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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发挥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8:00:18  浏览:82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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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发挥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发挥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6年10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发挥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行规定》,已经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劳动人事部,中央宣传部、国家科委、中国科协、总政治部关于发挥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行规定(1986年9月19日)
近几年来,我国实行干部、职工离休、退休制度和执行高级科技人员离休、退休规定,全国离休、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日益增多。他们长期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表现了强烈的爱国心、事业心和很高的社会主义觉悟,作出了重要贡献。目前,许多人身体尚好,还能继续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渴望在晚年能继续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作出贡献。我国专业技术人员本来就不多,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仍是我国一支重要的专业技术力量。为了继续发挥他们在四化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中的作用,特作如下规定:
一、支持和帮助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发挥作用,要从工作需要和他们的实际出发,坚持自愿和量力而行的原则,形式要多样。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讲学、翻译、指导研究、人才培训、技术开发和技术咨询服务等专业技术活动。聘请单位安排工作应适量适度,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一般不要担任行政、技术领导职务。对行医、建筑工程设计等涉及人身安全或重大技术经济责任的专业技术工作,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党政机关的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任职或经商、办企业,按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应聘从事专业技术活动,可以取得报酬,其离休、退休费照发,并继续享受应享受的生活待遇。个人收入达到纳税数额的,应依法纳税。
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性学术团体的活动和其他科学技术活动,其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由派出单位或邀请单位按规定报销。
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到外地工作,可以保留原地户籍。在外单位受聘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聘用单位应按本单位人员待遇负责妥善处理。
三、对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发挥作用,要提供条件和方便。应允许他们继续在原单位借阅图书资料。为聘请单位服务,需要使用原单位的设备、器材以及未公开的技术资料、图纸等,须经原单位批准,并按规定交纳费用。
四、对于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上作出显著贡献的,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科技成果符合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等条例规定标准或有关奖励标准的,由聘请单位申报。
五、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模范地遵守国家法令,执行有关政策,发扬优良传统,讲究职业道德,维护原单位和聘用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
六、支持人民政协、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和各种学术团体充分利用各自的有利条件,积极开展对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以多种方式,组织他们在四化建设和促进祖国统一大业中继续发挥作用。
七、各级党的组织、宣传、统战部门和各级科委、劳动人事部门以及科协应加强协作,研究解决有关的政策问题和实际问题,为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八、离休、退休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集中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九、军队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军内外受聘,也按本规定办理。
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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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11年国家信息安全专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11年国家信息安全专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1]2326号


教育部、公安部、安全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中科院,国家密码局,国家保密局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相关中央直属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工作部署,适应信息安全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国信息安全产业的发展,提升信息安全专业化服务水平,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健康快速发展,我委决定组织实施2011年国家信息安全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信息安全专项重点
按照优化信息安全产业结构,提高完善信息安全产品性能和功能,培育信息安全专业化服务,推动信息安全标准化建设,扶持骨干重点企业,提升信息安全产业竞争力,提高重要信息系统自主可控能力的指导原则,今年的国家信息安全专项主要围绕以下三个领域组织实施:
(一)为重要信息系统和涉密信息系统提供支撑的信息安全产品产业化
1、重点支持满足电信、金融、军工、电力、铁路、政务等特殊领域需求的安全可信操作系统、安全可信服务器、安全网关、安全数据库、安全中间件、操作系统和数据库安全加固产品,以及基于国产密码芯片及可信计算芯片的安全应用产品;工业控制安全保障、面向工业控制的脆弱性分析与风险评估、电子数据取证、信息系统及其终端的安全检测和防护、数据资产内容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管理等产品;涉密信息和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与安全管理类产品的产业化。
2、重点支持面向三网融合、物联网、云计算和新一代信息网络(无线宽带、IPv6)的数据安全管理,包括网络应用数据流深度内容监测分析处理、虚拟交换安全、音视频安全管理、网络安全态势分析与预警等监测类产品,以及网络与系统资源的访问控制、容错容灾等保护类产品的产业化。
(二)为国家信息化建设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提供技术支持的信息安全专业化服务
1、重点支持电信、金融、电力、铁路、政务等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可控性仿真与验证服务和自主可控测评服务;恶意代码深度分析处理应急支援服务;移动支付及移动办公安全风险评估与咨询服务;基于云计算技术的安全防护服务;无线智能终端的安全检测服务;网络服务软件在线运行安全性检测服务;RFID类产品和系统的安全性检测服务。
(三)重要信息安全产品的关键标准
重点支持信息安全相关标准的制订,及其验证环境的建设及应用,主要包括:电子数据取证鉴定、密码算法及检测、数据灾备等标准;个人信息保护、电子文件安全保密管理、态势感知与预警的相关标准;面向智能终端的信息安全防护、工业控制信息系统的安全规范、防护和检测等安全标准。
二、申报要求
(一)请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和《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做好项目组织和备案工作,组织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等相关建设条件,同时汇总相关申请材料并报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中央直属企业与项目单位之间必须有财务隶属关系才可申报,其他项目单位均应按属地原则,由项目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
(二)项目主管部门应对报送的材料(如资金申请报告、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各类许可资质等)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三)为加强项目管理工作,本次专项项目采取纸质材料申报和网上申报并行的组织实施方式。请项目主管部门在报送项目纸质申报材料前,先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网址:http://ndrc.jhgl.org/xxhc),履行相关网上申报手续,纸质申报材料的具体报送地点将在网上申报系统首页另行通知。
项目纸质申报材料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项目简表和项目汇总表,上述材料一式两份。项目所需备案文件和自有资金情况、投资及信贷承诺等证明资料须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一并装订。纸质材料和网上申报的项目信息原则上应保持一致(涉密及不宜通过网上申报的项目材料,可在纸质报件中予以补充),未履行网上申报手续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四)信息安全产品产业化类项目的承担单位原则上应为企业法人。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按规定在当地政府备案;(2)已落实项目建设资金;(3)采用的科技成果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4)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具备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5)申报产业化的产品应具有公安部门出具的销售许可证明,如是密码类的产品应具有国家密码局出具的销售许可证明。资金申请报告的具体编制要求请详见附件一。
(五)信息安全服务类项目的承担单位可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按规定在当地政府备案;(2)已落实项目建设资金;(3)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具备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编制要求请详见附件二。
(六)信息安全标准类项目的承担单位可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申报的项目应属于国家信息安全标准化相关规划范畴,并已列入国家信息安全标准制修订计划。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编制要求请详见附件三。
(七)2011年信息安全专项项目申报日期截止至2011年11月15日,在经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选后,将于2011年11月下旬组织现场答辩。具体项目答辩名单、答辩时间和地点,将在专家初选后另行通知。


