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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6:48:41  浏览:96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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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决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决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2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张庆军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现决定废止《合肥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1995年9月2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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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1997年1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计机构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任务和职权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巩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乡镇合作经济联合社、村经济合作社以及其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农村工作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日常工作由同级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负责。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审计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并向本级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审计机构

  第六条 合作社应当设立审计机构,但经济规模较小的村经济合作社及其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区、县主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其审计工作由乡镇合作经济联合社审计机构负责。

  第七条 规模较大的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设立审计机构,但规模较小的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经合作社管委会同意可以不设,其审计工作由合作社审计机构负责。

  第八条 审计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或者兼职审计人员。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任务和职权第九条 审计机构对合作社按以下内容进行审计:

  (一)财务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务会计报表、凭证、账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集体资产、负债、损益;

  (五)建设项目的预算、决算及投资效益;

  (六)承包费、租金、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公积金、公益金及其他收入的收支情况;

  (七)村提留、乡统筹费、义务工、积累工、以资代劳资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其他农民负担;

  (八)决算及收益分配;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条 审计机构对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按以下内容进行审计:

  (一)本条例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八)项规定的审计事项;

  (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经济效益;

  (三)承包合同履行情况;

  (四)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机构对即将离任的合作社主要负责人和集体企业厂长、经理应当按下列内容进行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审计:

  (一)财务收支的合法性;

  (二)经济指标、经营成果等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

  (三)集体资产、负债、损益;

  (四)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机构对农村合作基金会按下列内容进行审计:

  (一)本条例第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审计事项;

  (二)资金、资产、负债、损益;

  (三)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2010年12月23日删除)

  第十三条 审计机构应当对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年度审计:

  (一)经营成果;

  (二)农民负担;

  (三)年度审计计划列入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合作社审计机构对本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和合作社占控股地位的农村股份合作企业进行审计。

  乡镇合作经济联合社审计机构可以对村经济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必要时,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可以对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委托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经济合同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凭证、账簿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四)有权制止正在进行的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五)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报表、凭证、账簿等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机构应当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其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事项组成不少于二人的审计组,于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九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项目工作方案审查会计报表、凭证、账簿,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证明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应当由其本人签名或者盖章。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社员或者职工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构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在报送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

