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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9:11:02  浏览:91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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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京科发[2001]101号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的管理,保证国家和市政府软件优惠政策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和《北京市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1]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要坚持统一政策、归口管理、服务企业、促进发展的方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准确的工作原则。
管理机构和认定机构
第三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其职责是:
1、 监督检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确定本市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2、 会同市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市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的结果,公布本市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3、 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4、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管理工作。审查和批准本市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核发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第四条 本市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由市科委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年审和软件产品登记的组织工作。其职责是:
1、 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申请;
 2、 组织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提出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报市科委审核;
 3、 对申请软件产品登记的产品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报市科委批准。
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软件产品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及其他相应技术服务的企业,均可申请软件企业认定。获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企业凭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1、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 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 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 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 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 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 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 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 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第七条 申报材料
1、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 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4、 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5、 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6、 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八条 认定程序
 1、 申报企业填写认定申请表,准备申报材料;
2、 企业持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到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申请认定,认定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评审;
3、 软件认定机构提出初选名单,报市科委审核;
4、 市科委审核并会签市税务部门批准公布,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九条 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实行年审制度,年审标准和程序同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年审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年审结果由市科委审核并会签市税务部门批准公布,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信息产业部和市科委公告。年审不合格的企业,不再享受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有关软件企业的鼓励政策。
 第十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企业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向市科委或信息产业部提出复审申请。提请复审的软件企业应当提交复审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在15日内答复是否受理该申请。受理机关对复审申请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在受理后三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
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
第十二条 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获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产品凭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软件产品的登记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提出申请。登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
 1、 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3、 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4、 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5、 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6、 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十五条 登记程序
1、 申报企业填写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准备申报材料;
2、 企业持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到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申请登记。认定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产品样品及其申请材料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的软件产品报市科委批准;
3、 市科委批准后,核发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报市税务部门和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备案;
4、 软件产品在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经信息产业部通告后,其登记备案生效。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另行颁布。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在申请软件企业认定或年审和产品登记时,如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内容,一经查实,将撤销该企业享受鼓励政策的资格,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八条 对违反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认定机构,市科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认定机构的资格。
 第十九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工作人员在认定和登记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京科新发[1999]第352号《关于下发〈北京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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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汕府〔2002〕20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头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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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市关于在县级以上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意见和《汕头市县级以上政权机关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精神,为加强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具有社会管理、服务职能的单位政务公开情况的考核工作,完善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推动县级以上政权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全面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的政务公开工作。中央、省驻汕行政机关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和市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属下具有社会管理、服务职能的单位的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结果,是评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工作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按规定开展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检查监督、考核评比以及领导责任制的落实、政务公开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活动对外公开的事项落实情况。主要包括:(1)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2)本级政府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过程以及出台的政策;(3)本级财政年度预决算及执行情况;(4)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和重要物资招投标采购情况;(5)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及其招投标情况;(6)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事业情况;(7)行政审批项目、程序的执行情况;(8)政府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事项及完成情况;(9)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10)当地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等。
  (三)市政府工作部门、有关单位对外公开的事项落实情况。主要包括:(1)办事职责。包括部门职责、内设机构职责、部门领导分工和办事人员职责;(2)办事依据。即所遵循的法律、法规、政策、决议、决定、指标和需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等;(3)办事条件。即办事对象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必备的文书资料;(4)办事程序。即办事的过程、顺序等;(5)办事时限。即办理某一事项所需的最长时间承诺;(6)办事结果。即办理某一事项的最后结果,应达到的标准和对违章、违规行为的处置结果;(7)办事纪律。即在办事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纪律规定和违章、违纪处罚办法等;(8)监督投诉。包括监督机构、监督制度、监督渠道等。
  (四)市政府工作部门、有关单位内部公开的事项落实情况。主要包括:(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2)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3)干部人事管理情况;(4)干部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情况;(5)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五)政务公开的形式。是否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和层次进行公开。
  (六)政务公开的效果。主要是考核通过政务公开,是否体现以下效果:机关作风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明显提高;没有被群众投诉或投诉次数明显下降,群众上访和越级上访次数明显下降,没有因政务工作透明度不高而引起上访现象;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出现严重的行政过错。
  (七)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基本标准。
  (一)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公开效果显著。
  (二)方便基层、方便群众,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严格依法管理、审批、征收税(费)、行政处罚等,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提高。
  第八条 考核验收采取计分制的量化考核办法,政务公开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满分为100分。
优秀:积极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绩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综合评分90分以上(含本数,下同);
  良好: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了一定成效,群众比较满意。综合评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
  合格:自觉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基本能按要求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群众基本满意。综合评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
  不合格:政务公开不全面、不彻底,没有抓住重点,不符合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甚至流于形式,搞假公开,群众不满意。综合评分60分以下。
  第九条 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制定“汕头市各区县
(市)政务公开考核验收评分标准”和“汕头市市直部门政务公开考核验收评分标准”,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考核验收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统一组织,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市政务公开考核验收小组,负责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也可以采取互查互评的方式进行,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确定互评单位、参评人员,组织交叉考核评议。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对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自我总结,并自评得分,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市政务公开考核验收小组采取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单位。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考核等次优秀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凡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要限期整改,针对存在问题查漏补缺,直至合格为止;对于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合格的单位,通报全市并建议有关部门取消该单位当年度参加评先、评优的资格,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说明情况,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要参照市的做法,制定对各区县(市)直属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各区县(市)对属下单位的年度考核结果,要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2003年度汕头市市直部门政务公开考核验收评分标准

