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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95年中央决算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6:18:36  浏览:92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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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95年中央决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95年中央决算的决议

(1996年7月5日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了财政部部长刘仲藜代表国务院所作的《关于1995年中央决算的报告》,经过审议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95年中央决算,批准财政部部长刘仲藜所作的《关于1995年中央决算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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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83 号

  《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8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十届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综合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资源综合利用包括: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对城市垃圾、农林水产废弃物等其他资源进行综合利用。
  本管理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指:原材料中利用上述废弃资源经过合理加工、使其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产品。
  第四条 资源综合利用,坚持因地制宜、多种途径、讲求实效、逐步推广的方针;遵循资源综合利用与企业发展相结合、与污染治理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资源综合利用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资源综合利用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财政、建设、公安、交通、工商、税务、物价、国土资源、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做好资源综合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物综合利用、废旧物资回收和修旧利废制度。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综合利用,不具备利用条件的,应当支持其他具备条件的单 位综合利用或者向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交售。
  第八条 凡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次设计方案应当有资源综合利用的内容。建设项目中的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九条 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单位应当定期向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报送资源综合利用的统计资料。
  第十条 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应当依据标准组织生产,并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符合标准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进入市场流通。
  第十一条 凡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需申请享受国家和省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由省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具体办法由省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税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经营回收和加工废旧物资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与经营管理制度;
  (三)回收经营范围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四)废渣、废水(液)、废气的处理和噪声控制指标达到国家和省有关环保的要求。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工商和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回收和加工废旧物资企业的监督管理。禁止个体经营者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和加工业务。
  第十四条 经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的企业,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在矿产资源勘查评价和开发利用中,对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共生、伴生矿必须统一规划,综合勘探、评价、开采、利用。地质勘查部门在地质勘探报告中应当有资源综合利用内容;矿山设计部门在确定主采矿种开发利用方案的同时,应当提出可行的共生、伴生矿回收利用方案。
  第十六条 对未经加工、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不回收的工业废物,产生单位不得向利用废物的企业收取费用,并应当给利用废物的企业予适当的装运补助费;对经过加工的工业废物,产生单位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向利用废物的企业收取一定费用。
  第十七条 鼓励生产和使用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建材产品,限制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
  在距粉煤灰、煤矸石堆存场地20公里范围内不准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厂。对上述限定的范围内已建成的实心粘土砖厂,必须限期改造,掺用一定比例的粉煤灰、煤矸石。
  筑路、筑坝、筑港工程有条件的,应当按技术标准掺用一定比例的粉煤灰。
  第十八条 具有资源综合利用职能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业的用水标准定额和节水规划,采取循环用水和一水多用,提高重复利用率。水资源短缺地区,应当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的发展,对新建高耗水项目的,在可行性研究中必须有用水专项论证的报告。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城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城市垃圾分类回收和处理规划,加强对城市垃圾的再生利用。
  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废旧家用电器、电池、办公设备等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和技术开发研究。
  第二十条 经省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获取的减免税额,必须用于资源综合利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经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免综合开发费和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二十二条 鼓励发展利用余热、余压、城市垃圾和煤矸石、煤泥等低热值燃料及煤层气生产电力、热力的综合利用电厂。对单机容量在500千瓦以上,符合产网调度条件的,应当允许并网,签订并网协议,对并网的机组免交小火电上网配套费,并在核定的上网电量内优先购买。
  省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物价等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鼓励发展综合利用电厂的电价政策。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应重点扶持,优先立项。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具备资源综合利用条件的建设项目不执行综合利用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
  (二)产生废弃物的企业有条件利用而不利用废弃物,又不支持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利用或者不服从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利用的;
  (三)不按规定或者不按时报送资源综合利用资料的;
  (四)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利用粉煤灰或者煤矸石的。
  第二十五条 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审计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审计局


珠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审计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审通〔2005〕4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现将我局制定的《珠海市审计公示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配合执行。

珠海市审计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珠海市审计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增强审计工作透明度,促进廉政建设,保证审计机关公平、公正执法,依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市审计局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全部实行审计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项目除外。
第三条 珠海市审计局在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在被审计单位内部公告栏或显著位置张贴《审计公示》(见《审计公示》示例)一份。《审计公示》的内容包括:
(一)审计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
(二)审计项目名称、范围及审计方式;
(三)开始实施审计的时间;
(四)反映情况和提供线索的方式、范围和要求;
(五)审计组在审计期间的办公地点和联系电话;
(六)审计机关接受举报电话;
(七)审计廉政纪律监督电话;
(八)审计机关名称、公示日期。
第四条 公示期原则上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分管局长批准可延长,但不超过审计项目实施期间。
第五条 珠海市审计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切身利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身份,违者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 举报人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借机诽谤或诬告,否则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示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撕毁张贴的《审计公示》,违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各区审计局可参照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审计公示》示例

根据××××××(审计项目立项依据),我局决定自××年××月××日起,对××单位××年××月至××年××月×××情况进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对××同志在××年××月至××年××月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同时审计××单位××年××月至××年××月×××情况”),必要时追溯到以前年度或延伸审计有关单位,并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进行处理或处罚。
依据《珠海市审计公示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现予审计公示,公示时间从××月××日至××月××日止。
在公示期间,个人和单位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反映被审计对象及相关人员在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审计组及审计人员在廉政纪律或依法审计的方面等情况,但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借机诽谤或诬告,否则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倡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本单位印章。
审计人员将严格遵守审计廉政纪律,依法实施审计,接受监督。

1.审计组审计工作地址:
2.提供审计线索电话:市审计局办公室 0756-2222652
审计组办公室
3.审计纪律监督电话:市审计局办公室 0756-2222652


(珠海市审计局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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