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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提供供热体制改革发展和城市供热情况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49:22  浏览:91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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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提供供热体制改革发展和城市供热情况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请提供供热体制改革发展和城市供热情况的通知

建办城函[2005]111号


北京市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黑龙江、吉林、辽宁、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省、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总结近两年来城市供热的基本情况和城市供热体制改革的进展情况,进一步研究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保障城市供热的政策、机制,请提供下列情况:

  一、近两个采暖期城市供热情况

  (一)城市供热基本情况(除附表要求的数据外,其它情况以文字说明);

  (二)近两年来城市供热行业发展比较;供热面积,集中供热普及率,供热设施更新改造,供热价格等;

  (三)城市供热运行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为确保采暖期城市供热稳定运行采取的主要政策和措施(含采暖费价格调整等)。

  二、近两年城市供热体制改革情况

  (一)供热体制改革总体进展情况及工作安排;

  (二)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城市改革情况:

  (三)实行供热收费制度改革情况:哪些城市已经进行了“暗补”变“明补”,采取的具体方案,实施后的效果等;

  (四)城市供热设施实行分户改造和热计量试点情况:具体做法、效果及经验等;

  (五)城市供热设施新建、更新改造情况:计划和规划,投入资金,投资构成及投资主体等;

  (六)供热市场化进程状况:供热企业改制,实施供热特许经营,供热市场秩序的建立,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措施等;

  (七)对城市困难群体冬季供热保障情况:困难群体冬季供热保障是否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或建立社会救助体系,政府对困难群体冬季供热保障采取的措施及资金投入;

  (八)供热体制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九)近年来有关供热改革的文件、政策和法规情况。

  三、工作建议

  (一)解决当前城市供热主要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深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建议;

  (三)其他工作建议。

  请按要求形成书面材料,连同表一、表二、表三于2005年3月31日前报我部城市建设司。(附表可以从www.csjs.gov.cn下载)

  联 系 人:刘贺明、李亚兵

  联系电话:010-68393981 010-68383058(传真)

  E-MAIL:liuhm@mail.cin.gov.cn; liyabing@sohu.com

  附 表:1.全省城市供热基本情况汇总表

      2.城市供热基本情况统计表

      3.供热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情况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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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1998年5月22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表彰和鼓励在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促进本市对外友好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外国友人、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友人、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可以授予青岛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积极促进其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本市的友好交往,在建立友好城市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长期致力于发展其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本市的交流与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积极支持本市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在发展本市经贸、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其所在国家或地区有较高的社会声誉或影响的友好人士。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和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侨办)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授予外国友人、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青岛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对拟授予青岛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外国友人、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由有关推荐单位申报。其中,属外国友人的,向市外办申报;属华侨、华人、港澳同胞的,向市侨办申报。
第五条 市外办和市侨办应当自收到书面推荐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由市外办统一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六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授予青岛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员,由市人民政府颁发青岛市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青岛市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颁发。
青岛市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第七条 授予青岛市荣誉市民称号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我市授予外国友人荣誉市民称号审批程序的规定》同时废止。



1998年6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

中国 阿塞拜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92年4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两国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二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确认不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维护民族独立、发展经济所做的努力。
  两国政府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互相为对方在其外交代表履行职务方面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联合公报以中文、阿塞拜疆文和俄文写成,一式两份,三种文本同等作准。中文本和阿塞拜疆文本同俄文本核对无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王荩卿            萨德霍夫
    (签字)            (签字)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日于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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