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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证质量检查评定办法》和《福建省公证质量检查评定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0:52:14  浏览:92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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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证质量检查评定办法》和《福建省公证质量检查评定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证质量检查评定办法》和《福建省公证质量检查评定标准》的通知

闽司(2007)144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的公证质量检查工作,现将《福建省公证质量检查评定办法》和《福建省公证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三日



福建省公证质量检查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证质量检查评定行为,保证公证质量检查评定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证质量检查评定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公证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证管理职责,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公证质量进行检查、评定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行业组织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本辖区的公证质量检查评定活动。

第四条 开展公证质量检查应成立检查组,代表活动组织单位行使公证质量检查职权。

第五条 公证质量检查组织的成员由业务熟练、责任心强、无严重质量事故记录的公证员和公证管理人员担任。

第六条 公证质量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检查可采用全面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互相检查、个案检查等方法。采用全面检查方法检查的,受检范围包括各类型公证业务,受检公证事项的数量为每个公证员不少于50件或者每个公证机构不少于200件;采取其它方法检查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受检公证事项的范围和数量。

第七条 省司法厅或省公证协会在每年10月份组织全省公证质量检查。设区市司法局对辖区内的公证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质量检查。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可根据需要随时对所辖公证机构进行质量抽查。

第八条 公证质量检查的内容包括办证程序、法律适用、公证文书、公证档案、公证收费等方面。

检查可通过查阅案卷和相关材料、询问承办人和审批人、询问其他有关人员等方式进行。

公证质量检查评定按照《福建省公证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执行,司法部、中国公证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开展公证质量检查应填写公证质量检查登记表。登记表应载明被检查单位公证事项名称、公证书编号、承办公证员、审批人员、存在的质量问题、评分结果、检查意见、检查日期、检查人员等。

检查人员对质量认定存在分歧的,检查组应进行讨论后确定。

第十条 对公证机构的公证质量检查评定结果分为四个档次,即: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各级检查组织检查评定结果不一致的,以级别高的单位所作出的检查评定结果为准。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质量为优秀:所有受检卷宗合格,90%以上的受检卷宗为优秀;检查周期内没有错证、假证;没有公证质量投诉或虽有投诉经调查不属实。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质量为良好:所有受检卷宗合格,90%以上受检卷宗为良好;检查周期内受检公证事项的错证率不高于3‰;公证质量投诉属实的公证事项不超过2件。

第十三条 以上合格;检查周期内受检公证事项的错证率不高于1%;公证质量投诉属实的公证事项不超过5件。

第十四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公证质量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公证质量检查情况和结果应记入受检公证机构和人员的年度考核档案。

第十六条 公证质量检查中发现的错证、假证及其他不合格的公证事项,司法行政机关或公证行业组织应按照法定程序责令公证机构改正。

第十七条 公证质量检查结束后,检查单位要写出质量检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主要质量问题、对存在公证质量问题的文书及有关责任机构和人员的处理情况、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及改进措施。质量检查报告应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行业组织。

第十八条 公证质量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检查职责,对检查结果负责。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有义务接受和配合检查。

被确定为公证质量不合格的公证机构应当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公证机构对公证员的公证质量检查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但检查周期内被依法认定出具假证的公证员其公证质量应当评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公证质量检查评定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公证质量检查评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检查评定公证质量,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相关办证规则、公证文书制作规范以及与该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涉外、涉港澳台公证同时应当以国家政策及司法部、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第三条 公证事项的办证质量分为四个等次,即: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四条 办理公证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

(二)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

(三)适用法律正确,办证程序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

(四)公证书的内容、表述和格式均无瑕疵;

(五)公证卷宗归档符合要求;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特别要求。

第五条 公证质量检查评定实行个案评分法。每件公证事项设定总分100分,其中,办证程序方面40分,适用法律方面40分,公证文书和卷宗方面20分。检查时对个案存在的问题逐项扣分,所扣分值之和不超过该项总分。但办证程序或适用法律出现严重问题的,应当直接被认定为不合格公证事项。

第六条 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等次;得分在75分以上不满90分的,为良好等次;得分在60分以上,不满75分的,为合格等次;得分不满60分的,为不合格等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公证事项:

(一)没有任何材料能够表明当事人申请公证的;

(二)没有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不能够清楚反映当事人身份的基本情况的;

(三)代理人代为申办以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为内容的公证事项而没有代理资格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的,或者由代理人代为申办依法应当由当事人亲自申办的公证事项的;

(四)居住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等重要公证事项,其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或认证机构证明的;

(五)没有经当事人确认的公证活动记录或法律后果告知材料,或者经公证的民事行为存在严重缺陷而未履行告知义务的;

(六)主要证明材料欠缺或者不符合要求,不足以证明公证对象的真实性;

(七)应当审批的公证事项,公证书签发稿、审批表均无审批人审批、签发或者自办自批的(但按规定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除外);

(八)遗嘱公证由一名公证员办理,又没有见证人或见证人不符合要求的;

(九)证明合同、协议、委托、遗嘱等法律文书上当事人签名或印鉴,相应法律文书上没有当事人的签名或印鉴的;

(十)违反《公证法》第三十一条,对规定不予办理公证的申请给予公证的;

(十一)适用法律错误,影响公证事项合法性的;

(十二)为不合法的公证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十三)其他严重违反办证程序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第八条 已经按法定程序确认为错证、假证的,直接定为不合格公证事项。

第九条 公证事项办证程序方面,存在下列情形的,扣分:

(一)公证申请表填写不齐全、不规范或流于形式,或者申请人、代理人身份混淆的,扣2分。

(二)受理公证申请后,未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单的,扣1分;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没有在回执上签收的,扣1分。

(三)受理公证申请后,未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或未记录归档的,扣4分;告知内容不详细的,扣2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有疑义,未进行核实的,扣10分;虽经核实但核实不当的,视情况扣3-8分。

(五)部分次要证据材料欠缺,或主要证据材料不很规范,但能够认定证明对象真实性的,扣2-4分。

(六)公证活动记录制作不规范的,扣1-5分。

(七)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公证文书的,扣10分。

(八)没有发送公证文书的,扣8分,公证书领取回执填写不规范的,扣5分。

(九)现场监督类公证事项超过期限发送公证书的,扣5分。

(十)有其他违反办证程序情形的,视情况扣1-10分。

第十条 公证事项适用法律不全面的,扣10-20分;公证事项适用法律不当,但不影响公证事项合法性的,扣20-30分;公证事项适用法律不当,直接影响公证事项合法性的,按本标准第七条第十一款处理。

第十一条 在公证文书制作方面,存在下列情形的,扣分:

(一)公证书格式不符合规定,证词内容与实际情况(如签名、盖章、捺指印)不一致,引用法律文件名称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扣5-10分;

(二)被证明文书应当采用打印件但未打印的,扣3分;

(三)公证书用纸规格、打印格式或字体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扣2分;

(四)公证书上当事人姓名、法人名称错误或数字、日期不准确的,扣2-5分;

(五)应当采用要素式公证书的公证事项未使用要素式公证书的,扣8分;

(六)公证书无公证员签名章或公证处印章的,扣10分;

(七)应当贴照片但未贴照片的,扣5分;

(八)公证书有挖补涂改或修改处未加盖公证处校对章的,扣5分;

(九)公证处落款名称以及落款日期书写不规范的,扣3分;

(十)公证书出证日期与审批日期不一致或与现场监督宣读公证词的日期不一致的,扣3分;

(十一)公证书译文错误(指公证处自己翻译)的,扣3-8分;

