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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4:05:29  浏览:87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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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政办〔2010〕1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企业信用

贷款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做好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武政〔2010〕4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联合市人民政府金融办、湖北银监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在示范区组织开展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
  第三条 试点工作的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财政扶持、风险共担、持续经营、多方共赢。

  第二章 试点企业、试点银行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示范区企业可申请成为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单位:
  (一)在示范区内注册、纳税,产业类型符合示范区产业发展导向,企业技术含量高或者发展前景好的成长性企业。
  (二)年销售收入在3亿元以下,且最近一个年度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或者金融机构相对应信用评定级别以上。其中:
  1.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企业,同时要求最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达到5%或者净利润增长率达到10%;
  2.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下的企业,同时要求最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达到10%或者净利润增长率达到15%。
  第五条 鼓励银行机构积极参与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试点银行应当与管委会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示范区提供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试点银行应当改进企业授信管理,建立信用贷款快速审批通道,为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提供快捷、优惠的信用贷款服务。试点银行应当在企业贷款申请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在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有关信息。
  第七条 试点银行必须坚持独立审贷的原则,根据信贷授信管理的基本要求和防范信贷风险的需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自主确定信用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水平。
  第八条 鼓励试点银行加强与保险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的联系,探索运用贷款保险、信贷与风险投资相结合的方式对试点企业给予支持。
  第九条 试点银行应当按季度及时将对试点企业的信贷支持情况和信贷资产质量向有关部门和示范区企业信用促进会反馈。
  第十条 参与企业信用贷款的试点企业、试点银行和信用评级机构名单,由管委会通过政务网(www.wehdz.gov.cn)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管委会积极支持示范区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
  (一)对参与信用评级的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企业补贴50%的信用评级费用。
  (二)对按期还本付息的试点企业,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5%给予贷款贴息奖励,对单个企业的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60万元。
  (三)信用贷款出现风险,试点银行经全力催收,仍然无法收回,进入银行核销程序后,管委会相应承担试点银行本金部分最终损失的30%;
  经信用增级后发放的信用贷款出现风险,经试点银行全力催收,仍然无法收回,进入银行核销程序后,管委会在承担试点银行本金部分最终损失的30%基础上,信用增级每增加一级,承担试点银行本金部分最终损失的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对试点银行单笔信用贷款补偿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章 申办流程

