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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审批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2:46:11  浏览:87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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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审批的规定

铁道部


关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审批的规定

1980年1月1日,铁道部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计计(1978)234号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精神,为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加强基本建设的计划管理工作,现将计划任务书编制和审批办法规定如下:
一、计划任务书是确定基本建设项目,编制设计文件的主要依据。
二、计划任务书的内容
1、新建铁路
(1)修建理由
(2)线路起迄点、经过的控制点
(3)设计范围
(4)设计年度及各设计年度要求的能力
(5)线路等级、单线或复线
(6)牵引种类及主要技术条件(限坡、曲线半径、股道有效长、信集闭类型)
(7)有关协作配合事项的协议或建设
(8)设计、施工单位及设计文件交付日期
(9)建设年度及投资估算
2、新建复线及改建铁路
(1)修建理由
(2)修建复线及改建铁路的区段及长度
(3)设计范围
(4)设计年度及各设计年度要求的能力
(5)牵引种类及主要技术条件(限坡、曲线半径、股道有效长、信集闭类型等)
(6)有关协作配合事项
(7)设计、施工单位及设计文件交付日期
(8)修建年度、主要工程量及投资估算
3、铁路电气化
(1)修建理由
(2)电气化区段及长度
(3)电气化范围
(4)设计年度及各设计年度要求的能力
(5)机车类型及主要技术条件(限坡、曲线半径、股道有效长、隧道净空、信集闭类型)
(6)路外电源条件及估计用电量
(7)路外通信情况及防干扰措施
(8)设计、施工单位及设计文件交付日期
(9)建设年度、主要工程量及投资估算
4、修建独立特大桥
(1)修建理由
(2)位置、单复线及长度
(3)设计范围
(4)设计年度及各设计年度要求的能力
(5)正桥及引桥主要技术条件(限坡、曲线半径、是否公铁两用、公路桥面宽)
(6)有关协作配合事项
(7)设计、施工单位及设计文件交付日期
(8)建设年度及投资估算
5、新建、扩建枢纽和站场
(1)修建理由
(2)枢纽在铁路网中的作用、与相邻编组站分工
(3)设计范围
(4)设计年度及要求的总运量
(5)各设计年度内可能引入枢纽的新线及其主要技术条件
(6)对枢纽内机车、车辆、电务、客货运的要求
(7)设计、施工单位及设计文件交付日期
(8)建设年度、主要工程量及投资估算
6、机务、车辆段及工厂
(1)现状及修建理由
(2)修建规模及方案比选
(3)水电来源及解决办法
(4)主要机电设备及非标设备清单
(5)设计、施工单位及设计文件交付日期
(6)建设年度、主要工程量及投资估算
其他建设项目,比照以上内容,自行拟定。
计划任务书应附建设项目现状及建设方案示意图。
三、计划任务书的编制和审批
编制计划任务书前,应根据铁路发展规划和运输生产增长的需要,对建设项目进行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测,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建设方案研究报告或调查报告。计划任务书的编制、审批由各级计划部门具体办理。
大中型项目应由设计院或铁路局提出方案研究报告,经部审查后,由部编制计划任务书,报请国家计委批准。
小型项目中属于部指定项目由局、厂、院、校和部直属单位编制计划任务书,报部审批。其余小型项目由上述单位自行审批。
更新改造和自筹资金项目的部管项目和局管项目的计划任务比照基本建设项目办理。
部指定小型项目和更新改造、大修、自筹资金的部管项目如下:
1、营业铁路的线路、区段站、编组站(包括工业编组站)的新建或综合性技术改造工程。
2、集装箱、中转零担货场及省、市、自治区所在地的大型货场。
3、新建及扩建省、市、自治区所在地的车站、客运站舍。
4、机务段、车辆段的新建及改变牵引种类引起的改、扩建。
5、新建自动闭塞、区段站以上的车站及成段线路的电气集中。
6、铺设长途干线通信电缆。
7、修建简易俱乐部、招待所及路局、工程局、设计院、分局、工程处机关办公房屋。
8、新建路局通信、电子计算机的生产房屋。
9、路局、工程局的新建工厂。
10、部直属单位的小型基建和更新改造、自筹资金项目。
11、战备建设项目。
12、其他部指定的项目。
四、计划任务书的变更和补充
计划任务书经批准后,在执行中如变更建设规模、地点、技术条件和增加单项工程,需补报计划任务书,由原批准机关审批。
五、凡报部审批的计划任务书,分送铁道部及计统局、基建总局、鉴定委员会和有关业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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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理随意提价和变相涨价的暂行规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理随意提价和变相涨价的暂行规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82年8月7日青海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加强物价管理,严肃物价纪律,坚决制止随意提价,变相涨价,哄抬议价,乱收费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对其非法收入予以没收:
一、迟调、漏调、错定价格的;
二、成本费用不实,造成价格差错的;
三、商品没有标价或标价错乱的;
四、使用失准的度量衡器、短尺少称的。
第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其情节轻重,取消有关人员和主管人员一至三个月的奖金,扣发其当月工资的百分之十至二十,或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没收单位的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十五至五十的罚款,非法收入难以计算时,处以五十至五千元的罚款:
一、违反价格分级管理规定,越权制定或调整国家牌价和各项收费标准的;
二、拒不执行上级规定的议购议销的商品范围和作价原则,自行扩大议购议销品种,哄抬议价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自行增加农副产品超购加价和价外补贴的品种,随意减少收购基数,变动加价和价格补贴幅度的;
四、有意提前、推后或不执行调价通知的;
五、擅自提级提价,压级压价的;
六、以次充好,掺杂使假,改头换面,降低质量,变相涨价的;
七、低价私分产品、商品的。
上述非法收入,凡能退还用户的如数退还。单位的罚款由企业利润留成或企业基金中支付,不得摊入成本或列入营业外支出。低价私分的产品、商品,按当地零售价格补交差价。
第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第三条规定给予经济处理外,对有关负责人员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级、降职、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采取提级提价、压级压价、变相涨价等非法手段,从中贪污的;
二、内外勾结,投机倒把,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三、对违反物价政策的人包庇纵容,对坚持物价政策和揭发检举违反物价政策的人打击报复的;
四、造谣惑众,扰乱市场,破坏物价政策的。
第五条 物价检查监督人员,发现违反物价政策纪律的行为,要认真核实情节及非法收入金额,填写“违反物价纪律登记表”,提出处理意见,由县以上物价部门或物价检查组织责成业务主管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部门可以勒令停业,并向司法部门提出控告。
第六条 罚款、没收款和无法退还用户的非法收入,全部收缴当地财政。对于拒付罚款和非法收入的单位,县以上物价部门有权通知银行或信用社从其存款中强行划拨。
第七条 单位的非法收入计算时间,一般从1982年1月算起,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可追自1980年12月算起。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乡一切国营和集体商业、饮食服务业、知青商店、社队企业、贸易货栈、工矿企业的自销门市部、展销部、军人服务社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经销国家商品的代销店、个体户。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物价、工商行政、计量管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依靠和鼓励人民群众,认真搞好本地区的物价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条 本规定经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1982年8月7日
浅谈合同解除的程序