考核
项目
工 作 要 求
分 值
项目序号 评 分 标 准
自评得分 考评小组评分 领导小组评分
组织

领导
建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把政务公开制度列入本部门重要工作日程,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组织实施,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制定政务公开的有关制度和详细工作计划。牵头落实属下具有社会管理、服务职能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本单位政务公开内容进行审议。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社会各界对本部门政务公开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进行审议。 8
1 有领导小组、监督小组,有组织分工、落实责任,有活动记录(2分)      
2 政务公开方案、职责、程序、监督等制度健全、计划详细,编制办事手册和办事指南(1分)      
3 落实属下单位的政务(厂务、院务、校务、事务等)公开工作(1分)。没有下属单位的,此项不扣分      
4 对外、对内公开档案制度及档案健全(1分)      
5 建立政务公开审议和评议制度并实施(2分)      
6 将政务公开内容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1分)      
对外公开 办事职责 根据“三定”方案,公开行政职能、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内容,并予公示。科学合理设置本部门各工作岗位的职责;工作人员上岗时,有佩证、置牌公开身份,证、牌上有本人的相片及姓名、职务。 6
7 制定本部门职责(1分)      
8 在醒目处公布上墙(1分)      
9 有关资料齐全(1分)      
10 明确岗位职责(1分)      
11 工作人员佩证上岗、置牌公开身份,执法人员执法时,应亮证执法(1分)      
12 工作人员熟悉本岗位职责、业务知识和工作要求(1分)      
办事内容 除国家明确规定属于保密以外的事项均应公开,特别是行政执法、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处罚标准等与群众关系密切或群众点题要求公开的事项都必须公开。 6
13 在服务大厅或职能科室全部公示(2分)      
14 对有关办理事项有说明或指南(2分)      
15 设立网站或在市政府公众网上设立网页进行公开(2分)      
办理依据 对办理的事项,均应一并公开该事项的政策、法律依据,并提供法律法规查询,提供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的材料,以备索或备查。 8
16 对办事依据进行清理并公开(3分)      
17 设有咨询窗口或咨询电话(2分)      
18 有备索或备查资料(3分)      
办事程序 科学理顺办事程序,并详细公开办事流程,方便群众办事。职责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应制定并公开办事流程图;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二次终结制、否定报备制等办事制度。 10
19 在服务大厅或醒目地方公开办事流程(3分)      
20 对原有程序进行简化、合并,使办事程序科学合理、环节简便(4分)      
21 制定办事制度并公开和实施(3分)      
办事时限 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的时限,并履行其承诺。 18
22 有对外公开办事时限(4分)      
23 在时限内及时办理(4分)      
24 有效减少办事时限并对外承诺(10分)      
办事结果 对企业或群众的办事结果必须向办事人公开;对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及群众关注的或群众点题要求公开的事项的办理结果必须公开。 10
25 向办事人公开办事结果(3分)      
26 公开重大事项或群众点题要求公开事项办理结果(3分)      
27 公开办事结果便于查询(2分)      
28 有记录资料(2分)      
办事纪律 明确办事纪律,建立监督机制,设立投诉电话,并予公开,对违规行为进行追究。 12
29 有办事纪律并对外公开(2分)      
30 有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并对外公开(2分)      
31 有投诉电话并对外公开,有投诉记录簿和投诉信箱(2分)      
32 将办事纪律与公务员考核挂钩(2分)      
33 资料齐全(2分)      
34 对投诉、举报及时受理、查处、整改并回复投诉、举报人,有情况记录(2分)      
机关

内部

公开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干部任用、考核和奖惩情况,工程项目招投标情况,物资采购情况,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10
35 有制度(2分)      
36 有固定公开形式(2分)      
37 单位财务收支情况(1分)      
38 干部任用公示(1分)      
39 机关考核和奖惩(1分)      
40 其他需公开事项(1分)      
41 有记录,档案资料齐全(2分)      
公开

