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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0:43:22  浏览:82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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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佛府办[2007]28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佛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佛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律顾问室为市政府的法律咨询机构,在市法制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法律顾问室的主要职责: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处理市政府的诉讼、仲裁事务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指导和协助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诉讼活动;

(四)指导各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

(五)根据需要参与市政府重大经济项目活动,为市政府的重大工程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六)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具有普遍性、前瞻性的问题开展专题法律研究;

(七)承办市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法律顾问室应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的要求,协助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处理法律事务。

第五条 法律顾问室在处理以市政府为当事人的诉讼、仲裁法律事务时,相关文件需市长签章的,由法律顾问室按照程序送签。

根据案情需要,法律顾问室可以临时聘用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处理有关诉讼、仲裁和非诉讼法律事项,并支付报酬。

第六条 市法制局局长兼任法律顾问室主任,为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室工作。

法律顾问室设专人负责处理法律顾问室日常工作以及市政府的一般法律事务。

第七条 市政府根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的需要,聘请法律专业人士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室的专职人员,符合条件的,可聘为市政府法律顾问。

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专业领域享有一定知名度,有一定的行政管理经验或对行政管理有较深入的了解。

市政府法律顾问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市政府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解聘。

第八条 法律顾问在法律顾问室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法律顾问应当接受法律顾问室分配的工作。法律顾问承担重大的法律事务和专题法律研究项目,法律顾问室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第九条 法律顾问应当及时、勤勉、审慎地履行职责,保守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相冲突的事务。

第十条 法律顾问室和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机关或者单位配合的,由法律顾问室书面通知,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法律顾问根据工作需要,可调阅行政机关有关资料。调阅资料时应当办理有关手续,遵守相关规定。法律顾问承担市政府或法律顾问室分配的工作时,其所服务的单位应给予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意见应签署自己姓名,交法律顾问室,由法律顾问室提交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向市政府提交该法律意见时,要出具法律顾问室的意见。市政府讨论上述事项,应当通知提供法律意见的法律顾问参加。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应关心政府法制建设,每年向市政府提交1-2份法制建设的建议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调研报告。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室每年召开1-2次法律顾问会议,总结工作情况,研究工作计划。法律顾问室可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临时法律顾问会议,讨论重大的法律事务。

第十四条 从政府机构中选聘的法律顾问,原则上不给予固定报酬,可根据其承担工作任务情况给予适当的补贴。从社会选聘的法律顾问,按规定支付固定报酬。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室工作所需经费在市法制局年度预算中安排。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室可以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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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办法(废止)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