  第十二条 试点企业信用贷款申办流程:
  (一)试点企业信用贷款应当向试点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企业证书复印件;
  2.企业信用促进会推荐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结果证明材料;
  3.试点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试点银行在企业申请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对符合授信条件的企业贷款申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试点企业信用评级费用补贴申办流程:
  (一)试点企业信用评级费用补贴由企业向企业信用促进会提出申请。试点企业应当在信用评级后1个季度内向企业信用促进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企业证书复印件;
  2.企业信用评级结果证明材料;
  3.企业信用评级费用单据;
  4.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信用促进会按季度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向管委会申请信用评级费用补贴资金。
  (三)管委会按季度对企业信用促进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信用评级费用补贴资金拨付给企业信用促进会,由企业信用促进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企业。
  第十四条 试点企业信用贷款奖励申办流程:
  (一)试点企业信用贷款奖励由企业向企业信用促进会提出申请。企业应当在按期还本付息后半年内向企业信用促进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企业证书复印件;
  2.企业信用评级结果证明材料;
  3.企业信用贷款奖励申请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企业按期还本付息的证明材料;
  5.企业信用贷款利率明细表;
  6.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信用促进会按季度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向管委会申请奖励资金。
  (三)管委会按季度对企业信用促进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奖励资金拨付给企业信用促进会,由企业信用促进会将奖励资金拨付给企业。
  第十五条 信用贷款损失的补偿流程。试点银行在信用贷款出现风险时,经全力催收,仍然无法收回,进入银行核销程序后,可向管委会申请办理信用贷款风险补偿。
  (一)试点银行应当在有效诉讼时效内采取一切必要的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对逾期信用贷款进行催收。在采取一切措施和手段后仍无力追回损失并能提供有力证据后提交下列材料:
  1.信用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表;
  2.信用贷款追偿情况说明及无法追回损失的证据;
  3.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管委会审核试点银行申请材料符合条件后,将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金拨付给试点银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试点企业、试点银行、信用中介机构在企业信用贷款试点业务中弄虚作假的,责令其退回相应补贴资金和奖励,取消其试点单位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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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府发〔20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辽源市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2月10日市政府六届三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辽源市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加强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业,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销售不动产及其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是指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行业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是指县区地方税务机关以辖区内的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为管理对象,依托社会综合治税手段,进行税收管理的一种模式。
第四条 市区房地产和建筑业纳税人在市区范围内跨区经营的,税收由其主管税务机关管理,不按项目属地原则确定管辖税务机关。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和建筑业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征管,坚持“源泉控管、先税后证”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司法保障、信息化支撑”的综合治税机制,形成政府依法管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社会各界协税护税的综合治税格局。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市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县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辖区内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受理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的报验登记或者项目登记;
(二)与同级住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利、交通运输、公用等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已批准立项的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的基本信息;
(三)对上级传递、自行采集和纳税人报送的项目信息、申报信息、入库信息进行登记、汇总、分析、传递、比对;
(四)对税收政策进行宣传解释,及时反馈征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掌握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进度及项目结算情况,监控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负责项目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的征收管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六)对使用销售房地产和建筑业发票的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并监督纳税人合法取得、使用和开具发票;
(七)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销售完毕或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缴税款,缴销发票,注销报验登记或者项目登记。
第八条 住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利、交通运输、公用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应与地方税务机关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和相应机制。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涉及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征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递等工作。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规范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税收行为。
(一)凡进入我市从事房地产和建筑业的市外企业,原则应在我市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并按规定在我市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
(二)住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利、交通运输、公用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入辽企业管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程序,协助税务机关搞好税收征管。外埠开发、施工企业参加本市项目招投标的,应按照企业入吉备案要求,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重新注册成立子公司。
(三)建立税务、住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利、交通运输、公用等部门工程竣工验收结清税款的协作机制。凡施工单位未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为其办理工程竣工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 下列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应配合地方税务机关收集涉及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并于每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情况:
(一)发展改革部门提供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具体情况;
(二)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办理土地出让情况和《土地使用证》等情况;
(三)住建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规模、商品房预售许可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要按照《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开展社会综合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辽府发〔2009〕27号)和《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府办发〔2009〕52号)精神,不定期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征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项目登记和核销
第十二条 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签定建筑业务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项目登记。
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区的,纳税人应持有关资料到其机构所在地的县区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
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区的,已办理登记纳税人应持有关资料到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外埠进入我市纳税人应持有关资料到项目所在地的县区地方税务机关一并办理报验登记和项目登记。
第十三条 办理房地产业项目登记,纳税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1)的纸质和电子文档;
(二)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外埠企业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其他经营活动税收证明;
(四)项目核准通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房源平面图、房地产销售合同复印件;
(五)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办理建筑业项目登记,纳税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详见附件2)的纸质和电子文档;
(二)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工程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工程预算资料、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外埠施工企业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其他经营活动税收证明;
(八)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县区地方税务机关受理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纳税人申报后,对资料齐全、审验合格的,给予办理项目登记手续,退还原件,留存《房地产项目登记表》、《建筑业项目登记表》及所需资料的复印件,建立项目登记管理档案;对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取得后逐步补齐。
第十六条 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纳税人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项目登记表》或《建筑业项目登记表》的纸质和电子文档,到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所在地的县区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变更项目登记。
第十七条 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销售完毕或工程竣工注销的,纳税人应自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销售完毕或工程竣工并结清税款后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其项目登记所在地的县区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核销项目登记。外埠纳税人应同时办理注销报验登记。
(一)《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或《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的纸质和电子文档;
(二)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的完税凭证;
(三)建筑业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者工程结算报告书;
(四)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章  税收征收管理
第十八条 纳税人应按月向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登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地方税收,并按照要求在申报期内报送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销售明细表》、《房源平面图》、《各税纳税申报表》;
(二)施工监理部门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工程监理月报)、建设单位确认的施工进度证明和开具销售不动产、建筑业发票的相关资料;
(三)房地产项目拨款和建筑业项目收款的相关资料;
(四)登记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县区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对财务核算健全、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总机构设在我市的房地产和建筑企业所得税管理。
1. 根据财务、税收核算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对账证健全、能够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2. 到外县(市)设立分支机构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局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实施企业所得税管理,按时为其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3. 以总机构名义到外埠经营,不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凭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确认的财务、业务、人员等方面纳入总机构统一核算和管理的证明,其经营所得到其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4. 本市企业去外埠经营并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所得税的,在税权范围内从低核定应税所得率。
(二)外埠企业所得税管理。
1. 在市区设立并已经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外埠企业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按《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规定执行。
2、以总机构名义到我市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如总机构直接设立的项目公司、工程部等),若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该纳税人在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其经营所得允许到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视同独立纳税人,就地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未在市区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
(2)持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由总机构出具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该分支机构在财务、业务、人员等方面纳入总机构统一核算和管理的证明。
3. 以总机构名义到我市经营的房地产和建筑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如总机构直接设立的项目公司、工程部等),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其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按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条 建筑业纳税人对收购砂石等应缴纳资源税的矿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资源税管理证明》。凡不能准确提供收购沙、石等数量和《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追缴应扣未扣的资源税。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征管,实行证前清税制度。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权属证照时,必须出具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减、免税证明。
第二十二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跟踪了解掌握建设项目进度、成本、费用、商品房预售和销售收款方式、收款时间等情况,并对建设项目纳税情况进行纳税评估,对建设项目名称、坐落地点、面积、价格与纳税资料进行比对,发现欠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及时追缴,保障税收应收尽收。
第五章 发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在我市区域内的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必须使用我市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建设单位必须凭施工单位出具的本地发票支付工程款(包括工程预付款),建设单位不得使用外地发票入账。凡不能提供本地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的,建设单位不予拨付和结算工程款。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业纳税人在收取商品房定金和预售商品房收入时,必须使用合法票据。款项结清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为商品房购买人开具发票。预收款收据和不动产发票的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财税、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房地产业发票使用的监督管理。对有建设项目的单位未取得合法凭证或接受外地建筑业发票的,应督促建设单位责令建筑施工企业换取市区建筑业统一发票,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全部(工程项目结算)银行账号的;
(三)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四)未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其他涉税资料的。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
(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
(三)经地方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导致税收收入流失或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由本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责令追回应当征收的税款,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行政纪律规定,追究该部门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违法执法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提供有关信息,或在地方税务机关尚未出具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情况下进行权属登记或者审批办理相关证照,导致税收收入流失的,由该部门负责协助市地方税务机关追回应当征收的税款,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行政纪律规定,追究该部门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
2. 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

