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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8:42:55  浏览:95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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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8〕15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先进会计工作者
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评选表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先进会计工作者,树立当代会计工作者楷模,塑造会计行业良好形象,激励广大会计工作者崇尚诚信、依法理财、锐意创新、敬业奉献,模范遵守职业道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全区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一般每3年组织1次。未经批准,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组织全区性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
第三条 成立自治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指导评选表彰工作,并负责评选表彰名额的确定和评选最终结果的审定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决议、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承担评选表彰的组织实施、沟通协调等各项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和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设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或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评选表彰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应当本着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自治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范围包括:在自治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中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会计事务管理、会计科研及教学、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人员。
第六条 凡认真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模范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在会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在社会上、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同,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会计工作者,均可参加评选:
(一)在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事项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方面卓有成效,为制定发展战略、加强经济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和制度建设方面有创新、有突破,取得显著效果,或在地、州、市级以上(含地、州、市级)范围内推广应用的;
(三)长期工作在会计岗位第一线,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坚持原则、善于理财,并在认真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等方面业绩突出的;
(四)在杜绝经济犯罪,避免铺张浪费,保护国家和公共财产,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财经纪律等方面事迹突出的;
(五)在会计理论研究、教书育人方面卓有建树,取得省级及以上科研成果,为构建我国会计理论和方法体系、发展会计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办理注册会计师业务中执业谨慎、勤勉尽责,努力维护行业形象和声誉,并为行业改革与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
(七)在从事会计事务管理工作中勤勉尽责、甘于奉献、勇于创新,为提升本地区会计人员整体素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推进会计行业健康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除上述条件以外在会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七条 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会计工作者;未按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会计工作者;本人所在单位在最近3年存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且与本人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会计工作者不得参加评选。



第三章 评选方式和机构



第八条 评选工作按照从事会计工作、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会计科研及教学、会计事务管理工作四个系列进行评选。评选工作采取由各地、州、市和自治区各行业管理部门推荐与自治区财政厅集中审核相结合,专家评议与社会公众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专家评议意见的评定权重占70%,社会公众投票的评定权重占30%。
第九条 自治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机构分为评定机构和推荐机构。
(一)评定机构。领导小组及其组织的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政府部门、会计理论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作为自治区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
(二)推荐机构。按照现行会计管理体制,由各地、州、市财政局和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荐。





第四章 申报推荐评选程序



第十条 符合评选条件的会计工作者由所在单位推荐,在本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业务主管部门核实其先进事迹后,由业务主管部门向所在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申报有关材料。经评审后产生推荐候选人。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由所在单位直接向推荐机构申报有关材料。申报名额不超过本单位会计人员总数的10%(本单位会计人员总数少于10人的可以申报1人)。