(十二)有其他违反公证文书制作规范情形的,酌情扣1-10分。

第十二条 在公证文书归档方面,存在下列情形的,第(一)至第(八)项每项扣1分:

(一)卷宗封面内容填写不全,公证事项及档案保管期限划分不准确;

(二)没有内卷目录或内卷目录填写不齐全;

(三)卷内证据材料为复印件的,未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和审核日期及核对人签名;

(四)反映公证活动情况的文书用纸规格不符合要求;

(五)台湾出具的公证书没经省公证协会核对;

(六)立卷人、检查人没有签名或盖章;

(七)备考表填写不全;

(八)封底没有按规定封签;

(九)其他违反公证档案管理规定的情形,视情形扣1-5分。

第十三条 本标准由福建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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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的个人来文机制

孙倩

摘要:个人向条约监督机构申诉是现代人权领域的一个重要发展。在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中,个人来文机制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有若干个人权条约建立了这一制度,其中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个人来文制度是通过公约监督机构的工作得以运作。人权事务委员会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的实施机构,它主要从事三方面的工作:审议缔约国报告、做出一般性意见和受理个人来文。人权事务委员会通过审议个人来文,对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由于某些原因,人权事务委员会在个人申诉机制中的作用发挥的有限,其工作面临挑战。
关键词:监督机构,人权事务委员会,个人来文,

承认个人人权包括在国际法的内容中,承认国际审判或监督机构可以受理个人关于人权受到侵犯的申诉,是长期以来意识形态领域、社会和政治领域演化的结果。1977年成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是这种演化中的里程碑。 人权事务委员会是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设立的条约监督机构,自成立以来,在促进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尤其是通过对个人来文的受理。但由于《公约》没有授予人权事务委员会进行管辖的强制权力,没有对其做出的裁决赋予有法律拘束力的性质,使得人权事务委员会在个人来文机制中作用的发挥受到限制。

一、个人来文机制的概况
《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了个人来文制度,个人来文制度是缔约国政治妥协的产物。但只有缔约国加入《议定书》时,委员会才有权受理声称该缔约国侵犯《公约》所保护的个人权利的来文。议定书条款在规定该制度时采取了审慎的态度,采取“来文”的措辞而不是“申诉”,对委员会就来文做出的决定只是“意见”而不是“判决”,表明了委员会不是司法机构,也不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职权。根据议定书第1条,委员会有权接受并审查缔约国管辖下的个人声称为该缔约国侵害公约所载任何权利的受害者的来文。如果向委员会提交来文的个人不能自认自己是或适当代表依《公约》所享受的权利遭到侵犯时,该来文不予受理,如第816/1998号来文(Tadman诉加拿大)正是基于这项理由而被宣布为不予受理的。在有些情况下,声称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并不了解向委员会申诉的程序和格式,这就需要律师的帮助。这点委员会是允许的,但律师必须证明他们得到真正受害者请其作为代表的授权或有具体情况证明阻止律师得到此种授权,或鉴于律师过去与据称受害者之间的密切关系,可以正当地假定受害者实际上授权律师向委员会提交来文。当然,代理人不一定是律师,如果声称受害的人不能亲自提交来文,委员会可以受理由另一个人代为呈交的来文,但必须证明他或她是上述受害者的代理。凡与声称其权利受到侵害者无明显联系的第三方不得送交来文。 委员会收到个人来文后,6个月内被控违反公约的缔约国应书面向委员会提出解释或声明,说明原委。《公约》第3条规定,如果被认为是滥用此项呈文权、或不符合公约的规定者,委员会将不予受理。为了防止有人滥用来文机制,《议定书》规定来文应具名。根据《公约》第5条,委员会不得审查任何个人来文,除非已断定:同一事件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或该个人对可以运用的没有不合理拖延的国内补救办法悉已援用无遗。委员会应举行非公开会议审查个人来文,他们的来信和委员会关于个人案件的其他文件均予以保密。审查过程中,委员会参照该个人及关系缔约国所提出的一切书面资料并把提出申诉的个人和被指称侵害这些个人权利的国家置于平等的地位,每一方都有机会对方的论据提出意见。委员会尚不具备独立的实情调查职能,但委员会有义务审议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委员会认为:对个人的人权受到侵害的申诉只作笼统的驳斥是不够的。在审查各方提交资料的基础上,委员会仅就案件的是非曲直发表意见。到目前为止,委员会在审查个人来文时,没有寻求以被控违反公约的缔约国的口头辩论形式来补充书面材料,更没有证人证言。议定书对个人来文的程序及委员会如何处理可受理的个人来文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受理个人来文后,委员会必须决定公约缔约国是否侵犯了公约项下的权利并向关系缔约国及该个人提出其意见。对于委员会应采取什么样的形式提出其意见及这些意见的地位如何:建议性的还是有拘束力的,议定书没有相关规定,更没有受害个人如何获得补偿的规定。尽管如此,议定书确立的个人来文机制在某种程度上加强了对缔约国的监督力度。从个人来文机制的建立过程,我们可以看出许多公约缔约国畏惧并排斥此机构的建立,所以《公约》本身条款没有建立个人来文机制的规定,而是规定在晚于其后多年的议定书。因为议定书是任择性质的,所以缔约国有权选择接受或不接受议定书,只有当来文指控的国家是《公约》及其议定书的缔约国时,人权委员会才可以接受和审议这类来文。目前,很多人口大国,如中国,美国等不是议定书的缔约国。毫不奇怪,只要参加议定书是完全自愿的话,那么,这种情况就不会有所改变。

