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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58:29  浏览:83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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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废止)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1991年9月2日 市政府令第18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法定权限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或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通告等行政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本市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审查。
  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内部的具体工作制度、文件,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于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两个以上市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应包括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关于报送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一式五份;
  (三)起草说明。
  备案报告的式样,按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统一规定执行。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主要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具体名称或外地值得借鉴的作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文件中设制的主要条款的说明等。


  第八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编辑、印刷的本地区或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汇编,出书后按一式五份报送。


  第九条 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就下列几个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一)规范性文件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
  (二)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
  (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在审查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征求区(市)、县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机关应当在限期内回复。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彼此之间在工作中如发现对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及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反映。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反映。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的问题,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改变或者责令改正;
  (二)区(市)、县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同市人民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之间或者市人民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有矛盾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三)规范性文件在制定程序及规范化方面存在问题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提出处理意见,并责成原报机关于以改正。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应在接到前款规定的处理决定或者意见的十五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应当就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以及备案工作情况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区(市)、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十三条 对于不报规范性文件备案或者不按时备案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应当通知应报机关,限期报送;拒不报送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向市人民政府汇报,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开展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关于《××××××××》的备案报告


          (×成府规备字[199×]×号)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现将我区(市、县)人民政府一九九×年×月×日发布的《××××××××××》,上报备案,请查收。

                        ××区(市)、县人民政府
                           一九九×年×月×日
附件二:   关于《×××××××××》的备案报告

          (成××规备字(199×)×号)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现将我委(办、局)一九九×年×月×日发布的《××××××××××》,上报备案,请查收。