第十一条 推荐机构应当按照评选标准和条件,对各单位申报的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材料逐一进行评审,对拟推荐的候选人应根据其申报材料向其所在单位及行使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如征求纪检、监察、财税、审计、国有资产管理、证券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意见。在正式推荐以前,应将经评审产生的推荐候选人基本情况,在本地区或行业内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7天的公示。推荐候选人名额不超过各单位向推荐机构申报的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的10%。
第十二条 推荐机构对经审查无异议的候选人应当组织填写《自治区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并整理有关材料,向评定机构推荐。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评选条件,对候选人的资格、先进事迹材料等进行审查、确认,并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结合候选人的事迹逐一进行评比,遴选出正式候选人;同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通过自治区财政厅网站进行公众投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入围的候选人进行评议和无记名投票,并结合社会公众投票情况,形成评审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产生自治区先进会计工作者。





第五章 表彰与罚则



第十四条 通过评选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表彰的会计工作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领导小组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先进会计工作者”中向财政部推荐“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人选。获得财政部授予的“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荣誉称号的,撤销其称号、收回其荣誉证书和相应的物质奖励,并不得再次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其所在地、州、市财政局应在其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予以相应记录。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各地、州、市财政局和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评选表彰办法,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评选活动,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会计工作其他评选事项由自治区财政厅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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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山西省大同市政府


大同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大同市政府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大同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拖供水。
第三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用户,市自来水公司等为供水单位。其他供水方式参照本办法管理供水。
第四条 本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供水工作。市自来水公司等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和单位负责其他方式的供水管理。市水资委、规划、房管、公安、环保、市政、标准计量、卫生、防疫、节水等部门按职责协同管理城市供水。
第五条 城市供水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优先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的原则。
第六条 遵守用水规定,爱护供水设施是公民的义务。对污染水源、损坏供水设施和违章用水的行为,单位和个人有制止、举报和揭发的权力。在保护水源和维护供水施放设施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章 供水管理
第七条 供水单位在正常情况下应保证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标准,安全、不间断供水。除突发事故外,停水前应通知用户。
第八条 用户申请用水应向供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递交有关资料。供水单位依据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和技术要求,确定管径、管村、水表口径等,经市规划、建设、市政、交通、节水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供水,其工程费用由申请用水的单位负责。
新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的经费可通过国家投资、单位自筹、银行贷款或集资等渠道解决。
第九条 城市供水管道由供水单立统一设计、施工,用户不得擅自设计、安装、改造户外供水管道和接管用水。专业部门设计的图纸须经供水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方可施工。凡用户自行或委托施工的户内管道的工程资料,须送供水单位存档备查。
已供水的住宅,应允许其相邻的住户接管用水。
第十条 用户用水,一律装表计量。以供水单位划定范围为户,一户一表,不查收分户水表及水费。新建住宅应按规定安装单元表和户总表。
第十一条 用户变更用水性质、更名或停止用水,须经供水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属城市建设拆迁的,由动迁单位办理。再用水时,按本办法第八条办理。

第三章 供水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专用的水厂、井泵房、输电线路、储水池、加压站、管道、闸阀、消火栓、排气阀、测压表、公共水站等设施,由供水单位维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闭,改动、拆除、侵占和损坏。
第十三条 用户负责户内管道的维护管理,也可申请供水单位有偿协助。具体划界是:
(一)以总水表为界。进水管至总水表为户外管道。总水表以里(含总水表)为户内管道。
(二)以围墙为界。总水表设在院内或室内的,围墙外为户外管道,围墙内为户内管道。无围墙以房基外沿为界。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管网上的消火栓和用户安装的无表消火栓,除消防专用外,不得擅自启用或利用消火栓取水另作它用。因火警启用后,应在48小时内报告供水单位,按口径、时间计收水费并重新加封。消防部门的消防演习,由供水单位现场启封,按用量计收水费。
第十五条 公共水站为居民生活取水点,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所在街道派专人管理、维护。
不得在水站周围5米内修建建筑物或堆放垃圾、杂物等;不得在公共水站洗衣、洗菜、冲洗污物和移动井下设施。
第十六条 在城市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上距规定的红线3米内,严禁修建与供水无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禁止取土、填土、堆放物料、植树和进行爆破等其他危及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作业。已建在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的各类建筑物应限期拆除或改造。