二、委员会对个人来文的裁决及目的
(一)、委员会对个人来文的裁决
个人来文程序首先要求呈送到委员会的来文所涉及的问题已经经过国内司法或行政程序的处理。因此议定书规定该来文者必须用尽可以运用的没有不合理的拖延国内补救办法。但委员会处理个人来文决不是国内司法或其他救济程序的延续,它是独立的程序。尽管委员会在它的处理意见中可能会要求关系国对侵权行为给受害人合理的补偿,但它不会再把案件发回关系国,也不会把它的意见直接送给关系国的国家机关,它只把处理的意见直接交给关系国。《公约》及其议定书没有在缔约国与人权事务委员会之间建立组织上的关系,同样其他人权条约建立的监督机构与缔约国之间也是相互独立的,不存在隶属关系。这些独立的监督程序与传统的审判或法院组织机构的区别是很明显的。首先从委员会的委员选择标准来看,《公约》第28条规定,委员应具有崇高道义地位和在人权方面有公认的专长,仅仅是建议缔约国考虑使若干具有法律经验的人参加委员会的有用性,但事实上委员会基本是由从事律师、法官或检察官的人员组成的。在每年三次的为期三周的会议日程外,委员们一般会继续从事他们初始的工作。尽管他们被要求是以个人身份而非政府代表的身份从事工作,但从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有些委员会成员还同时在其政府部门中担任职务。所以委员们或多或少还是会受到本国的一些影响,在具体的工作中可能维护其本国的利益。
委员会只接受书面形式的个人来文及关系国向委员会提出解释或声明的书面资料,尽管从议定书第5条(1)中并不能得出禁止口头程序的结论。  根据议定书第5条(3)的规定,所有审查个人来文的会议都是不公开的。审查个人来文时的程序过程,被委员会视为机密 ,尽管委员会在随后的“意见”中会对此详细叙述。委员会秘书处首先做出“意见”的初稿,然后交给会前工作组,工作组在修改后把它交给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委员会18个成员应全都出席会议以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有的成员确实不能到会的话应写出书面的赞成或反对意见。议定书没有规定委员会“意见”对缔约国的法律效力和救济措施。所有对委员会及其职能的条款规定都与国内法院对法官和司法程序的要求形成鲜明对比,如委员会审查案件的不公开性。尽管委员会与法院有根本不同的特征,但很明显,个人来文程序也是做出裁决的一种形式。从本质上说,它是独立专家裁决个人对缔约国侵犯条约规定的个人权利的控诉的过程,委员会专家依据个人来文中列明的事实和国家提出解释或声明中的事实或本委员会发现的事实,运用公约对有关权利的规定做出有利于一方的裁决。委员向关系缔约国提出裁决“意见”并提出对其侵犯公约权利所造成的伤害进行适当补偿的建议。但对具体人权问题缺乏后续行动。近二十年来,委员会为了使个人来文机制更接近典型的裁决体系而不断地对公约及议定书进行解释,如委员会认为,议定书没有规定委员会对个人来文处理决定对缔约国有拘束力并不意味着缔约国可以自由选择遵守或不遵守委员会的决定。缔约国有义务提供委员会决定中建议缔约国采取的补救措施,这一义务来源于公约和议定书的规定。是否能通过对议定书的修改的方式来规定委员会的决定对缔约国有拘束力以弥补议定书的不足,至少在目前还不能确定,因为这要取决于缔约国的意愿。
(二)裁决的目的
委员会通过个人来文的裁决程序要达到什么目的?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可以考虑一下国内裁决程序设立的目的:法院可以提供非武力解决争议的方式,可以使受到政府或其他个人滥用权利伤害的人获得补偿而且通过法院解决争议促进社会发展等等。当然,人权事务委员会不能实现上述任何目的,它不是国家体系的一部分,事实上与国家司法体系也没有关系。人权事务委员会的职能是对国家侵犯公约权利的行为做出裁决。无论如何,它仅能处理一小部分案件。在国家法律体系内,只有欧洲国家的宪法法院的工作更类似于委员会的工作。从委员会成立的目的来看,委员会可以行使其他类型的裁决机的三种功能的任何一种:(a)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案件做出公正判决、解释法律原则 (b)保护公约项下的权利(c)解释公约以使委员会与缔约国、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开展有效的对话与合作。虽然委员会与法院有根本的区别,委员会也可以像欧洲和美洲人权法院一样为人权法的解释与发展做出贡献。如前所述,委员会对人权案件的裁决很类似于欧洲国家的宪法法院,然而,不同的是委员会缺少正式授权和声望地位,基于此,它对普遍人权发展的作用会相应减弱,但这种差距会逐渐缩小。提高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可以提高它的裁决的影响力。公约及议定书都没有规定委员会的裁决对缔约国的拘束力,但由于委员会是公约的唯一监督机构,它的主要三个方面的活动也只与公约有关。即使是把公约纳入国内法的国家法院也不能像委员会一样对公约做出引起国际关注的解释。作为解释公约的一种形式,裁决比“一般性”意见更有优势,因为它来自于具体的争议,而“一般性意见”则很抽象。

三、委员会在个人来文机制中的作用及当前面临的挑战
委员会在促进和实施《公约》规定权利方面到底起了多大作用呢?委员会步履为艰的实践表明:在《公约》及议定书的起草阶段,起草者应该明确赋予委员会履行不同职责的权利并确定这些职责的目的。而且在叙述委员会的职责时应采用更强有力的文字,例如,《公约》可以规定授权委员会对缔约国依具体的方式“适用”公约,“实施”或“发展”公约规定的权利,也可以规定委员会可以通过在审议缔约国报告后作出的意见、向所有缔约国做出一般性意见及审查个人来文后的意见的方式详尽地解释公约规定的权利。事实上,起草者们没有这么做,导致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时常陷入困境。实践中,委员会解决困境的方式就是尽可能地少做评价,在必须做时就以极其谨慎的态度,采取谨慎的措辞。《公约》第40条以苍白无力的语言规定了委员会的功能和工作的程序。根据第40条,缔约国的定期报告交由委员会“审议”, 委员会应“研究”本公约各缔约国提出的报告,并应把它自己的“报告”以及“它可能认为适当的一般建议”送交各缔约国。《公约》议定书中有关个人来文的规定更能说明以上的问题。议定书第1条和第5条规定,委员会有权“接受”并“审查”个人来文;委员会举行“不公开 ”的会议审查个人来文;委员会应向关系缔约国提出其“意见”。但议定书的序言中明确地表明为了《公约》达成的目标和实施《公约》各项规定,授权委员会接受并审查个人来文,笔者认为由于议定书具体条款对委员会审查个人来文的规定限制太死,委员会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公约》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目的是有疑问的。委员会不是司法机构,也不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职权,它就个人来文做出的决定只是“意见”,对缔约国没有法律约束力。 人权事务委员会也没有自己的执行机构,这些意见要通过成员国得到落实。遵不遵守委员会的“意见”,完全取决于关系国的自觉,议定书本身没有规定任何防止关系国不遵守“意见”的有效措施。相比较《公约》规定委员会职责的无力的措辞,《公约》在规定缔约国的义务方面采取了强有力的语言,规定了直接的强制性义务。如,《公约》第2条在规定缔约国的义务指出:“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按照其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采纳为实施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保证任何一个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保证合格当局在准予此等补救时,确能付诸实施。” 然而,如果缔约国违反它应承担的条约义务该如何承担责任,是通过人权事务委员会还是由公约其他缔约国采取措施?《公约》没有明确的规定。事实上,尽管人权事务委员会是监督《公约》实施的机构,但由于委员会本身性质的局限性,它在强制缔约国履行义务方面没有起到应有作用。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外,其他公约也有类似情况存在,即公约规定了缔约国的严格义务,而监督公约实施的机制却在真正促进公约实施方面软弱无力。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实现《公约》规定的个人权利,防止缔约国违反《公约》规定的义务,应加强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监督力度,在一定情况下赋予人权事务委员会采取制裁措施的权利。
人权事务委员会是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成立的,它的三个方面的活动没有涉及其他人权公约及习惯法,但考虑到《公约》规定的权利范围和它的缔约国数目,它们并没有在多大程度上限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范围。《公约》规定的权利范围主要反映在五个大类的权利,缔约国对这五类的侵犯权利可能会通过个人来文的方式呈送到委员会。这五大类的权利是:第一:个人人身的权利,如生命权、免受酷刑、不得被任意逮捕或拘禁。第二:逮捕或拘禁等限制人身自由应符合合法的程序及剥夺个人自由时司法的公正。第三: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平等保护的原则。第四: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有权持有主张、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对这些权利的限制仅限于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第五: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公约》还有些条款不在上述归类的范围内,如《公约》第1条规定的“民族自决权”,委员会在其 “意见”中指出此权利不在个人来文的范围内,以及《公约》23条规定的有关家庭关系的权利 和第 27 条规定的基于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人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等。多年来,“自决权”等上述权利在国际和国内社会引起了包括政府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法院及学者、非政府组织等在内的广泛讨论,它们主要强调了实施这些权利的困难。其中大部分的困难也是实施其他权利所面临的问题。人权条约和各国宪法规定的权利范围,对确定一个社会的性质有重要作用。在这些条款中,它们以庄严的形式表达了人类崇高的理想。但是由于语言、文化的差异,不同文化背景的国家对这些权利时可能会有不同理解,这些权利自身产生矛盾或与政府言论矛盾就不可避免,如隐私权和言论自由、公正审判和新闻自由、平等保护和宗教自由及保护国家安全等。为了更好地实现公约的目标,统一解释各项权利的含义和它们之间的界限是有必要的,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在解释这些权利的同时还应该扩大缔约国在尊重、保护和促进这些权利的义务。当然,这些解释的工作应该由国际社会而非各缔约国国内程序来完成。长期以来,国际法从国家实践中发展了很多与大部分国家利益和行为有关的法律原则,如,外交特权与豁免、公海及专属经济区的航行权等。但国际人权条约及相关的国际法如维护和平的原则、武装冲突中的人道主义规则等的发展却与国际法发展的一般规律不一致。对大多数国家来说,人权条约规定的权利是它们追求的梦想,而不是它们现在的成就。它们的理想不是置身于政府行为之中,而是超越政府行为以上。

