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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0:13:10  浏览:88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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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业务)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及其直属企业、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储备库接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属库委托,承担的粮(含大豆)、食用油商品储备业务,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四、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以及接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属库的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等商品储备业务的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及其直属企业、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储备库名单见附件。
  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
  名单若有变化,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整。
  五、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3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2013年度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六、有关部门在办理免税、退税手续时,要认真审核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如发现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政策的企业及其直属库,应取消其免退税资格。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18日




附件下载:
  中央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直属企业名单.doc




附件:

中央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直属企业名单

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库
   (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库
    1、中央储备粮北京顺义直属库
    2、中央储备粮北京密云直属库
    3、中储粮油脂有限公司
    4、中储粮物流有限公司
    5、中央储备粮天津东丽直属库
    6、中央储备粮天津蓟县直属库
    7、中央储备粮天津大港直属库
    8、中央储备粮天津宁河直属库
    9、中央储备粮天津武清直属库
    10、中央储备粮天津宝坻直属库
    11、中央储备粮天津保税区直属库
    12、中储粮(天津)仓储物流有限公司
    13、中央储备粮新乐直属库
    14、中央储备粮石家庄直属库
    15、中央储备粮辛集直属库
    16、中央储备粮高邑直属库
    17、中央储备粮深泽直属库
    18、中央储备粮沧州直属库
    19、中央储备粮霸州直属库
    20、中央储备粮泊头直属库
    21、中央储备粮肃宁直属库
    22、中央储备粮吴桥直属库
    23、中央储备粮涿州直属库
    24、中央储备粮高碑店直属库
    25、中央储备粮保定直属库
    26、中央储备粮定州直属库
    27、中央储备粮承德直属库
    28、中央储备粮兴隆直属库
    29、中央储备粮衡水直属库
    30、中央储备粮故城直属库
    31、中央储备粮故城兴粮直属库
    32、中央储备粮景县直属库
    33、中央储备粮深州直属库
    34、中央储备粮饶阳直属库
    35、中央储备粮武邑直属库
    36、中央储备粮冀州直属库
    37、中央储备粮邯郸直属库
    38、中央储备粮大名直属库
    39、中央储备粮永年直属库
    40、中央储备粮武安直属库
    41、中央储备粮峰峰直属库
    42、中央储备粮磁县直属库
    43、中央储备粮临漳直属库
    44、中央储备粮魏县直属库
    45、中央储备粮馆陶直属库
    46、中央储备粮曲周直属库
    47、中央储备粮三河直属库
    48、中央储备粮秦皇岛直属库
    49、中央储备粮邢台直属库
    50、中央储备粮张家口直属库
    51、中央储备粮唐山直属库
    52、中央储备粮太原直属库
    53、中央储备粮太原直属库平定分库
    54、中央储备粮大同直属库
    55、中央储备粮大同直属库鳌石分库
    56、中央储备粮大同直属库友宰分库
    57、中央储备粮襄垣直属库
    58、中央储备粮襄垣直属库漳源分库
    59、中央储备粮襄垣直属库开村分库
    60、中央储备粮长子直属库
    61、中央储备粮忻州直属库
    62、中央储备粮忻州直属库盂县分库
    63、中央储备粮洪洞直属库
    64、中央储备粮河津直属库
    65、中央储备粮怀仁直属库
    66、山西中储粮黎城直属库
    67、山西中储粮文水直属库
