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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免家禽业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32:20  浏览:93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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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免家禽业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4]43号




关于减免家禽业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04〕17号)和财政部、发改委《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财综明电〔2004〕1号),做好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工作,加强对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的管理,防止其他突发性疫病的传播,现就畜禽养殖、加工行业减免排污费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迅速开展畜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的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掌握辖区内畜禽养殖业的排污情况。

  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与当地财政、物价部门提出2004年2月1日起至2004年7月31日期间减免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排污费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服务意识,帮助有关单位做好防治禽流感的环境保护工作,不得因减免排污费而放松对禽畜养殖、加工行业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由污染引发的疫情传播。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于2004年8月31日前将落实本通知的情况及附表以书面形式报我局。
  附件:1.畜禽养殖加工业户排污情况与排污费减免汇总表


     2.畜禽养殖排污系数表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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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决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46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决定》已经2006年4月27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蒋宏坤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凡采取避孕措施失败意外妊娠并终止妊娠的,可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参加生育保险的,休假期间的工资按有关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休假期间的工资由单位支付。

  二、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接受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费用,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责;没有用工单位的由现居住地政府财政支付。其中婚嫁到本市后无业,男方有单位且参加生育保险的,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部门共同组织有关医学专家建立病残儿鉴定专家库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负责病残儿的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四、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使用超声诊断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五、删除第二十三条。

  六、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独生子女的医疗费用,按不低于其父母单位职工的医疗标准享受至十八周岁(已参加工作的不再享受)。其中参加医疗保险单位职工独生子女的医疗费标准,不低于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保费。

  七、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市、区、县人民政府对符合规定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政策。

  八、将《规定》中的计划生育部门均修改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本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发布。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政办发〔2005〕6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庄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枣庄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和落实科学人才观,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能人才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地位,创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10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枣庄市首席技师,是指工人队伍中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比较突出,在全市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枣庄市首席技师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相关企业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枣庄市首席技师每2年评选1次,每次选拔20人,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枣庄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经贸委、国资委、外经贸局、财政局、总工会等部门单位组成枣庄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枣庄市首席技师选拔范围是我市各级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也可参加。
  第七条 枣庄市首席技师的选拔条件: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近几年来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
  1.个人职业技能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市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在近4年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市“有突出贡献技师”、“枣庄市技术能手”等称号;或者为全国一、二类技能竞赛、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十名成绩获得者,省级二类技能竞赛前六名成绩获得者,市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三名成绩获得者,市级二类技能竞赛第一名成绩获得者。
  2.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生产效率,创造了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记录。
  3.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
  4.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法方面有突出贡献。
  5.发扬团队精神,传绝技,带高徒。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枣庄市首席技师推荐人选,一般从各区(市)首席技师中推荐,市直各大企业从本企业首席技师中推荐,经公示后上报。
  推荐申报枣庄市首席技师需呈报以下材料:
  1.《枣庄市首席技师申报表》;
  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各区(市)、各企业报送的人选进行初步审核,组织有关专家成立枣庄市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并组织进行现场技能考查,提出人选名单,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枣庄市首席技师名单,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命名表彰,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一条 枣庄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间,每人每月发给市政府津贴500元。在管理期内被选拔为省级首席技师的,享受省政府津贴,不再享受市政府津贴。
  第十二条 枣庄市首席技师名单纳入枣庄市高层次人才库,市里每年组织部分首席技师参加政治理论培训及考察、咨询、休假等活动。
  第十三条 所在企业和单位对枣庄市首席技师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四条 市、区(市)每年组织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健康查体时,安排枣庄市首席技师参加;所在企业和单位每年安排枣庄市首席技师为期15天的带薪休假。
  第十五条 枣庄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根据本人意愿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枣庄市首席技师在企业、公共建设领域,生产、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1.市劳动保障局组织首席技师承担公共建设、企业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承担“名师带徒”,进行人才培养。
  2.在不同行业选择建立“枣庄市首席技师工作站”,组织枣庄市首席技师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参与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
  3.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枣庄市首席技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和技术交流。
  4.枣庄市首席技师在申报科研项目、新技术推广、开发应用、技术革新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予以经费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第十七条 对枣庄市首席技师实行动态管理。
  1.市劳动保障局建立枣庄市首席技师档案,对枣庄市首席技师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
  2.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的,或调往市外的,可继续保留枣庄市首席技师称号,不再享受有关待遇;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者,报经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其享受相应待遇。
  3.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与选拔。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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