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及各国文化的差异是人权目标实现的障碍。国际裁判机关不可避免地对这一差距和它产生的紧张局势反映敏感。即使是拥有自由与民主传统的国家在,法院在判决涉及个人权利的案件时,也很少能得到政治支持。法院自由裁量的余地也相应地受到限制,至少是在做出指责和规制政府行为的判决时是如此。 与国内法院比较起来,国际人权机构面临更难以克服的文化和传统的差异,就这些差异的问题在国际社会中引起了文化的普遍性与相对性的讨论。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来说,它包括了从缔约国一致同意的禁止酷刑的条款(事实上很多国家都存在违反此条的行为),到争议激烈的权利条款,如男女平等或信仰平等,对言论自由或结社自由的限制,有关家庭的权利及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等。这正是《公约》给人权事务委员会带来的挑战,缔约国对一些权利的争论和理解的不一致,使得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处理个人来文时面临很大困难。《公约》个人来文程序的严格性也说明了这一问题。人权事务委员会在成立后的15年里,共处理了有关36国的468件申诉,接受率仅为3%,而欧洲人权监督机构接受个人申诉的比例为50%。 另外,随着来文数目的增加,处理来文的专业人员的减少;越来越多的来文是以现有专业人员无法掌握的文字提交的;工作人员抽不出人力来寻找资源和人力支持委员会对违反行为的案件采取后续行动等等都是委员会在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目前,虽然国际社会已制订大量的人权文件,但在人权规范与人权理想的实现仍取决于政治意愿的今天,这些普遍性的文件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但可喜的是大部分国际人权公约成立了监督机构,这是半世纪前人权运动的成果。尽管这些机构有自身的不足,但起码比仅靠宣言性的文件来保护人权的方式更进步,为我们促进人权发展提供良好开端。随着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议定书》的国家数目日益增多及缔约国对委员会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影响力完全有可能具有普遍性。通过公约的解释和加强与缔约国的对话与合作,人权事务委员会也将会在保护公约权利方面扮演重要角色。

参考书目:
1:杨宇冠著:人权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美]杰克.唐纳里:《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3: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编写:《国际人权法教程》第二卷(文件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UN Human Rights Facts Sheet (1991) N0.15 on ICCPR and the HR Committee

6:Opsahl.T,“ Human Rights Committee”, The United Nations and Human Rights: A Critical Appraisal (ed, P.Alston), Oxford, 1992,
7:T.Buergenthal, “Human Rights Committee”, The United Nations and Human Rights: A Critical Appraisal (Ed, P.Alston), 2ndedn, Oxford, 1999, at Section V (A).
8:H.Steiner and P.Alston,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in Context: Law, Politics, Morals, Oxford, 1996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道结算中心结算会计基本规定》和《铁道结算中心结算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道结算中心结算会计基本规定》和《铁道结算中心结算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




各铁路局,工程、建筑、中车、物资、通号总公司:
为规范各级铁道结算中心结算会计工作,现将修订后的《铁道结算中心结算会计基本规定》和《铁道结算中心结算办法》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部结算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级铁道结算中心(简称中心)的结算会计工作,依据铁道部《关于加强铁道结算中心管理的若干规定》(铁资金〔1999〕12号)和有关会计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部批准设立的地区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办理结算会计业务,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中心结算会计以货币为计量单位,对在中心开户的内部单位(以下简称内部单位)间的经济往来及其通过中心开户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与路外单位以及未在中心开户的内部单位(上述两类单位以下简称非内部开户单位)间的经济往来业务,进行完整、连续、系统的核算和监
督。
核算。对中心经办的内部结算业务进行计算、记录、分类、汇总,提供准确、完整、连续、综合的结算会计信息,为中心财务会计提供结算业务的明细核算资料。
监督。以铁路内部货币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对结算会计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督,保证结算会计事项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结算会计的任务
(一)依据会计法规和有关规定,为内部单位办理结算业务。
(二)为中心财务会计、资金管理部门及中心领导提供结算会计信息。
(三)监督内部单位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 结算会计管理
第五条 结算会计岗位及业务分工
中心结算会计分为:接柜、记帐、复核、联网管理、票据交换、保管、系统操作、业务主管八个岗位。
(一)接柜
负责受理客户送来的各项单据,审核凭证内容,核对预留印鉴,业务处理完毕,及时将回单交客户;负责客户有关业务的咨询及查询工作;发放及出售结算凭证;办理开销户手续;客户对帐单临时打印。办理结算备用金业务的中心,接柜岗位还须负责备用金的收取和支付。
(二)记帐
负责对柜台受理的凭证和经银行往来提入、提出的凭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三)复核
负责对记帐员录入的凭证进行复核,核对备用金付款业务及大额付款业务印鉴;打印有关记帐凭证或凭证清单;当日票据整理、登记并及时移交到保管岗位。
(四)联网管理
负责联网结算业务的落地处理、联网往来业务的核对等工作,打印联网结算有关凭证。
(五)票据交换
负责中心预留银行印鉴之一的保管和使用;负责核对提出票据及打印票据交换清单;制作批量及实时交换的银行付款凭证,与银行进行票据交换;核对银行提入票据并负责其印鉴审核;登记票据交换簿;及时处理银行结算备用金及实时业务。
(六)保管
负责中心内部以各种介质存储的会计数据、空白结算凭证、记帐凭证及其他单证的保管,办理重要单证的出、入库手续。办理备用金的中心,还须每日将保管的库存备用金与备用金日记帐核对。
(七)系统操作
负责计算机的开、关机及系统日常维护管理;打印分户余额表、每月会计帐表及对帐单;及时备份业务数据。
(八)业务主管
负责结算业务的组织及监督;中心预留银行印鉴之二的保管及使用;结算会计用章用途分配及使用登记;审核客户开、销户资格;系统业务参数管理;每日内转业务机器发生额与手工核对;每日与银行余额核对,监督中心银行存款动态;大额支付管理;冲帐、调帐等转帐凭证填制;结
息日分户帐积数和与所属科目总帐同期积数总额核对;对外提供报表审核;帐实的定期与不定期核对;重要事项的报告。
第六条 结算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一)结算会计部门独立行使职能,对结算业务活动实施管理和控制。
(二)结算会计业务人员须分工明确,相互制约。各中心可以根据结算业务的实际情况进行分工,可以一岗一人、一岗多人或一人多岗,但同一笔业务的记帐和复核不能兼岗;重要单证、重要会计印章实行分管的原则;预留印鉴两枚及两枚以上的,不能一人保管。
(三)结算会计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轮岗的期限由各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四)各中心须根据本规定及结算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结算会计操作规程,对结算会计业务中每项业务活动的处理如票据审核、帐务处理、票据交换、凭证传递等操作程序,作出具体的规定,保证每一项业务必须由两个以上的人员办理,形成有效的业务处理的内部约束机制