王海宏


  合同解除条件只是解除的前提,条件具备时,合同并不当然且自动地解除。欲使合 解除,还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解除的程序应有三种,即协议解除的程序、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和法院裁决的程序。
  一、协议解除的程序
  协议解除的程序,是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将合 解除的程序。其特点是:合同的解除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权,完全是以一个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它适用于协议解除类型,并且在单方解除中,只要解除权愿意这种程序,法律也予允许并另以提倡。
  由于协议解除程序是采取合同的方式,人使合 解除有效成立,也必须有要约和承诺,这里的要约,是解除合同的要约,其内容是要消灭既存的合同关系,甚至包括已经履行的部分是返还,责任如何分担等问题。它必须是向既存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发身子骨,并且要在既存合同消灭之前提出、
协议解除是否必须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法国民法规定,凡是解除都必须经过法院的裁判。这经较复杂,实行起来不方便。我国法律未作这样的要求,允许当事人选择;或者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或者直接由双方当事人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
  二。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所谓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解除的权利。它的行使,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因而它是一种形成权。解除权按其性质来讲,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解除权人主张解除合 ,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适用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一方违约和约定解除的场合。在不可斥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场合,解除权由双方当事人享有,任何一方都可行使。在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吓,解除权归守约方享有。不然违约方会利用解除制度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国。在约定解除的情况下,解除权归合同指定的当事人有享有,既可以是一方当事人享有,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享有。
  解除权行使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在我国应予提倡,因为:第一,合同解除不会使双方当事人在物质利益上共同增加,而是彼增此消。单就这点来说,双方不晚就合同解除及由此而生的返还财产、分担责任等达成协议,这也是法律应赋予有关当事人以权的重要原因。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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