不动产项目名称 不动产项目编号  
不动产项目地址  
开发单位名称   开发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建设期工程项目名称   建设期工程项目编号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项目用途 □自用  □房地产开发  □市政工程  □园林工程  □绿化工程 □人防工程  □其他               (请划√选择)
土地使用证发放单位   土地使用证编号   规划许可证发证机关   规划许可证号码  
销售许可证发放单位   销售许可证编号  
建筑面积(㎡)   项目总投资(万元)   工程总造价(万元)  
开工时间   预计竣工时间   预计售房时间  
如不动产对外捐赠,请填写以下栏次
捐赠意向书编号   受赠单位名称   受赠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如不动产低偿债务,请填写以下栏次
抵债合同书编号   债权人单位名称   债权人纳税人识别号  
不动产项目变更后情况
变更原因   变更事项   变更后建筑面积(㎡)  
变更后项目总投资(万元)   变更后项目总造价(万元)  
变更后建设单位名称   变更后建设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变更后项目用途 □自用  □房地产开发   □市政工程   □园林工程   □绿化工程   □人防工程  □其他         (请划√选择)
其他变更情况  
不动产项目注销情况
销售总面积(㎡)   不动产销售总收入(万元)   项目注销时间  
注销时已纳税情况(金额单位:万元)
营业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其他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   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编码  
税收管理员   项目管理起始时间   项目管理结束时间             
税收管理员意见:年   月   日 调查人员意见: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章):
                 年   月   日
备注:
填报单位(章):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编号  
工程项目地址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项目用途  
项目预算
(万元)   建筑面积(平方米)   承包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施工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施工单位注册地址   外出经营管理证发放单位   外出经营管理证编号  
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   施工许可证编号
工程分包情况
分包人名称 分包人税务登记证号 分包工程价款(万元)
     
项目变更后情况
变更原因   变更后项目预算(万元)   变更后建筑面积(平方米)  
变更后工程分包情况
分包人名称 分包人税务登记证号 分包工程款(万元)
     
停缓建及复工情况
停缓建原因   停缓建时间   复工时间  
停缓建时工程进度   停缓建时已竣工价款(万元)  
停缓建时已纳税额(元) 营业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项目注销情况
工程决算核准文号   竣工工程价款(万元)   项目注销时间  
注销时已纳税情况(金额单位:万元)
营业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其他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   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编码  
税收管理员   项目管理起始时间   项目管理结束时间  
税收管理员意见:





年   月   日 调查人员意见: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章):





     年   月   日
备注:
填报单位(章):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重新修订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并对有关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的药品范围

  (一)列入2004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的西药,按标明的药品中文名称划分品种(第178、665号除外),各品种属于处方药的剂型,含属于处方药但未列入《医保目录》的剂型,均纳入我委定价范围。

  (二)列入《医保目录》的中成药(不含民族药),按标明的药品名称和剂型划分品种,属于处方药的剂型,纳入我委定价范围。

  (三)《医保目录》以外的麻醉药品(包括按麻醉药品管理的药品,下同)、一类精神药品、按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并由国家统一收购的避孕药具和计划免疫药品、处于中国药品物质专利保护期内的药品,纳入我委定价范围。

  (四)《医保目录》以外的血液制品(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纳入我委(会同卫生部)定价范围。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的定价形式和内容

  (一)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目录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避孕药具、计划免疫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形式,定价内容为出厂(口岸)价格。

  (二)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目录的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形式,定价内容为零售价格。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价格,即经营者可以向下浮动价格,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为零。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药品范围、定价形式和内容

  (一)《医保目录》内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以及各地调剂进入地方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品种,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定价形式为政府指导价,定价内容为零售价格。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价格。

  非处方药剂型,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非处方药品目录为准。为便于价格管理,对既可作为非处方药品又可作处方药品(“双跨”)的剂型,以及部分规格属于非处方药、部分规格属于处方药的剂型,其所有规格品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

  (二)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批发价格、零售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办法制定公布。

  (三)医院制剂、《医保目录》所列民族药和中药饮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具体定价权限、形式和内容。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对我委定价的药品,我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已制定公布过价格的,可继续按公布价格执行。未制定公布价格的政府指导价药品,在我委定价前,暂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在本地执行的临时价格,并及时抄报我委;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未制定公布价格前,经营者可暂按市场实际价格执行。