第七条 结算会计核算要求
(一)结算会计工作一律采用部中心统一开发的《铁道资金结算及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处理业务。计算机打印输出和手工核算形成的会计数据信息、凭证、帐表等均为有效文件。
(二)办理备用金业务的中心必须钱、帐分管,有帐有据。
(三)系统的业务参数必须由业务主管根据系统和结算会计帐务组织的要求设立和维护。系统结算会计核算数据及资料须逐日备份。
(四)各项业务须实时、序时、连续处理。
(五)核算质量达到帐帐、帐款、帐据、帐实、帐表全部相符。
(六)数据录入必须由指定的操作员根据合法有效凭证办理,做到数据准确。
操作员不得擅自编制凭证上机处理,禁止无凭证依据进行数据录入。调整帐户信息必须根据结算会计主管人员签发的书面通知输入。收、付款业务,应同时录入对方单位相关信息。非操作员不得录入任何数据。
对外付款业务,先记分户帐,再记中心总户帐或同时记帐;内部单位收款业务,先记中心总户帐,再记内部单位分户帐或同时记帐;内部单位提备用金业务,先记分户帐,再付备用金;内部转帐业务,收、付款帐户同时记帐;联网清算代收款项,收妥入帐。
(七)结算会计核算必须经过复核。由系统自动生成的凭证(利息凭证、联网转帐凭证等),须指定专人复核份数、金额、列帐科目及平衡关系。
(八)接受稽核部门的事后监督。
(九)大额支付须及时通报中心有关人员。
(十)结算会计核算分为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日常业务处理通过凭证录入,系统自动完成结算会计的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
第八条 系统管理
(一)系统管理采取统一研制、分级维护。部中心负责系统的升级及版本更新工作,各级中心系统管理员负责本级及所辖中心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遇不能解决的问题,逐级上报解决。
系统管理员不得进行结算业务处理。
(二)中心实行系统操作权限管理制度,各类操作人员必须明确权限范围,严禁越权操作。系统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业务、技术培训。
(三)操作人员使用的密码须严格保密并经常更换,防止失密,离岗应退出有权操作界面。
(四)发生开销户、冲帐、调帐(发生额、余额、积数、利率等)、计息、查询或修改客户密码、挂失及取消挂失、冻结及解冻等业务,需进行系统操作的,均须根据会计主管人员的书面通知办理。
(五)系统联网业务处理时间由部中心统一规定。
第九条 结算会计凭证及管理
结算业务的会计凭证用于记录结算业务,明确经济责任,是作为记帐根据的书面证明。结算业务的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一)原始凭证
结算原始凭证是在结算业务发生时取得或编制的,用以记录结算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是中心办理结算业务的依据。结算业务的原始凭证包括银行票据、结算凭证和中心内部结算凭证及附件。
银行票据及结算凭证包括票据(支票、汇票、本票等),信汇、电汇凭证,托收承付凭证(含拒付理由书),委托收款凭证,特种转帐借(贷)方传票及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结算凭证如电信费、水电费及税费的专用单据等。
中心内部结算凭证及其附件种类如下:
1.内部收款委托书
内部收款委托书适用于中心内部单位向中心提交银行票据,委托中心通过银行收取款项的业务。
内部收款委托书一式二联,第一联为委托受理回单,第二联中心收妥记帐。
2.内部付款委托书
内部付款委托书适用于内部单位办理对外结算时,委托中心从其帐户支付款项的业务。
内部付款委托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委托单位回单,第二联中心记帐,第三联为委托单位存根。
3.内部委托收款凭证
内部委托收款凭证适用于同一结算网点内部单位间发生经济往来,且收款单位持有付款单位同意委托收款且承诺无承付期付款的协议或合同的结算业务。
内部委托收款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为收款单位的收款通知,第二联为中心记帐凭证,第三联为付款单位的付款通知。
内部委托收款凭证也可根据特定需要自行设计,报部中心审批后印制。
4.内部转帐支票
内部转帐支票适用于同一结算网点内部单位间发生经济往来且付款单位主动付款的结算业务。
内部转帐支票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办理业务单位的回单;第二联为中心记帐凭证;第三联为收款单位的收款通知;第四联为付款单位存根。
5.内部特种转帐凭证
内部特种转帐凭证适用于中心发生冲帐、调帐、退票、内部结算网络付款等业务。
内部特种转帐凭证的联次视具体需求决定。
6.联网内部委托收款凭证
联网内部委托收款凭证适用于非同一结算网点内部单位间发生经济往来,且收款单位持有付款单位同意委托收款且承诺无承付期付款的协议或合同的结算业务。
联网内部委托收款凭证一式二联,第一联为委托收款单位的回单,第二联为中心记帐、备查。
7.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
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适用于非同一结算网点的内部单位间发生经济往来且付款单位主动付款的经济往来结算业务。
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一式二联,第一联为付款单位的回单,第二联为中心记帐、备查。
8.内部托收承付凭证
内部托收承付凭证适用于非同一结算网点的内部单位间发生经济往来,收款单位发货或提供劳务后,委托中心向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由付款单位向中心承认付款的结算业务。
内部托收承付凭证一式二联,第一联为托收单位的回单,第二联为中心记帐、备查。
9.内部托收承付拒付理由书
内部托收承付拒付理由书适用于在内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承付期内付款单位拒付部分或全部款项的业务。
内部托收承付拒付理由书一式二联,第一联为付款单位的付款通知或回单,第二联为中心记帐凭证或全额拒付中心备查。
10.结算备用金支票
结算备用金支票适用于中心内部单位到中心提取备用金的业务。
结算备用金支票一式三联,第一联为中心记帐凭证,第二联为中心备查,第三联为提款单位存根。
11.结算备用金送款簿
结算备用金送款簿适用于中心内部单位将备用金交存中心的业务。
