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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3:43:52  浏览:90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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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甘政发[2002]87号 2002年10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级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农村集体财务会计工作,维护集体和农民的利益,保障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财会法律法规和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独立核算的村级收支、结算、分配等集体财务活动。
  村办企业和其它村属独立核算单位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级财务管理的主体,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会计工作,维护集体利益,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是村级财务行为的责任主体,对本村的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及业务培训。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可接受村民委员会委托代为记账。


  第六条 村级财务管理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事的原则,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必须按照《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登记入账的各项收支必须要有真实完整的合法凭证。村集体财务收、付款凭据和会计账簿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设计监制。


  第八条 所有集体资金都必须纳入村级会计核算。集体资金包括:
  (一)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及牧业税附加;
  (二)村民“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
  (三)统一经营收入;
  (四)发包及租金收入;
  (五)土地补偿费;
  (六)机关、团体、经济组织及个人对村民委员会的无偿拨款、补贴、资助、捐赠等;
  (七)利息等其它收入。
  财政转移支付对村级的补助资金、扶贫救济款、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借、贷款等资金及其它收入也应纳入会计核算。


  第九条 村集体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有用。
  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牧业税附加和财政转移支付对村级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村(组)于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村办公经费。其中,村办公经费主要用于差旅费及办公用品购置费、报刊征订费、邮电费、水电费、取暖费等项支出。上级组织开会、人员培训、专业教育等,需要村干部或村内其他人员参加的,所有费用原则上由举办单位负担,不得从村办公经费中开支。
  村民会议“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必须专项用于议定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其他资金的支出必须按规定的标准和用途执行,除招商引资外,严禁村级开支招待费。


  第十条 所有集体资金的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字或盖章,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据以入账。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手续。要从实际出发,确定审批权限,报乡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村级财务要严格按照账款分管的规定,由出纳员负责现金的收支保管。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入库,不准坐支。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对应收款项要及时催收。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经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后核销。对有关负责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赔偿。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物资、有价证券的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物资、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其名称、数量和金额。


  第十五条 村级财务收支计划,要与本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农村税费改革后村级收入状况和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财务收支计划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财会档案的管理,建立专柜,妥善保管。

第三章 民主理财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由5—7人组成,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其中村民代表必须占 2/3以上;组长由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选举产生,村干部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组长。


  第十八条 民主理财小组应及时听取和反映村民对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制订本村的财务收支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审核、检查本村财务收支账目,监督本村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


  第十九条 村级收益分配方案,对外投资项目,大中型固定资产的购置、变卖和报废,计划外的财务开支项目和借(贷)款、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等事项,要报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查、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条 村级财务计划、各项收支、财产物资、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筹资筹劳以及代收代缴等项财务活动及其有关账目,定期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所有公开项目,在公开前要经民主理财小组核实。对有疑议的问题,要求村民委员会做出解释,解释不清的,报请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进行审计,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可靠。

第四章 财务人员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按照财会法规的规定,配备合格的会计员和出纳员。会计员和出纳员不得互相兼职。村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任该村会计。


  第二十三条 村会计人员实行凭证上岗制度。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村级财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会计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村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组(社)的财务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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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目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35号


《青海省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目录》已经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一日省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凡目录中已被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一律不得再执行。




代省长 杨传堂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青海省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目录


青海省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55项)


