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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酒类产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2:25:04  浏览:83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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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酒类产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关于加强酒类产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国家经贸委牵头组织财政部、内贸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轻工总会、国家工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就加强我国酒类产销管理问题进行了专门调研,并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加强酒类产销管理问题的请示》(国经贸市〔1996〕57号
)。我们认为,当前酒类产销中存在的问题是:白酒耗粮总量较大;小酒厂盲目发展,企业结构不合理;流通秩序混乱,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税收征管难度较大,流失严重;洋酒大量走私,国家税收损失严重;酒类行业产销管理体制不顺。解决这些问题,加强酒类产销管理的总体思路是加
紧立法、依法整顿、各司其职、加强管理。
前不久,国务院领导同志已对此作了批示,要求我委继续牵头抓好酒类产销管理工作,商有关部门制定酒类产销管理法规、对酒类产销进行综合治理、加强酒类税收征管并适当调整酒类税率;商有关部门对酒类生产、批发、零售及进出口实行许可证制度做进一步研究;商有关部门就加
强酒类广告管理,特别是加强烈性酒广告管理,完善有关法规等问题研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定。有关协调工作通过酒类产销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方式解决。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现就抓好酒类产销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由经贸委牵头,建立计委、体改委、财政、内贸、农业、外经贸、卫生、公安、税务、海关、轻工、供销、编办、工商、旅游、技术监督、法制局、卫生检疫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酒类产销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其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酒类产销综合治理工作,配合
我委研究拟订并完善酒类产销管理有关法规、研究落实酒类税率调整等有关问题,以及研究其他有关酒类产销管理问题。
二、抓紧进行综合治理工作。由各地经贸委牵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酒类广告管理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及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等有关法规,对酒类市场
进行清理整顿。先以流通领域为突破口,重点是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严厉打击洋酒走私,查处偷漏税案件,规范酒类广告。对效益差、质量没有保证的小酒厂要限期整改;鼓励优势企业以名牌产品为龙头实施兼并与联合,促进酿酒工业向规模化和集约化方向发展。
三、酒类产销管理问题涉及面广,利益调整力度较大,各地要统一对加强酒类产销管理问题的认识,加强领导。各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协同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并及时将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与问题向我委报告。





199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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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统战部 劳动部关于切实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的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统战部 劳动部


财政部 统战部 劳动部关于切实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的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统战部 劳动部




中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统战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劳动厅(局):
妥善安排好部分原工商业者(包括已区别为劳动者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下同)的基本生活问题,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和统战工作的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多年来,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绝大多数原工商业者的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仍有部分原工商业者收入水平较低,生活比较困难。为切实安排解决好这部分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
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统战、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研究,采取切实措施,把解决好部分原工商业者的生活困难问题,作为善始善终地贯彻党的政策,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做好统战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相应建立分级管
理、层层负责的领导责任制,把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落实到单位和个人。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安排解决好原工商者的生活困难问题
(一)保证原工商业者退休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目前,原工商业者的绝大部分已经退休,保证原工商业者退休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是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关键。对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并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保证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拖欠或减发。对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统
筹的企业,要由这部分人员所在的企业切实保证这部分人员退休金的发放。企业自筹确有困难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给予适当帮助。
(二)妥善解决原工商业者的医疗费用负担问题
目前,绝大多数原工商业者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由于种种原因,有些人的医疗费用不能及时按规定报销,给他们的生活和医疗造成了较大的困难。因此,应采取措施,妥善解决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问题。其所在企业已经参加医疗保险的,从医疗保险基金中予以解决。其所在企业没有
参加医疗保险的,由他们所在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三)充分利用好现有的政策措施,对生活困难的原工商业者实施生活救助。
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为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和低收入居民的生活困难问题,陆续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如建立帮困资金、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落实这些政策措施时,应把这部分生活困难的原工商业者列入解困范围或通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切实改善这部分人的生活待遇。
(四)要充分发挥工商界互助金的职能和作用
自50年代起,由各地工商联从发给原工商业者的定息中抽取一定比例建立的工商界生活互助金,对于帮助生活困难的工商业者起到了积极作用。今后应进一步管好、用好这部分资金,各级政府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可给予适当补助。
三、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统战、财政、劳动部门和工商联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对互助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互助金的使用范围、对象,及申请、审批、发放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互助金筹集、使用的监督审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各地统战、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密切协商,通力合作,切实解决好原工商业者的生活困难问题,对安排落实情况要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帮助解决,重大问题及事项要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



1997年7月3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牡政办综〔2009〕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


牡丹江市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合理的政务信息质量评价标准,引导和鼓励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报送高质量的信息,全面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每两个月通报一次信息采用情况。通报内容包括:采用信息数量、采用信息标题、采用信息载体、领导批示情况、信息质量量化分值等。
  第三条 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实行打分制,市本级各载体重复采用的信息只记最高采用得分,市级、省级、国家级信息载体分别采用则累计加分。
  第四条 政务信息打分标准:
  (一)市政府办《专送信息》采用的问题、调研类信息,标注"专送信息A",每条10分;采用的其它信息标注"专送信息B",每条5分。
  (二)市政府办《政务信息》采用的问题、调研类信息,标注"政务信息A",每条5分,采用的其它信息标注"政务信息B",每条3分。
  (三)市政府办《摘报信息》采用的信息,标注"摘报信息",每条2分。
  (四)直接送市领导参阅的信息,标注"直接送阅",每条1分。
  (五)省政府办公厅信息处《专送信息A》(问题、调研类信息)采用,标注"省专送A",每条10分;《专送信息B》(除问题、调研类之外的其他信息)采用每条5分;省政府《昨日要报》、《政府领导参考》采用,每条5分;
  (六)经省政府办公厅报国务院办公厅信息载体采用,标注"国办",每条20分。
  第五条 政务信息加分标准:
  (一)国务院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加30分;
  (二)省政府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加20分;
  (三)市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加10分;
  (四)一条信息多位领导批示的累计加分;
  (五)采用信息分值与领导批示累计加分。
  第六条 政务信息扣分标准:
  (一)对报送虚假错误信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条扣30分。上述情况一年内出现两次,取消全年评优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未按规定时限及时上报信息的,每条(次)扣10分;
  (三)所扣分数在年度累计得分中统一扣除。
  第七条 市政府按年度对信息报送质量较好和进步明显的单位进行表彰。具体表彰单位及人员根据信息质量综合评价得分及增长幅度等选定,表彰分为"市政府政务信息工作标兵单位"、"市政府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市政府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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