  在我委制定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中,凡在国内首次上市销售、尚无市场价格的品种或剂型,生产(进口代理)企业应在上市销售前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在价格主管部门未制定公布价格前,申报企业可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药品差比价规则自行制定价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没有规定具体差比价关系的,可由生产经营者制定试销价格。生产经营者应及时将自定的新产品价格报送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抄报我委。

  (二)我委定价范围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在我委重新调整价格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市场实际购销价格等情况,本着公正合理,有利于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报经我委同意后,临时降低在本地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三)对列入我委定价范围的药品,我委将根据价格管理的需要,适时调整定价内容。定价内容是指生产流通各环节的价格,分为出厂(口岸)价格、批发价格或零售价格等。

  (四)我委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情况,每年公布一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非处方药品目录。

  (五)对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的药品,我委不再提出价格指导意见。《医保目录》内同品种非处方药剂型应与处方药剂型保持合理差比价关系,地区之间价格矛盾比较突出时,我委将进行必要的协调。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修订本地药品定价目录后,应及时上报我委审定。我委在20个工作日内未予正式答复的,视为审定同意。

  (七)未列入我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的药品,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

  (八)《医保目录》品种范围发生变化时,相关药品自动进入或退出价格主管部门的定价目录。进入或退出定价目录的具体时间,以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日期为准。

