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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37:39  浏览:86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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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科[201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务局,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1年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依据《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1]64 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原则

(一)突出发展重点。以物联网关键核心技术及重点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为重点,开展重点领域的应用示范和推广,兼顾标准研制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物联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注重统筹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围绕物联网发展需求,统筹规划,整合资源,鼓励和支持企业以产业联盟组织形式开展物联网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

(三)强化政策引导。培育技术创新能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引导企业加快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加快产业的培育和发展。

二、支持重点

(一)技术研发类项目:重点支持智能传感器、超高频和微波RFID、传感器网络和节点等感知技术,物联网应用中间件、嵌入式系统、海量数据存储与处理等应用技术,物联网信息安全、标识编码、频谱等共性技术的研发。

(二)产业化类项目:重点支持传感器、二维条码识读设备、M2M设备、传感器网络通信模块/节点/网关、应用软件、信息安全等关键产品的中试和规模化生产。

(三)应用示范与推广类项目:支持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改造传统工业流程、促进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的工业行业应用示范,以及在公共安全、公共服务、社会信息化等社会管理领域中的应用示范。

(四)标准研制与公共服务类项目:支持物联网总体架构、接口、协同信息处理等基础和共性技术标准的研制;支持物联网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及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3.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承担项目的财务投资能力;

4.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5人;

5.拥有相应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省部级以上认定的科技成果等研发成果,以及具有相应的市场应用基础。

(二)申报的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技术研发类项目应突出创新,具有先进、实用的研究目标和技术指标,具有明确的应用需求;应有较强的创新性,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2.产业化类项目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具有显著技术优势和高附加值,能够形成一定的市场规模,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3.应用示范与推广类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应用基础和集成创新性,有较好的运营模式,具备良好的复制、推广价值。能解决特定应用中的技术问题,有利于形成应用标准规范。

4.标准研制与公共服务类项目优先由非盈利公益性单位或产学研用联盟牵头,已有一定基础,能够整合现有资源,具备较强的标准研究、共性技术支撑及综合信息服务等方面的能力。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地方级项目申报单位向注册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中央级项目申报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提出项目申请。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本地区项目的申报工作,有关中央单位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负责组织做好下属单位(企业)的项目申报工作,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行性进行初审。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推荐的项目不超过15个,其中应用示范与推广类、标准研制与公共服务类项目不超过5个;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项目不超过10个,其中应用示范与推广类、标准研制与公共服务类项目不超过3个。

有关中央单位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推荐的项目不超过5个,其中应用示范与推广类、标准研制与公共服务类项目不超过2个。

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物联网创新示范区推荐的项目不超过10个,其中应用示范与推广类、标准研制与公共服务类项目不超过3个,并通过所在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其推荐的项目数量不计入所在省的推荐项目数量。

(三)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有关中央单位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依据项目初审意见于2011年6月10日前将审核汇总后的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推荐表(见附件4)和项目申请材料集中上报财政部(企业司,一份)、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两份),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

(四)各单位上报的项目申请材料应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各三份),电子文件用光盘保存,自行备份不予退还。电子文件名称格式为“单位名称_项目所属类别_项目名称”。

(五)项目申报单位从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www.iotfund.org.cn)下载并填写有关资料(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有关中央单位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要严格按照《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积极组织项目申报、严格审查申报材料,确保申报工作按时完成。

联系人: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倪小龙(010-68205237)

财政部企业司 林 山(010-68552806)

附件:1.项目申报材料要求.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749875.files/n13749833.doc
2.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749875.files/n13749845.doc
3.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749875.files/n13749835.doc
4.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推荐表.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749875.files/n13749836.doc
二Ο一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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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的标准化规范化要求

