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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昌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6:33:20  浏览:84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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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昌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昌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2〕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草的《南昌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已经2012年5月11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切实根据文件要求,抓好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南昌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南昌市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层次,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功能,切实增强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和抗风险能力,根据《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失业保险设区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6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市级统筹的基本原则

  1、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2、坚持建立责任分担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的原则;

  3、坚持采取部分统筹模式,全市统一政策、分级经办的原则;

  4、坚持规范基金运行和监督,确保基金使用安全、高效的原则;

  5、坚持逐步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和抗风险能力,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领取失业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作用的原则。

  二、市级统筹的组织领导

  成立南昌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如下:

  组 长:张鸿星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杨文斌 市政府秘书长

      朱敏华 市人保局局长

  成 员:刘卫东 市人保局副局长

      刘 鹏 市财政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刘卫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推动组织实施本实施方案中有关工作任务;负责县(区)、开发区(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培训工作;做好县(区)、开发区(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和基金的调查摸底工作;制定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各项业务操作和管理具体办法;总结全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开展经验。

  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是一项关乎民生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管委会)是失业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和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精心组织,全面做好失业保险工作。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在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认真进行基金核算和测算,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按照本实施方案做好从县级统筹向市级统筹的过渡,做到制度相互衔接、确保基金安全、实施工作稳定,确保我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稳步推进。

  市人保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市级统筹的实施时间

  自2012年7月1日起在我市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市本级和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稳步推进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四、市级统筹的实施模式

  采取部分统筹的模式,按照“市级预算、两级调剂、两级经办”的原则组织实施。市职工失业保险管理处(市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各县(区)、开发区(新区)的相关报表汇总并编制全市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决算,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市级统筹的基本内容

  南昌市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要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规范缴费基数和费率、统一确定失业保险待遇项目、统一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统一部署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统一失业保险人员社会化管理。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逐步统一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以及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和调剂,统一规范全市失业保险征缴、稽核、参保缴费记录、保险关系转移、申领资格审批、待遇计发、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业务经办流程。在失业保险业务操作计算机系统兼容许可的条件下,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数据管理,统一使用失业保险相关应用软件,逐步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业务数据库,并对失业保险数据动态监控。

  市本级及县(区)、开发区(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及《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核算,统一财务核算软件,按时编制统计、会计等财务报表并按时上报。

  六、市级统筹的基金筹集、管理

  1、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按照《社会保险法》、《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如实、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应将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中单位缴费部分纳入财政预算、个人缴费部分实行代扣代缴。

  2、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后,将建立南昌市失业保险调剂金,在依法确定统筹地区财政责任的前提下,按规定对市级统筹后出现的基金缺口进行调剂。

  3、县(区)、开发区(新区)仍保留市级统筹前历年滚存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作为市级统筹基金,继续留在县(区)、开发区(新区)失业保险基金专户,用于处理市级统筹前本级的失业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和弥补基金支付缺口。

  4、设立失业保险基金发放预警制度,按月进行动态分析监测。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后,市本级及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当年失业保险预算2个月的支出数额核定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备付金,当基金不足支付2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时,要及时报告同级政府(管委会),并上报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七、市级统筹的基金调剂

  1、从2012年7月1日起设立全市失业保险调剂金,作为市级统筹基金的过渡性资金。市本级、县(区)、开发区(新区)按当年实际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的10%按季上交省失业保险调剂金。县(区)、开发区(新区)按当年实际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的30%上交市调剂金,实行单独建账、单独管理。失业保险调剂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的规定执行。

  2、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根据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将应上交的失业保险调剂金从同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上交到上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上级财政应把失业保险调剂金与市本级失业保险基金分科目核算,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3、市级统筹基金实行缺口调剂与完成失业保险目标任务相挂钩的调剂机制,不出现支付缺口的不予调剂。调剂金的下拨与失业保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挂钩,未完成当年失业保险目标任务而出现的缺口,由县(区)、开发区(新区)承担。