    68、山西中储粮夏县直属库
    69、山西中储粮太谷直属库
    70、山西中储粮寿阳直属库
    71、山西中储粮介休直属库
    72、山西中储粮原平直属库
    73、山西中储粮大同御东直属库
    74、中央储备粮红彦直属库
    75、中储粮北方公司尼尔基直属库
    76、中央储备粮阿拉善直属库
    77、中央储备粮巴彦淖尔直属库
    78、中央储备粮巴彦淖尔直属库五原分库
    79、中央储备粮巴彦淖尔直属库乌拉山分库
    80、中央储备粮巴彦淖尔直属库德岭山分库
    81、中央储备粮鄂尔多斯直属库
    82、中央储备粮鄂尔多斯直属库白泥井分库
    83、中央储备粮锡林郭勒直属库
    84、中央储备粮包头直属库
    85、中央储备粮乌兰察布直属库
    86、中央储备粮达拉特直属库
    87、中央储备粮呼和浩特直属库
    88、中央储备粮赤峰直属库
    89、中央储备粮赤峰直属库下坎子分库
    90、中央储备粮赤峰直属库河南营子分库
    91、中央储备粮赤峰直属库王府分库
    92、中央储备粮赤峰直属库北道分库
    93、中央储备粮赤峰直属库汐子分库
    94、中央储备粮赤峰直属库牛营子分库
    95、中央储备粮赤峰直属西桥分库
    96、中央储备粮赤峰直属恩州分库
    97、中央储备粮赤峰直属羊场分库
    98、中央储备粮通辽庆和直属库
    99、中央储备粮通辽余粮堡直属库
    100 、中央储备粮通辽西辽河直属库
    101 、中央储备粮通辽直属库
    102 、中央储备粮通辽直属库大林分库
    103 、中央储备粮通辽直属库东来分库
    104 、中央储备粮通辽直属库八仙筒分库
    105 、中央储备粮通辽直属库保康分库
    106 、中央储备粮通辽直属库鲁北分库
    107 、中央储备粮通辽直属库宝龙山分库
    108 、中央储备粮通辽直属库协尔苏分库
    109 、中央储备粮通辽直属库大沁他拉分库
    110 、中央储备粮海拉尔直属库
    111 、中央储备粮海拉尔直属库额尔古纳分库
    112 、中央储备粮呼伦贝尔直属库
    113 、中央储备粮呼伦贝尔直属库阿荣分库
    114 、中央储备粮呼伦贝尔直属库太平庄分库
    115 、中央储备粮呼伦贝尔直属库兴安分库
    116 、中央储备粮呼伦贝尔直属库哈拉苏收纳库
    117 、中央储备粮通辽东郊直属库
    118 、中央储备粮通辽东郊直属库欧里分库
    119 、中央储备粮通辽东郊直属库木里图分库
    120 、中央储备粮通辽甘旗卡直属库
    121 、中央储备粮通辽甘旗卡直属库金宝屯分库
    122 、中央储备粮乌兰浩特直属库
    123 、中央储备粮乌兰浩特直属库第一分库
    124 、中央储备粮乌兰浩特直属库杜尔基收储库
    125 、中央储备粮乌兰浩特直属库扎赉特旗第四分库
    126 、中央储备粮建三江直属库
    127 、黑龙江中储粮虎林直属库
    128 、黑龙江中储粮五常山河直属库
    129 、黑龙江中储粮北安直属库
    130 、中央储备粮绥棱直属库
    131 、中央储备粮嫩江直属库
    132 、中央储备粮哈尔滨直属库
    133 、黑龙江中储粮阿城直属库
    134 、黑龙江中储粮巴彦万发屯直属库
    135 、中央储备粮哈尔滨直属库饶河分库
    136 、中央储备粮齐齐哈尔直属库
    137 、中央储备粮齐齐哈尔直属库依安分库
    138 、中央储备粮齐齐哈尔直属库克东分库
    139 、中央储备粮齐齐哈尔直属库哈拉海分库
    140 、黑龙江中储粮富裕直属库有限公司
    141 、中央储备粮齐齐哈尔直属库龙江分库
    142 、黑龙江中储粮富拉尔基直属库
    143 、中央储备粮牡丹江直属库
    144 、中央储备粮牡丹江直属库穆棱分库
    145 、中央储备粮大庆直属库
    146 、肇州光荣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责任公司
    147 、中央储备粮鸡西直属库
    148 、中央储备粮鸡西直属库柳毛分库
    149 、中央储备粮鸡西直属库连珠山分库
    150 、虎林中储粮忠诚直属库
    151 、黑龙江中央储备粮创业直属库
    152 、黑龙江中央储备粮前锋直属库
    153 、黑龙江中央储备粮抚远直属库
    154 、黑龙江中央储备粮宝清直属库
    155 、中央储备粮汤原直属库
    156 、黑龙江中储粮宾县直属库
    157 、宾县宁远粮库
    158 、黑龙江中储粮讷河直属库
    159 、黑龙江中储粮肇东直属库
    160 、黑龙江中储粮萝北直属库
    161 、黑龙江中储粮宾州直属库
    162 、黑龙江中储粮五常直属库
    163 、黑龙江中储粮双城直属库
    164 、黑龙江中储粮双城韩甸直属库
    165 、黑龙江中储粮双城临江直属库
    166 、黑龙江中储粮双城五家直属库
    167 、黑龙江中储粮依兰直属库
    168 、黑龙江中储粮木兰直属库有限公司
    169 、黑龙江中储粮通河直属库
    170 、黑龙江中储粮甘南直属库
    171 、甘南县平阳粮库
    172 、甘南县兴隆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173 、黑龙江中储粮海林直属库
    174 、黑龙江中储粮佳木斯直属库有限公司
    175 、黑龙江中储粮香兰直属库有限公司
    176 、黑龙江中储粮绥化直属库有限公司
    177 、黑龙江中储粮海伦直属库有限公司
    178 、黑龙江中储粮勃利直属库有限公司
    179 、勃利县双河粮库有限责任公司
    180 、黑龙江中储粮林甸直属库
    181 、黑龙江中央储备粮浓江直属库
    182 、北安中储粮赵光直属库
    183 、黑龙江中央储备粮大兴直属库
    184 、黑龙江中储粮双鸭山直属库
    185 、中央储备粮敦化直属库
    186 、中央储备粮榆树直属库
    187 、中央储备粮长春直属库
    188 、中央储备粮四平直属库
    189 、中央储备粮吉林直属库
    190 、中央储备粮农安直属库