机械部


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的标准化规范化要求

1991年1月19日,机械部

—、划分阶段
一个软件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起到开发成功投入使用, 要经过若干互相区别而又联系的阶段。一般划分为以下六个阶段:
(1)可行性研究与计划阶段。确定项目开发目标和总的要求,进行可行性分析、投资、效益分析,并制订开发计划。
(2)需求分析阶段。根据对系统的分析,确定软件项目的各项功能、性能。
(3)设计阶段。在充分理解软件需求的基础上,提出多个设计方案,经分析比较,确定最佳方案。
(4)实现阶段。完成源程序的编码、编译和调试工作。
(5)测试阶段。对程序进行全面测试,并检查审阅已编制的文件。
在整个开发过程中(即前五个阶段), 开发单位要按月编制开发进度月报。
(6)运行与维护阶段。在软件运行使用中,不断进行维护,并根据新的要求,对原程序进行必要的扩充与删改。
在每个阶段中,都要编制一定的文件。这些文件是整个软件项目成果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其作用是:
(1)本阶段工作的成果和结束标志。
(2)反映开发工作的进展情况,以便对各阶段进行检查。
(3)提供技术和管理信息,便于管理人员、开发人员、操作人员和用户之间相互了解和协作。
(4)对整个项目内容、功能和性能的描述。

二、各阶段所需完成的文件和文件编制目的与内容
(1)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可行性研究与计划阶段完成。目的是说明该软件开发项目在技术、经济和社会条件方面的可行性, 并在多方案中论证所选定的方案,内容包括:①对现有系统的分析;②系统方案的选定; ③投资与效益分析。
(2)项目开发计划:在需求分析阶段完成。目的是把项目开发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负责人、进度、对软硬条件、 经费预算的安排以文件形式记载下来,以利据此检查项目的开发工作,内容包括:
①项目概述:项目内容;主要参加人;产品及成果验收标准;完成时间等。
②实施总计划:任务分解;进度;预算;关键问题等。
③支持条件:计算机系统支持;需用户承担的工作等。
④专题计划要点。
(3)项目需求说明:在需求分析阶段完成。目的是对项目完成后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作出规定,作为开发工作的基础,内容包括:
①任务概述:目标;项目环境的特点;约束条件。
②要求规定:主要性能;可靠性、灵活性、时效性、友好性等要求;输入输出要求;常规处理要求;异常处理要求;其他专门要求。
③环境规定:设备;支持软件;接口;控制。
(4)测试计划:在需求分析和设计阶段完成。目的是为提供一个对开发软件项目的测试计划,内容包括:
测试内容;进度安排;测试方案设计考虑;测试数据的整理方法; 测试结果的评价准则。
(5)项目设计说明:在设计阶段完成。目的是说明对程序系统的设计考虑和说明系统各层次中的每个程序的设计考虑。 此部分由于工程项目的不同而差异很大。 开发单位可参照有关标准具体编写,总的要求是:
①总体设计:包括需求规定;运行环境;逻辑结构;物理结构; 关键问题和解决方案等。
②详细设计:包括控制及处理流程;功能、 性能和输入输出设计等。表达形式:有文字、图、表等。
(6)使用说明:在需求分析、设计和实现阶段中逐步完成,内容包括:
①用户手册:提交给用户的使用说明,主要内容:
1)概述
2)用途:功能、性能
3)运行环境:硬件、支持软件
4)使用过程:安装与初始化、输入、输出及举例。
②操作手册:提交专业人员的使用说明,主要内容:
1)概述
2)构成说明
3)安装与初始化
4)运行说明
5)异常处理
(7)模块开发卷宗:在测试阶段完成。目的是记录和汇总低层次开发的进度和结果,以便对整个模块开发工作的管理和将来的维护。
(8)测试分析报告:在测试阶段完成。内容包括按测试计划所进行的测试记录和分析图表及结论。
(9)总结报告:在项目完成后,提交验收或鉴定前完成。主要包括总结本项目的开发经验, 说明开发结果以及对整个开发工作的各个方面的评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的决定

(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等11项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与政府投资相关联或者政府以其他各类资源参与投资的项目,可以由审计机关依照本条例进行审计监督。”

  二、第四十八条修改为:“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不履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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