(一)拆迁户向工程拆迁组织机构提出建房请求,进行建房登记;
(二)工程拆迁组织机构在严格进行建房资格审查后,正式提出住房批建书面申请,并由街道(乡、镇、场)核实备案后,报送袁州区政府审核把关,最后提请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三)建房申请获批后,由工程拆迁组织机构统一到市规划、国土等部门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并组织建设实施。
第十三条 对市中心城规划区内的危房户,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依据“拆一补一”的原则,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统一建设公寓安置楼,统筹实施改造建新。市房产管理部门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进行建设,确保在原建筑面积范围内按成本价格向危房户收取危房重建费;超出原拆除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另行核计。
危房户报建新房依照以下程序报建:
(一)危房户向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场)书面提出建房申请报告,并如实提供相应的危房证明材料。
(二)危房户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场)受理申请报告后,及时提出核实意见,报送至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
(三)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危房户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场)应将危房证明材料报至市危房鉴定机构鉴定。
(四)市危房鉴定机构经现场踏勘、技术论证得出鉴定结论后,反馈至市房产管理部门,并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报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统筹组织施工建设。
第十四条 中心城规划控制区农民新村建设,应以村组(或户团)为报建单元,由街道(乡、镇、场)统一办理报建手续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工程建设由建房户严格按照获准的设计图纸自行负责实施。
中心城规划控制区内村民建设农民新村,按照以下审批程序报建:
(一)应建房户要求,由所在村(居)委会统一向所在街道(乡、镇、场)提出建房申请,并提交农民新村总体规划方案和总平面图。
(二)街道(乡、镇、场)严格认真核实申请建房户的报建资格和报名情况后,交由袁州区政府初审,并将农民新村总体规划方案报至市规划咨询委员会审批。
(三)规划方案获批后,袁州区政府应对建房户的报建资格和单体建筑进行审定,由袁州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准予办理建房手续,并报请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四)所在街道(乡、镇、场)的土管部门持规划手续统一到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建房人应提交以下报建资料:
(一)户籍证明;
(二)现有住房情况资料,包括无房户的无房证明、拆迁户的拆迁证明、危房户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并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及危房改造领导小组的准建批文;
(三)统一的建房点位置图;
(四)中心城规划控制区内村民建房还需提供农民新村总平面图。
第十六条 在集中统一建房过程中,建房户有权共同荐举代表组成建房监督管理小组,重点对新建房屋价格、质量、工程进度等相关事宜进行全程监督。居民建房组织实施机构应自觉接受建房监督管理小组的监督管理,并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降低建房成本,确保以合理成本价格售让给建房户。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居民建房应当符合“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统一配套”的原则,实行集中成片建设,严禁见缝插针式的零星建设。
第十八条 中心城区居民住房拆除建新后空置的零星宅基地,由市土地储备部门无偿收储,并进行绿化。
第十九条 坚持集中受理、高效审批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定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对建房户申请集中审批一次,并于当月内公示审批结果。
第二十条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袁州区政府在审核报建人的建房条件与资格后,及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全体居民的监督,做到“阳光审批”。
第二十一条 中心城区居民公寓楼建设选址,经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袁州区政府、街道(乡、镇、场)进行实地踏勘,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选定建设地点,袁州区政府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出建房方案后,一并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定;中心城规划控制区农民新村工程建设,经袁州区政府组织相关街道(乡、镇、场)事先实地踏勘后,由袁州区政府负责聘请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场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并将规划方案和建房选址一并报市规划咨询委员会审定,农民新村单体建筑设计方案经袁州区政府批准同意后,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按照建设工程划区分级管理的原则,经规划批准后,中心城区居民建设公寓楼,应以村组(或户团)为单位,市属或市直以上部门的建房,统一依序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区属或区直部门和街道(乡、镇、场)的建房,统一依序到袁州区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中心城控制区建设农民新村,应以村组(或户团)为单位,统一依序到袁州区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中心城区范围内居民建房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袁州区政府前往实地放线,街道(乡、镇、场)应积极配合;中心城控制区内村民共建农民新村由袁州区政府会同街道(乡、镇、场)进行实地放线。
第二十四条 房屋竣工后,建房地点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工程规划验收,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用地验收,街道(乡、镇、场)负责协助,合格的颁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依法依规向市建设、城管、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完其它验收程序后向市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建房地点在中心城控制区范围内的,由袁州区政府会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街道(乡、镇、场)进行工程规划和用地验收,合格的颁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依规向市建设、城管、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完其它验收程序后向市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村民以村组(户团)为组织形式建设公寓楼,对于原房屋拆迁(或拆除)面积及按准建面积以内的,免收规费。属城市居民居住危房实施改造建新的,原危房面积规费全免。
第二十六条 在中心城规划控制区范围内以村组(户团)为组织形式自行建设农民新村的,一切规费全免,并经建房户集体讨论同意,由袁州区政府根据实际投入状况,按户均摊代收市政配套设施建设费,专用于农民新村的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凡受理居民在中心城规划区内的建房申请,必须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报建程序和有效条件严格把关,不得越权受理、过路搭车、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情,否则除取消报建人报建资格外,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和单位领导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坚决控制中心城规划区居民违章建房,对凡违反本细则规定进行违法建设的,市、区两级政府部门应依据《宜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宜春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对违法建房户进行严肃查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和单位领导的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