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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不服交通部门代征车辆购置税行为行政复议管辖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9:52:06  浏览:93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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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不服交通部门代征车辆购置税行为行政复议管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不服交通部门代征车辆购置税行为行政复议管辖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233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1-3-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纳税人对交通部门为税务机关代征车辆购置税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对如何确定管辖的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2项“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做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与交通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11号)“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部商定,在车购费稽征机构未移交前,车购税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车购费稽征机构代征”,“车购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税收政策业务问题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的规定,交通部门代征车辆购置税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应由与实际征收车辆购置税的交通部门相对应级别的国家税务局的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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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政办发〔2005〕6号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月22日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州政府办公室报告。

  

  



二○○五年二月十六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政务信息工作质量,实现我州政务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正确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次服务,以为本级政府服务为重点,同时努力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

第五条 政务信息工作应当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急、难、热点问题,及时反映改革、建设与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经验。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完善措施,搞好协调,充分发挥信息的整体功能作用,积极做好政务信息工作。

  

第二章政务信息机构



第七条 州政府办公室是全州政务信息工作的协调管理部门,其内设的综合科是政务信息工作的专门科室,负责全州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指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州级各部门的办公室是本县市和本部门政务信息的工作机构,负责为上级和本级政府提供信息,并组织实施和协调指导本系统的政务信息工作。

第八条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州政府不同时期的工作中心和重点,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职责,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

(三)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领导关心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组织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的专题信息;

(四)为推进政府各项工作,实施信息引导和服务;

(五)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六)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九条 政务信息网络是政务信息工作的基础,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中央和省属驻关单位的信息机构均是州政府信息网络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和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本级、本部门政务信息网络。

  第十条 州政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每年在各县市确定2个乡镇为信息直报点。

第三章 政务信息队伍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队伍由专职和兼职人员组成。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配备专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州政府各部门可以是专职或兼职,人数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范围内确定,其他部门和单位可根据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信息员。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努力树立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政府或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备经济、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

第四章 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下级政府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报送信息,政府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报送信息。下级政府或者部门对上级政府或者部门的约稿和调研信息,必须严格按要求报送。

第十四条 州政府办公室按季度向各成员单位下发信息报送参考要点,通报信息报送、采用及累计得分情况,发放稿酬。

  第十五条 各网络成员单位向州政府办公室报送的政务信息,必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必要时,报请主要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六条 各网络成员单位要鼓励信息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给予信息员参与或了解相关工作的机会,并在阅读文件、查阅资料等方面给予方便。

  第十七条 州政府办公室不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交流政务信息工作经验,指导政务信息工作。

  第十八条 对省、州政府领导在信息刊物上的批示,由州政府办公室转交相关单位办理,办理结果要按时限要求向州政府办公室报告。批示内容及处理结果报告,由秘书科存档,同时送综合科备案。

  第十九条 州政府办公室根据各成员单位的特点,按年度下达政务信息工作目标任务,实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州政府办公室每年度根据考核结果,评选出一定数量的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给予表彰。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政府和州级各职能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的信息工作经费,确保政务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章 政务信息质量

第二十二条 各政务信息机构报送的政务信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反映的情况准确可靠,重特大事件上报前,经过认真核实。

(二)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单位准确无误。

(三)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要迅速报送;必要时,要连续报送。

(四)实事求是,坚持有喜报喜,有忧报忧。

(五)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炼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六)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客观反映和宣传本地区、本部门的新情况、新问题、新举措、新经验及新成果。

(七)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透过事物的表象,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八)适应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需要,认真抓好苗头性、典型性信息的挖掘和报送工作。

第六章 政务信息工作手段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以电子政务建设为基础,改善设备,不断改进政务信息工作的现代化手段,确保政务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实现信息迅速、准确、安全地采集、处理、传递和存储。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网络设备管理、维护和值班制度,确保网络设备正常运行和信息传输通畅。

  第二十五条 州政府办公室和各职能部门要逐步建立电子数据资料库,收集、整理、存储本地区、本系统基本的和重要的数据资料,以满足可随时调用和信息共享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州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载体有《大理政务信息》专报、特刊、普刊和媒体信息摘编等4种,除按不同范围印发信息资料外,还根据需要在大理州政府公众信息网和大理州电子政务主站点上发布。

  第二十七条 向州政府办公室报送的各类信息,原则上通过网络进行传输上报,遇有特殊情况,应当以传真或派人直送州政府办公室综合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大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印发的《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务信息工作实施办法》(大政办发(1998)1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清理整顿范围的通知

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


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清理整顿范围的通知
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
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
,武警总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据反映,目前有些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对其所管理的社会中介行业,尤其是法律中介服务行业,是否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国办发〔1999〕92号)(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的“清理整顿的范围”还界定不清,以至于不能及
时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清理整顿方面的文件精神。为此,特就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清理整顿的范围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工作,是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关规范中介组织的要求为指导思想的,其根本目的在于规范发展我国与市场经济紧密相关的社会中介机构,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
运行。因此,只要是与市场经济运行和市场经济活动有着密切关系,对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的,依靠专业知识和技能向社会提供专业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都应当属于这次清理整顿的范围,即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另外,对于影响或者制约着这些经济鉴证类
社会中介机构发展的一些突出问题,比如,某些肢解中介机构业务的行政干预等,也纳入这次清理整顿工作内容中。
二、根据我国社会中介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在这次清理整顿中,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行业,按照所需专业知识基础的不同,分为三类,一是以财务会计相关专业知识为基础的行业;二是以房地产、工程技术相关专业知识为基础的行业;三是以法律相关知识为基础
的行业。其中,以法律相关知识为基础的行业具体包括: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版权代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等。凡属于以上所列清理整顿范围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行业的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都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清理整
顿和脱钩改制方面的文件,积极主动开展所属行业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工作。



200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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