  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后,出具审计意见书,报其领导机构批准后,通知被审计单位。审计意见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审计意见书应当报上一级审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同一审计对象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构与下级审计机构的审计意见不一致时,以上级审计机构的审计意见为准。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构应当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统一的审计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挠审计工作的,由审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审计机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报表、凭证、账簿及有关资料的,由审计机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由审计机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退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侵占、侵吞集体资产或者因失职、渎职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由审计机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退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的,由审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审计机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审计机构提出的审计意见书,其领导机构不作出决定的,审计机构可以提请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法定程序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变电子联行业务处理方式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变电子联行业务处理方式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随着电子联行入网行的增加,尤其是1993年9月16日实行专业银行大额汇划款项通过人民银行转汇以来,电子联行业务已有较大增加。但由于各行与人民银行之间的业务是用手工处理的,影响了电子联行的运行效率和结算速度。为此,决定改变电子联行业务处理方式。现将《各
行与电子联行交换磁介质和联网暂行规定》、《各行与电子联行交换磁介质和联网处理程序》下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同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采用联网方式的,总行先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城市进行试点;采用交换磁介质方式的,各行应积极创造条件进行试点,并将准备试点的城市名单报告总行。试点城市可视各行的业务量和条件不同采用不同的方式处理。使用12.0以上版本软件的电子联行入网城市一律使用计算
机编押、核押。试点的经验,将逐步在其他电子联行入网城市推广。
二、采用计算机代替手工实行点对点分段逐笔编押、核押。将原密押要素中的凭证提交号由统编页号五位和笔序号一位改为交换号和笔序号各四位组成。
三、总行会计司负责确定全国密押要素、确定和分发联行密钥;小站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会计部门负责确定和分发所在地各行的密钥。清算总中心负责管理和分发联行密押卡;清算分中心负责代管和分发所在地各行的密押卡;密押主管负责密钥及编押员、复押员的管理。
四、采用交换磁介质、联网方式处理业务和实行计算机编押、核押是电子联行处理业务的一项较大变革。各有关行要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培训和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试点和采用计算机编押、核押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一、各行与电子联行交换磁介质和联网暂行规定
一、为了提高电子联行的运行效率,加快结算速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使用12.0以上版本电子联行软件的人民银行发报行、收报行办理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类贷记支付业务。
三、参加电子联行系统的银行有汇出行、发报行、转发行、收报行和汇入行。
汇出行是向人民银行电子联行提交支付业务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报行是接收汇出行发来的支付业务并向电子联行网络发送支付信息的人民银行;转发行是通过电子联行网络接收发报行发来的支付信息并向收报行转发支付信息的人民银行;收报行是从电子联行网络接收支付信息
并发送汇入行的人民银行;汇入行是从人民银行电子联行接收支付业务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电子联行支付信息始于汇出行发出支付信息,终于汇入行对支付信息的确认接收。
五、汇出行与发报行、收报行与汇入行可采用交换纸凭证、交换磁介质、联网三种方式处理支付业务。
六、发报行、收报行和采用交换磁介质、联网方式发送、接收支付信息的汇出行、汇入行实行计算机编押、核押。
纸凭证转化为电子支付信息,采用计算机编押,应由发报行会计营业部门输入有关的密押要素,与清算分中心录入凭证要素核对相符后自动生成密押,才能发出支付信息。
七、电子支付信息与纸凭证支付信息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纸凭证转化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生效,纸凭证失效;电子信息转化为纸凭证,纸凭证生效,电子信息生效。
八、支付信息必须符合规定的格式,并按照规定加编密押经过确认方产生支付效力。
九、支付信息的确认方式,根据支付信息的发送方式确定。
(一)发报行接收汇出行的纸凭证支付信息,以签发符合规定的纸凭证回单方式予以确认;收报行向汇入行发送的纸凭证支付信息,以汇入行经办人员接收该纸凭证时的签收为确认。
(二)磁介质发送的支付信息的确认,必须经过交接签收和信息审查才能完成。签收是对磁介质交接情况的记录,信息审查是对磁介质中储存的支付信息进行的技术性、合法性检查。凡在约定时限内未退回的磁介质支付信息,均视为已获得确认。
(三)联网方式发送的支付信息的确认,由接收方计算机对支付信息的技术性、合法性进行检查,并自动发回确认信息。
十、汇出行发送的支付信息,必须经过发报行确认并清算资金后才能进入电子联行网络;收报行收到的支付信息,必须经过确认后才能发送汇入行。
十一、发报行对汇出行资金不足清算的支付信息,按收到支付信息的先后顺序实行排队清算、超时退回的方式处理。
十二、汇出行对其发出尚在发报行排队清算的支付信息,可以向发报行申请撤销。发报行收到撤销申请,未清算资金的,予以撤销并通知汇出行;已清算资金的,通知汇出行由其与汇入行联系退回。退回按新发生电子联行业务处理。
十三、汇出行、发报行、收报行、汇入行对其当日发出和接收的电子支付信息,均应于营业终了前分别打印清单,按同类会计档案的保存期限保存。发报行、汇入行对其收到磁介质的保存期限,不得短于一个月。
十四、各行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内部制约机制和岗位责任制,保证资金支付和清算安全。要及时发送支付信息,加快资金周转。对延压、丢失支付信息以及造成资金损失的,应由责任方按照规定承担责任。

附:二、各行与电子联行交换磁介质和联网处理程序
一、交换纸凭证的处理程序(图一)
(一)汇出行的处理
汇出行向发报行会计营业部门提交三联转汇清单和一联划款凭证及有关原始汇划凭证。
(二)发报行的处理
发报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到汇出行交来的凭证和清单,经审查无误,对汇出行存款帐户余额足够支付的,按照《电子联行往来制度》进行处理。会计营业部门的编押员、复押员根据第二联转汇清单将规定的三个密押要素逐笔录入计算机;清算分中心录入员、复核员根据第一联转汇清单逐
笔录入计算机,计算机核对无误后,自动编押并向转发行发送。对汇出行存款帐户余额不足支付的,按《电子联行往来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三)转发行的处理
转发行收到发报行发来的支付信息,经计算机处理后,自动向收报行转发。
(四)收报行的处理
收报行收到转发行发来的支付信息,由计算机核押相符后,按《电子联行往来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图一:交换纸凭证的处理程序
-------------------------------------
汇 出 行| 发 报 行 |转发行|收 报 行 |汇入行
-----|-----------|---|-----------|---
|会计营业 | 清算分 |清算总| 清算分中心 |会计营|
|部 门 | 中 心 |中 心| |业部门|
|-----|-----|---|-------|---|
接 填 |接 清 录 录 自 发 接 转|接 自 清 打|填 清|接 帐
| 入 入 | | |
收 制 |收 算 复 复 动 送 收 发|收 动 分 印|制 算|收 务
原 凭 |凭 核 核 | | |凭
| 密 凭 | | |
始 证 |证 资 押 证 编 信 信 信|信 核 信 报|凭 资|证 处
凭 清 |清 要 数 | | |清
证 单 |单 金 素 据 押 息 息 息|息 押 息 单|证 金|单 理

