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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8:09:15  浏览:88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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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连政办发〔2008〕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连云港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控制工程投资,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苏交法[2005]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列入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方案的项目。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干线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具体履行本市干线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职责。
第四条 干线公路建设遵循“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原则。
各县、区人民政府为本地区干线公路建设主体,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筹集地方配套资金。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为本地区干线公路的建设主体,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干线公路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工作,并上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二)负责筹集地方配套资金;
(三)负责征地拆迁、杆管线迁移和矛盾协调等相关工作;
(四)执行省、市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项目建设手续;
(五)组织实施干线公路交工验收工作;
(六)履行其它相关职责。
第六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市干线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干线公路建设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
(二)组织编制全市干线公路发展规划,并上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三)编制干线公路年度建设计划,并上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四)制定连云港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相关配套办法;
(五)负责全市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前期工作管理(包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
(六)负责审批交通工程施工许可或其它交通行政许可事项;
(七)负责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八)负责履行其它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为全市干线公路建设行业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施工图设计的初步审查和报批工作;
(二)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干线公路建设程序办理各项建设手续;
(三)制定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并监督管理工程建设进度;
(四)监督、检查全市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质量;
(五)负责按项目进度拨付省补助资金;
(六)监督省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有效控制工程投资;
(七)负责全市干线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八)履行其它相应职责。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干线公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九条 干线公路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
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发布招标公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派员参加评标监督工作。
第十条 干线公路建设应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一)干线公路建设监理采取社会监理形式。
(二)监理单位须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等级,监理人员必须持有监理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干线公路建设应实行项目施工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准备相关申请材料,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施工许可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编制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计;
(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五)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六)已办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七)施工路段交通管理方案已落实。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应按照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办法执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批复后,如有重大设计变更,须由市公路管理机构上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干线公路建设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及履约考核制度。干线公路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必须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签定合同。工程项目实行三合同制度,建设单位分别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定经济合同、廉政合同和安全合同。
第十四条 干线公路建设实行工程报表制度。建设单位要以旬报、月报的形式定期、及时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各项工程质量、进度以及项目的综合情况。市公路管理机构汇总后定期上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
(一)干线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应建立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二)干线公路建设建立和落实领导责任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三)各建设项目工程现场实行公告警示牌制度,向社会公布项目质量责任单位、质量责任人、监督部门及项目建设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四)推行质量评定单元控制法,建设单位需根据《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工程项目特点,制定下发“工程质量评定单元划分与评定办法”,对已完成工程项目依照评定单元的划分数量及时进行评定。
第十六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对交通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一)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建设管理、实体质量、质量保证体系资料等进行综合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书面通报。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应下发书面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应配合质量检查工作,客观、准确提供质量检测数据,便于检测单位准确、及时提供检测报告,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整改意见。
(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公路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2005第4号令)的要求,对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施工路段管理的监督工作。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权范围负责公路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的审批,以及对管理方案的执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对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进行审批和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制订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并执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同时按照工程总造价的1%缴纳保证金。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设置施工、交通分流标志和施工安全防护设施,并根据工程施工进展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九条 因公路施工需要中断交通或分流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施工路段分流方案,经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后发布通告。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内部管理网络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应按照干线公路建设工程有关考核办法对建设工程进行综合考核。
(一)考核内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质量管理情况、施工现场管理情况、地方征地拆迁及矛盾协调处理情况、项目标准及合同执行情况。
(二)奖惩措施:通报表扬,物质奖励,通报批评,暂停拨付省补助资金,或核减省补助资金等。
(三)奖励经费: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市政府工程专项资金组成。
(四)奖励考核采用百分制考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占30分、质量管理情况占35分、施工现场管理情况占15分、地方征地拆迁及矛盾协调处理情况占10分、项目标准及合同执行情况占10分。
(五)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90-100分为优秀(含90分,下同);80-90分为良好;70-8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在考核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公路管理机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扣减项目补助经费:
(一)交工验收工程质量未达优良级;
(二)未能按期完成年度计划;
(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四)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五)未经批准,工程经费突破预算批复金额;
(六)实施项目未达到立项批复的标准和规模;
(七)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施工图设计或未完成施工图设计的项目内容;
(八)未同步实施GBM工程、安全保障工程和绿色通道工程;
(九)未同步创建文明样板路工程;
(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重大违纪受到通报批评的。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概算控制。进行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时应同步编制工程概算。工程造价应严格控制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全年计划安排提出合理的施工计划、进度安排和财务用款计划报市公路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应按项目的进度及时向省公路管理机构申请拨付省补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各项目进度及综合考评情况及时拨付省补助资金。
(一)工程交工验收前,拨付省补助资金总额的90%,其余10%作为综合考核保留金(5%)和缺陷责任期保留金(5%);
(二)市公路管理机构根据综合考评情况,在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拨付综合考核保留金;
(三)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市公路管理机构按有关要求及时拨付缺陷责任期保留金。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设立项目资金专用帐户,做到专款专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建设需要不定期对省拨补助资金流向及其使用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未履行施工许可手续或重大设计变更未经批准的工程项目,市公路管理机构应不予拨付项目省补助资金。
第六章 交(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国家、省有关交(竣)工验收办法及时组织交工,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前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验收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 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交(竣)工验收前应由建设单位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检测和鉴定。
第三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的试运营期不少于2年,不超过3年。
第三十四条 对属改线的新建项目,在交工验收的同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各县、区人民政府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办理老路移交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施工许可申请书
项目名称:
申请人(项目法人)名称
申请人(项目法人)地址及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姓名 委托代理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姓名
电话 电话
手机 手机
传真 传真
E-mail E-mail
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注: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基本
情况 项目名称:
路线起迄点:
建设规模及主要技术指标:
建设依据 工可报告批准机关: 文号: 日期:
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机关: 文号: 日期:
初步设计批准机关: 文号: 日期::
方案设计批准机关: 文号: 日期:
施工图设计批准机关: 文号: 日期:
批准总概算: 万元 其中省补助经费: 万元
土地征用
办理情况 建设用地批准机关: 文号: 日期:
市交通局对建设资金的审计意见