  上述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医保目录》内非处方药剂型目录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一)西药部分
1 1 青霉素 36 36 头孢曲松
2 2 青霉素V 37 37 头孢他啶
3 3 苄星青霉素 38 38 头孢唑肟
4 4 普鲁卡因青霉素 39 39 头孢吡肟
5 5 苯唑西林 40 40 美罗培南
6 6 氯唑西林 41 41 帕尼培南倍他米隆
7 7 哌拉西林三唑巴坦 42 42 亚胺培南西司他丁钠
8 8 哌拉西林舒巴坦 43 43 阿米卡星
9 9 阿莫西林 44 44 庆大霉素
10 10 氨苄西林 45 45 大观霉素
11 11 哌拉西林 46 46 奈替米星
12 12 阿洛西林 47 47 妥布霉素
13 13 阿莫西林舒巴坦 48 48 新霉素
14 14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 49 49 依替米星
15 15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 50 50 异帕米星
16 16 氨苄西林舒巴坦 51 51 氯霉素
17 17 美洛西林 52 52 多西环素
18 18 替卡西林克拉维酸钾 53 53 四环素
19 19 头孢氨苄 54 54 土霉素
20 20 头孢拉定 55 55 米诺环素
21 21 头孢羟氨苄 56 56 红霉素
22 22 头孢唑林 57 57 阿奇霉素
23 23 头孢丙烯 58 58 琥乙红霉素
24 24 头孢呋辛 59 59 吉他霉素
25 25 头孢克洛 60 60 罗红霉素
26 26 头孢美唑 61 61 乙酰螺旋霉素
27 27 头孢替安 62 62 去甲万古霉素
28 28 头孢西丁 63 63 替考拉宁
29 29 头孢地尼 64 64 万古霉素
30 30 头孢克肟 65 65 林可霉素
31 31 头孢噻肟 66 66 克林霉素
32 32 拉氧头孢 67 67 磷霉素
33 33 头孢米诺 68 68 氨曲南
34 34 头孢哌酮 69 69 多粘菌素
35 35 头孢哌酮舒巴坦 70 70 夫西地酸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71 71 粘菌素 107 107 克霉唑
72 72 复方磺胺甲噁唑 108 108 咪康唑
73 73 磺胺嘧啶 109 109 酮康唑
74 74 磺胺嘧啶锌 110 110 氟康唑
75 75 磺胺嘧啶银 111 111 伊曲康唑
76 76 甲氧苄啶 112 112 制霉素
77 77 联磺甲氧苄啶 113 113 两性霉素B
78 78 吡哌酸 114 114 特比萘芬
79 79 环丙沙星 115 115 氟胞嘧啶
80 80 诺氟沙星 116 116 阿昔洛韦
81 81 氧氟沙星 117 117 利巴韦林
82 82 氟罗沙星 118 118 阿糖腺苷
83 83 加替沙星 119 119 泛昔洛韦
84 84 洛美沙星 120 120 更昔洛韦
85 85 莫西沙星 121 121 膦甲酸钠
86 86 培氟沙星 122 122 拉米夫定
87 87 左氧氟沙星 123 123 齐多夫定
88 88 甲硝唑 124 124 去羟肌苷
89 89 奥硝唑 125 125 司他夫定
90 90 替硝唑 126 126 阿巴卡韦
91 91 呋喃妥因 127 127 奥司他韦
92 92 呋喃唑酮 128 128 奈韦拉平
93 93 吡嗪酰胺 129 129 依非韦伦
94 94 对氨基水杨酸钠 130 130 茚地那韦
95 95 利福平 131 131 利托那韦
96 96 链霉素 132 132 奈非那韦
97 97 乙胺丁醇 133 133 沙奎那韦
98 98 异烟肼 134 134 乌洛托品
99 99 丙硫异烟胺 135 135 小檗碱
100 100 利福喷汀 136 136 大蒜素
101 101 异烟肼/利福平 137 137 吡喹酮
102 102 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 138 138 硫氯酚
103 103 氨苯砜 139 139 乙胺嗪
104 104 醋氨苯砜 140 140 伯氨喹
105 105 氯法齐明 141 141 蒿甲醚
106 106 沙利度胺 142 142 奎宁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143 143 氯喹 179 180 辣椒碱
144 144 双氢青蒿素 180 181 来氟米特
145 145 乙胺嘧啶 181 182 罗非昔布
146 146 磺胺多辛 182 183 洛索洛芬
147 147 咯奈啶 183 184 氯诺昔康
148 148 哌喹 184 185 美洛昔康
149 149 羟氯喹 185 186 萘丁美酮
150 150 青蒿琥酯 186 187 萘普生
151 151 青蒿素 187 188 尼美舒利
152 152 甲苯咪唑 188 189 塞来昔布
153 153 阿苯达唑 189 190 舒林酸
154 154 氯硝柳胺 190 191 双氯芬酸
155 155 哌嗪 191 192 吲哚美辛
156 156 双羟萘酸噻嘧啶 192 193 别嘌醇
157 157 左旋咪唑 193 194 秋水仙碱
158 158 喷他脒 194 195 苯溴马隆
159 159 葡萄糖酸锑钠 195 196 丙磺舒
160 160 双碘喹啉 196 197 芬太尼
161 161 依米丁 197 198 吗啡
162 162 阿司匹林 198 199 哌替啶
163 163 布洛芬 199 200 氨酚待因[I号,II号]
164 164 索米痛 200 201 苯噻啶
165 165 吲哚美辛 201 202 布桂嗪
166 166 安乃近 202 203 草乌甲素
167 167 氨基葡萄糖 203 204 丁丙诺啡
168 168 白芍总苷 204 205 "对乙酰氨基酚羟考酮
(氨酚羟考酮)"
169 169 贝诺酯 205 206 对乙酰氨基酚双氢可待因
170 170 吡罗昔康 206 207 复方丙氧氨酚
171 171 动物骨多肽注射制剂 207 208 罗通定