第十七条 在供水管道两侧修建建筑物和并行、垂直交叉铺设其他管道时,必须遵守给排水设计规范的规定,不得妨碍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使用和维护修理。修筑和铺设水泥、沥青路面时,要统筹安排地下供水管道的铺设和原管道的移位及埋深,保证管道正常运行和维修。
第十八条 凡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向供水单位查询地下管网状况,确需改造管道及附属设施时,由建设单位承担费用。
第十九条 用户户外管道的设计、施工以及管材、水表、闸阀、各类井室等设施的安装,必须符合城市供水技术标准。
用户户外管道竣工,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建立技术档案。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用户投资安装的供水管道竣工后,其户外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产权应移交供水单位统一管理、使用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 有自备水源的单位,其供水系统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通。用户户内管道加泵升压,须设置中间水池间接加压。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按市标准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负责水表的校验检定加修理,实行水表定期轮换制度,保证水计量准确无误。
第二十三条 用户负责水表和表井的管理。表井上不得堆放物品,表井内不得任意接管。因管理不善致使水表和设施损坏的,用户应照价赔偿。水表损坏、埋没、串入污水等影响正常抄表和修理的,用户应及时整修。
第二十四条 用户对水表计量产生疑义,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验水表。按规定标准收取校验费。水表不合格的,调整当月水费。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按月到户抄表,以水表示值计收水费。用户的分表由用户自行查收。各分表与总表的水量差额,由各用户分摊。
第二十六条 水表发生故障,按前三个月的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新用户按后一个月实际用水量计算。用户表井因故不能抄见的,当月水量按本年最高月计算,并通知用户排除障碍,次月抄见时未排除障碍的,上月水费多不退少照补。
第二十七条 用户接水费通知单后,必须按规定时间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每逾期一天,加收水费1%一10%的滞纳金。逾期一月不缴纳的,即行销户,停止供水。
第二十八条 对闲置的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供水单位按标准收取管道闲置费。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批评教育、追缴水费、限期恢复原貌外,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处责任人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一)擅自在水表以外供水管道上接管用水的;
(二)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擅自迁移、更改、转接或者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转卖或者偷用城市公共供水的;
(四)擅自在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与供水无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挖沟取土、堆放物料、植树和进行爆破等其他危及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
(五)除火警外,擅自启用消火栓;私自启闭、改造、拆除、侵占和损坏供水设施的;
(六)擅自将自备水源与城市供水管道连通,直接抽水加压的;
(七)造成管径300毫米以上供水管道损坏,停水一小时以上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外,处责任单位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处责任人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一)私自损坏铅封、水表和拨弄指针的;(二)在公共水站洗衣、菜等污物或下井取水的;(三)用户
不及时整修所管辖的水表和表井的;(四)改变用水性质,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第三十一条 拒绝、阻碍供水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三十二条 供水管理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
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二年四月十日发布的《大同市城市供水管理章程》即行废止。



1991年12月3日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
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的各项服务和功能,规范业务操作,加强统一管理,总行对在中银卡[1998]14号文中下发的原《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补充、修改,现将新的《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送各行
,请各行严格遵照执行,原暂行办法同时失效。随文发送《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商务卡)领用合约》和修改后的《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请一并遵照执行。本“办法”和“领用合约”由总行零售业务部负责解释。
经总行授权开办“长城国际卡”业务的20家分行收到本办法后即可按本办法规定办理长城国际商务卡业务。其他分行若准备开办“长城国际卡”业务,必须按“办法”要求向总行零售业务部提出申请,经总行审批、授权后开办此项业务。有关开办长城国际卡业务时的几点要求仍按中银
卡[1998]14号文执行。
特此通知。

附:一 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满足国内居民对国际信用卡日益增加的需求,总行决定由香港中银信用卡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卡司)提供电脑系统和业务技术支持,并授权国内分行(以下简称开办行)扩大发行长城国际信用卡(以下简称长城国际卡)。为规范业务操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长城国际卡系中国银行一级法人所有的金融产品,总行零售业务部负责审批各分、支行开办长城国际卡的有关业务。
(二)总行零售业务部对国内分、支行和中银卡司之间因本业务而发生的各种纠纷拥有最终仲裁权。
(三)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国内分行与中银卡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合作办理长城国际卡的各项业务,原使用中国银行BINNUMBER的国际长城卡将换发新的长城国际卡。
二、长城国际卡的属性和业务流程
(一)长城国际卡的属性
1.定义;长城国际卡是由中国银行发行的,供持卡人在中国银行及其所参加的国际组织所属会员银行的分支机构和特约商户中使用的信用凭证。
2.功能:长城国际卡可在世界范围内办理取现和直接购货业务。长城国际商务卡不论每张卡享受的信用额度多少,每日可提取的现金最高额为港币2,000元或美元250美元。长城国际商务卡在中国境内不得取现。
3.清算货币:持卡人可选择美元或港币作为清算货币。