青海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办法》及其附件(《青海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已经2004年7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杨传堂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青海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的发布,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是指具有发布权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根据气象探测资料制作并向社会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信息。
第三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工作。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工作。
各级新闻、宣传、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
各地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制作、发布的具体程序,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预警的灾害性天气分为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强降温等五类。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分为黄色、红色、黑色三个等级(见附件《青海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
省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科技发展和社会需求,增加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种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应当及时、准确,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解除,同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和防灾减灾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确定相应的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播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配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作好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播发工作。
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播发灾害性天气警报信息,应当使用规范的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
电视应当以悬挂灾害性天气预警图标及播出滚动字幕的方式播发,广播应当以直播方式播发,报纸应当刊登灾害性天气预警图标及文字信息,电信应当通过短信平台、互联网向用户发送灾害性天气预警文字信息。
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播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应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媒体应当制定相关制度,保障天气预警信息传递渠道畅通,及时、准确播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
广播、电视、电信等媒体应当在收到气象台(站)发布或更新的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后15分钟内播发;报纸应当即时或在下一期刊登。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系统、预警信号播发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灾害性天气监测能力,及时播发预警信号。
国土资源、建设、农牧、交通、通信、教育、卫生等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和单位应当参照《青海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并组织实施,避免或者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工作人员、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媒体及其他组织或个人违反本办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青海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
一、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造成的灾害:地面雨水汇流很快,低洼地带易积水;易引发地质灾害,如滑坡、泥石流等;使能见度降低,影响交通安全;常伴有冰雹、雷电、大风等,形成雷电及风灾,伤及人畜及农作物。
暴雨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红、黑表示。
(一)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名称: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未来6小时内,本地将可能有≥17毫米降水产生。
防御指引:
1、相关单位注意了解雨情信息,做好防御准备;
2、收盖露天晾晒物品,疏散低洼易浸地区物资,以防雨淋水淹;
3、车辆减速慢行,注意交通安全;
4、户外人员,注意防范冰雹、雷电、短时强风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
5、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单位及住户,应时刻警惕,随时做好人员撤离的准备。
(二)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名称: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在刚过去3小时内,本地已出现降水,且雨势将持续或增强,未来6小时内降雨量可能达25毫米以上。
防御指引:
1、转移危险地带及危房居民,市民尽可能停留在室内或安全场所避雨;
2、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
3、相关单位加强对危险地带及场所的监测,密切监视灾情,落实应对措施。
(三)暴雨黑色预警信号
名称:暴雨黑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在刚过去3小时内,本地已出现降水,且雨势将持续或增强,未来12小时内降雨量可能达50毫米以上。
防御指引:
1、停止户外作业;
2、相关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3、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有关单位需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处于危险地带的,必要时可以停课、停业。
二、暴雪预警信号
暴雪造成的灾害:使道路积雪结冰、能见度降低,严重影响交通安全;附着于供电、通信线路及树木等,使线路受损,树木折断;易引发牧区雪灾。
暴雪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红、黑表示。
(一)暴雪黄色预警信号
名称:暴雪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未来6小时内,本地将可能有≥5毫米降雪产生。
防御指引:
1、相关单位采取防御措施,做好防御准备;
2、户外活动注意防滑;驾驶人员放慢行车速度,注意交通安全;
3、注意防范因供电、通信线路、树木受损而造成次生灾害。
(二)暴雪红色预警信号
名称:暴雪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在刚过去3小时内,本地已出现降雪,且降雪将持续或增强,未来6小时内降雪量可能达10毫米以上。
防御指引:
1、相关单位加强对危险地带及场所的监测,密切监视灾情,落实应对措施;
2、道路将有严重积雪,各种车辆减速慢行;
3、减少不必要的户外活动。
(三)暴雪黑色预警信号
名称:暴雪黑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在刚过去3小时内,本地已出现降雪,且降雪将持续或增强,未来12小时内降雪量可能达15毫米以上。
防御指引:
1、停止户外作业,减少不必要的车辆出行;
2、相关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3、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有关单位需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处于危险地带的,必要时可以停课、停业。
三、大风预警信号
大风造成的灾害:刮走耕层表土及种子,幼苗被沙土掩埋、作物倒伏、植株折断、花果脱落;可造成部分建筑物、架空线路倒塌;对交通运输产生不利影响。
大风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红、黑表示。
(一)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名称: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未来6小时内,本地将可能有大风出现,风力可达6—7级。
防御指引:
1、市民妥善安置易受影响的室外物品;
2、相关单位将塑料大棚、树苗以及广告牌、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做好防风准备;
3、机场、高速公路采取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二)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名称: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未来6小时内,本地将可能有大风出现,风力可达8—9级。
防御指引:
1、市民尽可能停留在室内或安全场所避风;
2、进人防风状态,各单位采取措施,做好防御准备;
3、暂停高空和户外作业,停止露天集体活动。
(三)大风黑色预警信号
名称:大风黑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未来6小时内,本地将可能有大风出现,风力可达10级以上。
防御指引:
1、进入紧急防风状态,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2、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有关单位需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
四、沙尘暴预警信号
沙尘暴引发的灾害:能见度低,严重影响行人及车辆交通安全;强风可刮倒树木、吹断供电、通信线路;使空气混浊,引发呼吸困难。
沙尘暴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红、黑表示。
(一)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
名称: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未来6小时内,本地将有沙尘暴天气出现,水平能见度小于1千米。
防御指引:
1、市民妥善安置易受影响的室外物品;
2、行人采取适当的防尘、防风措施;
3、空气质量差,机场、高速公路采取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二)沙尘暴红色预警信号
名称:沙尘暴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未来6小时内,本地将出现强沙尘暴,水平能见度将小于500米。
防御指引:
1、市民尽可能停留在室内或安全场所躲避风沙;
2、空气质量很差,能见度低,各类车辆减速慢行,注意交通安全;
3、进人防沙状态,各单位采取措施,做好防御准备;
4、暂停高空和户外作业,停止露天集体活动。
(三)沙尘暴黑色预警信号
名称:沙尘暴黑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未来6小时内,本地将出现特强沙尘暴,水平能见度将小于100米。
防御指引:
1、进入紧急防御状态,相关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2、、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有关单位需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
五、强降温预警信号
强降温造成的灾害:气温骤降,诱发感冒等疾病;使农作物遭受冻害,影响产量。
强降温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红、黑表示。
(一)强降温黄色预警信号
名称:强降温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未来24小时内,本地将出现强降温,致使日最高气温下降≥8℃,同时日最低气温≤2℃。
防御指引:
1、市民及时添衣保暖;
2、农业、林业、水产业等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御寒冷、霜冻的准备工作。
(二)强降温红色预警信号
名称:强降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未来24小时内,本地将出现强降温,致使日最高气温下降≥12℃,同时日最低气温≤O℃。
防御指引:
相关单位通知户外作业人员,采取有效防寒、防冻措施。
(三)强降温黑色预警信号
名称:强降温黑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未来24小时内,本地将出现强降温,致使日最高气温下降≥1612,同时日最低气温≤-2℃。
防御指引:
1、加强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防冻保暖;
2、做好花卉、水果及农作物等种养品种防御寒冷、霜冻的工作;
3、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有关单位需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3年5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