    191 、中央储备粮永吉直属库
    192 、中央储备粮白城直属库
    193 、中央储备粮白山直属库
    194 、中央储备粮龙嘉直属库
    195 、中央储备粮公主岭直属库
    196 、中央储备粮蛟河直属库
    197 、中央储备粮舒兰直属库
    198 、中央储备粮镇赉直属库
    199 、中央储备粮双辽直属库
    200 、中央储备粮通榆直属库
    201 、中央储备粮四平平东直属库
    202 、中央储备粮延吉直属库
    203 、中央储备粮辽源直属库
    204 、中央储备粮松原直属库
    205 、中央储备粮珲春直属库
    206 、中央储备粮梅河口直属库
    207 、中央储备粮柳河直属库
    208 、中央储备粮长春直属库分库
    209 、中央储备粮松原直属库分库
    210 、中储粮油脂蛟河直属库
    211 、吉林扶余中储粮直属库
    212 、榆树中储粮保寿粮库
    213 、扶余中储粮陶赖昭粮库
    214 、永吉县粮库
    215 、吉林市中心粮库
    216 、吉林磐石中储粮直属库
    217 、吉林白城国家粮食储备库
    218 、洮南市黑水粮食储备库
    219 、吉林四平国家粮食储备库
    220 、舒兰市粮库
    221 、辽源市东站粮库
    222 、吉林长岭中储粮直属库
    223 、吉林大安中储粮直属库
    224 、九台市沐石河粮食储备库
    225 、德惠市第三粮库
    226 、德惠市布海粮库
    227 、吉林龙井国家粮食储备库
    228 、吉林安图国家粮食储备库
    229 、榆树中储粮恩育粮库
    230 、吉林双阳新安粮食收储库
    231 、吉林双阳晟田粮食收储库
    232 、吉林省双阳粮食中心库
    233 、吉林双阳鹿乡粮食收储库
    234 、吉林双阳石溪粮食收储库
    235 、吉林双阳佟家粮食收储库
    236 、吉林双阳太平粮食收储库
    237 、吉林双阳土顶粮食收储库
    238 、吉林双阳齐东粮食收储库
    239 、吉林市西关国家粮食储备库
    240 、吉林市搜登站粮库
    241 、吉林市大绥河粮库
    242 、吉林市两家子粮库
    243 、吉林市缸窑粮库
    244 、吉林市杨木粮库
    245 、吉林市土城子粮库
    246 、吉林市东关粮库
    247 、吉林市太平粮库
    248 、农安华家粮食储备库
    249 、永吉县黄榆粮库
    250 、永吉县金家粮库
    251 、永吉县西阳粮库
    252 、永吉县大岗子粮库
    253 、永吉县一拉溪粮库
    254 、永吉县三家子粮库
    255 、永吉县北大湖粮库
    256 、吉林中储粮白城三和粮库
    257 、柳河县五道沟粮库
    258 、公主岭中储粮二十家子国储库
    259 、公主岭范家屯粮食收储库
    260 、吉林省伊通粮食中心库
    261 、吉林伊通景台粮食收储库
    262 、吉林伊通靠山粮食收储库
    263 、吉林伊通大孤山粮食收储库
    264 、吉林伊通小孤山粮食收储库
    265 、吉林伊通西苇粮食收储库
    266 、吉林伊通三道粮食收储库
    267 、吉林伊通七一七粮食收储库
    268 、吉林伊通地局子粮食收储库
    269 、蛟河市新站粮库
    270 、舒兰市莲花粮库
    271 、舒兰市平安粮库
    272 、舒兰市白旗粮库
    273 、吉林镇赉第一粮食收储库
    274 、吉林镇赉第五粮食收储库
    275 、吉林镇赉第四粮食收储库
    276 、吉林镇赉嘎什根粮食收储库
    277 、吉林镇赉沿江粮食收储库
    278 、吉林镇赉莫莫格粮食收储库
    279 、吉林镇赉建平粮食收储库
    280 、吉林镇赉东屏粮食收储库
    281 、吉林镇赉黑鱼泡粮食收储库
    282 、吉林镇赉大屯粮食收储库
    283 、吉林镇赉五棵树粮食收储库
    284 、吉林省双辽粮食中心库
    285 、双辽中储粮双山粮库
    286 、双辽中储粮新立粮库
    287 、双辽中储粮服先粮库
    288 、双辽中储粮兴龙粮库
    289 、双辽中储粮向阳粮库
    290 、双辽中储粮柳东粮库
    291 、乾安城西粮库
    292 、吉林梨树郭家店国家粮食储备库
    293 、梨树县梨树一粮库
    294 、四平市孤家子粮库
    295 、四平市叶赫粮库
    296 、前郭宝甸粮库
    297 、前郭县王府粮库
    298 、前郭县红旗粮库
    299 、前郭县额如粮库
    300 、前郭县丰收粮库
    301 、松原市哈拉毛都粮库
    302 、松原中储粮长龙国储库
    303 、汪清县天桥岭粮库
    304 、梅河口市红梅镇粮库
    305 、梅河口市义民粮库
    306 、柳河县安口镇粮库
    307 、柳河县圣水粮库
    308 、松原中储粮风华粮库
    309 、松原中储粮朝阳粮库
    310 、松原中储粮新民粮库
    311 、松原伯都粮食收储库
    312 、松原大洼粮食收储库
    313 、松原新城粮食收储库
    314 、松原前阳粮食收储库
    315 、吉林省粮食中心库
    316 、农安开安粮食储备库
    317 、吉林市大口钦粮库
    318 、吉林市河湾子粮库
    319 、吉林市江密峰粮库
    320 、吉林洮南铁东粮食收储库
    321 、吉林中储粮白城纯阳粮库
    322 、扶余中储粮长春岭粮库
    323 、吉林扶余新城局粮食收储库
    324 、磐石大旺粮食收储库
    325 、磐石呼兰粮食收储库
    326 、磐石取柴河粮食收储库
    327 、磐石富太粮食收储库
    328 、磐石黑石粮食收储库
    329 、磐石石咀粮食收储库
    330 、磐石明城粮食收储库
    331 、磐石松山粮食收储库
    332 、磐石红旗岭粮食收储库
    333 、磐石驿马粮食收储库
    334 、磐石三棚粮食收储库
    335 、磐石城郊粮食收储库
    336 、磐石细林粮食收储库