4.种类:发行万事达和威士(VISA)系列的国际个人信用卡和国际商务卡,使用中银信用卡国际有限公司的BINNUMBER。长城国际卡按清算货币分为美元卡或港币卡,按发卡对象分为商务卡和个人卡,按有效期分为短期卡(有效期六个月)和长期卡(有效期两年),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I涛窨ú簧瓒唐诳ā? (二)长城国际卡的业务流程
1.中国银行国内分行负责发展客户,受理并审批客户办卡申请,将已批准发卡的客户申请表等资料寄送中银卡司。开办行留存申请表原件,寄送清晰、完整的复印件予中银卡司。
2.中银卡司在电脑系统中建立客户档案,负责打卡并将打制好的信用卡寄回开办行。开办行通知客户领卡。
3.中银卡司负责处理持卡人日常用卡交易的授权请求、与收单银行的清算等工作。
4.中银卡司每月将持卡人的月结单经由国内开办行寄送持卡人,持卡人在开办行办理还款业务。开办行收妥持卡人的还款后须在规定时间内贷记中银卡司,并通知中银卡司已作还款处理。
5.开办行与中银卡司协同处理其他事项。
三、长城国际卡的发卡
(一)发行长城国际卡的条件和审批制度
1.发行长块国际卡开办行的条件。
(1)地处外向型经济较发达地区,有较多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外驻华机构和外贸、外事企业及有相当数量具有稳定外汇收入且有申领国际卡需求的国内居民。
(2)已发行人民币长城信用卡,具备发行、经营与管理信用卡业务的专门机构,并配备较高政治觉悟、较好的专业业务基础知识,具有一定外语和电脑知识的业务人员和营业场所。
(3)能在电脑系统中建立长城国际卡保证金、备用金账户,并进行业务处理;符合发行长城国际卡的其他技术、业务、管理要求。
2.长城国际卡开办行的审批制度。长城国际卡开办行的审批权归总行零售业务部。申请发行长城国际卡的分行应首先向省级管辖分行递交报告,将人员配备、人员素质、市场预测、系统情况等作详细说明并积极做好各项发卡的筹备工作,省级分行审批同意后报总行,由零售业务部研究
后作出批复。
(二)申领对象
1.个人卡申领对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或在中国境内有居留权,持有国籍所在国正式护照和中国公安部门签发的居留证(申办短期卡须有不少于一年的居留证,长期卡须有不少于两年的居留证),并在国内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均可申领长城国际
个人卡。长期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父母或年满18周岁经济未独立的子女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两张。短期卡无附属卡。
2.商务卡申领对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的单位和外国在华常驻机构均可申领长城国际商务卡。
3.个人和机构均可在异地申领长城国际卡,开办行要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并视审查情况收取保证金,核定客户的信用额度。
(三)领卡条件
1.填妥长城国际卡申请表,提供申请人和联系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商务卡还需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复印本。申领国际卡须签订领用合约。
2.申请人无不良行为纪录,申请表格填写的资料和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真实可靠。
3.开办行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决定其是否须缴存保证金及缴存金额的大小。申请人必须按要求缴存保证金,未经开办行同意,保证金存款在长城国际卡有效期满后45天内不得支取或提前支取。
4.申领长城国际卡金卡信用额度必须达到5,000美元或4万港币。
5.长城国际卡每卡最高信用额度不得超过5万美元或等值港币。若有大型出国团组或其他原因,客户要求提高信用额度并有正当外汇来源,开办行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信用额度。
(四)审批手续
1.信用额度的确定。信用额度指中国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无需缴存长城国际卡备用金即可用卡消费、取现的授信额度。
开办行必须根据本行情况制定长城国际卡申请人资信评定和信用额度核定办法,并报总行备案。开办行要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确定其信用额度。
开办行根据需要可要求申请人缴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担保,客户可缴存外汇或外钞(经开办行审查并批准,客户也可缴存人民币作为保证金,但此类情况应从严掌握)。
个人卡主卡和附属卡共同使用主卡的信用额度。同一机构可申领多张商务卡,银行根据客户的要求分别确定各卡的信用额度,各卡的信用额度仅限该卡使用。
客户办卡所需的最低信用额度是:长期卡不得低于500美元或4,000港币;短期卡不得低于300美元或2,400港币。开办行根据客户资信情况所确定的信用额度若低于下限则应拒绝此项申请。
2.初审:审查所填申请表是否完整、清楚,所提供的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并对资料、证明进行核实。根据发卡条件,由中国银行签字样本上C级有权签字人员签字,提出初审意见,并根据客户资信情况确定其信用额度和是否须缴存保证金。
3.复审:开办行有关负责人员对申请人全部资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对合格的申请表进行签批。复审后若须缴存保证金,即通知申请人开立保证金账户。开办行必须确定不少于3名的负责人员为有权复审和签批人。开办行要于业务开办前将复审签批人员的名单、电话和本人签名样? 咎峁┯柚幸ㄋ尽? 信用额度超过2万美元的国际卡必须由副处级及以上有权复审和签批人员签批,地市级开办行信用卡部门级别低于此要求的,必须同时经过分管行长的签批。
4.开办行将审批后的申请表格原件及有关证明文件存档。
(五)发卡
1.开办行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合格的清晰、完整的申领表格复印件和身份证影印件以快件寄送中银卡司,同时以传真形式通知中银卡司本批寄出的申请表份数、申请人姓名。
2.中银卡司根据开办行审批后的申请表在电脑系统中建立客户档案并制卡,中银卡司每周向国内开办行寄送一次打制好的卡片,同时以电传或传真通知开办行本批寄出的卡片数,开办行若10天内未收到这批卡,即通知中银卡司未收到并冻结这批账户。
3.国内开办行要建立国际卡的签收、管理制度,打制好的国际卡视同现金管理。开办行收到中银卡司寄送的国际卡并核对无误后,填写“长城国际卡签收单”回寄中银卡司。若所收卡张数不符或有其他问题要在两个工作日内与中银卡司联系。
4.开办行通知持卡人本人前往银行领卡,验证客户身份无误后,请持卡人签名领取国际卡。5.若持卡人60天内未领卡,开办行将卡剪毁后,传真通知中银卡司。
四、长城国际卡清算业务流程
(一)清算手续
1.境外和香港地区用卡清算。长城国际卡在境外和香港地区消费取现,当地收单银行将交易数据通过国际组织传送给中银卡司进行清算,手续费收入归中银卡司。
2.中国大陆地区用卡清算。长城国际卡在境内特约商户直接购货或在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取现的操作程序均与外卡相同。
3.持卡人还款的清算。
(1)长城国际个人卡持卡人可选择部分还款或全额还款,但还款金额不应低于月结单上载明的最低还款额。持卡人在月结单到期日前还清全部欠款即可免收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中银卡司将按透支利率收取罚息。长城国际商务卡不设循环信用,持卡人必须在月结单到期日前一次性还? 迦壳房睢3こ枪噬涛窨捎晒炯谢箍罨蛴沙挚ㄈ烁霰鸹箍睿痹谡饬街智榭鱿戮裳≡褡远嘶箍罨蛑鞫箍罘绞健? (2)开办行将持卡人的还款和存款直接通过“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贷记中银卡司,同时将还款明细情况通知中银卡司(为加强管理,开办行处理持卡人还款也可为其在电脑系统中开立长城国际卡备用金账户,持卡人全部还款都应通过备用金账户与中银卡司清算)。
(3)还款方式。持卡人可选择自动转账还款和主动还款两种方式。
a.自动转账还款。长城国际卡开办行必须为持卡人提供自动转账还款服务。持卡人申领国际卡时在申领表还款方式栏选择“自动转账还款”方式,授权开办行根据月结单直接从其活期外币存款账户或其他账户扣款。