效果
机关作风明显好转,行政效率进一步提高,行政行为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水平、行业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高,群众、企业、基层单位到机关办事方便快捷,感到满意;机关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干部群众民主意识提高,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进一步落实。 12
42 公开结果真实、可信,没有被群众投诉(3分)      
43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出现严重的行政过错(3分)      
44 被群众投诉次数比上一年度下降(6分,每下降5个百分点加1分,封顶6分)      
总计
  100 44        

     2、2003年度汕头市各区县(市)政务公开考核验收评分标准

考核
项目
工 作 要 求 分 值 项目序号 评 分 标 准 自评得分 考评小组评分 领导小组评分
组织
领导
建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把政务公开制度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组织实施;制定政务公开的有关制度和详细工作计划。指导和监督直属工作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务公开内容进行审议。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社会各界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务公开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进行评议。 20 1 有领导小组、监督小组,有组织分工、有活动记录(4分)      
2 政务公开方案、职责、程序、监督等制度健全(4分)      
3 指导和监督直属工作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4分)      
4 建立政务公开审议和评议制度并实施(4分)      
5 将政务公开内容报汕头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4分)      
政务公开 公开内容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粤办发〔2002〕9号文,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县级以上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意见》,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县级以上政权机关政务公开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 ,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扩大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努力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 20 6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活动10项内容和群众点题要求公开的内容合法、及时、真实的进行全面公开(20分,每缺1项扣1.5分,群众点题公开5分)      
公开时间 5 7 对永久性内容进行长期公开(1分)      
8 对经常性内容定期公开(1分)      
9 对临时或一次性内容随时公开(1分)      
10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预公开”(2分)      
公开程序 10 11 对需公开重要事项,先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订方案,确定公开的内容、形式、方法(2分)      
12 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会议,对公开方案进行审议(2分)      
13 公开的内容,经领导小组组长签署(2分)      
14 公开后,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答复、反馈(2分)      
15 对公开后的档案资料及时立卷、归档保存(2分)      
公开形式 5 16 在政府办公楼或醒目地方设置公开栏或触摸屏(2分)      
17 结合实际,充分利用政府网站、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开(1分)      
18 通过会议、文件、信息简报等形式进行公开(1分)      
19 积极探索创新公开的形式(1分)      
指导
监督
负责对直属工作部门的协调指导、检查验收工作;建立监督机制,设立投诉电话,并予公开,对违规行为进行追究。 20 20 综合协调、指导直属工作部门推进政务公开工作(3分)      
21 制订直属工作部门的考核验收标准(3分)      
22 组织对直属工作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验收(3分)      
23 制订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并对外公开(3分)      
24 设立投诉电话并对外公开,有投诉记录簿和投诉信箱(3分)      
25 对投诉、举报及时受理、查处、整改并回复投诉、举报人(3分)      
26 将每年开展政务公开考核结果真实及时上报汕头市政务公开办公室(2分)      
公开
效果
机关作风明显好转,行政效率进一步提高,行政行为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有效提高,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进一步落实。 20 27 政府决策没有出现严重的失误(5分)      
28 行政区域内没有因政务不公开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5分)      
29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出现严重的行政过错(5分)      
30 群众上访、投诉次数比上一年度下降(5分,每下降5个百分点加1分,封顶5分)      
总计   100 30  


市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的意见(试行)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淮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淮政发〔2003〕112号

市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的意见(试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特别是贷款难的问题,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快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担保机构

1、组织形式。以股份制形式为主,可以是国有股投资为主的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也可以是商业性担保机构或企业间互助性担保机构。

2、主要职能。对本地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中小企业开展信用担保业务;按照国家规定积极拓宽业务范围。

3、资金来源。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编列的资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经营性及非经营性国有不动产;盘活的存量国有资产;社会募集的资金;中小企业认股金;会员费(风险保证金);国内外的捐赠;其他资金。

4、队伍建设。各担保机构要引进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聘,择优录用一批有较强事业心、责任心,熟悉金融、财会、法律知识,善于企业管理的优秀人才。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培训、交流、学习,不断提高担保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5、发展目标。2003年,各县(区)至少要成立一家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的担保机构,有条件的乡镇也要成立100万元以上的担保机构。“十五”末,市、县(区)、乡(镇)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要分别达到5000万元、1000万元、300万元以上。担保机构运营2-3年后,社会筹集资金要占资本金总额的50%以上,并逐年将政府股本退出。经过3年努力,逐步建立起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担保机构运作模式。