    337 、磐石官马粮食收储库
    338 、白城市第四粮库
    339 、洮南市蛟流河粮食储备库
    340 、洮南市洮安粮食储备库
    341 、洮南市安定粮食储备库
    342 、洮南市瓦房粮食储备库
    343 、洮南市聚宝粮食储备库
    344 、洮南市野马粮食储备库
    345 、洮南市西郊粮食储备库
    346 、洮南市二龙粮食储备库
    347 、洮南市万宝粮食储备库
    348 、洮南市大通粮食储备库
    349 、洮南市胡力吐粮食储备库
    350 、洮南市永茂粮食储备库
    351 、洮南市那金粮食储备库
    352 、洮南市福顺粮食储备库
    353 、洮南市向阳粮食储备库
    354 、辽源裕丰粮食收储库
    355 、吉林长岭东兴粮食收储库
    356 、吉林长岭利发盛粮食收储库
    357 、吉林长岭前进粮食收储库
    358 、吉林长岭东岭粮食收储库
    359 、吉林长岭三青山粮食收储库
    360 、吉林长岭八十八粮食收储库
    361 、吉林长岭太平山粮食收储库
    362 、吉林长岭三团粮食收储库
    363 、吉林长岭流水粮食收储库
    364 、吉林长岭永久粮食收储库
    365 、吉林长岭腰坨子粮食收储库
    366 、吉林长岭海青粮食收储库
    367 、吉林长岭新安镇粮食收储库
    368 、吉林长岭北正镇粮食收储库
    369 、吉林长岭永升粮食收储库
    370 、吉林长岭集体粮食收储库
    371 、吉林长岭三十号粮食收储库
    372 、吉林长岭前七号粮食收储库
    373 、吉林长岭巨宝粮食收储库
    374 、吉林长岭三县堡粮食收储库
    375 、吉林长岭光明粮食收储库
    376 、大安粮食中心库平安粮库
    377 、大安粮食中心库太山粮库
    378 、大安粮食中心库舍力粮库
    379 、大安粮食中心库联合粮库
    380 、大安粮食中心库两家粮库
    381 、大安粮食中心库龙沼粮库
    382 、大安粮食中心库烧锅镇粮库
    383 、大安粮食中心库大赉粮库
    384 、大安粮食中心库海坨粮库
    385 、吉林省前郭粮食中心库
    386 、吉林前郭新庙粮食收储库
    387 、吉林前郭塔拉粮食收储库
    388 、吉林前郭浩特芒哈粮食收储库
    389 、吉林前郭八郎粮食收储库
    390 、吉林前郭东三家子粮食收储库
    391 、吉林前郭套浩太粮食收储库
    392 、吉林前郭蒙古艾里粮食收储库
    393 、吉林前郭海勃日戈粮食收储库
    394 、吉林前郭白依拉嘎粮食收储库
    395 、吉林前郭图嘎粮食收储库
    396 、吉林前郭洪泉粮食收储库
    397 、吉林前郭查干花粮食收储库
    398 、吉林市乌拉街国家粮食储备库
    399 、吉林市九座粮库
    400、松原市松林粮库
    401 、吉林汇通粮食有限公司
    402 、吉林汇通粮食有限公司劝农粮库分公司
    403 、吉林汇通大屯粮库有限公司
    404 、吉林省金发粮库
    405 、吉林省磐石粮食中心库
    406 、吉林省大安粮食中心库
    407 、吉林省长岭粮食中心库
    408 、吉林省洮南粮食中心库
    409 、吉林粮食中心库
    410 、吉林省镇赉粮食中心库
    411 、吉林省扶余粮食中心库
    412 、中央储备粮沈阳直属库
    413 、中央储备粮大连直属库
    414 、中央储备粮台安直属库
    415 、中央储备粮营口直属库
    416 、中央储备粮大石桥直属库
    417 、中央储备粮丹东直属库
    418 、中央储备粮辽阳直属库
    419 、中央储备粮朝阳直属库
    420 、中央储备粮朝阳直属库喀左分库
    421 、中央储备粮兴城直属库
    422 、中央储备粮建昌直属库
    423 、中央储备粮鞍山直属库
    424 、中央储备粮海城直属库
    425 、中央储备粮阜新直属库
    426 、中央储备粮抚顺直属库
    427 、中央储备粮盘锦直属库
    428 、中央储备粮昌图直属库
    429 、中央储备粮昌图直属库宝力分库
    430 、中央储备粮开原直属库
    431 、中央储备粮建平直属库
    432 、中央储备粮朝阳竹林直属库
    433 、中央储备粮新民直属库
    434 、中央储备粮锦州直属库
    435、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双庙子直属库
    436 、中央储备粮东港直属库
    437 、中央储备粮营口站前直属库
    438 、中央储备粮老边直属库
    439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凌源直属库
    440 、中储粮鞍山千山直属库
    441 、中央储备粮黑山直属库
    442 、中央储备粮凌海直属库
    443 、中央储备粮昌图马仲河直属库
    444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大洼直属库
    445 、中储粮岫岩直属库
    446 、中储粮北方物流有限公司
    447 、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库
    448 、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油库
    449 、中央储备粮嘉兴直属库
    450 、中央储备粮慈溪直属库
    451 、中央储备粮温州直属库
    452 、中央储备粮衢州直属库
    453 、中央储备粮玉环直属库
    454 、中央储备粮湖州直属库
    455 、中央储备粮余姚直属库
    456 、中央储备粮舟山直属库
    457 、中央储备粮金华直属库
    458 、中央储备粮宁海直属库