开办行收到中银卡司寄送的月结单和月结单总报表后,在六个工作日内(或在到期日当天)按自动转账还款部分的月结单总报表直接从持卡人提供的账户中扣款,同时在月结单总报表上注明还款金额。若账户余额足以偿还全部欠款则作全额还款;若账户余额不足,则全部扣除作部分还款
;若账户余额低于月结单的最低还款额,则作未还款处理。开办行主动从持卡人活期外汇账户中扣除所还款项,同时通过“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贷记中银卡司。开办行要于当日(最迟不得超过到期日的第二天上午)将填写了还款金额的“月结单总报表”加盖业务公章后传真至中银卡司。
商务卡提供的自动转账用的账户若余额不足以支付全部欠款,开办行要立即与公司或持卡人联系,通知其尽快补款,在其补足款项后再贷记中银卡司。若公司或持卡人确因特定情况要求部分还款,银行经审查后可予以办理,但集中还款的公司必须明确所还款项在各张商务卡间的分配情
况。
b.主动还款。持卡人收到月结单后前往开办行办理还款手续,可用现金、支票或转账方式还款(支票必须收妥作实)。开办行收入款项的同时,通过“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贷记中银卡司,并于当日填写“卡户还款表格”,加盖业务公章后传真至中银卡司。
商务卡还款额低于全部欠款时,开办行应要求公司或持卡人全额还款。若公司或持卡人确因特定情况要求部分还款,银行经审查后可予以办理,但集中还款的公司必须明确所还款项在各张商务卡间的分配情况。
(4)还款手续。
a.中银卡司按月打印持卡人月结单,在结单日起两日内将全部结单和月结单总报表以快件寄送各开办行(自动还款户的月结单总报表与其他结单的总报表分开)。
b.开办行收到月结单后先将全部月结单复印留存,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持卡人中文地址贴在月结单上,封装后转寄持卡人;在六个工作日内(或在到期日当天)根据“自动转账还款”方式的月结单总报表将款项从持卡人提供的账户中扣除,同时通过“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贷记中银卡司,
并于当日向中银卡司发出已还款通知(最迟不得超过到期日的第二天上午)。
c.开办行收妥持卡人的还款后即通过“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贷记中银卡司,并于当日向中银卡司传真“卡户还款表格”(主动还款部分)或“月结单总报表”(自动还款部分),中银卡司根据开办行通知的还款情况,及时恢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二)会计核算
1.开户。持卡人申领长城国际卡经银行审核若需存入保证金,则必须按要求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美元卡、港币卡缴存的保证金既可以是美元,也可以是港币。保证金户可以是现汇户,也可以是现钞户(特定情况下经开办行审定,客户也可以人民币缴存保证金)。保证金户按同期存款
利率计息。
(1)以现金存入时:
借:701现金 美元、港币、人民币
贷:8274个人卡保证金存款或8273公司卡
保证金存款 美元、港币、人民币
(2)转账存入时:
a.以美元或港币存入时:
借:818活期外汇存款或其他科目 美元或港币
贷:8274个人卡保证金存款或8273公司卡
保证金存款 美元或港币
b.以美元或港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存入时:
借:818活期外汇存款 其他货币
贷:930系统外汇买卖(汇买价) 其他货币
借:930系统外 汇买卖(汇买价) 人民币
贷:930系统外汇买卖(汇卖价) 人民币
借:930系统外 汇买卖(汇卖价) 美元或港币
贷:8274个人卡保证金存款或8273
公司卡保证金存款 美元或港币
c.经开办行审定,以人民币存入时:
借:个人或单位活期存款 人民币
贷:8274个人卡保证金存款或8273
公司卡保证金存款 人民币
2.消费。持卡人持长城国际卡在国外消费,经国际组织由中银卡司负责清算,清算手续费收入归中银卡司。
持卡人在国内消费,国内特约商户将长城国际卡有效签单交开户银行审核无误后,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1)特约商户开有外汇存款账户时:
借:901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 美元或港币
贷:825外商投资企业活期存款或其他账户 美元或港币
贷:953-(04)信用卡手续费收入 美元或港币
(2)转入特约商户人民币存款账户时
借:901港澳及国内联行往来 美元或港币
贷:930系统外汇买卖(汇买价) 美元或港币
借:930系统外汇买卖(汇买价) 人民币
贷:825外商投资企业活期存款或其他账户(汇卖价) 人民币
贷:953-(04)信用卡手续费收入 人民币
3.取现。持卡人持长城国际卡到国内代办行支取现金,经银行审核无误后,办理付款手续。代办行对长城国际卡柜台取现必须用手工操作,与中银卡司清算(目前不得通过EDC办理取现业务)。会计分录:
(1)个人卡。
a.支取同一种清算货币时:
借:901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 美元或港币
贷:701现金 美元或港币
贷:953-(04)信用卡手续费收入 美元或港币
如同一天支取的外币超过一万美元以上部分(或等值外汇),按汇买钞卖价折算。
b.支取清算货币以外的外币时:
借:901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 美元或港币
贷:930系统外汇买卖(汇买价) 美元或港币
借:930系统外汇买卖(汇买价) 人民币
贷:930系统外汇买卖(钞卖价) 人民币
借:930系统外汇买卖(钞卖价) 其他外币
贷:701现金 其他外币
贷:953-(04)信用卡手续费收入 其他外币
(2)商务卡。
借:901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 美元或港币
贷:930系统外汇买卖(汇买价) 美元或港币
借:930系统外汇买卖(汇买价) 人民币
贷:930系统外汇买卖(钞卖价) 人民币
借:930系统外汇买卖(钞卖价) 美元、港币或其他外币
贷:701现金 美元、港币或其他外币
贷:953-(04)信用卡手续费收入 美元、港币或其他外币
4.还款。开办行应为持卡人提供多处还款地点。持卡人异地办理还款业务,受理行要求其提供自动转账还款用的活期外币存款账户,并按汇款业务办理。
开办行收到持卡人还款后,通过“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贷记中银卡司,同时应在当日向中银卡司发出还款收妥通知(先传真再寄发)。中银卡司收到开办行还款通知传真件后,即日恢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会计分录:
开办行收妥持卡人款项,同时贷记中银卡司。
(1)以现金存入:
借;701现金 美元或港币
贷:930系统外汇买卖(钞买价) 美元或港币
借:930系统外汇买卖(钞买价) 人民币
贷:930系统外汇买卖(汇卖价) 人民币
借:930系统外汇买卖(汇卖价) 美元或港币
贷:901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 美元或港币
(2)转账存入时:
a.以同一种清算货币存入时:
借:818活期外汇存款或其他科目 美元或港币
贷:901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 美元或港币
b.以清算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存入时:
借:818活期外汇存款 其他货币
贷:930系统外汇买卖(汇买价) 其他货币
借:930系统外汇买卖(汇买价) 人民币
贷:930系统外汇买卖(汇卖价) 人民币
借:930系统外汇买卖(汇卖价) 美元或港币
贷:901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 美元或港币
(3)持卡人无款支付信用额度以内的款项,发生风险时:
借:7302各类保证垫款 美元或港币
贷:901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 美元或港币
5.计付保证金利息:
账户计息:若开办行开立了长城国际卡备用金账户,则该账户不计利息,保证金账户按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借:960(02)利息支出 美元或港币
贷:827信用卡保证金存款 美元或港币
6.收取各种费用。
(1)收取年费和补发卡费用。长城国际卡持卡人应向银行支付年费和补发卡费用,由中银卡司通过月结单向持卡人收取。中银卡司每半年一次将开办行应得部分划开办行,开办行收到后列手续费收入。会计分录:
借:901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 美元或港币
贷:953-(04)信用卡手续费收入 美元或港币
(2)收取挂失手续费、月结单查询费。持卡人在境内遗失长城国际卡,向国内行办理挂失手续时,应同时缴纳挂失手续费。持卡人索取月结单副本,由开办行凭留存的复印件提供,则国内行按人民币收取手续费。会计分录:
借:701现金或其他科目 人民币
贷:953-(04)信用卡手续费收入 人民币
五、长城国际卡的业务处理
(一)长城国际卡的使用
长城国际卡可在境内外办理直接购货和取现业务。
持卡人境外用卡由中银卡司负责有关业务处理。境内用卡由代办行按外卡业务办理。
(二)长城国际卡的挂失
1.中国大陆地区挂失
(1)持卡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丢失长城国际卡应立即向开办行或当地的中国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填写“长城国际卡报失登记表”一式三份。受理行签章后一份交持卡人,一份留存,另一份寄中银卡司。对持卡人的报失请求,各行均要受理。
(2)开办行或代办行收到持卡人的挂失请求后要立即通过电传或传真方式将报失登记表上的有关资料传送中银卡司,中银卡司与电脑资料核实无误后冻结该账户,并立即通过电传或传真通知挂失受理行挂失已生效,同时以此两种方式通知开办行(国内开办行)该卡已挂失。
(3)持卡人在无法履行书面挂失的紧急情况下,可向其开办行以电话方式挂失。开办行经办人员应对电话挂失做记录,填写“中国银行长城国际卡电话挂失登记表”,立即通过电传或传真方式将有关资料传送中银卡司,中银卡司与电脑资料核实无误后冻结该账户,并立即通知受理行和? 煨泄沂б焉А5缁肮沂游挚ㄈ苏焦沂В沂奔湟钥煨械缁肮沂У羌鞘奔湮肌T诎炖淼缁肮沂保煨杏μ崾境挚ㄈ嗽?0天内到开办行或附近中国银行分支机构补办书面挂失手续。
(4)持卡人对办妥挂失手续(包括书面挂失和电话挂失)之前及办妥挂失手续当天和次日的一切风险损失承担责任。持卡人办理挂失手续次日之后的一切风险损失由中银卡司承担。
(5)若电话挂失的持卡人未在30天内前往中国银行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或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2.境外和香港地区挂失。
(1)持卡人在境外和香港地区失卡可直接致电中银卡司挂失,具体业务由中银卡司办理。持卡人也可致电国内开办行挂失,开办行按中国大陆地区挂失处理方法再与中银卡司联系处理。持卡人应在30天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或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2)持卡人若在国外银行挂失,由中银卡司处理,国外银行收取的手续费由持卡人承担。
(3)持卡人对办妥挂失手续(包括书面挂失和电话挂失)之前及办妥挂失手续当天和次日的一切风险损失承担责任。持卡人办理挂失手续次日之后的一切风险损失由中银卡司承担。
3.挂失补发卡。持卡人办理挂失止付后,挂失卡不能继续使用,必须更换新卡。持卡人在境内挂失时可要求补发新卡,中银卡司应于一星期内补妥新卡并寄送开办行或代办行,后者通知持卡人领卡。持卡人在境外和香港失卡可以按紧急补发卡手续办理,回国后由中银卡司重新补发新卡

(三)长城国际卡的查询和资料修改
1.持卡人要求查询、拒付时,开办行要联系中银卡司办理。持卡人若须索取签购单等单据副本,由开办行向中银卡司联系办理。索取月结单副本,由开办行根据留存的复印件提供。
2.持卡人要求修改资料须到开办行办理手续,并填写“办理长城国际卡事项通知书”,姓名、身份证号码不得更改。商务卡更改资料须由公司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信用额度调整
1.持卡人要求长期增加信用额度必须到开办行办理手续,填写“长城国际卡信用额度调整申请表”一式三份。开办行审核无误后由复审签批人员予以核批,在申请表上填写新的信用额度,签章后一份交持卡人,一份存档,一份寄中银卡司调整其信用额度。公司要求调整同一公司账户下
各张商务卡的信用额度,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公司负责人签字,加盖公司章,开办行审批后通知中银卡司办理。
2.持卡人若同时持有两张或以上不同种类的长城国际卡,其中一张或几张办理了销户手续,开办行要及时通知中银卡司调减持卡人的总信用额度。
3.持卡人要求调减信用额度也须填写“长城国际卡信用额度调整申请表”,开办行通知中银卡司调减其信用额度。
4.中银卡司在调整持卡人信用额度后要将新的信用额度尽快通知开办行。
(五)临时增加信用额度
持卡人若要求在短期内增加信用额度,须填写“长城国际卡临时增加信用额度申请表”一式三份。开办行经审查同意客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的申请后,由复审签批人员予以核批,在申请表上签章后一份退持卡人,一份存档,一份寄中银卡司调整其信用额度(开办行可应客户要求通过传? 婊蚩斓莸确绞教峁┘蛹狈?。临时增加信用额度的有效期可由客户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80天,180天以上应办理长期增加信用额度的业务。有效期满后,中银卡司要在电脑系统中自动取消客户临时增加的信用额度。中银卡司在调整持卡人信用额度后要将新的信用额度尽快通知开办行。

(六)换发卡
长期国际卡到期前30天,中银卡司制好新卡寄送开办行,开办行电话通知持卡人领卡。若60天无人领取,由开办行将卡剪毁,并传真通知中银卡司。
(七)长城国际卡销户
1.持卡人要求提前销户必须到开办行办理,交还信用卡并填写“办理长城国际卡事项通知书”一式两份。经办人员要当持卡人的面将卡剪毁,在三个工作日内同“办理长城国际卡事项通知书”之一份寄送中银卡司,中银卡司取消该户。同时,中银卡司要于持卡人递交销户申请之日起的
45天内,以传真形式向开办行正式发出同意销户申请书,并将持卡人国际卡结欠情况以正式表格签章后传送开办行。开办行收到中银卡司传真后,待持卡人递交销户申请之日起已足45天后为其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在此之间该卡发生的一切债务仍由持卡人承担(若持卡人开有保证金或备用金? 嘶В苯崆逭庑┱嘶?。
2.清理持卡人账户时,若持卡人已偿清全部国际卡欠款,则按持卡人要求结清其保证金账户;若持卡人在中银卡司有存余,中银卡司要主动向开办行发贷记报单,开办行收到款后按持卡人要求转入其他账户或提取;若持卡人在中银卡司有欠款,中银卡司主动向开办行发借记报单,开办
行向持卡人收取或从保证金账户扣取;若持卡人不能支付全部欠款,发生风险损失,按风险处理部分的规定办理。
六、长城国际卡的计息与收费
(一)年费
1.商务金卡:港币卡300港币,美元卡40美元。
2.商务普通卡:港币卡200港币,美元卡26美元。
3.个人金卡主卡/附属卡:港币卡200港币,美元卡26美元。
4.个人普通卡:
(1)长期卡/附属卡:港币卡115港币,美元卡15美元。
(2)短期卡:港币卡80港币,美元卡10美元。
5.开办行分润年费收入的2/3,中银卡司分润年费的1/3。
(二)利息
1.月结单的结单日起20天内为免息期,持卡人在结单标明的到期付款日或以前付清全部欠款可免收非现金交易(购物、消费、利息和费用等)的贷款利息。如在到期日前未付清结单上的欠款总金额,中银卡司按月息24‰的利率计收利息,利息由透支之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计算,至还清全
部欠款为止(以银行记账日为准)。
2.持卡人支取现金发生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中银卡司按月息24‰向持卡人收取从透支之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以银行记账日为准)。
3.免息还款到期日若遇法定节假日,免息期相应往后顺延。
4.以上利息收入归中银卡司。
(四)取现手续费
在中国境外地区取现中银卡司收提现额4%的手续费;在中国大陆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取现收提现额1%的手续费,全归代办行所有(代办行将1%手续费直接加入持卡人的取现额,中银卡司向持卡人另收3%手续费);在香港地区取现中银卡司收提现额4%的手续费。现金透支手续费最低收费标准
为:港币卡40港币,美元卡5美元。
(五)挂失卡
国内挂失由受理行向持卡人收取80元人民币的手续费;境外通过外国银行挂失时,外国银行收取的手续费由持卡人承担。中银卡司对挂失业务不收费。
(六)补发卡
持卡人因失卡、损坏卡及其他原因要求补卡,手续费为港币卡32港币,美元卡4美元,国内代办行和中银卡司各分润50%。