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第三条关于“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为了把离休干部安排得好一点,使老同志既能安度晚年,又能发挥其力所能及的作用,经与财政部、卫生部、中直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研究,现对中央和国家机关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原则上按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阅读机要文件、听重要报告、看必要的学习材料以及参加重要的政治活动和会议。
对因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在不违背保密制度的原则下,老干部部门指定专人赴离休干部住地送阅重要文件或口头传达重要会议精神。
高级干部离休后,一般不配秘书。工作确实需要的,经所在部、委领导批准,可临时抽调助手。
二、原享受保健医疗待遇的干部,离休后待遇不变。对其他离休干部,各医疗单位须积极创造条件,增设干部病床,在门诊、住院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
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除在原单位合同医院就诊外,经所在区卫生局办理手续,可在居住地区附近再确定一个医疗机构看病,凭收据报销医药费。
合同医院会同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医务室,须定期对离休干部进行体格检查。
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离休干部健康休养。有疗养场所的,对离休干部应优先安排;没有疗养场所的要积极创造条件自建或联合筹建。离休干部经组织批准健康休养的车、船住宿费,按同级在职干部差旅费标准报销。伙食费自理。
有条件的单位应设医务室,建立巡诊制度,为离休干部送医送药上门。
三、离休干部使用的车辆,参照现行标准配备。原配有专车的干部,离休后待遇不变,鉴于工作量减少,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其专车也可组成为老干部服务的车队,由机关统一调度。离休后符合配专车条件的,不再固定专车。正、副部长级离休干部用车,保证随叫随到。司局长级(含十四级)离休干部看病、住院和处以下离休干部急诊、重病住院,应保证用车。在机关车辆不能保证的情况下,经有关部门同意,可租用车辆,费用报销。参加有组织的活动,对司局长级(含十四级)离休干部和行动不便的处以下离休干部用车要妥善安排。
参照上下班市内交通补贴标准,可继续发给离休干部交通补贴。
司局长级(含十四级)以上离休干部因病用车和处以下离休干部急诊、重病住院用车,均不收费。因私用车按规定收费。
老干部工作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配备适当数量的工作车辆,为离休干部服务。
四、离休干部住房,按家庭同居人口、职务级别分配。原则上在同等条件下,比在职干部优先分配,并在住房的条件上给予照顾。
每户住房数量,以自然间为基本计算单位,以居住面积为辅助计算单位。一般可参照下列标准分配:部长级五间至九间,最多不超过一百五十平方米;副部长级四间至六间,最多不超过一百平方米;司局长级(含十四级)三间至四间,最多不超过七十平方米;处以下离休干部二间至四间,最多不超过五十平方米。平房小宅院不适用上述规定标准,仍按国管局有关规定办理。离休干部住房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五、离休干部和在职干部一样享受机关的集体福利待遇和生活困难补助。
原配有服务员(或发给的自雇费)的,可继续保留。副部长级干部离休后,从年满六十五周岁时起,可发给一个服务员的自雇费。
司局长以上干部家中装有电话的,离休后继续保留;没装的,有条件时,可予考虑。
本补充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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