    459 、中央储备粮丽水直属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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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伊期兰教人民三大节日屠宰自己食用牛羊免征屠宰税及放宽检验标准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伊期兰教人民三大节日屠宰自己食用牛羊免征屠宰税及放宽检验标准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一、免税手续:
(一)由回民团体出具介绍信,到该管区人民政府请领证明书,向设有宰牲场征收屠宰税的该区税务分局申请免税。
(二)自己食用牛羊,除免征屠宰税及检验费外,并准免征鲜牛羊肉的工商业税。
(三)未经申请核准免税者,仍按规定办法征收税费。
二、放宽检验标准:(略)



1951年10月16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安徽省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和《安徽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安徽省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和《安徽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安徽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安徽省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和《安徽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积极开展试点工作。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调动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增长,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公司、国有控股的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企业),其厂长、经理、董事长可以实行年薪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劳动、人事、财务等管理制度健全;
(三)依法缴纳税费和各项社会保险费;
(四)生产经营正常。
年薪制是以年度为单位,根据经营者的经营管理业绩和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确定其工资收入的制度。
国有企业的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实行年薪制,但其年薪的标准应当低于厂长、经理、董事长的年薪。具体标准由该企业厂长或者经理提出,董事会决定。
未改建为公司的企业实行年薪制,应当经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与企业规模和经营业绩相适应,与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先考核,后兑现;
(三)与企业的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相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劳动、经贸、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和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国有企业实行年薪制进行审查、考核和监督。
国有企业拟实行年薪制,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事先征求工会意见,设立股东大会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同级年薪制审查部门审查批准。
第五条 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年薪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奖励构成。
第六条 基本年薪以本企业当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依据企业规模加以确定。其标准为:
(一)大型及其以上的企业经营者,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二)中型企业经营者,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
(三)小型企业经营者,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
没有确定规模的国有企业,其经营者的基本年薪由年薪制审批部门参照有关标准确定。
第七条 效益年薪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确定。其标准为:
(一)完成或者超额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经营者的效益年薪按下列公式计算,但一般不超过本人当年的基本年薪。
效益年薪=经营者的基本年薪×(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1)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二)未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不得给予效益年薪。并应按照每减值1%,以经营者的基本年薪乘以一定比例的标准扣减基本年薪和风险抵押金。基本年薪全部扣完的,经营者按照职工年平均工资额领取本人工资;风险抵押金全部扣完的,应当于下一年的年初补足风险
