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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1:52:19  浏览:97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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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办法
 

(1992年2月28日 省政府令第56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吸引外商投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外商来我省投资举办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外商投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审批管理机构和审批权限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分为省和市(地、州)两级。


  第四条 省级审批管理机构为吉林省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四个组:
  (一)综合咨询组:设在省外商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向中外投资者介绍合作机会,提供商务、法律、政策及其它业务咨询等工作;接受委托起草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文件,并代为办理报批手续;接受委托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进出口业务;培训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及业务人员;承办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有关综合业务。
  (二)项目审批和建设协调组(以下简称项目审批组):设在省计经委,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项目工程评估和扩初设计审查的安排,重大项目建设条件的协调。
  (三)合同审批管理组:设在省经贸委,负责合同、章程的审批、管理及监督履行。
  (四)生产协调组:设在省计经委,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综合统计,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方面,省与国家及省与市(地、州)的业务关系,仍按现行机构相互对口。


  第六条 项目总投资(含流动资金)在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地、州)有关部门审批;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不含1000万美元)的项目,由省审批管理机构审批;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经省审批管理机构初审后,由省计经委、经贸委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 凡属下列外商投资项目,须由省审批管理机构审批:
  (一)国家限制外商投资的项目;
  (二)出口产品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项目;
  (三)涉及产业合理布局和合理经济规模的项目;
  (四)建设和生产条件需省和国家平衡的项目;
  (五)省政府及其部门所属企业(公司)、驻省的中直单位及其所属企业(公司)参与的项目;
  (六)国家和省对审批权限有特殊规定的其它项目。
  上述项目须报国家审批的,由省计经委、经贸委分别上报。

第三章 审批程序和审批期限





  第八条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双方(中方和外方)签订意向书后,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申报项目建议书。中方根据双方签订意向书的基本内容编制项目建议书,按审批权限报市(地、州)计委(计经委)和省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审批组审批。报批的项目建议书应附意向书、双方法人资格证明或有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由双方共同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按项目建议书的上报程序报批,并抄报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报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附下列文件: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审查意见,外方资信证明,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的其它批复文件。
  (三)申报合同、章程和领取批准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由双方签订合同、章程,由中方上报合同、章程,并申领批准证书。报批的合同、章程需附下列文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附件)及其批复文件、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委派书。
  (四)申领营业执照。
  (五)办理其它手续。


  第九条 设立外资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申报项目报告。外商经考察后如在省内举办外资企业,则由外商或其代理人编写举办外资企业的项目报告,并按审批权限报市(地、州)计委(计经委)或省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审批组审批。报批的项目报告需附:外商法人资格证明和资信证明,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有关批复文件,代理人的委托书。
  (二)申领批准证书。项目报告批准后,外商即可向省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同审批管理组提出正式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项目报告(含附件)及其批复文件,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章程,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或管理机构名单及其委派书,需进口的物资清单。申请批准后,到省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同审批管理组领取批准证书。
  (三)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办理。


  第十条 审批管理机构对申报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以及颁发批准证书,核发营业执照等项的办理必须规定期限,尽快审批。超过期限的,将追究责任。法律、法规对审批期限有特殊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审批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对缺少必要报批文件的,可以要求补报,审批期限按收到文件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 除需报国家审批的项目外,如外商投资企业报批文件齐备并符合要求,审批管理机构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一次审批。


  第十二条 对在不同阶段需多个部门履行审批手续的项目,审批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公,一次性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第四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实行自主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端干预。对无端干预者,企业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十四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如果遇到非因企业本身经营不善,而企业又无法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时,可向市(地、州)经委(计经委)和省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生产协调组反映,市(地、州)经委(计经委)和省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生产协调组应协调有关部门尽快予以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来我省投资举办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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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光盘生产设备进口管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等


关于光盘生产设备进口管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新闻出版署、海关总署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新闻出版局,音像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版权局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通知》,现对光盘生产设备进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光盘生产设备是指:激光唱盘(CD-DA)、激光唱视盘(CD-V)、数码激光视盘(V-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图文光盘(CD-G)、照片光盘(PHO-TO-CD)、一次性写入光盘(CD-R)、可消型磁光盘
(CD-MO)、高密度光盘(DVD)和激光视盘(LD)等母盘刻录、子盘复制加工生产设备,具体设备税号如下:
-----------------------------------------
| 商品名称 | 96版HS编号 |
|--------------------|------------------|
|用于光盘生产的金属母盘生产设备 |8520.9000.01 |
| |8521.9000.01 |
| |8479.8990.01 |
|--------------------|------------------|
|用于光盘生产的LD配套粘合机 |8479.8990.02 |
|--------------------|------------------|
|用于光盘生产的精密注塑机及 |8477.1010.91 |
|用于光盘生产的专用模具 |8480.7100.01 |
|--------------------|------------------|
|用于光盘生产的真空金属溅镀机 |8479.8990.03 |
|--------------------|------------------|
|用于光盘生产的保护胶涂复机 |8479.8990.04 |
|--------------------|------------------|
|用于光盘生产的盘面印刷机 |8443.5900.01 |
|--------------------|------------------|
|AID自动检测机 |9031.4900.01 |
-----------------------------------------
二、以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方式进口上述设备的企业应先向新闻出版署申请,经批准后,凭新闻出版署的批准文件和机电审查部门签发的《机电产品出口登记表》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查验放行。
三、从事光盘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上述设备,企业凭新闻出版署的《音像制品复制经营许可证》、外经贸部的批准证书和外经贸部批准的进口设备清单向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查验放行。
四、凡违反本通知规定进口上述光盘生产设备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7月8日
认真履行检察职能 服务新农村建设