                        成都市×××委(办、局)
                          一九九×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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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关于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安监总管二〔201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
  2011年4月至6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集中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11〕3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集中开展了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高度重视,迅速部署,成立了三部门联合组成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形成了各负其责、共同协商的协作机制。专项行动期间,各地累计投入人力350万人次,深入运输企业18.1万家,排查客货运车辆417.7万辆,约谈运输企业和场站业主2.3万人次,督促整改客货运车辆隐患52.2万处、客货运驾驶人驾驶证隐患40万人次,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455.3万起。专项行动期间,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下降12%和9.7%,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同比减少5起、下降83.3%,专项行动取得初步成效。
  但是,通过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仍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各地隐患整治效果与专项行动的总体目标还有一定差距;二是个别地区还没有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道路客运安全工作尚未形成合力;三是县乡客运安全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在专项行动期间,客货运车辆导致的较大以上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6月4日广东省惠州市发生了一起货车与客车相撞事故,死亡11人。为进一步巩固专项行动成果,切实解决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决定自7月至9月,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总结,迅速进行再动员、再部署
  各地要高度重视,坚决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近期在山西、湖南考察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时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坚持从零开始”的理念,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取得的成效,认真梳理、分析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下一步集中解决问题、突出整治重点、巩固专项行动成效的工作意见和措施,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迅速进行再动员、再部署。要继续巩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沟通协调机制。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积极配合,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工作责任,进一步细化整治措施,强化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和运输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全力遏制和减少营运车辆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以县级客运企业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客运隐患排查整治力度
  各地要继续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客运隐患整治的各项工作措施,深入排查整治客运隐患,严厉整治客运市场秩序和客运车辆通行秩序,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特别要对县级客运企业安全隐患开展一次集中整治,对县级客运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管理人员、从业驾驶人进行一次面对面的宣传教育,对县级客运企业的营运车辆及驾驶人情况逐一进行登记审核,对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和记分、交通事故情况逐一进行清理,对县级客运企业安装和有效使用动态监控系统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检查。客运企业要认真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填写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时限、责任人、资金和预案“五到位”。
  三、进一步加大道路通行秩序管理力度
  各地要将专项行动与开展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活动紧密结合,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要充分依托省际交通安全服务站和市际、县际主要道路交警临时执勤岗位,严格落实对7座以上客运车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逢车必查的要求。要以通行秩序为重点,加强道路巡逻管控,加强区域警务协作,严查超速、疲劳驾驶以及违法超车、客车超员、货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要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清晰、规范、连续,弯道、坡道、桥梁、隧道路段设置警示提示标志或者减速设施的要求,加大对道路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完善安全管理和防护设施。通过开展三个月的专项行动,力争实现高速公路尾随相撞和车辆冲过中央隔离护栏导致的正面相撞,以及国省道路段正面相撞、路口侧面相撞等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明显减少。
  四、开展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道路客运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要求,以预防和减少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为重要目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目前,交通运输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相关规范。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客运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指导客运企业在组织人员、安全投入、规章制度、教育培训、车辆设施、现场管理、文明驾驶、动态监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报告以及绩效评定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推进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管理。要督促客运企业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动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有效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
  各地要督促运输企业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要求,加快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进度,对所有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联网联控系统,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安装范围扩大至所有客运车辆;落实企业监控主体责任,制订完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管理规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状态,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充分利用动态监控平台,建立健全对违法驾驶人的处罚制度,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要调离驾驶岗位或辞退。要完善平台使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企业平台使用和制度落实情况。各地要对卫星定位系统安装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排查,了解其使用范围、数量、工作制度、监控人员队伍以及在事故预防上的实际效果。
道路运输企业的监控平台以及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管平台都必须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从2011年7月1日起,所有新安装的车载终端必须接入符合技术要求的系统平台,如不符合,应在2011年底前完成改造。
  六、全面排查整治货运隐患
  各地要在加强客运隐患整治、巩固专项行动成果的同时,将预防货运车辆导致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当前,要对辖区内货运企业、货运车辆及其驾驶人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摸底排查,逐车逐人建立管理档案。交通运输部门要对货运企业、货运车辆及其驾驶人从业资格进行调查摸底,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货运企业要限期整改;对不符合从业资格的驾驶人,不得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公安部门要重点对货运车辆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分情况开展清理排查,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货运车辆外廓尺寸、车身反光标识、侧后部防护装置等项目,从生产、登记、使用等相关环节严格依法查验把关。对新出厂的货运车辆外廓尺寸不符合国家标准、未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未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的,一律不予登记并抄告相关部门;对逾期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货运车辆,严禁上道路行驶;对交通违法未处理、违法记分满12分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及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和所属企业,督促其接受处理。至2011年9月底,货运车辆安全检验率应达到95%以上。
  七、深入开展“文明交通进企业”活动
  从7月1日起,各地要以客运企业为重点,深入开展“文明交通进企业”活动。要进一步加强客运企业和场站的宣传阵地建设,通过悬挂横幅标语、设置宣传展板和专栏、张贴宣传挂图、发放宣传资料、播放交通安全教育片等方式,大力宣传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曝光典型事故案例,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示。要以客货运驾驶人、危险化学品运输驾驶人为重点,建立交通安全信息手机短信发布平台,及时通报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警示安全隐患,发布提示、服务信息,增强驾驶人安全意识,力争至2011年9月底对客运驾驶人短信宣传覆盖率达到100%,对货运驾驶人的短信宣传覆盖率在东部地区达到90%、中部地区达到70%、西部达到50%以上。要在客运企业大力倡导和开展规范使用安全带、选树文明安全驾驶人活动,制定出台相关奖惩措施,鼓励、引导司乘人员规范使用安全带,以省为单位,组织选树一批百万公里安全运营、无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记录的爱岗敬业、文明安全的模范营运驾驶人,并作为规范客货运企业的长效措施,激励和促进从业驾驶人队伍素质的整体提升。
  八、集中开展督导检查
  各地要派出工作组,以县乡为检查重点,深入事故预防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路段,通过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强督导检查,及时发现专项行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场督促整改解决。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达标的,坚决吊销相应经营资质。在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各地要以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切入点和重点,形成相关部门齐心协力、联合行动、及时沟通的工作合力,建立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信息交换机制,研究提出道路客运安全长效对策和措施,有效遏制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确保道路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专项行动期间,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派出工作组,对各地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的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对于工作不落实、隐患排查和整治不力的,将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
专项行动期间,请各地于每月底上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电子版,并于9月20日前书面上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联系人及电话: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柴晓军,010-65293754。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王强,010-6626179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侯景雷,010-64464002。
  电子邮箱:zhuanxiangxingdong@163.com。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章)
交通运输部(章)
公安部(章)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从深圳市乾坤燃气有限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分析规定分公司年检的合法性

卫勇


  在深圳论坛和工商论坛看及此议题,当事人因不服分公司要求年检申请复议,此问题“惊动”相关国家发改委和工商总局。的确,此问题确有思索之处,在匆忙间,本人旨在引用成文法(条)这一新的形式,以立法进程过程中法随着法环境的变化,以备注的方式,渐次说明抑或论证设定分公司年度检验的合法性,不论及分公司年检的合理性,所以未必充分、严密,有不当处还望非笑!那些没有备注的条文或许甚是无用,但是可以给我们一个整体上的理解、把握甚或是一种法整体融会贯通之感觉,从这一视觉来说也许不可缺少。

1、《立法法》
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备注]此条说明作为直属机构的工商总局制定规章的依据、权限、条件。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备注]此条说明部门规章改变或者撤销的原因。
第八十八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备注]此条说明改变或者撤销的有权机关。

2、《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备注]此条说明部门规章立法的原则。
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第七条 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备注]此条说明上位法进行了明确规定,下位法不得重复规定的原则。

3、《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第三条 法规、规章公布后,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二)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报国务院备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由主办的部门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 依照本条例报送国务院备案的法规、规章,径送国务院法制机构。
[备注]说明接受备案的具体实施部门。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8号)

二、主要职责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内设机构
(八)企业注册局。
拟订企业登记注册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承担规定范围内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并监督检查其登记注册行为;组织指导企业信用分类管理;承担全国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和内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九)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
拟订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工作,并监督检查其登记注册行为;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十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司。
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拟订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指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与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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