172 172 对乙酰氨基酚 208 209 洛芬待因(布洛芬可待因)
173 173 复方阿司匹林 209 210 美沙酮
174 174 复方氨基比林(安痛定) 210 211 曲马多
175 175 复方对乙酰氨基酚 211 212 舒芬太尼
176 176 复方氯唑沙宗 212 213 双氢可待因
177 177 汉防己甲素 213 214 四氢帕马丁
178 179 金诺芬 214 215 恩氟烷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215 216 异氟烷 251 252 烟酰胺
216 217 七氟烷 252 253 脂溶性多种维生素
217 218 氧化亚氮 253 254 葡萄糖酸钙
218 219 硫喷妥钠 254 255 混合微量元素
219 220 氯胺酮 255 256 氯化钙
220 221 丙泊酚 256 257 碳酸钙
221 222 咪达唑仑 257 258 维生素D3碳酸钙
222 223 羟丁酸钠 258 259 硒酵母
223 224 依托咪酯 259 260 精氨酸
224 225 布比卡因 260 261 丙氨酰谷氨酰胺
225 226 丁卡因 261 262 复方α-酮酸
226 227 利多卡因 262 263 复方氨基酸[18,18F,18AA,18AA-1]
227 228 普鲁卡因 263 264 复方氨基酸[3AA]
228 229 复方阿替卡因 264 265 复方肝病用氨基酸
229 230 罗哌卡因 265 266 复方肾病用氨基酸
230 231 氯化琥珀胆碱 266 267 "脂肪乳
[中链及长链复合剂]"
231 232 阿曲库铵 267 268 脂肪乳[长链]
232 233 罗库溴铵 268 269 氨基酸型肠内营养剂
233 234 哌库溴铵 269 270 短肽型肠内营养剂
234 235 泮库溴铵 270 271 整蛋白型肠内营养剂
235 236 维库溴铵 271 272 疾病特异型肠内营养剂
236 237 麻黄碱 272 273 促皮质素
237 238 艾司洛尔 273 274 去氨加压素
238 239 维生素B1 274 275 绒促性素
239 240 维生素B12 275 276 垂体后叶素
240 241 维生素B6 276 277 戈那瑞林
241 242 维生素C 277 278 戈舍瑞林
242 243 维生素D3 278 279 亮丙瑞林
243 244 β-胡萝卜素 279 280 尿促性素
244 245 复合维生素B 280 281 曲普瑞林
245 246 干酵母 281 282 鞣酸加压素
246 247 水溶性多种维生素 282 283 重组人生长激素
247 248 维生素A 283 284 地塞米松
248 249 维生素B2 284 285 泼尼松
249 250 维生素D2 285 286 氢化可的松
250 251 烟酸 286 287 倍他米松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287 288 甲泼尼龙 323 324 格列齐特
288 289 可的松 324 325 那格列奈
289 290 泼尼松龙 325 326 瑞格列奈
290 291 曲安奈德 326 327 二甲双胍
291 292 曲安西龙 327 328 阿卡波糖
292 293 苯丙酸诺龙 328 329 吡格列酮
293 294 丙酸睾酮 329 330 罗格列酮
294 295 甲睾酮 330 331 甲状腺片
295 296 达那唑 331 332 碘塞罗宁
296 297 普拉睾酮 332 333 左旋甲状腺素
297 298 十一酸睾酮 333 334 丙硫氧嘧啶
298 299 司坦唑醇 334 335 复方碘溶液
299 300 替勃龙 335 336 甲巯咪唑
300 301 己烯雌酚 336 337 阿法骨化醇
301 302 苯甲酸雌二醇 337 338 阿仑膦酸钠
302 303 雌二醇 338 339 骨化三醇
303 304 结合雌激素 339 340 降钙素
304 305 结合雌激素/甲羟孕酮 340 341 氯膦酸二钠
305 306 雷洛昔芬 341 342 帕米膦酸二钠
306 307 氯米芬 342 343 羟乙膦酸钠
307 308 尼尔雌醇 343 344 氯膦酸二钠
308 309 戊酸雌二醇 344 345 甲钴胺
309 310 烯丙雌醇 345 346 胰激肽原酶
310 311 黄体酮 346 347 环孢素
311 312 甲羟孕酮 347 348 雷公藤多苷
312 313 地屈孕酮 348 349 硫唑嘌呤
313 314 己酸羟孕酮 349 350 吗替麦考酚酯
314 315 甲地孕酮 350 351 咪唑立宾
315 316 炔诺酮 351 352 他克莫司
316 317 孕三烯酮 352 353 西罗莫司
317 318 动物源胰岛素 353 354 α-干扰素
318 319 重组人胰岛素 354 355 乌苯美司
319 320 格列本脲 355 356 乌体林斯
320 321 格列吡嗪 356 357 胸腺肽
321 322 格列喹酮 357 358 重组人白介素-2
322 323 格列美脲 358 359 阿霉素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359 360 白消安 395 396 拓扑替康
360 361 氮芥 396 397 长春新碱
361 362 环磷酰胺 397 398 高三尖杉酯碱
362 363 卡铂 398 399 羟喜树碱
363 364 塞替派 399 400 依托泊苷
364 365 顺铂 400 401 长春地辛
365 366 丝裂霉素 401 402 长春碱
366 367 司莫司汀 402 403 长春瑞宾
367 368 阿柔比星 403 404 多西他赛
368 369 奥沙利铂 404 405 三尖杉酯碱
369 370 苯丁酸氮芥 405 406 替尼泊苷
370 371 吡柔比星 406 407 紫杉醇
371 372 表柔比星 407 408 门冬酰胺酶(L-门冬酰胺酶)
372 373 氮甲 408 409 氨鲁米特
373 374 福莫司汀 409 410 他莫昔芬
374 375 卡莫司汀 410 411 阿那曲唑
375 376 六甲蜜胺 411 412 比卡鲁胺
376 377 洛莫司汀 412 413 福美坦
377 378 尼莫司汀 413 414 来曲唑