  4、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后,市、县(区)、开发区(新区)失业保险基金当年如出现发放缺口,先使用同级的历年滚存结余基金。仍有缺口的,可向市级申请调剂,市级从发生缺口的市、县(区)、开发区(新区)历年累计上缴的市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中调剂;如还有缺口,市级向省级申请调剂,省级将发生缺口的市、县区上交的省级调剂金全部返还用于调剂;调剂后再有缺口的,缺口部分则由省级调剂金、市级调剂金和发生缺口的市、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按照2︰3︰5的比例分担,予以调剂解决。

  八、失业保险费征缴的激励机制

  1、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建立失业保险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待遇支付等各项工作考核机制,坚持与工作实效挂钩的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失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管理费用。

  2、每年市政府与市人保局及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签订失业保险参保和基金征缴责任书。凡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其差额部分由同级政府补足。根据赣府厅发[2011]69号文件精神,对超额完成省、市下达失业保险基金征缴额的,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奖励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定的激励经费。

  九、市级统筹的管理

  1、根据政事分离的原则,由市、县区(开发区、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行政管理工作,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具体业务经办工作。市、县区(开发区、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基金的监管。

  2、市、县区(开发区、新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能力建设,充实业务经办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做好业务培训,努力提高经办机构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3、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要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县级统筹向市级统筹的过渡衔接工作,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妥善解决失业保险统筹层次中的问题。对涉及到市级统筹前县级统筹中的问题,仍按县级统筹的责任机制解决。

  十、其他事宜

  本实施方案未涉及的其他有关问题,按《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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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改革省对市州转移支付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湘政办发[2002]2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农村税费改革省对市州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制定的《农村税费改革省对市州转移支付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六月七日


