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2:03:02  浏览:82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邮电部


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1994年12月8日,邮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革通信建设管理体制,提高通信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务院授予邮电部对通信行业进行管理的精神,结合建设部有关规定,建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建设监理包括政府监理和社会监理。政府监理是指邮电部对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和社会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社会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通信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理。
第三条 所有通信建设工程,必须接受政府监理。大中型通信建设工程和国外贷款建设的通信工程均应积极创造条件,由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第四条 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是国家通信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

第二章 政府监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邮电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负责管理通信工程的建设监理工作。
第六条 邮电部建设监理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通信行业的建设监理规章;
(二)制定通信工程社会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资格标准、审批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三)审批通信行业承担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
(四)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五)检查、处理通信工程建设中的重大事故;
(六)指导和管理全国通信建设监理工作。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邮电部建设监理法规和规章,根据需要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检查、督促本地区的通信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的处理;
(三)管理本地区的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章 通信建设工程社会监理单位及监理内容
第八条 社会监理单位称谓×××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公司。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具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第九条 成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必须经邮电部审批,确定监理范围,发给资格证书,再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条 监理单位承担的监理业务,可以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或部分阶段的监理,也可委托几个监理单位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
第十一条 监理的主要业务内容:
(一)建设前期阶段:
1.参与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2.参与设计任务书的编制。
(二)设计阶段:
1.协助建设单位提出设计要求,组织评选设计方案;
2.协助建设单位选择设计单位;商签设计合同并组织实施;
3.协助建设单位组织设备、材料的招标和订货;
4.协助建设单位审查设计和概(预)算。
(三)施工招标阶段:
1.准备与发送招标文件,协助评审投标书,提出决标建议;
2.协助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四)施工阶段:
1.协助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编写开工报告;
2.确认承建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3.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4.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和质量;
5.督促、检查承建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标准;
6.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检查安全防护设施;
7.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签署工程付款凭证;
8.督促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9.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竣工初步验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10.审查工程结算。
(五)试运行阶段:
负责检查工程试运行情况,对出现的质量问题,督促有关单位负责解决。
(六)调解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承建单位之间的争议。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要与被委托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监理工程对象、对方权力和义务、监理酬金、争议的解决方式等。授予监理单位所需的监督权力还应在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及其成员在工作中发生过失,要视不同情况负行政、民事直至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设立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工作人员组成的项目监理工作小组。在工程实施阶段,工作小组应进驻现场。
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委托合同的全权负责人,行使合同授予的权限,并领导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具体履行监理职责,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现场监理情况,并领导其他监理工作人员的工作。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资格等级和监理范围承接监理业务。各级监理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或与这些单位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承担施工和材料销售业务,不得在政府机关、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任职。

第四章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承建单位、质量监督机构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建设单位应明确授予监理单位责权范围,便于监理单位独立地、公正地开展监理工作。
监理单位与承建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承建单位应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提供所需技术经济资料的原始记录。
凡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必须接受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将监理单位和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授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承建单位和本地区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总监理工程师也应及时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有关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建单位。承建单位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方便,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监理单位要主动接受质量监督站的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在监理实施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情况,未经建设单位授权,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自主变更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署的工程承包合同。由于不可预见和不可抗拒的因素,总监理工程师认为需要变更承包合同时,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协助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协商变更工程承包合同。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在执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均须提交总监理工程师调解。总监理工程师接到调解要求后,必须在30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双方。
如果双方或任何一方不同意总监理工程师的意见,在15日内可直接请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调解。经调解仍有不同意见,可请当地经济合同仲裁机关仲裁。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监理是有偿服务活动,酬金及计取方法,由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依据所委托的监理内容和工作深度协商确定,并写入监理委托合同。建设监理酬金计取办法有以下几种:
(一)按提供的服务人员支付工资及管理费;
(二)按受监理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
(三)费用包干;
(四)其他。
监理酬金在建设单位的管理费中列支,或在工程总概算中单列的监理费项目中列支。