378 379 柔红霉素 414 415 托瑞米芬
379 380 硝卡芥 415 416 依西美坦
380 381 异环磷酰胺 416 417 丙卡巴肼
381 382 阿糖胞苷 417 418 替加氟
382 383 氟尿嘧啶 418 419 安吖啶
383 384 甲氨蝶呤 419 420 达卡巴嗪
384 385 羟基脲 420 421 靛玉红
385 386 氟达拉滨 421 422 氟他胺
386 387 吉西他滨 422 423 甲异靛
387 388 卡培他滨 423 424 卡莫氟
388 389 硫鸟嘌呤 424 425 美司钠
389 390 巯嘌呤 425 426 米托蒽醌
390 391 脱氧氟尿苷 426 427 维A酸
391 392 放线菌素D 427 428 维胺酯
392 393 平阳霉素 428 429 亚砷酸
393 394 美法仑 429 430 亚叶酸钙
394 395 美法仑 430 431 苯海拉明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431 432 氯苯那敏 467 468 阿米三嗪萝巴新
432 433 赛庚啶 468 469 巴曲酶(降纤酶〕
433 434 异丙嗪 469 470 倍他司汀
434 435 阿伐斯汀 470 471 丹参酮IIA
435 436 阿司咪唑 471 472 丁咯地尔
436 437 茶苯海明 472 473 二氢麦角碱
437 438 氯雷他定 473 474 法舒地尔
438 439 咪唑斯汀 474 475 氟桂利嗪
439 440 曲吡那敏 475 476 葛根素
440 441 曲普利啶 476 477 桂利嗪
441 442 去氯羟嗪 477 478 尼麦角林
442 443 特非那定 478 479 七叶皂苷
443 444 西替利嗪 479 480 双氢麦角胺
444 445 酮替芬 480 481 罂粟碱
445 446 苯海索 481 482 胞磷胆碱
446 447 金刚烷胺 482 483 洛贝林
447 448 左旋多巴 483 484 尼可刹米
448 449 多巴丝肼 484 485 奥拉西坦
449 450 卡比多巴 485 486 苯甲酸钠咖啡因
450 451 培高利特 486 487 吡拉西坦
451 452 司来吉兰 487 488 吡硫醇
452 453 溴隐亭 488 489 多沙普仑
453 454 左旋多巴/卡比多巴 489 490 二甲弗林
454 455 新斯的明 490 491 茴拉西坦
455 456 溴吡斯的明 491 492 甲氯芬酯
456 457 溴新斯的明 492 493 哌甲酯
457 458 加兰他敏 493 494 苯巴比妥
458 459 依酚氯铵 494 495 司可巴比妥
459 460 苯妥英钠 495 496 异戊巴比妥
460 461 丙戊酸钠 496 497 扎来普隆
461 462 卡马西平 497 498 佐匹克隆
462 463 扑米酮 498 499 唑吡坦
463 464 托吡酯 499 500 米格来宁
464 465 乙琥胺 500 501 甘露醇
465 466 麦角胺咖啡因 501 502 甘油果糖
466 467 尼莫地平 502 503 巴氯芬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503 504 谷维素 539 540 氯米帕明
504 505 石杉碱甲 540 541 氟西汀
505 506 天麻素 541 542 马普替林
506 507 细胞色素C 542 543 吗氯贝胺
507 508 乙哌立松 543 544 帕罗西汀
508 509 奋乃静 544 545 曲唑酮
509 510 氟哌啶醇 545 546 噻奈普汀
510 511 氯丙嗪 546 547 舍曲林
511 512 氯氮平 547 548 文拉法辛
512 513 三氟拉嗪 548 549 西酞普兰
513 514 舒必利 549 550 碳酸锂
514 515 奥氮平 550 551 氯化铵
515 516 氟奋乃静 551 552 溴己新
516 517 氟哌利多 552 553 氨溴索
517 518 氟哌噻吨 553 554 糜蛋白酶
518 519 喹硫平 554 555 羧甲司坦
519 520 利培酮 555 556 乙酰半胱氨酸
520 521 硫必利 556 557 复方甘草
521 522 硫利达嗪 557 558 喷托维林
522 523 氯哌噻吨 558 559 阿桔片
523 524 氯普噻吨 559 560 苯丙哌林
524 525 哌泊塞嗪 560 561 二氧丙嗪
525 526 五氟利多 561 562 复方磷酸可待因
526 527 阿普唑仑 562 563 可待因
527 528 艾司唑仑 563 564 右美沙芬
528 529 地西泮 564 565 氨茶碱
529 530 丁螺环酮 565 566 茶碱
530 531 氟西泮 566 567 沙丁胺醇
531 532 劳拉西泮 567 568 班布特罗
532 533 氯美扎酮 568 569 倍氯米松
533 534 氯硝西泮 569 570 丙卡特罗
534 535 羟嗪 570 571 布地奈德
535 536 硝西泮 571 572 多索茶碱
536 537 阿米替林 572 573 二羟丙茶碱
537 538 丙米嗪 573 574 氟替卡松
538 539 多塞平 574 575 氟替卡松沙美特罗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575 576 福莫特罗 611 612 东莨菪碱
576 577 复方茶碱 612 613 匹维溴铵
577 578 克仑特罗 613 614 曲美布汀
578 579 氯丙那林 614 615 溴丙胺太林
579 580 孟鲁司特 615 616 甲氧氯普胺
580 581 色甘酸钠 616 617 昂丹司琼
581 582 沙美特罗 617 618 多潘立酮
582 583 特布他林 618 619 格拉司琼
583 584 异丙托溴铵 619 620 莫沙必利
584 585 异丙托溴铵沙丁胺醇 620 621 替加色罗
585 586 扎鲁司特 621 622 托烷司琼
586 587 大黄碳酸氢钠 622 623 溴米因
587 588 复方氢氧化铝 623 624 阿扑吗啡
588 589 碳酸氢钠 624 625 酚酞