农村税费改革省对市州转移支付办法

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
(二00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为顺利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根据中央农村税费改革有关精神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通知》(湘发[2002]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转移支付的原则
农村税费改革后,对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出现的政策性收支缺口,在各地精简机构人员、调整支出结构。节减经费开支的基础上,省财政将通过转移支付办法给予适当补助,以维护乡镇基层政权组织正常运转和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和农村经济发展。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范的原则。对现行乡镇开支项目和标准进行合理界定,选取相关客观因素,按照统一规范的公式测算各市州所属乡镇、村标准支出需求。
(二)公开公正的原则。转移支付测算方法和考虑的客观因素公开;按照各地财政困难程度合理确定省对市州的补助。
(三)适当照顾的原则。省对少数民族地区和特殊困难地区等给予适当照顾。
二、转移支付额的确定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额根据税费改革前各市州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乡村道路修建、民兵训练、农村教育集资与村级基本支出等统计数据,按照因素法核定各市州上述各项经费开支的标准需求和税费改革后收入减少额以及省对市州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某市州转移支付额=(该市州乡村两级办学经费+计划生育经费+优抚经费+乡村道路修建经费+民兵训练经费+教育集资支出+补助村级基本支出+农业特产税政策性减收+屠宰税减收-农业税增收)×该市州转移支付系数。
(一)乡村两级办学经费
乡村两级办学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各市州农村中小学学生人数、乡镇村个数、农村人口密度、全省乡镇统筹中安排的乡村两级办学经费总额以及相关开支标准等因素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某市州乡村两级办学经费=该市州分配率×全省乡村两级办学经费总额。
该市州分配率=该市州农村中小学学生人数占全省农村中小学学生人数的比重×权重+该市州乡镇村个数占全省乡镇村个数的比重×权重+修正值÷该市州农村人口密度占全省农村人口密度的比重×权重。
农村人口密度=农村人口数÷行政区划面积
修正值是指为计算方便和校正计算误差采用的换算常数(下同)。
(二)计划生育经费
计划生育经费根据各市州育龄妇女人数、乡镇个数、人口自然增长率和全省乡镇统筹中安排的计划生育经费总额等因素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某市州计划生育经费=该市州分配率×全省计划生育经费总额。
该市州分配率=该市州育龄妇女人数占全省育龄妇女人数的比重×权重+该市州乡镇个数占全省乡镇个数的比重×权重+修正值÷该市州人口自然增长率占全省人口自然增长率的比重×权重。
(三)优抚经费
优抚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各市州在乡现役军属户数,在乡伤残、复员和退伍军人人数,全省乡镇统筹中安排的优抚经费总额和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等因素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某市州优抚经费=(该市州现役军人优待支出+该市州在乡伤残、复员、退伍军人优待支出)×实际负担率。
现役军人优待支出=该市州在乡现役军人军属优待户数×该市州农民人均纯收入。
在乡伤残、复员、退伍军人优待支出=该市州在乡伤残、复员、退伍军人人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三分之一。
实际负担率=各市州优抚实际支出÷(各市州现役军人优待标准支出+各市州在乡伤残、复员、退伍军人优待标准支出)。
(四)乡村道路修建经费
乡村道路修建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各市州乡村道路用地面积、乡村道路修建支出、农村人口密度和全省乡镇统筹中安排的乡村道路修建支出总额等因素计算确定。计算公式:
某市州乡村道路修建经费=该市州分配率×全省乡村道路修建支出总额。
该市州分配率=该市州乡村道路用地面积占全省乡村道路用地面积的比重×权重+该市州乡村道路修建支出占全省乡村道路修建总支出的比重×权重+修正值÷该市州农村人口密度占全省农村人口密度的比重×权重。
(五)民兵训练经费
民兵训练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中安排的民兵训练费总额、各地民兵训练工作量及相关开支标准等因素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某市州民兵训练经费=(该市州农村民兵年度训练任务+该市州农村预备役部队预编兵员年度训练任务)×民兵和预备役人员训练经费标准。
该市州农村民兵年度训练任务=该市州民兵年度训练任务×该市州乡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规定的民兵年训练天数。
该市州农村预备役部队预编兵员年度训练任务=该市州预备役部队预编兵员年度训练任务×该市州乡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规定的预备役兵员年训练天数。
(六)教育集资支出
教育集资支出按照各市州农村中小学学生人数、乡镇村个数和全省教育集资支出总额等因素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某市州教育集资支出=该市州农村中小学学生人数及乡镇村个数占全省农村中小学学生人数及乡镇村个数的比例所确定的分配率×全省教育集资支出总额。
(七)补助村级基本支出
补助村级基本支出根据各市州行政村个数、五保户人数和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等因素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某市州补助村级基本支出一村五保户补助支出+村管理费补助支出。
五保户补助支出=该市州五保户人数×该市州农民人均纯收入占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比重×补助标准。
村管理费补助支出=村个数×补助标准。
(八)农业特产税减收额
农业特产税减收额根据农业特产税财政决算收入及其税率调整情况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某市州农业特产税减收额=农业特产税生产环节减收额+农业特产税收购环节减收 额。
(九)屠宰税减收额
屠宰税减收额根据屠宰税收入财政决算数确定。
(十)农业税增收额
农业税增收额按照各市州改革前后农业税计税常产、计税价格和税率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某市州农业税增收额=改革后农业税征收额-改革前农业税征收额。
改革后农业税征收额=农业税计税常产×计税价格×改革后农业税税率。
改革前农业税征收额=农业税计税常产×计税价格×改革前农业税标准税率。
(十一)转移支付系数的确定
转移支付系数是指省财政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补助程度。各地的转移支付系数,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前各地财力对农村税费的依赖程度和财政困难程度以及省财政补助总规模计算确定。其中,各地财力对农村税费的依赖程度根据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和乡镇统筹占其财力比重计算确定;各地财政困难程度参照其人员经费和基本公用经费占其财力的比重计算确定。转移支付系数的计算公式为:
某市州转移支付系数=(该市州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和乡镇统筹等四项收入占其财力比重÷全省平均农业税等四项收入占市州财力比重×权重+该市州人员经费、基本公用经费等占其财力比重÷全省平均人员经费、基本公用经费等占市州财力比重×权重)×省财政负担系数。
(十二)特殊因素照顾补助
对农村税费改革中按统一公式计算难以照顾的某些特殊影响因素,选取相关客观因素单独计算到相关市州。
1、少数民族县市的照顾补助。按全省少数民族县市农村税费改革前的支出需求和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
2、防洪大堤修建和平垸行洪的补助。防洪大堤修建补助主要根据堤防长度、堤防维修难度和补助标准计算确定;平垸行洪补助主要根据平垸行洪面积、单位面积影响农业税的税基、农业税计税价格、农业税税率和补助系数计算确定。
3、水库移民地区的照顾补助。按库区淹没面积、移民人口和补助标准计算确定。
三、转移支付因素数据的采集
转移支付分配因素统一采用1999年统计数据(2000年湖南统计年鉴)和1999年度财政总决算报表数据,统计年鉴和财政决算报表没有的,则以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报表数据为准。农业税计税常产取1995-1999年5年平均数,各市州乡镇个数采用撤区并乡前一年1994年统计数据(1995年湖南统计年鉴),13个改制农场现有的乡镇村个数以有关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为准。
四、关于转移支付的其他问题
除省转移支付外,各市州县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从本级财力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增加对乡镇的补助;各地要按照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县乡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调整完善县乡财政体制,以保障基层政权履行政府职能必不可少的财力,确保农村基层政权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各地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应高于60%,其中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用于危房改造不低于10%。
市州县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关于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公正合理地将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到乡镇村。转移支付资金必须专项用于补助县乡农村税费改革所影响的.财力收支缺口,不得截留、挪作他用,如有违者,省将相应扣减对该市州下一年度的转移支付资金。