(五)汇入行的处理
汇入行收到收报行转来的有关凭证和清单进行帐务处理并通知收款人。
二、交换磁介质的处理程序(图二)
(一)汇出行的处理
汇出行根据汇划凭证分别由编押员、复押员将规定的密押要素逐笔录入计算机,再交由录入员、复核员将汇划凭证数据逐笔录入计算机,计算机对无误后自动编押并生成磁介质送发报行。将汇划凭证加盖“已转汇”戳记,留存保管。
(二)发报行的处理
发报行收到磁介质,在汇出行签收簿上签收,注明磁介质编号和签收时间。清算分中心将磁介质读入计算机,由计算机自动核押、编押。会计营业部门通过与清算分中心的联机终端打印清单并清算资金,对已清算资金的,向清算分中心发出可以发送的信息;对暂时不能清算资金的,待
汇出行筹足资金后再向清算分中心发出可以发送的信息。清算分中心接到会计营业部门发来可发送的支付信息后向转发行发送支付信息。在营业终了时,对未接到可发送的支付信息,将其退回汇出行。
(三)转发行的处理
转发行收到发报行发来的支付信息,经计算机处理后,自动向收报行转发。
(四)收报行的处理
收报行收到转发行发来的支付信息,由计算机自动核押、编押,然后将生成磁介质的支付信息,通过联机终端传送会计营业部门进行资金清算,同时按汇入行生成磁介质交汇入行。
(五)汇入行的处理
汇入行收到磁介质,在收报行签收簿上签收,注明磁介质编号和签收时间,将磁介质中的支付信息读入计算机,在自动核押无误后,打印出汇总单和有关凭证,进行帐务处理并通知收款人。
三、联网的处理程序(图三)
(一)汇出行的处理
汇出行根据汇划凭证分别由编押员、复押员将规定的密押要素逐笔录入计算机,再交由录入员、复核员将汇划凭证数据逐笔录入计算机,计算机核对无误后,自动编押并生成电子支付信息发送给发报行。
(二)发报行的处理
发报行收到汇出行传送来的支付信息,由计算机自动核押、编押。对汇出行存款帐户余额足够支付的,会计营业部门清算资金后,通知清算分中心发出支付信息;对汇出行存款帐户余额暂时不足支付的,作排队处理,待汇出行筹足资金后,清算资金并通知清算分中心发出支付信息。在
营业终了时,清算分中心将未清算的支付信息退回汇出行。
(三)转发行的处理
转发行收到发报行发来的支付信息,经计算机处理后,自动向收报行转发。
(四)收报行的处理
收报行收到转发行发来的支付信息,由计算机自动核押、编押,然后按汇入行发送支付信息并清算资金。
(五)汇入行的处理
汇入行收到收报行发来的支付信息,由计算机自动核押无误后,打印出汇总单和有关凭证,进行帐务处理并通知收款人。
图二:交换磁介质处理程序
-------------------------------------------------
汇出行 | 发 报 行 |转发行| 收报行 |汇入行
---------|---------|-----------------------------
|清算分中心|会计营|清算|清算总|清算分中心 |会计营|清算|
| |业部门|分中|中 心| |业部门|分中|
| | |心 | | | |心 |
|-----|---|------------------- |--------
接 录 录 自 生|接 自 自|打 清|发 |接 转|接 自 自 清|打 清|生 |接 自 打 帐
入 入 | | | | | | | |
收 复 复 动 成|收 动 动|印 算|送 |收 发|收 动 动 分|印 算|成 |收 动 印 务
原 核 核 磁|输 | | | | | |磁 |磁
密 凭 |入 | | | | | | |
始 押 证 编 介|磁 核 编|清 资|信 |信 信|信 核 编 信|清 资|介 |介 核 报 处
凭 要 数 |介 | | | | | | |
证 素 据 押 质|质 押 押|单 金|息 |息 息|息 押 押 息|单 金|质 |质 押 单 理
资金不足
排 队
超时 退 回
退回 汇出行
图三:联网的处理程序
-------------------------------------------------
汇出行 | 发 报 行 |转发行| 收报行 |汇入行
---------|------------|---|-----------|----------
|清算分中心|会计营|清算|清算总|清算分中心 |会计营|清算|
| |业部门|分中|中 心| |业部门|分中|
| | |心 | | | |心 |
|-----|---|--------------|---|----------
接 录 录 自 发|接 自 自|打 清|发 |接 转|接 自 自 清|清 |发 |接 自 打 帐
入 入 | | | | | | | |
收 复 复 动 关|收 动 动|印 算|送 |收 发|收 动 动 分|算 |关 |收 动 印 务
原 核 核 | | | | | | | |
密 凭 | | | | | | | |
始 押 证 编 信|信 核 编|清 资|信 |信 信|信 核 编 信|资 |信 |信 核 报 处
凭 要 数 | | | | | | | |
证 素 据 押 息|息 押 押|单 金|息 |息 息|息 押 押 息|金 |息 |息 押 单 理
资金不足
排 队
超时 退 回
退回 汇出行



1994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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