589 590 复方次硝酸铋 625 626 开塞露
590 591 复方铝酸铋 626 627 硫酸镁
591 592 枸橼酸铋钾 627 628 蓖麻油
592 593 吉法酯 628 629 复方聚乙二醇电解质
593 594 胶体果胶铋 629 630 甘油
594 595 硫糖铝 630 631 聚乙二醇
595 596 铝碳酸镁 631 632 液状石蜡
596 597 雷尼替丁 632 633 复方地芬诺酯
597 598 西咪替丁 633 634 复方樟脑酊
598 599 法莫替丁 634 635 洛哌丁胺
599 600 枸橼酸铋雷尼替丁 635 636 蒙脱石
600 601 埃索美拉唑 636 637 谷氨酸
601 602 奥美拉唑 637 638 联苯双酯
602 603 兰索拉唑 638 639 促肝细胞生长素
603 604 雷贝拉唑 639 640 多烯磷脂酰胆碱
604 605 泮托拉唑 640 641 复方甘草甜素
605 606 乳酶生 641 642 甘草酸二铵
606 607 胰酶 642 643 还原型谷胱甘肽
607 608 阿托品 643 644 苦参素(苦参总碱)
608 609 颠茄 644 645 硫普罗宁
609 610 山莨菪碱 645 646 鸟氨酸天门冬氨酸
610 611 丁溴东莨菪碱 646 647 葡醛内酯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647 648 乳果糖 683 685 丙吡胺
648 649 双环醇 684 686 莫雷西嗪
649 650 水飞蓟宾 685 687 托西溴苄铵
650 651 熊去氧胆酸 686 688 吲达帕胺
651 652 苯丙醇 687 689 尼群地平
652 653 复方阿嗪米特 688 690 维拉帕米
653 654 茴三硫 689 691 硝苯地平
654 655 曲匹布通 690 692 氨氯地平
655 656 去氢胆酸 691 693 地尔硫
656 657 草木犀流浸液 692 694 非洛地平
657 658 地奥司明 693 695 拉西地平
658 659 复方角菜酸酯 694 696 乐卡地平
659 660 柳氮磺吡啶 695 697 L-门冬氨酸氨氯地平
660 661 奥曲肽[8肽] 696 698 尼卡地平
661 662 地衣芽胞杆菌活菌制剂 697 699 左旋氨氯地平
662 663 二甲硅油 698 700 阿替洛尔
663 664 复方谷氨酰胺 699 701 美托洛尔
664 666 加贝酯 700 702 普萘洛尔
665 667 枯草杆菌、肠球菌二联活菌 701 703 阿罗洛尔
666 668 美沙拉嗪 702 704 比索洛尔
667 669 生长抑素[14肽] 703 705 卡维地洛
668 670 双岐杆菌活菌 704 706 拉贝洛尔
669 671 双歧三联活菌 705 707 索他洛尔
670 672 乌司他丁 706 708 酚妥拉明
671 673 抑肽酶 707 709 利血平
672 674 地高辛 708 710 哌唑嗪
673 675 毒毛花苷K 709 711 酚苄明
674 676 毛花苷丙 710 712 酚苄明
675 677 米力农 711 713 甲基多巴
676 678 胺碘酮 712 714 降压灵
677 679 奎尼丁 713 715 可乐定
678 680 美西律 714 716 乌拉地尔
679 681 普鲁卡因胺 715 717 卡托普利
680 682 普罗帕酮 716 718 贝那普利
681 683 阿普林定 717 719 福辛普利
682 684 安他唑啉 718 720 赖诺普利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719 721 雷米普利 755 757 阿昔莫司
720 722 咪达普利 756 758 苯扎贝特
721 723 培哚普利 757 759 非诺贝特
722 724 西拉普利 758 760 氟伐他汀
723 725 依那普利 759 761 吉非罗齐
724 726 厄贝沙坦 760 762 洛伐他汀
725 727 厄贝沙坦氢氯噻嗪 761 763 普伐他汀
726 728 坎地沙坦 762 764 普罗布考
727 729 氯沙坦钾 763 765 辛伐他汀
728 730 氯沙坦钾氢氯噻嗪 764 766 辅酶A
729 731 替米沙坦 765 767 辅酶Q10
730 732 缬沙坦 766 768 果糖二磷酸钠
731 733 复方降压片 767 769 环磷腺苷
732 734 硝普钠 768 770 烟酸肌醇
733 735 硝酸甘油 769 771 己酮可可碱
734 736 硝酸异山梨酯 770 772 前列地尔
735 737 阿魏酸钠 771 773 三磷酸腺苷
736 738 阿魏酸哌嗪 772 774 氨苯蝶啶
737 739 川芎嗪 773 775 呋塞米
738 740 单硝酸异山梨酯 774 776 螺内酯
739 741 地巴唑 775 777 氢氯噻嗪
740 742 二氮嗪 776 778 阿米洛利
741 743 复方利血平氨苯蝶啶 777 779 布美他尼
742 744 复方硫酸双肼屈嗪 778 780 托拉塞米
743 745 肼屈嗪 779 781 甘油氯化钠
744 746 米诺地尔 780 782 黄酮哌酯
745 747 曲美他嗪 781 783 特拉唑嗪
746 748 多巴胺 782 784 阿呋唑嗪
747 749 多巴酚丁胺 783 785 爱普列特
748 750 间羟胺 784 786 多沙唑嗪
749 751 去甲肾上腺素 785 787 非那雄胺
750 752 肾上腺素 786 788 普适泰
751 753 异丙肾上腺素 787 789 坦洛新(坦索罗辛)
752 754 米多君 788 790 奥昔布宁
753 755 去氧肾上腺素 789 791 醋酸钙
754 756 阿托伐他汀 790 792 腹膜透析液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791 793 托特罗定 827 829 肌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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