抵押金,不予补足的,取消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资格。
第八条 考核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参照上市公司的会计制度执行。但必须剔除下列不是因企业经营效益而使净资产增减的因素:
(一)国家对企业增加的投资;
(二)国家专项拨款、各项建设基金投入;
(三)先征后返的税金和政府给予优惠等原因而增加的资金;
(四)按照规定进行评估、重估而增加或者减少的资金;
(五)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而增加或者减少的资金;
(六)接受捐赠;
(七)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依法应当剔除的其他因素。
第九条 企业经营业绩突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幅度较大的,给予国有企业经营者奖励。奖励的标准按照效益年薪的计算办法计算。
第十条 实行年薪制的国有企业经营者必须交纳风险抵押金。交纳风险抵押金的数额为:
(一)大型及其以上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交纳的数额为5至8万元;
(二)中型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交纳的数额为4至6万元;
(三)小型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交纳的数额为3万元。
风险抵押金一般为现金,也可以有价证券、房产抵押,但现金和有价证券的份额不得低于50%
交纳的风险抵押金必须在年薪制考核部门规定的日期交指定的银行存储,未经年薪制考核部门同意不得提取。经营者任期届满或者工作变动时经审计终结后返还。其中,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被扣抵的风险抵押金不得返还。
第十一条 基本年薪的80%分月以现金的形式预付。本年度终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经营者的全部年薪收入,并于次年的第一季度报年薪制考核部门。经审核批准后,经营者基本年薪的全部、效益年薪和奖励的30%至40%的部分,由企业以现金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经营者。
余下的效益年薪、奖励,股份制企业可以折算成股份为经营者持有;未实行股份制的企业可将其转为经营者的风险抵押金。
经营者年薪收入中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奖励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列支。
经营者取得年薪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在企业领取年薪以外的其他工资性收入。违者,年薪制考核部门应当责令其退还,并视情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经营者离任审计,应当在离任前进行。离任当年的年薪收入不得在未审计终结前支付。如离任审计时发现经营者在任期内的经营业绩与年度审计报告有出入的,经年薪制考核部门核定,经营者超出应得部分的收入应予追回。
第十四条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本办法所称内部职工持股(以下简称职工持股),是指职工认购所在公司的股份而成为股东的行为。
第三条 内部职工股可以由职工个人直接持有,也可设立职工持股会集中管理。
第四条 实行职工持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公司不得以职工是否持股、持股数量的多少来作为职工上岗、下岗的条件。
第五条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实行职工持股的,在改制时必须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其中,国有资产的评估结果须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
第六条 实行职工持股的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经营,维护持股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股权设置
第七条 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在不同行业和领域,区别情况,决定是否能够实行职工持股:
(一)金融、电力、交通、邮电、烟草等企业,原则上不实行职工持股;
(二)城市煤气、自来水、公交等公用设施领域,以及享有特许经营权或者特殊优惠的企业,可以有选择地进行试点;
(三)在基础产业以及对区域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的企业实行职工持股,必须经国有产权代表机构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四)其他企业,可由国有投资主体或者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根据实际决定实行职工持股。
连续两年亏损或者预期资本收益率低于银行同期利率的企业,是否实行职工持股,由职工通过大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实行职工持股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规模、经营状况和职工出资能力,提出职工持股方案(包括职工持股的总额、基数等),经企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国有产权代表机构认可后组织实施。
关系国计民生、确需由国家控股的公司,其股权结构必须经该公司的国有产权代表机构批准。
