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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3:31:27  浏览:96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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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进出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7月1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计划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积极组织国内经济建设所需物资的进口,维护正常的进口经营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以下统称进口单位)进口商品,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 经营管理原则
第三条 国家对进口商品经营实行目录管理。对少数关系国计民生以及国际市场垄断性强、价格敏感的大宗原材料商品列入目录,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管理,即由经国家核准有经营能力和优质服务的外贸公司(包括专业外贸公司、综合外贸公司、工贸公司、联合外贸公司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公司,下同)经营;目录以外商品由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企业按照企业的经营范围自主经营。
第四条 目前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共12种(目录见附件)。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及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情况,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外经贸部,下同)会同有关部门对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目录提出调整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行。
第五条 除小麦、原油、成品油、烟草外,对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每种进口商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可根据本地区外贸公司的经营能力和服务质量,推荐本地区1至2家外贸公司经营,由外经贸部核定并公布。
第六条 各部门所属外贸公司经营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由外经贸部核定并公布。
第七条 各进口单位进口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可自主委托由外经贸部核定有该商品经营权的外贸公司代理进口。国家统一进口的商品(包括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由外经贸部安排外贸公司经营。
第八条 对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鼓励主要进口用货单位与有关外贸公司合股成立联合公司,发挥各自优势,联合搞好经营。

第三章 协调监督
第九条 对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均由有关进出口商会设立专门的商品分会,负责对进口商品的经营秩序和价格进行协调和监督。
第十条 经核准经营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的外贸公司,均应参加有关商品分会,服从进出口商会的协调监督,并由有关进出口商会核发专门的商会分会会员证。
第十一条 进出口商会开展协调监督工作,应贯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协调”的原则,积极组织价格协调,监督经营秩序,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当某一商品的进口剧增或进口经营秩序混乱,对国内生产构成重大损害时,外经贸部可采取重新审核核定公司经营资格等临时措施,加强对进口商品经营秩序的宏观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经营管理,按现行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四条 使用国际贷款外汇的进口经营管理,按有关贷款协议办理。
第十五条 易货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的进口经营管理,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经济特区进口单位进口特区自用的商品,仍按进出口企业的经营范围自行进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 件: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目录
(1)小麦;
(2)原油;
(3)成品油,指汽油,柴油,煤油;
(4)化肥,指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
(5)橡胶,指天然橡胶;
(6)钢材,指板材,线材,型材,管材,马口铁;
(7)木材,指原木;
(8)胶合板,不包括单板,装饰面板,贴面板;
(9)羊毛,指原毛,洗净毛,毛条;
(10)腈纶,指腈纶短纤维,毛条,丝束;
(11)棉花,指原棉;
(12)烟草及制品。
注:1、目前小麦仅核定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良丰谷物进出口公司经营;原油、成品油暂核定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公司和中国联合石油公司经营;烟草及制品核定由中国烟草进出口公司经营。
2、凡经营进口上述12种商品,涉及国家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须按有关规定申领进口许可证;涉及国家实行自动登记管理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证明。海关凭许可证或登记证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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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协2009年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印发《中国科协2009年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科协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中央书记处对科协工作的几点意见,按照中国科协七届四次全委会和党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落实方案关于加强科协基层组织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经中国科协党组领导同意,现将《中国科协2009年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中国科协机关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同时供地方科协参考,以形成各级科协共同配合、推动基层组织建设的合力。请牵头单位明确责任人和时间进度,搞好分工和工作协调,切实负起责任;参与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附件:中国科协2009年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要点

                       组织人事部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中国科协2009年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要点

  2009年中国科协基层组织建设,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中国科协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书记处关于科协工作的几点意见,巩固和发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成果,按照中国科协七届四次全委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集成系统资源、加强顶层设计,建立长效机制、务求工作实效,提高基层科协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工作落到实处,为基层组织发展营造环境、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一、以加强县级科协为着力点,推动街道、乡镇科协组织建设

  1.大力开展县级科协主席培训工作。建立县级科协主席培训制度,将县级科协主席培训工作纳入中国科协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会同省、市分级负责培训。中国科协机关和各省、市每年举办县级科协主席培训班。向省、市科协提供培训资源包,指导省、市科协加大对县级科协主席的培训力度,通过分级培训,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对全国2800名县级科协主席的轮训。(重点工作)
  牵头部门:组人部

  参与部门和单位:科普部、农技中心

  2.结合推进《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加强县级科协组织建设,中国科协机关协同地方科协优化县级科协政策环境,改善县级科协特别是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科协组织的工作条件。
在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等工作的测评指标中,补充完善与街道、乡镇及社区、村各类科普组织建设相关的测评指标。通过创建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实施科普惠农兴村计划、西部科普工程、加强基层“站栏员”建设、配发科普大篷车等工作,提高基层组织服务能力,加强县级科协组织建设,推动街道、乡镇及社区、村等各类基层组织建设。

