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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33:16  浏览:90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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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8]90号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海南、西藏、新疆、云南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呼和浩特、满洲里、大连、长春、哈尔滨、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海关: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问题的批复》(国函[2008]92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边境贸易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

  在现行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的基础上增加资金规模,加大对边境贸易发展的支持力度,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2008年全年按20亿元掌握,实际执行期为两个月;以后年度在此基础上建立与口岸过货量等因素挂钩的适度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地方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并根据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的要求,认真落实中央补助资金,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要充分利用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力量,保证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能真正发挥促进边境贸易发展的作用。

  二、提高边境地区边民互市进口免税额度

  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为加强管理,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的清单,有关部门应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及时跟踪、分析。

  三、关于边境小额贸易进口税收问题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的商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照章征收。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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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已进行结婚登记后又翻悔不结婚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已进行结婚登记后又翻悔不结婚问题的答复

1951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日报读者来信组:
兹将你报转来第十区政府于荫波同志的问题解答如后,希以贵报名义函复为荷。
于荫波同志:来信收到,所问有关结婚登记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如已领得结婚证书,夫妻身份就从此建立。依来件所说:妇方在登记后即行反悔,不愿结婚,我们认为既已进行登记,并领得结婚证书,其结婚程序即已完毕,如要解除关系,应按离婚之规定办理。另一种情形,如在区政府所为之登记,仅系男女双方预先申报结婚的日期,尚未经区政府发给结婚证书即已反悔不愿结婚,则可按取消婚约处理,由双方向登记机关声明取消登记或一方向登记机关声明后再通知对方。

附:第十区政府于荫波的来信
编辑同志:
婚姻法规定,结婚只须男女双方当事人同意,亲到乡、区政府进行结婚登记,在法律上即认为是已有夫妻关系,不必举行什么仪式。但我区有这么一件事实:我区男子赵姓和一个外县的妇女张氏,在1950年12月9日登记,决定在12月14日结婚,当时双方均同意。事后女方回家在14日也没来举行结婚典礼。事隔月余,女方又提出不同意这个婚姻。那么我们是按解除婚约处理呢?还是按离婚处理呢?
说是结婚了吧,俩人没有同居,也没有举行任何仪式。说没有结婚吧,但已进行结婚登记,并已过了预定举行婚礼的日期(12月14日),在法律已进行了结婚的手续,已是夫妻关系。
以上这个问题,望能从速回答。
1951年1月13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修订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修订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修订版)》的通知部内各司局、部属各单位:
  《交通运输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修订版)》已经部专题会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落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2013年9月12日







交通运输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修订版).pdf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bgt/201309/P0201309256113893117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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