1、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收购定价和销售定价审批
2、明信片资费确定审批
3、商业物资企业出口经营权初审
4、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许可
5、电力工程咨询单位资质
6、电力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工程勘察设计、建设监理、调试单位资质
7、盐业生产计划审批
8、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机构目录内专业设置、变更审批
9、普通高校毕业就业计划(特殊专业除外)审核
10、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资格
11、高校研究生学历证书备案
12、高校毕业证书发放
13、技术经纪人资格认定
14、民族成份确定备案
15、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审核
16、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审核
17、建筑消防设计、安装、检测和维修保养企业资质许可审批
18、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登记备案
19、灭火器维修许可证核发
20、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
21、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
22、多色复印经营、销售企业审批
2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经营、储存消防安全许可证
2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许可
25、匕首佩带证
26、特种刀具生产许可
27、特种刀具购买证
28、管制刀具经营审批
29、经营娱乐场所
30、国防交通、金融运钞、邮政车辆通行标志审核
31、按摩服务场所的设立审批
32、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准产登记备案
33、进口彩色复印机审批
34、设立旧货企业、旧货市场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旧货特种行业许可
35、设立印刷企业特种行业许可
36、军工产品公路运输安全免检审批
37、经济民警服装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38、邮政车辆特许通行核准
39、个人从事印刷活动特种行业许可
40、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证明书核发
41、“110”自动电话报警器入网许可
42、收容遣送站的设置、撤销审批
43、清产核资土地估价入帐资金损益审批
44、省级财政性投资概预决算项目审核
45、教育专项补助款审核
46、股份制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审批
47、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审批
48、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审核
49、股份公司国有股权设置、股权结构及股权变动审核
50、股份制改制企业国有资产重组方案审核
51、事业单位津贴总量、工效挂钩增资审核
52、省级机关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审核
53、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备案
54、外国智力引进项目审核
55、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审核
56、技工学校开办、调整、撤销和专业设置备案
57、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
58、国有企业工资总额调控与经济效益结构审核
59、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许可
60、国有企业地价评估结果确认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
61、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质(丙级)审批
62、国家出资控矿权转让评估结果确认审批
63、测绘任务登记审核
64、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丙丁级资质)许可
65、燃气用户20万户以下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许可
66、集中供热面积500万平方米以下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许可
67、房屋租赁备案登记
68、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审核
69、中介人员资格证书审核
70、房地产估价员审核
71、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和资质许可
72、车辆购置附加费免征、减征(包括补办车购凭证等)审批
73、公路工程招标文件审核
74、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除外)审批
75、异地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和货物服务业审批
76、由交通部门审批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审查(外资贷款工程除外)审核
77、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评审
78、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质考核
79、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码头资质核准
80、潜水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批
81、船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批
82、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许可
83、蜜蜂检疫和种蜂管理审批
84、新兽药证书许可
85、渔业船舶登记、检验、考核
86、农机维修网点技术等级证书
87、水产原良种
88、外商投资企业资质许可
89、生产、科研、商贸经营企业自营进出口权许可
90、进出口设备项目免税确认审批
91、进口机电仪产品维修、技术服务审批
92、机电产品出口、境外带料加工、出口商品贴息及使用外资发展基金审批
93、参加“广交会”企业资格审批
94、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业务经营资格及人员派出审核
95、外销员证
96、音像制品放映单位许可
97、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营业演出备案
98、生产、经营、使用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许可
99、生产保健、特殊营养食品许可
100、食品辐照加工许可
101、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审批
102、研制10KGY以下的辐照食品新品种审核
103、环境工程设计图纸、竣工图纸审核
104、环境污染治理单位资质审核
105、排污(含排污变更)申报登记审批
106、有线广播电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资质许可
107、印刷商标单位资格许可
108、经营地面卫生通信器材审批
109、进口汽车国内销售备案
110、显示屏广告登记
111、粮食收购单位资格许可
112、经纪人资格认定审核
113、合同鉴证审核
114、小轿车一次性经营审批
115、“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审核
116、执照复印件加盖原主管机关公章审批
117、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许可
118、出版物印制许可
119、印刷业经营许可
120、出版物进出省印制许可
121、出版物印刷企业设立、变更许可
122、制造锅炉压力容器许可
123、压力管道设计资格许可
124、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许可
125、锅炉设计审批
126、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备案
127、工业产品临时生产审核
128、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GB类、GC2、GC3级)许可
129、压力管道原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B级)审批
130、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资格许可
131、特种设备安装、维护保养、监督检验和改造单位资格许可
132、新建、改建客运索道和危险性较大游艺机、游乐设施设计审核
133、客运索道运营申请审查安全管理审核
134、厂内机动车辆登记备案
135、锅炉压力容器修理、改造单位备案
136、安装锅炉、压力容器单位备案
137、锅炉安装前审查备案
138、锅炉清洗单位资格认可备案
139、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后验收和定期检验备案
140、锅炉清洗方案审查备案
141、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前备案
142、压力容器安装备案
143、气瓶充装人员培训、考核备案
14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
145、锅炉、压力容器修理、改造方案审核
146、新增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注册登记备案
147、锅炉水质监测单位备案
148、特种设备安装、维护保养、监督检验和改造单位资格许可
149、企业档案等级审批
150、科技档案等级审批
151、全国发行和对国外交流的档案音像制品
152、企业档案馆申报登记核准
153、资产与国有产权变动的企业档案处置审批
154、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审核
155、特种烟草经营许可证