结算备用金送款簿一式三联,第一联为交款回单,第二联为中心记帐凭证,第三联中心备查。
12.定期存款证实书
中心内部定期存款证实书适用于内部单位在中心办理内部定期存款的业务。
内部定期存款证实书一式两联,第一联为中心留存,第二联为内部单位定期存款证明。
13.空白凭证领用单
空白凭证领用单适用于中心内部单位领购银行结算凭证或内部结算凭证的业务。
空白凭证领用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为领用单位付款通知,第二联为中心记帐凭证,第三联为中心会计记帐凭证。
14.其他
联网结算所需机制凭证格式由部中心统一规定,系统自动打印。
各结算中心如需上述以外的其他凭证,可根据需要自行设计、印制。
内部结算凭证的印制由各地区中心按照部中心统一格式内容,冠以不同中心的名称印制;需使用专用水印纸的内部付款凭证由部中心统一印制。内部结算凭证尺寸规格一律为9.5×18公分。
(二)记帐凭证
1.记帐凭证方式
结算业务记帐凭证按其编制方法采用复式记帐凭证,在一张凭证上集中反映一笔经济业务所涉及到的全部会计科目及其对应关系。
2.结算记帐凭证的处理
根据中心结算业务及系统的特点,结算业务的记帐凭证根据结算业务发生时取得的原始凭证,直接在系统中录入。
存档的纸制凭证原则上一律打印机制凭证或凭证清单,并附该张凭证或清单的原始凭证;一张原始凭证上能够反映出业务的全部会计科目及对应关系的,可以以单代证。
(三)重要单证的管理
1.中心内部付款凭证、内部定期存款证实书、印鉴卡及银行重空凭证均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2.各中心要建立重要空白凭证领用保管、登记制度,实行证、章分管分用,严禁空白凭证预先盖章备用。
3.各中心需通过系统对内部单位领用的银行票据及内部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登号、销号管理。内部单位销户时应收回未用空白凭证,并登记销毁。
4.各中心(营业网点)会计主管人员(主管领导)要定期盘点清查库存重要单证(每月至少一次),核对帐实,并在登记簿记录、签章。
第十条 各级中心内部单位办理结算业务时,结算票据及凭证原则上由中心负责传递,非特殊情况不由客户直接交换。内部传递的原则为先急件(实时)再一般,传递必须准确及时,手续严密,有交接记录。
第十一条 结算会计业务用章及管理
(一)结算会计业务用章的使用范围
1.预留银行印鉴
用于办理中心的有关结算业务,是中心在银行的预留签章。
2.受理章
用于中心受理内部单位提交的而未进行转帐处理的各种凭证的回单。
3.转讫章
用于已处理的转帐凭证、回单及其他结算业务会计凭证。
4.业务章
用于上述业务以外的重要单证。
(二)结算会计业务用章的管理
1.结算会计业务用章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部中心负责受理章、转讫章及业务章的设计。地区中心负责受理章、转讫章及业务章的刻制及其他章的设计、刻制。
2.各中心须建立结算会计业务用章保管、使用登记簿,并由结算会计主管人员保管并监督使用。
3.结算会计业务用章采取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的办法。各会计用章启用及停用时,必须由使用人员在结算会计业务用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签章,遇人员调换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4.各种结算会计业务用章须严格按规定的用途及范围使用。可指定每一枚业务用章的特定用途。重要业务用章使用人员离开岗位时须作到人离章收,不得私自授受结算会计业务用章。
第十二条 结算存款占用费计算
对结算存款占用费的计算范围、费率和计算出的金额须认真复核,加强检查,保证计算及转付正确。
(一)内部单位存款(包括客户结算款及客户定期存款)占用费
1.应转付各内部单位的占用费,一律转帐支付,并打印结算存款占用费通知单。
2.占用费计算及支付时间比照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二)联网结算往来资金占用费
1.联网结算往来资金占用费的计费时间及费率与客户结算存款占用费一致。
2.联网结算往来资金占用费由付款方计算并于结息日主动通过内部转帐付收款方。
3.联网结算轧差时间及轧差资金占用费率由部中心统一规定。
4.联网结算轧差资金占用费由收款方计算,并填制内部特种转帐凭证向付款中心办理收款,付款中心核对无误后付款。
第十三条 错帐冲正
(一)同一结算网点业务:中心在帐务处理时发生错误,未复核前记帐员可直接修改记帐凭证;复核后(当日、日后、月后及年后)的业务,按下述办法进行冲帐:
1.串户。
(1)收款单位串户:填制借方为应冲销帐户、贷方为正确帐户的凭证冲正。
(2)付款单位串户:填制借方为正确帐户、贷方为应冲销帐户的凭证冲正。
2.凭证金额或科目错误。先填制一张与错误凭证相同的红字凭证,冲销原错误凭证,再填制一张正确凭证补记原业务。
因错帐冲正而影响帐户积数的,应根据凭证上注明的积数,同时调整帐户积数。
(二)联网结算业务:
1.联网结算帐户错误,先由错收款项的中心将款项原数退回,付款中心再另填写一张正确凭证。
2.联网结算金额错误,多收时由多收款项的中心将多余款项主动退回,少付时由付款中心补付。
(三)凡错帐冲正必须在冲正凭证及原始凭证上详细注明错帐日期、冲正日期及原因。
(四)所有错帐冲正凭证,必须经结算会计主管人员审查签章后办理。
第十四条 帐簿结转
(一)日结。每日营业终了,人工操作系统进行帐户结转。
(二)月结。每月最后一工作日营业终了,日结后进行月结的操作。
(三)年结。每年最后一工作日营业终了,月结后做年结。
第十五条 帐簿装订
系统打印出的明细帐、分户帐、总帐等须进行装订。
(一)内部单位存款余额表须逐月装订,封面注明中心名称、帐簿名称、起止页码、起止时间、装订人签章、会计主管签章。
(二)其他科目及分户明细帐、总帐按年打印装订,封面注明中心名称、帐簿名称、起止页码、起止时间、装订人签章、会计主管签章。
(三)按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移交。
第十六条 根据中心管理需要,结算会计须出具如下结算会计管理报表:
(一)结算资金日报表。根据结算会计所设会计科目,按日编制。
(二)科目余额平衡表。每日营业终了,编制此表,作为当日记帐凭证附件。
(三)中心内部往来明细表。每日营业终了,编制此表,作为当日记帐凭证附件。
(四)联网结算明细表。每日联网结算业务终了,编制此表,作为当日记帐凭证附件。
(五)业务状况统计表。每日营业终了,编制此表,作为当日记帐凭证附件。
(六)帐户余额表。逐日打印,按月装订,结算部门留存。
(七)断号统计表。每日营业终了,编制此表,作为当日记帐凭证附件。
(八)结算会计人员岗位分工情况表。每年年初或结算会计人员及岗位发生变动时编制此表。