附件:一、信息安全产品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W020111011553383864397.pdf
二、信息安全专业化服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W020111011553384171126.pdf
三、信息安全标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W020111011553384403029.pdf
四、信息安全项目及承担单位基本情况简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W020111011553388330081.xls
五、信息安全项目汇总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W020111011553393142061.xls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政府采购进入国际法制轨道
作者: 谷辽海
文章来源: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9日 00:02 中国经济时报

  英、美、法等国家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给人们启示,政府采购不仅是优化财政支出管理的手段,而且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有效方法。随着各国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角色的不断变化,采购制度的目标和作用也发生着相应的变化。然而在1979年以前,由于世界各国普遍采购本国产品和服务、保护本国产业,政府采购市场是完全封闭的,其突出的表现是, 1947年由各国共同制定的《关贸总协定》(简称GATT)就把规模巨大的政府采购市场排除在外。 随着贸易自由化呼声越来越强烈,一些工业化国家亟待为本国产品开拓海外市场,部分国家借以打破贸易壁垒解决本国贸易失衡问题,政府采购潜在的巨大市场,在国际领域日益受到重视。
  1963年,代表发达国家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CED)”首先开始讨论制定政府采购的国际公共规则。1973年,OCED成员国拟定起草一份有关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希望能以此初步确定政府采购中的非歧视原则、采购金额标准、采购对象的适用范围、公开透明的采购程序等问题。但这些讨论问题最终都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更没有得到发展中国家的任何响应。随着对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所造成的贸易限制后果的越来越清醒的认识,以及弥补这一缺陷的愿望的不断增强, 在1979年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谈判上,终于签署了第一个政府采购协议,即《政府采购守则》?以下简称《守则》?,并于1981年生效,但其性质是非强制的,由各缔约国在自愿的基础上签署,通过相互谈判确定政府采购开放的程度。在东京回合形成的《守则》中,其适用范围仅为货物采购,还缺乏解决政府采购争端的有效机制。尽管如此,《守则》所具有的重大实践意义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所公认的。因为它首次将政府采购纳入了国际法制规则的轨道,从此为政府采购国际法制发展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以及各个国家的普遍呼声,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3年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和工程采购示范法》、1994年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世界银行1995年通过了《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与此同时,《政府采购守则》的缔约方为了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开放程度,对1979年的《守则》内容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修改后的《政府采购守则》于1988年2月14日生效。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后期,《守则》的缔约方开始谈判新的政府采购协议,并于1993年12月15日结束谈判,乌拉圭回合形成的新协议在适用范围上又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将采购标的从货物扩展至货物和服务,其中包括工程服务;将采购实体的范围从中央政府实体扩展至次中央政府实体和公用企业。此外,新协议在招投标程序、补偿交易的禁止以及救济程序和争端解决程序等方面也更加完善。1994年4月15日,新协议即《政府采购协议》(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以下简称《协议》,通常简称GPA)在马拉喀什签字。
  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后,《协议》取代了《守则》,并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协议》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四个附件之一,是各缔约方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实现政府采购国际化和自由化的重要法律文件。《协议》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序言和正文。序言阐述了各缔约方缔结《协议》的原由及该协议拟达到的基本目标,《协议》的正文部分由24个条款组成,分别从该协议的适用范围、国民待遇、非歧视待遇、限制竞争的方式、招标和决标程序、质疑程序等方面作了规定。第二部分是各缔约方承诺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的清单、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刊物的清单等5个附属文件。
  《协议》不属于WTO成员强制接受的“一揽子”协议的范围,只对《协议》的签字国有约束力,由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自愿参加,对于未签字的世贸组织其它成员方没有约束力。我国在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WTO成员时,并未签署该《协议》,故无须受其约束。但是毫无疑问,《协议》的通过是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的一个非常有意义的举措,我国徘徊《协议》之外虽然在一定时期对本国的民族产业和薄弱产业有保护的作用,但也使得中国企业被阻碍在外国政府采购市场之外,这将不利于我国融入WTO多边自由化的游戏规则,也限制了我国享受WTO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因此,接受《协议》,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将是我国的大势所趋、早晚必须完成的事情。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1995年12月,我国领导人在日本大阪召开的亚太经合组织(简称APEC)部长级会议和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曾明确承诺,中国最迟也要在2020年之前向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对等开发政府采购市场。
WTO《政府采购协议》是政府采购贸易在全球范围内自由化的法律表现,是国际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结果之一,其目的是进行全球范围的政府采购自由化的制度安排。《协议》进行自由化的方法就是消除基于国别的贸易歧视,通过对招投标等竞争性采购程序的规定来实现政府采购市场的非歧视原则,从而降低和消除国际贸易壁垒,拓展世界贸易市场的范围。
(2)

(备注:本文作者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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