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

财政部办公厅


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
财政部办公厅
财办农(2001)74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促进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特制定本试点办法。
第二条 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村小型公益设施是指与农民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农村供水、农村能源、小型生态公益林、小型水土保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等。
二、补助原则
第四条 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安排须遵循以下原则:
1.农民直接受益原则。安排补助的农村小型公益项目应是对农民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项目,资金补助应使尽可能多的农民直接受益。
2.自愿民主的原则。安排补助农村小型公益项目应尊重当地农民群众的意愿,符合大多数农民的需要;凡涉及全村农民利益的公益项目,要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的农户同意,严禁包办代替和强制摊派。对直接安排补助给农户的项目,必须直接征得农户的同意。补助农户的项目选择和资金分配应做到公正、公平和公开。
3.注重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原则。安排补助农村小型公益项目重点应注重农民生活条件的改善,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安排补助资金要突出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兼顾经济效益。项目补助资金不能用于一般生产性项目,不能转为有偿资金。
4.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实地调查,编制农村小型公益设施中期建设规划。应当分清轻重缓急,分年安排补助项目,经过若干年的努力逐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应当突出重点,优先支持公益设施缺乏和农民聚居相对集中的村。
三、补助范围
第五条 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1、村级供水设施:指农村小型人畜饮水工程和小型水利设施,包括小型引水、提水、改水等小型水源工程。
2、农村能源设施:指沼气、秸秆气化、薪炭林、风能、太阳能等。
3、小型生态公益林和水土保持工程:指有利于改善局部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的植树造林、种草等小型公益林建设和小型水土保持工程。
四、补助条件和补助依据
第六条 符合以上补助范围的村或农户,可以申请本项资金补助。已申请扶贫资金补助的村或农户,不应申请本项资金补助。对实行农村费改税试点的村,项目规划好的村优先支持。
第七条 项目资金的补助可依据有关部门制定的补助标准,或当地政府制定的补助标准;没有具体标准的,按照项目建设实际支出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五、项目资金管理
第八条 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分别与财政部联合发布项目指南。省级农业、水利、林业部门与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指南,组织专家对上报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后,分别联合向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上报项目方案。省以下农业、水利、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同样的方式向省级有关部门上报项目。
第九条 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与财政部分别组织审核各省(区、市)申报的项目方案,并联合批复项目方案。
第十条 主管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监督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可按工程进度拨付。可实行报账制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物资和设备,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可组织招标和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 项目完工后,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组织验收。
六、附则
第十四条 省(区、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设立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并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1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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