第九条 内部职工股的设置方式:
(一)设立为公司或者已改建为公司的,可以采取增资扩股的方式设置,也可以采取购买公司部分股权的形式设置;
(二)拟改建为公司的,可采取职工个人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作为发起人设置,也可以采取购买企业产权的形式设置。购买企业产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以购买企业产权的方式实行职工持股,一次付清认购款的,可给予不超过总价款10%的优惠。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长、经理持股额一般应当在职工平均持股额的5倍以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业务人员也可以多持股。

第三章 股份认购
第十一条 职工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股权:
(一)以现金出资。
(二)公司的科技成果转化后新增的税后留利,经科技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划出一定的比例折成公司股份,奖励给该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者。
(三)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将经营者的部分或者全部年薪折成股份。
(四)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将原企业的工资基金结余按照职工贡献大小、责任轻重、工龄长短分配作职工入股的股金。但被分配的部分不得超过工资基金结余总额的70%。
以企业职工工资基金结余分配的股金,可以按股分红、表决,但不得转让、继承。
(五)以其他合法的形式取得股权。
第十三条 实行职工持股的企业,应当制定职工购股办法。
第十四条 职工购股程序:
(一)职工提出购股申请;
(二)根据职工购股办法确定个人持股额度;
(三)公布职工持股额度;
(四)办理购股手续;
(五)公司给持股职工签发出资证明或者股权证明书;
(六)公司将职工持股名册上报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持股职工以其出资额或者所持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章 股权转让及利润分配
第十六条 允许职工持有的股权在本公司内部转让,转让的价格依照本公司每股净资产及收益状况确定。职工股权转让后,应当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内部职工股股权转让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由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会)制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十七条 职工持股原则上不得退股。但遇持股职工调出、辞职、退休、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死亡和被公司除名、辞退等情况,可依照公司章程或者职工持股会章程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实行职工持股的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不得采取保息分红的办法,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九条 鼓励职工将红利用于企业增资扩股。对将红利转作入股资金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职工持股会
第二十条 职工持股会是受持股职工委托,专门从事公司内部职工股权管理,并在持股职工授权范围内代理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维护持股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
第二十一条 职工持股会由持股职工以会员的身份加入,并联合组织成立。职工持股会可以依托公司工会。
第二十二条 职工持股会应制定章程,并依照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职工持股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持股职工入会的条件;
(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持股职工委托授权的办法和一般内容(如委托代表的股数、表决权等);
(四)职工持股会理事会的产生办法、职责和工作程序等;
(五)持股会的议事规则;
(六)持股会的经费来源;
(七)其他约定的事项。
职工持股会章程应报本公司和批准公司成立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职工持股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按其授权职工持股会代表行使股份的多少选举产生。理事会一般由3至5名理事组成,并以简单多数产生理事长1人。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得担任理事长。
理事会具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职工持股会的各项制度;