(章)
年 月 日
项目法人
基本情况 项目法人名称(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质量监督单位:
设计单位: 资质等级:
申请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计划工期: 个月
市公路处初审意见:


签字 (章)
年 月 日
市交通局审批意见:


签字 (章)
年 月 日




合同段 里程桩号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单位
名称 资质
等级 合同价
(万元) 承建
内容 单位
名称 资质
等级 合同价
(万元) 承建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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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政办发 〔2006〕22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威海市市(区)耕地保护
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办发〔2004〕28号),建立市(区)政府、两个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市〈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各市(区)对《威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量负责,市(区)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量和建设占用耕地、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市(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各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自200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市政府于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对各市(区)各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各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各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各市(区)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各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考核指标。
  同时达到上述四项标准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市(区)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市政府。
  六、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市(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市(区)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市国土资源局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会同市农业局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七、市政府对各市(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市政府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八、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对各市(区)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市(区),由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和建设占用耕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九、各市(区)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十、考核的实施细则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携款潜逃的贪污、贿赂等案犯及时立案、报告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携款潜逃的贪污、贿赂等案犯及时立案、报告的通知
1992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目前,一些严重贪污、贿赂犯罪分子为逃避法律制裁,作案后携款潜逃,有的逃往境外,使案件的查处工作遇到困难。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此务必高度重视,严肃对待。为了加强对携款潜逃案犯的打击,便于高检院和上级检察机关掌握情况,研究对策,特通知如下:
(一)对可能携款潜逃的贪污、贿赂等重大案犯,有管辖权的检察院一经发现或接到举报,应迅速查证,及时立案,不失时机地果断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施。对已经潜逃应当逮捕的案犯,要商公安部门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对已经逃往境外的案犯,除及时立案、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外。还应通过我国的国际刑警组织渠道缉捕。切实防止因未及时立案、采取强制措施,使案犯逃避法律惩罚的情况发生。
(二)各地检察机关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携款潜逃案件的查办工作。凡发现与潜逃案犯有关的情况应及时向承办单位通报,并配合缉捕,不得贻误。
(三)各级检察机关对于案犯携款潜逃的案件,要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应按高检院“贪污、贿赂等案犯潜逃、自杀情况统计专报表”的要求,逐月、按时报告。对于携款潜逃境外的,应实行专项报告制度,一案一报,并随时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
(四)对于因案犯在逃而不能结案的案件,另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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