第三章 结算会计业务核算
第十七条 内部单位交存及提取现金业务
此业务适用于银行在中心设立出纳柜台,办理中心内部单位的现金收付业务的模式。
(一)交存现金:内部单位将现金交银行,银行将款项记入中心总户帐,中心记入交款单位分户帐。
帐务处理: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分户。
(二)提取现金:内部单位先在中心办理付款手续,再在银行提取现金。银行从中心总户帐中支付此款项并付现金给内部提现单位。
帐务处理:银行逐笔登记中心总户帐时:借记分户,贷记银行存款;如果银行每日一次或几次汇总登记中心总户帐时,中心首先记分户帐:借记分户,贷记提出票据,汇总支付银行提现款项时,再借记提出票据,贷记银行存款。
第十八条 备用金业务
此业务适用于银行未在中心设立现金柜台,由中心办理其内部单位的交存及提取备用金业务的模式。
(一)交存备用金:
内部单位先将备用金交中心,再由中心统一交银行。
帐务处理:各单位交存备用金时:借记备用金,贷记各分户;中心将备用金交存银行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备用金。
(二)提取备用金
中心使用现金支票到银行提取备用金,各内部单位使用内部备用金支票到中心提取备用金。
帐务处理:中心到银行提取结算备用金,借记备用金,贷记银行存款;各内部单位到中心提取结算备用金时,借记分户,贷记备用金。
第十九条 中心内部单位与非内部开户单位间的经济往来结算业务
(一)收款业务
内部单位主动委托中心通过银行收款时,可使用“内部收款委托书”。
中心内部单位与非内部开户单位发生经济往来时的收款业务表现为:电、信汇汇入款,委托收款,托收承付款,同城通存款,收入支票,本票及汇票款,退票款及汇票余款退回等。发生上述业务时,银行将款项记入中心总户帐,中心再记入收款单位分户帐。
帐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各分户。
(二)付款业务
内部单位主动委托中心通过银行付款时,可使用“内部付款委托书”。
中心内部单位与非内部开户单位发生经济往来时的付款业务表现为:电、信汇汇出款,承付委托收款,承付托收承付款,通兑款,转帐支票付款,办理银行汇票缴纳税款等。发生上述付款业务时,中心首先在内部单位分户帐内划款,银行再在中心总户帐内划款。
帐务处理为:中心集中与银行交换票据并汇总付款时,分户首先付款,借记分户,贷记提出票据;中心通过银行集中汇总付款时,借记提出票据,贷记银行存款。
中心实时与银行交换票据并付款时,借记分户,贷记银行存款。
第二十条 中心内部单位间往来结算业务
(一)同一结算网点内转业务
同一结算网点内转业务适用的对象是发生经济往来的同一结算网点的内部单位。
1.内部委托收款
内部委托收款结算使用“内部委托收款凭证”。
办理内部委托收款业务时,收款单位填写“内部委托收款凭证”一式三联。第二联盖预留中心印鉴,连同付款单位承诺付款的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并送中心。中心审核无误,分别盖转讫章,第一联退收款单位作收款凭证,第二联中心记帐,第三联连同有关附件转付款单位作付
款凭证。
中心帐务处理:借记内部付款单位,贷记内部收款单位。
2.内部委托付款
内部委托付款结算使用“内部转帐支票”。
办理内部委托付款业务时,付款单位填写内部转帐支票一式四联。第二联盖预留中心印鉴,第四联留存,一~三联送中心或交收款人。
中心审核内部转帐支票无误,分别盖转讫章,第一联退付款单位作回单,第二联中心记帐,第三联转收款单位作收款凭证。
中心帐务处理:借记内部付款单位,贷记内部收款单位。
(二)联网结算业务
联网结算业务适用的对象是发生经济往来业务的非同一结算网点的内部单位。
各级结算中心与内部单位或各级结算中心之间发生经济往来,进行联网结算时,各级结算中心视同内部单位处理。帐号为本中心的代码编号,记帐科目为本中心与财务会计的往来科目(系统参数表设置)。
联网结算通过铁路内部结算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内部结算网)办理。
为付款单位开立内部帐户的中心为付款中心。
为收款单位开立内部帐户的中心为收款中心。
在内部结算网中,位于收款中心及付款中心之间,通过清算帐户办理(传递)代收、代付结算业务(信息)的中心为中转中心。
在内部结算网发送〔联网凭证〕(带〔〕的为系统打印凭证,下同)的中心的清算帐户,为往帐方清算帐户。
在内部结算网接收〔联网凭证〕的中心的清算帐户,为来帐方清算帐户。
1.联网内部委托付款
联网内部委托付款结算使用“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
办理联网内部委托付款业务时,付款单位填写“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一式二联。第二联盖预留中心印鉴送中心;中心审核无误,分别盖转讫章。第一联退付款单位作回单,第二联中心记帐,并将此委托付款信息逐级传递至收款中心。
中转中心将通过内部结算网收到的〔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分别盖转讫章,系统自动记帐,并将此委托付款信息逐级传递。
收款中心以通过内部结算网收到的〔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为依据,将款项从清算帐户划转到收款单位帐户,同时将通过内部结算网收到的〔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分别盖转讫章,一联转收款单位作收款通知,一联中心作记帐凭证。
付款中心帐务处理:借记内部付款单位,贷记来帐方清算帐户。
中转代收代付中心帐务处理:借记往帐方清算帐户,贷记来帐方清算帐户。
收款中心帐务处理:借记往帐方清算帐户,贷记收款单位。
2.联网内部委托收款业务
联网内部委托收款结算使用“联网内部委托收款凭证”。
办理联网内部委托收款业务时,收款单位填写“联网内部委托收款凭证”一式二联。第二联盖预留中心印鉴,连同付款单位承诺付款的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并送中心;中心审核无误,第一联盖受理章退收款单位作受理凭证,并将此委托收款信息依次传往付款中心,各级中心系
统自动作台帐登记,不作帐务处理。
付款中心收到收款中心的委托收款后,系统自动生成待转发的〔联网内部特种转帐凭证〕,如果付款单位存款足支,付款中心发送〔联网内部特种转帐凭证〕付款,否则选择自动退票。信息传递程序及各中转中心记帐方法与联网内部委托付款相同。
收款中心在内部结算网收到〔联网内部特种转帐凭证〕后,系统自动记帐,打印出的〔联网内部特种转帐凭证〕一联送收款单位,一联中心作记帐凭证(原联网内部委托收款凭证第二联作凭证附件)。
3.内部托收承付业务
内部托收承付业务使用“内部托收承付凭证”、“内部托收承付拒付理由书”等内部结算凭证。
办理内部托收承付业务时,托收单位填写“内部托收承付凭证”一式二联。第二联盖预留中心印鉴送中心;中心审核无误,登记台帐。第一联盖受理章退托收单位,并将内部托收承付信息传递至付款中心。付款中心将收到的〔联网内部托收承付凭证〕一联盖业务章登记台帐后转付款单
位签收。
如果承付期满付款单位未提异议,即为全额承付,付款中心根据〔联网内部托收承付凭证〕记帐联通过内部结算网发送〔联网内部特种转帐凭证〕,将款项依次划往收款中心。款项划付、信息传递程序及中心记帐方法与联网内部委托付款相同。
如果付款期满付款单位存款不足,则付款中心作退票处理。
如果付款单位部分拒付,付款单位填写一式二联“内部托收承付拒付理由书”,备注栏注明原托收号码。第二联盖预留中心印鉴交中心;中心审核无误,第一联盖转讫章退付款单位作付款通知,承付的款项划付、信息传递程序及中心记帐方法与联网内部委托付款相同,注销台帐。
如果付款单位全额拒付,付款单位填写一式二联“内部托收承付拒付理由书”。第二联盖预留中心印鉴送中心;中心审核无误,第一联盖业务章退付款单位,将拒付信息依次传递至托收中心;托收中心将通过内部结算网收到的〔联网内部托收承付拒付理由书〕一联盖业务章转托收单位
签收,一联中心备查。各中转中心注销台帐,不作帐务处理。
4.资金清算汇划
联网结算往来帐目须每日定时核对,核对时间以部中心规定为准。
联网清算轧差款项通过银行汇划。轧差时,帐务处理为将日常往来帐户的余额全部转入轧差清算帐户。
实际汇出或收到资金时,资金从轧差清算帐户支付或收入。汇出资金时,帐务处理为:借记轧差清算帐户,贷记银行存款;收到垫付资金时,帐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轧差清算帐户。
第二十一条 内部单位定期存款业务
(一)内部单位存入定期存款
内部单位在中心办理定期存款业务时,须提供内部定期存款申请书,并加盖预留中心或到期解付印鉴。定期存款款项收妥后,由中心开具内部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给客户,内部定期存款证实书必须由中心经办人员填写。
1.内部单位以中心内部转帐支票办理定期存款,余额足付,即进行帐务处理:借记客户结算款-分户,贷记客户定期款-分户;
2.内部单位存入他行支票,办理中心内部定期存款时,待款项收妥后帐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客户定期款-分户。
3.内部单位内部定期存款到期转存。帐务处理为:借记客户定期款-分户(原值),借记核算往来(占用费),贷记客户定期款-分户(原值+占用费)。
4.内部单位持现金到中心办理定期存款。现金收妥后,借记银行存款或备用金,贷记客户定期款-分户。
(二)还本付息
内部单位支取定期存款时,须交回定期存款证实书原件,中心据以记帐,定期存款证实书备查联做记帐凭证附件。如果本息转存中心,则借记客户定期存款-分户(本金),借记核算往来(利息),贷记客户结算存款-分户;如果本息转他处,则借记客户定期存款-分户(本金),借
记核算往来(利息),贷记提出票据(本+息),待付款时再借记提出票据,贷记银行存款。
第二十二条 各级中心应制定结算会计人员考核、奖惩办法。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勤奋敬业,长期保持帐务正确的结算会计人员;避免及发现重大事故或诈骗冒领案件,从而保护中心及内部单位资金安全的结算会计人员,由各中心给予表扬和奖励。
各级中心结算会计人员,因工作失职,违犯纪律,有章不循,不负责任,造成帐务错误,使中心或内部单位资金造成损失的,应区别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以及有贪污盗窃、索贿受贿行为的结算会计人员,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追究结算
会计主管人员及中心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部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1.铁道结算中心内部结算凭证附式
2.铁道结算中心结算会计业务用章附式

