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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9:14:07  浏览:82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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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381号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就该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由该集团公司100%投资管理的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2001年度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西部地区的内蒙古、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广西、甘肃、陕西、青海、宁夏、西藏、新疆按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其他地区,按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
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地省级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200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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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保局


关于《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1年11月18日,国家环保局

湖北省环保局:
你局鄂环管字(1991)第80号文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适用于对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政处罚。根据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政处罚权,与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权是一致的。因此,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触犯《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的违法行为行使处罚权时,应按以下原则执行:
1.如果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是经过有关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则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2.如果该建设项目完全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书(表)的审批制度,则由依照有关规定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议定书

中国政府 缅甸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7月3日 生效日期1980年7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七九年七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上述协定第一条规定的贷款项下,为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建设下列八个项目:
  一、仰光-丁茵公路大桥一座;
  二、四万纱锭的纺纱厂一座;
  三-五、日处理稻谷一百五十吨的碾米厂三座;
  六、毛淡棉市供水工程;
  七、锁厂一座;
  八、提供价值三百万元人民币的单项设备。
  上述项目有关具体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第二条 为实施上述项目的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在缅甸工作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第三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议定书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七月三日在仰光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缅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代表
     魏 玉 明                貌  欣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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