  牵头部门:科普部

  参与部门和单位:组人部、农技中心

  3.研究加强县级科协组织建设的工作思路,适时提出加强县级科协建设的指导性意见。

  科协系统的评比表彰,向县级科协、科协基层组织专兼职工作人员倾斜。
  牵头部门:组人部

  参与部门和单位:调宣部、科普部、科普所、农技中心

  二、继续推进企业科协组织建设,扩大企业科协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4.贯彻落实《中国科协关于加强企业科协工作的若干意见》,调查了解《企业科协组织通则》的执行情况。研究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科协组织的设置形式、活动方式等问题。

  牵头部门:组人部

  参与单位:计财部、咨询中心

  5.加强与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积极推动在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建立科协组织,力争用3年时间使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协数占高新区数量的比例由目前的24%扩大到60%。适时召开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协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
在发展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协组织的同时,与经济主管部门联系,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积极推进科协组织建设。(重点工作)
  牵头部门:计财部

  参与单位:组人部、咨询中心

  6.做好企业科协秘书长培训工作,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企业科协秘书长专兼职队伍。

  牵头部门:计财部

  参与单位:组人部、咨询中心

  三、着力推动高校科协组织建设

  7.加强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以大学集中的城市为重点,多种方式推进高校科协组织发展。及时总结高校科协组织建设和活动特点,适时召开高校科协工作经验交流会。支持和鼓励高校科协实行会员制,特别是发展学生会员,  巩固和扩大组织基础。(重点工作)

  牵头部门:组人部

  参与部门和单位:调宣部、发展研究中心

  8.开展高校科协理论研究。在调查研究基础上,进一步理清高校科协职能定位,提出推动高校科协组织建设目标模式、功能作用、具体举措等,研究制定加强高校科协组织建设的意见。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引导高校科协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切实加强产学研合作,积极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牵头部门:调宣部

  参与部门和单位:组人部、发展研究中心

  四、加强基础工作,为基层组织建设奠定扎实基础

  9.开展中国科协基层组织建设状况专题研究。调查了解不同类型科协基层组织建设和开展活动的状况,总结推广经验,研究和解决问题,改进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加大分类指导的力度。

  牵头部门:组人部

  参与部门和单位:计财部、科普部、发展研究中心、咨询中心、农技中心、科普所、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有关省区市科协

  10.建立中国科协组织建设信息管理系统。部署中国科协组织建设信息管理系统数据采集工作,基本完成省、地、县三级科协组织信息的采集。开发企业、高校、街道、乡镇科协等基层组织信息系统和采集软件。

  牵头部门:组人部

  参与部门和单位:计财部、科普部、发展研究中心、咨询中心、农技中心

  五、联合协作,切实保障基层组织建设取得实效

  11.充分发挥中国科协组织建设专门委员会的作用。中国科协组织建设专门委员会肩负健全组织机构、建立有利于科协事业发展的组织体制、运行机制的职责。要充分发挥组织建设专委会的作用,在专委会领导下开展专题调研,加强顶层设计,以点带面,抓好典型,研究制定推动县级科协和基层组织建设发展的意见,加大指导力度。

  牵头部门:组人部

  12.建立基层组织建设沟通协调机制。为整合资源,加强沟通,以活动促组织,以组织保活动,推动科协基层组织健康发展,中国科协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联系会制度。由组人部牵头,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联系会,交流基层组织建设情况,总结经验,研究确定进一步推动基层组织建设的举措。

  牵头部门:组人部

  参与部门和单位:计财部、调宣部、科普部、发展研究中心、科普所、农技中心、咨询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海事法院审判人员等处理海事案件登外轮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海事法院审判人员等处理海事案件登外轮问题的通知

1986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
为了便于及时处理涉外海事案件,现根据1981年6月4日国务院国发〔1981〕99号文件批准的《登外轮人员审批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对海事法院审判人员等处理海事案件登外轮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事法院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和司法警察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需要登外轮时,凭海事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公务证》并着国家规定的法院制服登轮;随同办案人员登轮的翻译、鉴定人员凭海事法院的通知书登轮。海事法院应事先将登轮时间和人数通知边防检查站。
《执行公务证》在有效期限内使用。
(二)海事法院在内河对外开放港口登外轮处理案件时,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登外轮的海事法院办案人员和翻译、鉴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国发〔1981〕99号文件批准的《登外轮工作人员守则》。
特此通知,望遵照执行。
附:海事法院执行公务证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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