附1:

① 铁道结算中心 内部收款 委托书
-----------------
年 月 日
-------------------------------------------------
| |全 称| | |全 称| |
|付|----|---------|收|----|-----------------------|
|款|帐 号| |款|帐 号| |
|单|----|---------|单|----|-----------------------|
|位|开户银行| |位|开户中心| |
|-|---------------------|-----------------------|
|金|人民币 |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回
|额|(大写) | | | | | | | | | | | | |
|-|---------------------|-----------------------|
| |①支票( )张 | 上列款项已办理 |单
|附| ------ | |
| |②汇票( )张 | |
| | ------ | |
|件|③其他( )张 | |
| | ------ |结算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
-------------------------------------------------

② 铁道结算中心 内部收款 委托书
-----------------
年 月 日
-------------------------------------------------
| |全 称| | |全 称| |
|付|----|---------|收|----|-----------------------|
|款|帐 号| |款|帐 号| |
|单|----|---------|单|----|-----------------------|
|位|开户银行| |位|开户中心| |
|-|---------------------|-----------------------|结
|金|人民币 |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算
| | |-|-|-|-|-|-|-|-|-|-|-|-|中
|额|(大写) | | | | | | | | | | | | |心
|-|---------------------|-----------------------|记
| |①支票( )张 | 请办理收款。 |帐
|附| ------ | |
| |②汇票( )张 | |
| | ------ | |
|件|③其他( )张 | |
| | ------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
-------------------------------------------------
复核 记帐

① 铁道结算中心 内部付款 委托书 №
-----------------
年 月 日
-------------------------------------------------
| |全 称| | |全 称| |
|付|----|---------|收|----|-----------------------|
|款|帐 号| |款|帐 号| |
|单|----|---------|单|----|-----------------------|
|位|开户中心| |位|开户银行| |
|-|---------------------|-----------------------|
|金|人民币 |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回
|额|(大写) | | | | | | | | | | | | |
|-|---------------------|-----------------------|
| |①进帐单( )张 | 上列款项已办理 |单
|附| ------ | |
| |②信汇( )张 | |
| | ------ | |
| |③电汇( )张 | |
| | ------ | |
|件|④汇票委托书( )张 | |
| | ------ | |
| |⑤其他( )张 | |
| | ------ | 结算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
-------------------------------------------------

② 铁道结算中心 内部付款 委托书 №
-----------------
年 月 日
-------------------------------------------------
| |全 称| | |全 称| |
|付|----|---------|收|----|-----------------------|
|款|帐 号| |款|帐 号| |
|单|----|---------|单|----|-----------------------|
|位|开户中心| |位|开户银行| |
|-|---------------------|-----------------------|
|金|人民币 |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结
| | |-|-|-|-|-|-|-|-|-|-|-|-|算
|额|(大写) | | | | | | | | | | | | |中
|-|---------------------|-----------------------|心
| |①进帐单( )张 | 请办理付款。 |记
|附| ------ | |帐
| |②信汇( )张 | |
| | ------ | |
| |③电汇( )张 | |
| | ------ | |
|件|④汇票委托书( )张 | |
| | ------ | |
| |⑤其他( )张 | |
| | ------ | 内部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
复核 记帐

③ 铁道结算中心 内部付款 委托书 №
-----------------
年 月 日
-------------------------------------------------
| |全 称| | |全 称| |
|付|----|---------|收|----|-----------------------|
|款|帐 号| |款|帐 号| |
|单|----|---------|单|----|-----------------------|
|位|开户中心| |位|开户银行| |
|-|---------------------|-----------------------|
|金|人民币 |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额|(大写) | | | | | | | | | | | | |存
|-|---------------------|-----------------------|
| |①进帐单( )张 | 单位领导: |
|附| ------ | |根
| |②信汇( )张 | |
| | ------ | |
| |③电汇( )张 | |
| | ------ | |
|件|④汇票委托书( )张 | |
| | ------ | |
| |⑤其他( )张 | 经办人: |
| | ------ | 年 月 日 |
-------------------------------------------------
复核 记帐

① 铁道结算中心 内部委托收款 凭证 №
------------------
年 月 日
-------------------------------------------------
| |全 称| | |全 称| |
|付|----|-------|收|----|-------------------------|
|款|帐 号| |款|帐 号| |
|单|----|-------|单|----|-------------------------|
|位|开户中心| |位|开户中心| |
|-----------------------------------------------|
|委收|人民币 |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金额|(大写) | | | | | | | | | | | | |收
|-----------------------|-----------------------|款
|款项内容: |附单证张数: |通
|-----------------------------------------------|知
|备注: | 上列款项已办理。 |
| | |
| | 结算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
-------------------------------------------------

② 铁道结算中心 内部委托收款 凭证 №
------------------
年 月 日
-------------------------------------------------
| |全 称| | |全 称| |
|付|----|-------|收|----|-------------------------|
|款|帐 号| |款|帐 号| |
|单|----|-------|单|----|-------------------------|
|位|开户中心| |位|开户中心| |
|-----------------------------------------------|结
|委收|人民币 |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算
| | |-|-|-|-|-|-|-|-|-|-|-|-|中
|金额|(大写) | | | | | | | | | | | | |心
|-----------------------|-----------------------|记
|款项内容: |附单证张数: |帐
|-----------------------------------------------|
|备注: | 上列委托收款随附有关单证请予办理收款 |
| | |
| | 收款单位签章 |
-------------------------------------------------
复核 记帐

③ 铁道结算中心 内部委托收款 凭证 №
------------------
年 月 日
-------------------------------------------------
| |全 称| | |全 称| |
|付|----|-------|收|----|-------------------------|
|款|帐 号| |款|帐 号| |
|单|----|-------|单|----|-------------------------|
|位|开户中心| |位|开户中心| |
|-----------------------------------------------|
|委收|人民币 |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金额|(大写) | | | | | | | | | | | | |付
|-----------------------|-----------------------|款
|款项内容: |附单证张数: |通
|-----------------------------------------------|知
|备注: | 上列款项已按委托划入收款单位帐户 |
| | |
| | 结算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
-------------------------------------------------

① 铁道结算中心 内部转帐支票 №
---------------
年 月 日
-------------------------------------------------
| |全 称| | |全 称| |
|付|----|-------|收|----|-------------------------|
|款|帐 号| |款|帐 号| |
|单|----|-------|单|----|-------------------------|
|位|开户中心| |位|开户中心| |
|-|---------------------------------------------|
|金|人民币 |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额|(大写) | | | | | | | | | | | | |回
|-----------------------|-----------------------|
|用途: |附记: |
|-----------------------------------------------|单
| 上列款项已受理。 |备注: |
| | |
| 结算中心盖章 | |
-------------------------------------------------

② 铁道结算中心 内部转帐支票 №
---------------
年 月 日
-------------------------------------------------
| |全 称| | |全 称| |
|付|----|-------|收|----|-------------------------|
|款|帐 号| |款|帐 号| |
|单|----|-------|单|----|-------------------------|
|位|开户中心| |位|开户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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