(七)查询费用
1.签购单副本(每张):港币卡为10港币,美元卡为1美元。超过两个月,港币卡为20港币,美元卡为2美元(中银卡司收取)
2.月结单副本(每张):由开办行直接提供月结单复印件,开办行按每份人民币3元收取费用。
(八)逾期费用
持卡人若全月未有任何还款或还款不足月结单上载明的最低还款额,中银卡司按最低付款额的5%向持卡人收取逾期费用,最低收费为港币卡24港币,美元卡3美元。
七、风险处理
(一)风险责任
在开办行为持卡人核定的信用额度以内出现的持卡人无力偿付等风险损失,由各开办行承担,超出信用额度以上的损失全部由中银卡司承担。
挂失卡产生的风险损失,除按规定应由持卡人承担的部分,其余损失均由中银卡司承担。
(二)催收和关户
中银卡司负责监控持卡人的用卡情况,开办行按月将持卡人的实际还款及时划中银卡司。若持卡人还款情况不理想,中银卡司将催收报表发往开办行,开办行要积极催收持卡人还款。若持卡人60天未付款、联系无回应,中银卡司即冻结该账户。若开办行发现持卡人资信状况发生重大变
化,开办行应立即通知中银卡司冻结该账户,冻结该户达30天后对该卡作销户处理(若开有保证金账户,开办行将持卡人的保证金一次性扣除用于偿还欠款,结余部分退持卡人)。开办行要保证向中银卡司支付信用额度以内的风险损失金额,超出部分作为中银卡司的风险损失。
(三)其他风险与纠纷处理
1.开办行和中银卡司要遵照国际惯例共同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出现风险后,国内开办行要积极配合中银卡司追收欠款,必要时协助中银卡司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本办法未明确的各类业务问题和风险与纠纷按现行办法和国际组织规定处理。
3.中国银行零售业务部对国内开办行、代办行与中银卡司之间因长城国际卡业务而产生的各种纠纷拥有最终仲裁权。

附:二 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中国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长城国际信用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请领用长城国际卡(以下简称国际卡)达成如下合约。
一、为保证甲、乙双方合法经济权益,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合法的用卡环境,乙方自觉遵守并督促其附属卡持卡人遵守《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国际卡章程),履行本合约。
二、乙方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有关资金、财产和其他方面的情况,甲方应为乙方保密。
三、乙方须支付并为附属卡持卡人承担使用国际卡的各种费用。附属卡持卡人在乙方无力偿还附属卡的债务时承担还款责任。
四、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领用国际卡时,应在卡背面签上与本人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该姓名须与申请表上的签名相符,否则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因使用国际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均由甲方记入乙方国际卡账户,乙方对该账户的债务无条件地承担偿还责任。
(一)发卡银行所存一切有关国际卡的交易记录,均为该卡使用的真实凭据,对持卡人具有绝对的约束力。甲方每月向乙方寄发月结单,如乙方自月结单寄出日起20天内,对月结单所列交易未提出异议,即视同乙方认可全部交易。
(二)持卡人非现金交易(购物、消费、利息和费用等)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乙方若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透支款,则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贷款利息,否则,须从银行记账日起按月息24‰支付从透支之日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
(三)持卡人支取现金发生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上述利率支付透支部分从取现交易日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以银行记账日为准)。
(四)持卡人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偿还月结单上标明的最低还款金额,除须支付贷款利息外,还须按最低还款额的5%支付滞纳金(以银行记账日为准)。
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超过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和还款期限。如乙方经多次催收仍未还款,甲方将视同乙方涉嫌恶意透支,甲方有权收回乙方的国际卡,并可提请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七、乙方因转借、转让国际卡或违反国际卡章程及使用规定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八、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或受理银行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理由拒绝偿还因使用国际卡而发生的债务。
九、乙方持卡人使用的国际卡有效期满,如乙方不再更换新卡,应在国际卡有效期满前45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同乙方将继续用卡,并为乙方重新制卡。
十、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的国际卡遗失或被窃,乙方应立即向甲方书面或电话挂失,并在30天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一、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国际卡遗失或被窃,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未办妥挂失手续或办妥挂失手续当天和次日所发生的交易;
(二)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与他人合谋共同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三)甲方调查情况,遭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拒绝的。
十二、如遇国际卡单据有误和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乙方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若持卡人对其发生的交易有疑问,要求银行协助查询并索取有关单据证明,需承担国际信用卡组织规定的有关查询费用。
十三、乙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内容有所变更时,须立即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十四、甲方受理乙方销户申请45天后方可为其办理销户手续。乙方自申请销户之日起45天内须继续承担被注销卡产生的风险损失。
十五、若甲方要求乙方缴存保证金,则乙方应在甲方开立定期保证金存款账户,其存期须与国际卡有效期一致。未经甲方同意,其保证金存款在国际卡有效期满后45天内,不得支取。乙方国际卡有效期满办理更换新卡时,其保证金存款须相应延期或办理转期手续。当乙方经甲方多次催
收仍未偿清其国际卡的欠款时,甲方有权随时将乙方国际卡保证金存款一次性转入其国际卡账户,以归还其欠款。
十六、乙方若选择自动转账方式还款,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其国际卡账户,用于偿还乙方的欠款。
十七、本合约自乙方在国际卡申请表上签字并领取国际卡后即告生效。乙方领用国际卡后要求退卡和解除本合约时必须在清偿了国际卡的一切债务,按甲方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后,本合约方可解除,否则,本合约继续有效。乙方国际卡期满换领新卡后,本合约继续有效。
