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0:12:16  浏览:95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 46 号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周伯华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商标代理秩序,保障委托人及商标代理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是指商标代理组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组织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的法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人是指在商标代理组织中执业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的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申请设立商标代理组织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第五条 商标代理组织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商标代办活动,并不得为从事上述活动提供任何便利。
  第六条 商标代理组织可以接受委托人委托,指定商标代理人办理下列代理业务:
  (一)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评审、侵权投诉等有关事项;
  (二)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担任商标法律顾问;
  (三)代理其他有关商标事务。
  商标代理人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等文件,应当由商标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商标代理组织印章。
  第七条 商标代理组织不得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第八条 商标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及时准确地为委托人提供良好的商标代理服务,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商标代理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熟悉商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商标代理专业知识;
  (三)在商标代理组织中执业。
  第十条 商标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商标代理组织执业。
  第十一条 商标代理人应当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把未经公开的代理事项泄露给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十二条 在明知委托人的委托事宜出于恶意或者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商标代理人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第十三条 商标代理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一)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
  (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代理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第十四条 商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的;
  (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即从事商标代理活动或者用欺骗手段取得登记的组织,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六条 被处罚的商标代理组织及商标代理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取之无道的加名税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引发夫妻争房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添名的风潮,未能料到此举连锁泛起拔毛艺术赛,近日南京征收“房产加名税”的消息不绝报端,掀起轩然大波。南京税务部门表示,国税总局正就婚前房产加名收税研究具体意见。目前除南京外包括成都、青岛、泉州、苏州、无锡等城市都已对婚前房加名征收高达3%左右的契税。身在美国的任志强也在微博对此留言说:“生财无道。”。不少网友纷纷“不淡定”起来,在他们眼中,此举无疑是国税总局在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后的一次“趁火打劫”。
十七世纪法国国王路易十四的财政大臣柯尔贝有一句经典的名言:“征税的艺术就像从鹅身上拔毛,既要多拔鹅毛,又要少让鹅叫。”这句名言至今还是中国税收的指导思想。税收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没有不赞同这句话的。根据柯尔贝的看法在征税者的眼里,纳税人不过是提供鹅毛的鹅,征税者要拔毛没有必要去征求鹅的同意,鹅是不能拒绝的。根据柯尔贝的算术,如果一次拔毛太多,鹅会因疼痛而大声抗议甚至试图逃跑,如果为得到全部鹅毛把鹅杀死,就难以持续得到鹅毛。所以最好的办法是在鹅的容忍范围之内每次少拔一些毛,这样可以取之不尽。经济学家奥尔森发现政府的起源是由流寇向驻寇演化过来的,征税也是掠夺的艺术,首先要对掠夺对象加以适当的保护,也能源源不断地有利可图,作为拔毛者的征税者总是有越拔越多的倾向,当征税者急需鹅毛的时候,他们就顾不上鹅的不满和抗议。否则的话路易十六也不会被送上断头台。换句话说,若是没有道德与制度的约束,征税者终将竭泽而渔、杀鹅取毛。

如此苛税是与民争利

税收要适当适量,征收新税要严格论证并经审批,地方政府总是这么仓促和无序。现行房产之上的各种税费已经超重,如果加个名也要征税只会使房产税费更加沉重。南京率先对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征税,表明地方政府与民争利的冲动已难遏制。
价值一百万的房子,加个名字从几百块上涨到1万5,对政府确实是一大笔收入,但是对于家庭而言,简直就是凭空被打劫了几万块钱,这项政策真很伤人,加名并非导致房价上涨,也没有发生房屋增值后果,加名税难道以行为为征税对象不成,再说了,以前也有加名的,却没有听到收税,偏在新婚姻法出台之后征缴契税,为了多收点钱不顾法律和秩序。针对南京征收加名税,市民意见很大,不仅增加市民负担,导致生活水平下降,既便征税符合法律,但也的确难合情理,让市民感到说不出的别扭,不合理不合情的征税要不得。

促婚姻和谐是根基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分割规定的过于苛克,少有人情,解释以保护个人财产的名义推出,在征税视野中将夫妻看成陌路人之间的交易,才引发社会普遍关注,催成加名热,税务局赶在这个节骨眼上征税,直接后果则是告试人们不准加名,用税额阻挡加名潮,有人会因为高额税金放弃加名,由此也会埋下家庭矛盾。在这方面,北京规定房产证夫妻加名不加税,只需缴纳40元工本费。北京地税部门表示,北京没有出台新规定。北京已婚有房族房产仅属于夫妻一方的,若是全款购房或者贷款已经还完可以直接进行更名。