第五章 外国贷款建设项目的监理
第二十一条 外国贷款建设项目的监理,原则上由中国监理单位承担,如果贷款方要求外国监理单位参加的,一般应以中国监理单位为主进行合作监理。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作监理,必须签订合作监理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监理工程对象、监理依据、双方权力和义务、酬金的分配、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第二十三条 外国监理单位,经建设项目所属的省以上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应聘在中国承担监理任务。
第二十四条 国外贷款建设项目监理和中外合作监理的监理酬金,可参照国际惯例计算,并在监理合同中加以明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邮电部计划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抚顺市体育市场稽查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体育市场稽查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抚顺市体育市场稽查办法》业经2005年2月21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刘强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市场管理,规范体育市场稽查工作,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抚顺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市场稽查,是指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体育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市场稽查工作。
第四条 体育市场稽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体育市场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体育市场稽查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市场的稽查工作。
第六条 体育市场稽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体育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保护合法经营,制止和查处体育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体育市场稽查机构对下列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督与检查,对违反体育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一)体育经营活动备案情况;
(二)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三)有关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情况;
(四)从事体育技能培训、指导、裁判、安全救护等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情况;
(五)体育场地、设施的规范、安全和正常使用情况;
(六)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射箭、拳击、武术、柔道、跆拳道、射击、游泳、举重、摔跤、水上项目、冰雪项目、空中项目、攀岩、摩托车、漂流、潜水、轮滑、滑板、气功、蹦极、卡丁车、飞镖、体操)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符合国家标准情况;
(七)事故处置及死亡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稽查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 体育市场稽查机构及其稽查人员在体育市场稽查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严格保守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 体育市场稽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经过培训、考核,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从事体育市场稽查工作。
第十条 体育市场稽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体育市场稽查人员在稽查工作中有下列情况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稽查单位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被稽查单位有关人员或者被稽查个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三)与被稽查单位或者个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十二条 体育市场稽查机构应当建立体育市场稽查档案,根据体育市场经营活动情况,制定年度体育市场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体育市场稽查可以采取书面稽查、实地稽查等方式进行。
实施体育市场稽查时可以对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
第十四条 体育市场稽查机构应当在实施稽查3日前,向被稽查单位或者个人下达稽查通知书。但有群众举报和有证据认为经营者在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嫌疑的除外。
第十五条 体育市场稽查机构实施稽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2名以上的稽查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告知稽查的范围、内容及要求;
(三)现场检查或者调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查人员和经营者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体育市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市场稽查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拒不办理体育经营活动备案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能确保体育场地或设施规范、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聘用未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体育技能培训、指导、裁判、安全救护等工作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其经营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买卖体育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由体育市场稽查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未执行事故处置及死亡报告制度的,由体育市场稽查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体育市场稽查机构在办理体育市场违法案件时,认为应当追究经营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的,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拒绝、阻碍体育市场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体育市场稽查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12]7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的决定.doc



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的决定


现决定对《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28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第(一)项修改为:“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应当按托管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2%计算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二、第一条第(二)项修改为:“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对未进行风险对冲的证券衍生品、权益类证券和固定收益类证券分别按投资规模的30%、15%、8%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已进行风险对冲的证券衍生品、权益类证券和固定收益类证券按投资规模的5%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证券公司违反规定超比例自营的,在整改完成前应当将超比例部分按投资成本的10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三、第一条第(四)项修改为:“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分别按专项、集合、限额特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4%、3%、2%、2%计算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证券公司应当按集合计划面值与管理资产净值孰高原则计算集合、限额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规模,按管理本金计算专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
四、第一条第(六)项修改为:“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的,应当对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分别按每家2000万元、300万元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五、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连续三年为A类的公司应按照上述第一条(一)至(五)项规定的基准计算标准的0.4倍计算有关风险资本准备。”
六、《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根据以上修改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
(2012年修订)

一、基准计算标准
(一)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应当按托管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2%计算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二)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对未进行风险对冲的证券衍生品、权益类证券和固定收益类证券分别按投资规模的30%、15%、8%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已进行风险对冲的证券衍生品、权益类证券和固定收益类证券按投资规模的5%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证券公司违反规定超比例自营的,在整改完成前应当将超比例部分按投资成本的10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三)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业务的,应当分别按包销再融资项目股票、IPO项目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金额的30%、15%、8%、4%计算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计算承销金额时,承销团成员通过公司分销的金额和战略投资者通过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认购的金额不包括在内。计算股票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时,证券公司应当自发行项目确定询价区间后,按询价上限计算。
同时承销多家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证券,发行期有交叉、且发行尚未结束的,应当分别计算各项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在报送月报时,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当月某一时点计算的风险资本准备最大额填报月末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由于时点差异导致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当提供风险控制指标当月持续达标的专项说明。
(四)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分别按专项、集合、限额特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4%、3%、2%、2%计算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证券公司应当按集合计划面值与管理资产净值孰高原则计算集合、限额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规模,按管理本金计算专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
(五)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应当分别按对客户融资业务规模、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六)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的,应当对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分别按每家2000万元、300万元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七)证券公司应按上一年营业费用总额的10%计算营运风险资本准备。
二、为与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现阶段我会对不同类别证券公司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
A、B、C、D类公司应分别按照上述第一条(一)至(五)项规定的基准计算标准的0.6倍、0.8倍、1倍、2倍计算有关风险资本准备。
连续三年为A类的公司应按照上述第一条(一)至(五)项规定的基准计算标准的0.4倍计算有关风险资本准备。
各类证券公司应当统一按照上述第一条(六)、(七)项所规定的基准计算标准计算有关风险资本准备。
三、证券公司开展创新业务的,在创新业务试点阶段,应当按照我会规定的较高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在创新业务推广阶段,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可适当降低。