盛立军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定的加以推进”。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基层检察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防线,是构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支重要的基础力量,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新农村建设工作大局,认真履行检察职能,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为服务新农村建设注入法治力量,实现检察工作的新跨越。

  一是注重运用刑事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危害“三农”的刑事犯罪。维护农村稳定,是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首要任务。工作中注意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本着“什么问题突出就集中解决什么问题,哪些犯罪突出就集中打击哪些犯罪”的原则,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重点打击农村杀人、抢劫、强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刑事犯罪,保护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突出打击在农村制售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等假冒伪劣商品侵犯农民切身利益的犯罪行为,维护农业生产稳定,促进农民增产增收。积极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农村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重点惩治影响农村治安稳定的乡匪村霸、街匪路霸等涉黑恶人员,坚决遏制其发展,防止其形成气候。对放火、滥伐林木等破坏农村生态资源的犯罪,破坏农村电力、广播通讯、农田水利等设施的犯罪,依法打击,决不手软。

  二是充分发挥侦查办案职能,积极查处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惠及亿万农民,关系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举措,而农村基层干部自身素质直接影响了新农村建设。近年来,村干部利用职务犯罪侵害国家和农民利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告状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干群关系,危及农村和谐稳定,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成为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的“绊脚石”。检察机关是一支反腐败的重要力量,在全力服务和推进新农村建设中,要及时清除“路障”。依法查办农村基层干部利用职权贪污、挪用农村扶贫救灾救济、农业综合开发、粮食直补和退耕还林等支农惠农资金,以及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移民、征占用地补偿、义务教育的“两免一补”和农村合作医疗等各种政策资金的犯罪,保障国家对农业和农村投入资金的安全。检察机关在新农村建设中要结合检察职能,拓宽渠道,发挥优势,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深入农村基层,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法制宣传,增强农村基层干部遵纪守法意识,努力从源头上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形成工作合力,对重大投资、产业调整、干部任免等村民关心的热点问题,为乡镇政府提供决策参谋;对村民普遍关心的财务收支、招待费、土地发包、村办企业租赁承包等情况,及时建议村务、财务两公开,切实提高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从而有效遏制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发生,促进农村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营造高效廉洁的农村政务环境。

  三是不断强化诉讼监督职能,努力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加强对贪污、挪用救灾、扶贫、移民、粮食直补和退耕还林等国家拨付款物犯罪行为监督的同时,还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的实际,加强对侵吞政府奖补帮扶资金犯罪行为的监督。对认为法院确有错误的涉农民事、经济、行政判决、裁定,依法提起抗诉,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正确的裁判,积极做好服判息诉工作,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正当利益。加强对农村监外执行人员的监督,坚决纠正违法保外就医、取保候审、假释等监外执行问题,减少农村不稳定因素。加大力度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农民利益犯罪的立案监督,加强与工商、技监等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健全和完善涉农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重点解决打击不力的问题。同时,要加强对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的立案监督,加大对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环境监管失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等渎职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保护农村优良的生态环境。

  四是大力拓展法制宣传职能,营造新农村建设和谐平安环境。利用多种媒体,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开展经常性的送法下乡活动。在乡镇设立法律服务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农民法律观念,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积极依法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努力推进农村的民主法治建设。进一步在农村扩大检务公开,大力宣传检察机关的职能、各类涉农犯罪立案标准、举报的手段和途径等,为农民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开辟绿色通道。重视涉农来信来访工作,热情为农民解决问题。积极稳妥地处理农村涉检上访,及时化解矛盾,使其息诉罢访。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系点,结合办案积极开展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协助当地治安部门,坚持以“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稳妥地处理邻里纠纷,防止和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认真分析不同时期社会治安形势,有针对性地为当地党委政府抓好稳定工作建言献策。结合农村劳务输出和进城务工活动,积极为农民外出打工、讨要农民工工资提供法律服务。

  五是积极探索为农村服务的新途径。加强调查研究,适时掌握新农村建设中对法治的需求,找准检察工作与新农村建设的结合点,认真履行检察职能,为新农村建设注入法治力量。同时,积极参加新农村建设的蹲点帮扶工作,做到真情帮扶,引导农民加强学习,转变观念,提高自身素质,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农民致富奔小康。

  总之,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妥善处理农村各种社会矛盾,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击“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建设和谐平安新农村,创造农民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等诸多方面,检察机关还是大有可为的。

作者姓名:盛立军

工作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职 务:检察员 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

联系方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邮 编:025550

电子邮箱:tsyzhgc@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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