青海省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第二批行政审批

项目目录(12项)


1、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测工程师资质注册审核
2、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审核
3、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备案
4、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
5、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审核
6、职业技能资格审核
7、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8、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审批
9、交通(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资质审核
10、农业机械推广许可
11、发票定点印刷企业资格许可
12、环境保护产品认定和标志认证审核



青海省决定下放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7项)


1、接入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互联网络用户备案
2、改装、更新、报废和延缓报废机动车审批
3、涉港、澳、台收养登记审核
4、水路运输许可
5、船舶营业运输证许可
6、建设规划、设计以及建设工程等使用气象资料审查
7、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青海省决定修改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1项)


1、权限内建设项目邀请招标审核
2、社会力量办学设立的中等以上学历教育和省外社会办学机构在本省招生审核
3、社会力量举办的中等以上教育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广告审核
4、社会力量举办面向全省招生的中、小学校设立
5、中外合作设立各级各类办学机构(不含高等学历教育的办学机构)审核
6、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决算草案审批
7、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高级)许可
8、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备案
9、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批
10、权限内土地权属确认及登记审批
1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二级企业省厅发证)审批
12、权限内商品房预售许可
13、城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许可
1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15、省级原种场、良种场及重点苗种场新(扩、改)建和撤并审批
16、农药经营许可
17、河流流域或区域综合规划备案
18、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备案
1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审批
20、粮食批发企业许可
21、因公护照颁发、延期、加页、加注许可



青海省决定新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3项)


1、地方定价目录内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核
2、典当行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许可
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审批
5、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6、高等院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7、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生简章、广告、课程和教材、财务会计报告备案
8、国家资本金管理审核
9、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审核
10、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
11、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
12、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个人帐户转移、一次性支付审批
13、退休职工丧葬费审批
14、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审批
15、基本农用保护区的确认、保护审批
16、建设占用土地、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审批
17、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
18、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质许可
19、用水定额和水量分配方案的确定审核
20、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演出许可证
2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许可
22、对交通工具及乘运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明
23、来青登山审批
24、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年检、注销审批
25、设立、变更、终止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企业和设立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许可
26、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备案
27、印刷委托书备案
28、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内部宗教出版物准印证
29、印刷境外出版物审批
30、印刷宗教用品准印证
31、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
3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3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3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
35、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备案
36、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注销登记许可
3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许可
38、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39、气瓶充装许可证
40、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审批
41、外国组织、个人在本省进行气象活动审批
42、飞机增雨作业区域和地面增雨、防雹布点审批
43、外国记者来青采访审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含有宗教内容广告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含有宗教内容广告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一时期以来,一些单位和个人出于商业目的,在大众传媒及其他非宗教场所发布介绍宗教活动和宗教用品的广告。这种做法,严重违背了国家有关宗教的法规和政策,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保障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宗教用品的正常流通,维护正常的广告经营秩序,经商国务
院宗教事务局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及非宗教活动场所发布有关宗教活动、宗教用品、宗教活动纪念品的广告,以及以讲经、传道等为内容的图书、音像制品的广告。如确实由于特殊需要在大众传播媒介及非宗教活动场所发布上述广告,须经省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备案。
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严格按通知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对违反本通知的,依据《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199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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