减税减负才是真

根据有关规定,夫妻关系的房产加名行为是不需要缴纳任何契税的,一般情况下只需交些工本费即可。契税是房屋产权发生转移时需要缴纳的费用,房产证上加一个名字有可能被识为相当与份额的产权发生了转移,但是转移发生在夫妻之间,没有发生实际现金交易,在没有房屋买卖的情况下,多交那么多钱,民众当然不服气。不管传言是否属实,希望税务局尽快出面解释清楚。如果是添加配偶以外的其他人就必须通过交易或者赠与、继承的方式,需要交纳税费。加名税并非火线出炉的新税种,而是老醋装了新瓶。也就是说房屋产权原来只有一个人,产权比例是100%,要增加一个人,就只有采取买卖关系或赠送等方式出让产权比例,减少自己的产权比例。可是根据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特有财产制,夫妻之间的财产是共有关系,不以是否加名而发生物权性质的变化,加名只是就夫妻财产对外公示化的一种形式。 加名税的征收导致法律规定立间发生冲突,尤其是征收比例之高,导致居住成本过高,实际上是对个体财产权利的一种无形剥夺。事实上在保护公民财权的法律框架下,认定夫妻是独立财权关系才是问题的关键。中国税负之重日益引起世人的焦虑,加名税再次诠释了这样的现状。财政部的官网发表文章表示继续实行结构性减税是2011年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诸如加名税之类的重复性叠加税目没有存在的必要。






重庆市劳动监察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劳动监察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重庆市劳动监察规定》已以1999年3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长 蒲海清
一九九九年四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 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下简称“监察对象”)的劳动监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监察是指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监察对 象遵守劳动法律、法 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并依 法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 劳动监察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准确地纠正和查 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五条 劳动监察坚持专门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指导工 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工商、公安、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以及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级工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 监察对象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协助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监 察。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向 劳动行政部门举报。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设立举报接待室,方便举报者举报。

第二章 监察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应配备与工作任务相 适应的专、兼职劳动监察员。
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在企业主管部门聘任劳动监察协查员,协助劳动监察机构开展劳动监察工 作。
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属于事业组织的劳动监察机构和街道、乡(镇)劳动管理机构,经劳动 行政部门的依法委托,有权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劳动监察。
第九条 劳动监察员上岗前须经国家或市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考 核合格者由所属劳动 行政部门任命,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并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 察证》。
劳动监察员实行每3年进行一次考核、验证制度。
第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劳动监察职责:
(一)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督促监察对象贯彻执行;
(二)监督检查监察对象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举报;
(四)处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培训、管理、监督劳动监察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第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及劳动监察员在履行劳动监察职责时,享有下 列职权:
(一)进入监察对象的生产、经营、工作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二)查阅、调阅、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资料、文件;
(三)询问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根据需要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监察对 象在规定的时间内据实作出答复;
(四)可采用笔录、录音、摄影、摄像等方式取得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 情况下,经劳动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将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五)下达《劳动监察指令书》,责成监察对象停止或纠正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 为;
(六)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责成监察对象纠正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并履 行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义务;
(七)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八)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劳动监察员在履行劳动监察职责时,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秉公执法,忠于职守;
(二)保守国家秘密、监察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为举报者保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监察内容与方式

第十三条 劳动监察内容为:
(一)监察对象招用职工的情况;
(二)监察对象遵守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
(三)监察对象遵守国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四)监察对象遵守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
(五)监察对象遵守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
(六)监察对象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七)监察对象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八)监察对象制定的内部劳动管理制度的情况;
(九)监察对象参加劳动用工年检的情况;
(十)监察对象遵守有关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情况;
(十一)监察对象维护输出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劳动监察包括日常检查、重点抽查、劳动用工年检、举报案 件专查、集中大检查等方式。
劳动用工年检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章 监察管辖

第十五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劳动监察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指导、管理和监督,并具体管辖下列监察对象及案件:
(一)地处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巴南区、 渝北区的中央属企业、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市外驻渝用人单位;
(二)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三)对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违法案件;
(四)市劳动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直接管辖的监察对象。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劳动行政部门管辖之外的监 察对象及案件。
第十六条 监察对象的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时,由生产 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管辖。
第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发现受理的劳动违法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 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处理。
劳动行政部门之间发生劳动监察管辖上的争议,应提请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八条 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把属于自己管辖的监察事项委托下级 劳动行政部门处理; 下级劳动行政部门对重大、疑难的劳动违法案件,经请示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可以移交上 级劳动行政部门处理。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十九条 执行劳动监察公务时,必须由2名以上劳动监察员共同进行 ,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
第二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控告、举报和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符合 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
(一)有明确的当事人;
(二)属于劳动监察的范围;
(三)属于本级管辖范围。
第二十一条 劳动监察机构处理劳动监察案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 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处理决定,制作《 行政处理决定书》;
(三)依法不应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以及经过补充调查,证据仍然不足的,经劳动 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四)监察对象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建议有处理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五)监察对象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及时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劳动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监察对 象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充分听取监察对象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在作出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 告知监察对象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监察对象要求听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四条 劳动监察案件一般应从立案立日起30日内结案,特殊情 况经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五条 监察对象对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 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原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监察对象对行政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 也不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理决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监察对象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 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劳动监察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生效后,劳动行政部门发现 处理或处罚决定不当 或错误时,应当予以纠正或撤销。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已生效的 劳动监察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不当或错误时,有权要求下级劳动行政部门重新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察对象不按规定参加劳动用工年检或者隐瞒情况、提供 虚假情况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招用1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监察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 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理阻挠劳动监察人员依法行使劳动监察职权;
(二)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
(三)拒绝说明情况、提供资料,或拒绝执行《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监察指令书 》;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或劳动监察员。
第三十二条 劳动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行政 主管部门 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及劳动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给监察对象造 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