附件: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














附件:
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公司分类级别:                  
项目 行次 期初
余额 期末余额 分类计算标准 风险资本准备
连续3年为A A B C D 期初余额 期末余额
1. 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1                  
其中:托管的客户交易计算资金总额 2     0.8% 1.2% 1.6% 2% 4%    
2. 自营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注1 3                  
其中:(1)证券衍生品
投资规模 4                  
权证 5     12% 18% 24% 30% 60%    
买入股指期货 注2 6     12% 18% 24% 30% 60%    
卖出股指期货 注2 7     12% 18% 24% 30% 60%    
利率互换 注2 8     12% 18% 24% 30% 60%    
(2)权益类证券投资规模 9                  
股票 10      6% 9% 12% 15% 30%    
股票基金 11      6% 9% 12% 15% 30%    
混合基金 12      6% 9% 12% 15% 30%    
集合理财产品 13      6% 9% 12% 15% 30%    
信托产品 14      6% 9% 12% 15% 30%    
其他 15      6% 9% 12% 15% 30%    
(3)固定收益类
证券投资规模 16                  
政府债券 17     3.2% 4.8% 6.4% 8% 16%    
公司债券 18     3.2% 4.8% 6.4% 8% 16%    
债券基金 19     3.2% 4.8% 6.4% 8% 16%    
其他 20     3.2% 4.8% 6.4% 8% 16%    
(4)已对冲风险的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投资规模 注3 21                  
权益类证券 22      2% 3% 4% 5% 10%    
卖出股指期货 注2 23      2% 3% 4% 5% 10%    
(5)已对冲风险的固定收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投资规模 注3 24
固定收益类证券 25     2%  3% 4% 5% 10%    
利率互换 注2 26     2%  3% 4% 5% 10%    
3. 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27                  
其中:再融资项目股票承销业务规模 28     12%  18% 24% 30% 60%    
IPO项目股票承销业务规模 29      6% 9% 12% 15% 30%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模注4 30     3.2%  4.8% 6.4% 8% 16%    
政府债券承销业务规模注5 31     1.6%  2.4% 3.2% 4% 8%    
4. 资产管理业务
风险资本准备 32                  
其中:集合理财业务规模 33     1.2% 1.8% 2.4% 3% 6%    
限额特定理财业务规模 34 0.8% 1.2% 1.6% 2% 4%
定向理财业务规模 35     0.8% 1.2% 1.6% 2% 4%    
专项理财业务规模 36     1.6% 2.4% 3.2% 4% 8%    
5. 融资融券业务
风险资本准备 37                  
其中:融资业务规模 38     4% 6% 8% 10% 20%    
融券业务规模 注6 39     4% 6% 8% 10% 20%    
6. 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 40                  
其中:分公司家数 注7 41     0.2  0.2 0.2 0.2 0.2    
营业部家数 注7 42     0.03  0.03 0.03 0.03 0.03    
7. 营运风险资本准备 43                  
其中:上一年度营业费用
注8 44     10% 10% 10% 10% 10%    
8. 其他风险资本准备 45                  
  46                   
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 47                  
附: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注:1. 证券衍生品包括:权证、股指期货、利率互换;权益类证券具体包括: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集合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及证券公司委托基金公司、其他证券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具体包括:债券、债券基金、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产品。
2. 股指期货、利率互换投资规模分别按照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100%、利率互换合约名义本金总额的5%计算。
3. 股指期货、利率互换套期保值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有关套期保值高度有效要求的,可认为已对冲风险。
4. 公司债券是指以公司为发行人的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
5. 政府债券是指以政府为发行人的债券。
6. 融券业务规模按照融出时证券的市值计算。
7. 每家分公司、营业部按0.2亿元、0.03亿元计算风险资本准备,风险资本准备期初期末余额应以元为单位填列。
8. 营业费用指业务及管理费、资产减值损失、其他业务成本之和。
法定代表人: 办公电话:
总经理: 办公电话:
财务负责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制表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