(四)负责职工股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收集、整理、反映会员的意见;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职工持股会可以授权理事会,向公司委派股东代表,参加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进入董事会、监事会,行使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集体控股、参股企业或者其他类型的公司、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经济体制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要素,是指:
(一)专利技术。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技术秘密。指通过研制或者以其他合法的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带来经济效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三)被授予品种权的动、植物新品种;
(四)被授予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
(五)其他类型的技术要素。
第三条 以技术要素参与生产经营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从企业事业组织的收益中对有关人员予以鼓励:
(一)将技术要素作价投资,折算成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二)增加工资;
(三)给予奖励;
(四)其他合法的鼓励方式。
第四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股东可以以技术要素作价投资。对作为出资的技术要素,必须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以技术要素作为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高新技术成果由省级以上科技行政主
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作价出资的,作价金额一般不应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5%,发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资一方为国有企业或者国家控股的企业,评估结果应经科技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第五条 合伙人可以以技术要素出资兴办合伙企业。对合伙的技术要素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六条 以技术要素作价出资、折算成股份参与收益分配,应当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或者签订协议予以约定。
第七条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实行科研人员的收入与岗位技能、工作业绩和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制度。
第八条 对科技成果的完成者或者成果转化者,由企业、科研院所视情采取下列一种方式从本单位收益中予以奖励:
(一)对职务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可以从该技术成果折算的股份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作为奖励,但奖励比例超过单位技术股份50%的,应当经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二)将前3年的职务技术成果转化的新增留利不超过10%的部分,作为技术积累折算成股份作奖励;如属高新技术成果提取的比例可以不超过前3年新增留利的20%;(前3年单位已经对其进行奖励的,改制时应当相应扣减技术积累额);
(三)职务技术成果作价、折算成股份,该技术成果实施后的3年内,可将不低于该技术成果60%的股权收益作为奖励;再后3年内,可将不低于该技术成果40%的股权收益作为奖励;
(四)从连续3至5年实施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作为奖励。奖励比例超过成果转化年新增留利20%的,应当经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股份制的企业,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在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实施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的报酬或者奖励,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第十条 对外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单位,应当从所得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科技人员,奖励比例超过所得净收入50%的,应当经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对完成该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奖励应当根据成果完成者或者实施者贡献的大小进行。对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贡献者,奖励的份额应当不少于奖励总额的50%。
第十二条 对技术要素可以参照有关标准摊入成本。属于高新技术成果可以加速摊入成本。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财政、税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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