十八、甲方的国际卡章程和本领用合约一经修改、公布,无论乙方是否得到通知,修改后的国际卡章程和领用合约即为有效,并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九、乙方领用国际卡后,即被认为乙方已全部阅读和了解了国际卡章程和本合约。
二十、乙方使用国际卡时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二十一、本合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尽事宜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则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业惯例办理。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三 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商务卡)领用合约
中国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长城国际信用卡(商务卡)申领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请领用长城国际信用卡(商务卡)(以下简称国际商务卡)达成如下合约:
一、为保证甲、乙双方合法经济权益,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合法的用卡环境,乙方自觉遵守并督促其持卡人遵守《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国际卡章程),履行本合约。
二、乙方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有关资金、财产和其他方面的情况,甲方应为乙方保密。
三、乙方自愿支付并为其持卡人承担使用国际商务卡的各种费用。
四、乙方持卡人领取国际商务卡时,应立即在国际商务卡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本人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该姓名须与申请表上的签名相符,否则,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持卡人因使用国际商务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均由甲方记入乙方国际商务卡账户,乙方对该账户的债务无条件地承担偿还责任。
(一)甲方所存一切有关国际商务卡的交易记录,均为该卡使用的真实凭据,对乙方具有绝对的约束力。甲方每月向乙方寄发月结单。如乙方自月结单寄出日起20天内,对月结单所列交易未提出异议,即视同乙方认可全部交易。
(二)乙方持卡人非现金交易(购物、消费、利息和费用等)日至还款到期日为免息还款期,乙方若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透支款,则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贷款利息,否则,须从银行记账日起按月息24‰支付从透支之日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
(三)乙方持卡人支取现金(每卡每天最高取现额为2,000港元或250美元)发生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国际商务卡在中国境内不得取现),并应按上述利率支付透支部分从取现交易日起至还款日的贷款利息(取现交易日和还款日均以银行记账日为准)。
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超过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和还款期限。如经多次催收乙方仍未还款,甲方将视同乙方涉嫌恶意透支,甲方有权止付和收回乙方的国际商务卡,并可提请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七、乙方及其持卡人应承担因违反本合约而产生的诉讼费用和其他一切费用。
八、乙方持卡人因转借、转让国际商务卡或违反国际卡章程及使用规定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九、乙方及其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或受理银行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理由拒绝偿还使用国际商务卡而发生的债务。
十、乙方持卡人使用的国际商务卡有效期满,如乙方不再更换新卡,应在国际商务卡有效期满前45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视同乙方继续用卡,并为乙方重新制卡及收取相应的费用。
十一、乙方持卡人使用的国际商务卡遗失或被窃,乙方应立即向甲方书面或电话挂失,电话挂失应在30天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二、乙方持卡人的国际商务卡遗失或被窃,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乙方持卡人未办妥挂失手续当日和次日所发生的交易;
(二)乙方持卡人与他人合谋共同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三)甲方调查情况,遭乙方或其持卡人拒绝的。
十三、如遇乙方的国际商务卡单据有误和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乙方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若乙方持卡人对其发生的交易有疑问,要求银行协助查询并索取有关单据证明,须承担国际信用卡组织规定的有关查询费用。
十四、乙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内容有所变更时须立即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十五、甲方受理乙方销户申请45天后方可为其办理销户手续。乙方自申请销户之日起45天内须继续承担该被注销卡所发生的所有交易。
十六、若甲方要求乙方缴存保证金,则乙方应在甲方开立定期保证金存款账户,其存期须与国际商务卡有效期一致。未经甲方同意,其保证金存款在国际商务卡有效期满后45天内不得支取。乙方国际商务卡有效期满办理更换新卡时,其保证金存款须相应延期或办理转期手续。当乙方经
甲方多次催收仍未偿清国际商务卡的欠款时,甲方有权随时将乙方国际商务卡保证金存款一次性转入其国际商务卡账户,以归还其欠款。
十七、乙方若选择自动转账方式还款,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其国际商务卡账户,用于偿还乙方的欠款。
十八、本合约自乙方在国际商务卡申请表上签字并领取国际商务卡后即告生效。乙方领用国际商务卡后要求退卡和解除本合约时必须在国际商务卡的一切债务清偿完毕,并按甲方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后,本合约方可解除,否则本合约继续有效;乙方国际商务卡期满换领新卡后,本合约继
续有效。
十九、甲方的国际卡章程和本领用合约一经修改、公布,无论乙方是否得到通知,修改后的国际卡章程和领用合约即为有效,并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十、乙方领用国际商务卡后,即被认为乙方及其持卡人已全部仔细阅读和了解了国际卡章程和本合约。
二十一、乙方使用国际商务卡时,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十二、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尽事宜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则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业惯例办理。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99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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