二、规范操作程序

6、保前程序。企业申请贷款担保时,一般要向担保机构提交以下材料:担保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码证复印件、企业当期和上年末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银行往来账、贷款卡、贷款行放贷意向书、贷款项目资料以及反担保资料。

7、保中程序。担保机构受理担保业务后,要对申保企业的运行状况、担保项目以及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进行调查,并与放贷银行协商形成共识,共同组织调查和审核,经审查符合担保条件的,担保机构要确保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内部审核手续。

8、保后程序。对已担保的企业,担保机构要明确专人跟踪服务,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生产经营、项目进展、贷款使用等情况进行督查,直至贷款按期归还。发现企业有不能按期履约迹象时,要会同放贷银行及时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9、担保业务收费。为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担保费率一律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50%,具体收费标准由同级政府物价部门审定。

10、自身信用建设。担保机构要重视自身信用建设,规范担保运作程序,实行审保分离、权限管理、定期检查、离职审计等制度,切实履行合作协议,防范控制风险,降低代偿率,树立良好信用。一旦发生代偿,银保双方要共同做好催收工作,在催收期结束后1个月内代偿到位。

11、担保资金管理。担保机构货币形态的担保资金,可以按协作合同约定存入协作银行,也可以通过买卖证券、投资基金等方式,不断积累资金,扩大担保能力。担保机构非货币形态的担保资金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管理。

三、建立健全反担保措施

12、依据《担保法》设立反担保措施。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质)押。

13、提高反担保办理效率。反担保程序需要工商、国土、房管、交通、公安、司法等部门登记,应在合法的前提下,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以担保机构为债权人即抵(质)押合同中的抵(质)押权人、反担保人为债务人即抵(质)押合同中的抵押人(出质人),经办部门要确保在3个工作日内为双方办结相关登记手续。

14、建立有效的追偿制度。担保机构要按照担保业务收入的50%建立担保风险准备金。对代偿所形成的有形、无形的担保资产,担保机构可以采取直接经营、变现或债转股等形式进行处置。

四、推进银保合作

15、各金融机构要主动与担保机构加强合作,相互推介贷款担保项目,签订协作协议,并报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

16、各协作银行要保证担保资金的使用效率,担保放大倍数确保5倍以上;由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协商共同承担风险,担保机构要承担70%-80%的风险,银行要承担20%-30%的风险。

17、借款人需要贷款,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经金融机构评估确认后,向担保机构出具放贷意向书,明确放贷的具体数额、期限、利率、用途;借款人也可以先向担保机构提出担保请求,经担保机构初步确认后,向金融机构推荐融资。在担保手续完备的情况下,放贷银行要确保在3日内将贷款投放到位。

18、各级政府要牵头定期开展银企对接和项目推介活动,为企业、担保机构、金融机构、中介机构搭建交流平台,促进共同发展。

五、实施政策扶持

19、各级政府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担保机构发展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确定发展目标和具体措施。

20、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安排一定的资金投入,设立扶持信用担保专项基金,用于担保机构增资扩股和担保代偿损失。各级财政每年根据担保机构运行状况和实际需求进行追加投入。

21、实施规费减免。担保和反担保涉及到房屋、土地、设备、车辆、船舶等资产以及其他权利的抵(质)押登记、检测、公证时,相关部门只收取工本费用,如需评估,评估费按规定标准最低限收取。

22、实行风险补偿制度。担保机构应建立风险补偿金制度。风险补偿金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建立地方财政定期补偿机制,凡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并吸纳社会资金占担保机构资金总额30%以上的担保机构,发生担保代偿损失时,由本级政府每年按担保额的3-5%补贴;二是担保行业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财政次年全额补贴;三是担保机构按规定以担保业务收入的50%计提担保风险准备金。

23、实行贷款利率优惠。各协作银行对经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贷款条件可以适当放宽,贷款手续应尽量简化,原则上实行基准利率,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10%。

六、强化组织领导

24、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法院、经贸、财政、人行、工商、国税、地税、司法、审计、公安、交通、房管、质监、劳动保障、海关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信用担保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主要职责:具体制订和落实加快担保机构建设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协调解决担保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牵头对担保机构定期进行信用评级。

25、建立企业信用平台。企业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全力打造信用品牌。协调小组办公室要牵头整合现有各种信用信息资源,将企业资本信用、经营信用、质量信用、完税信用、还款信用和个人信用等信用状况,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为担保机构、金融等有关单位提供全面的有价值的信用信息。

26、强化督查考核。市政府每年都将对全市担保机构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对与担保机构配合比较好、支持地方经济力度大的金融机构予以表彰。同时,对建立担保机构组织不力、运行不畅的县(区)、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在工作中人为造成损失的,将追究个人责任,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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