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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3:13:52  浏览:95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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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1998年1月15日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 1998年7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两种语言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蒙古族公民努力学好本民族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提倡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学习蒙古语言文字。
第四条 蒙古语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县的蒙古语文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二)制定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的具体规划和实施细则。
(三)督促、检查和指导蒙古语文的学习、使用和编译。
(四)负责蒙古族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和研究。
(五)组织蒙古语言文字的研究、推广,开展学术交流。
(六)负责蒙古语文专业和业余人才的培训、考评。
(七)加强蒙古语文的规范化,大力推广蒙古语标准语。
第五条 蒙古语文专项经费和少数民族教育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保证直接用于蒙古语文事业和民族教育事业。
第六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所属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文化、民族等部门和蒙古族聚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有一名领导分管蒙古语文工作。
第七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蒙古族国家工作人员学习蒙古语文,提高其使用蒙古语言文字开展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初级教育、中级教育和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中,应重视蒙古语言文字的教学。
教育行政部门要保障蒙古族学生进入蒙古族初级中学、小学或蒙古族班学习。蒙古族中、小学或蒙古族班,必须开设蒙古语文课。
第九条 自治县的蒙古族学生在本县升级、升学考试中,蒙古语文成绩计入总分。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重视蒙古族幼儿蒙古语文学习、使用的训练工作。蒙古族聚居村的学前班或幼儿园,应开设蒙语课。
第十一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和蒙古族聚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蒙古语翻译。
第十二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召开重要会议,应安排蒙、汉语翻译;印发的文件、布告、公告等,应同时使用蒙、汉两种文字。
第十三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保障蒙古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受理蒙古族公民诉讼案件时,应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为其安排翻译或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
自治县各级机关在接待和受理蒙古族公民来信来访时,应使用来信来访者通晓的语言文字。
第十四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蒙古族公民可以用蒙文填写各种申请书、志愿书、登记表和撰写其它各类文书。
自治县企业、事业单位在招工、招干、技术考核和职称评定时,应试者可以用蒙文答卷。
第十五条 自治县加强蒙文报刊、蒙语广播和蒙语电视节目的编采、演播工作;图书和报刊发行部门要积极做好蒙文图书和报刊的发行。
第十六条 自治县鼓励文艺团体和民间艺人用蒙语进行文艺演出,支持单位和个人用蒙文从事科研和写作。
第十七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车辆标识、奖状、证件、标语等,应使用蒙汉两种文字。
第十八条 自治县应加强蒙古语文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蒙古语文工作者的管理,有计划地进行业务考核和职称评定工作。每二年组织一次蒙古语文知识考核,对成绩合格者,颁发证书,并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对模范执行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的实施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199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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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西宁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六十二件)》的通知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西宁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六十二件)》的通知

宁政办〔2007〕2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秘〔2007〕14号)的要求,市政府对1990年以来制定的73件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后现行有效的62件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西宁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规 章 名 称
颁 布 时 间

令 号

1
西宁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1997年3 月21日宁政〔1997〕37号

2
西宁市城市绿地建设补偿费缴纳办法
1997年11月12日第1号

3
西宁市城市园林树木(设施)补偿费及占绿地补偿费缴纳办法
1997年11月12日第2号

4
西宁市城市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11月18日第4号

5
西宁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1998年10月1日第12号

6
西宁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1998年7月24日第13号

7
西宁市违法建设处理办法
1998年8月6日第15号

8
西宁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1998年8月14日第17号

9
西宁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2月16日第18号

10
西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1998年9月7日第20号

11
西宁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
1999年2月13日第22号

12
西宁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
1999年2月13日第23号

13
西宁市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办法
1999年8月3日第27号

14
西宁市促进科技成果暂行办法
2000年4月28日第30号

15
西宁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7月27日第32号

16
西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10月13日第34号

17
西宁市档案管理办法
2001年1月4 日第35号

18
西宁市集体土地征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2月16日第36号

19
西宁市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2001年2月16日第37号




规 章 名 称
颁 布 时 间

令 号

20
西宁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2001年4月1日第15号

21
西宁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2001年6月4日第40号

22
西宁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2001年6月7日第43号

23
西宁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2001年8月27日第44号

24
西宁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
2001年9月6日第45号

25
西宁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2001年9月6日第46号

26
西宁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办法
2001年9月6日第47号

27
西宁市闲置土地管理办法
2001年9月6日第48号

28
西宁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
2001年9月6日第49号

29
西宁市乳类卫生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1日第50号

30
西宁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2002年2月1日第51号

31
西宁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2002年2月1日第52号

32
西宁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
2002年6月12日第54号

33
西宁市行政审批若干规定
2002年12月28日第55号

34
西宁市市政府各部门保留行政审批(审核、备案)事项
2002年11月15日第56号

35
西宁市旅游市场管理办法
2002年12月30日第57号

36
西宁市煤(油)改气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3月2日第58号

37
西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实施暂行办法
2003年5月13日第59号

38
西宁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2003年11月20日第60号




规 章 名 称
颁 布 时 间

令 号

39
西宁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
2004年4月28日第61号

40
西宁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2004年4月28日第62号

41
西宁市机动车治安防范管理办法
2004年4月28日第63号

42
西宁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1日第64号

43
西宁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2004年7月30日第65号

44
《西宁市第四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和《西宁市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
2004年8月18日第66号

45
西宁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8日第67号

46
西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4年11月24日第68号

47
西宁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13日第69号

48
西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2005年6月14日第70号

49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宁市废品旧货管理暂行规定〉等2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5年10月10日第71号

50
西宁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2005年11月22日第72号

51
西宁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
2005年11月28日第73号

52
西宁市畜禽屠宰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12月9日第74号

53
西宁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22日第75号

54
西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
2006年3月20日第76号

55
《西宁市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和《西宁市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2006年6月19日第77号




规 章 名 称
颁 布 时 间

令 号

56
西宁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21日第78号

57
西宁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12月28 日第79号

58
西宁市城市房屋拆除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3月26日第80号

59
西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2007年7月9日第81号

60
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2007年9月25日第82号

61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2007年10月31日第83号

62
西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10件)和西宁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1件)》
2007年12月24日第84号

关于集体企业实行内部集资和服份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

国家税务局


关于集体企业实行内部集资和服份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

1989年6月16日,国家税务局

关于集体企业实行内部集资和股份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1989年3月5日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债券管理的通知》,现对集体企业实行内部集资和股份制的有关财务问题规定如下:
一、企业实行内部职工集资,应按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债券管理的通知》所列条件等规定执行。非生产性企业不得实行内部集资。集资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限居民定期储蓄利率的40%。
二、企业内部集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所支付的集资利息,相当于银行同期限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的部分,可列入生产成本;超过银行同期限贷款利息的部分,从企业自有资金和所得税后企业支配的利润中支付。经批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只能用企业自有资金和所得税后企业支配的利润归还集资本息。
三、经批准实行股份制的集体企业,支付的股息应全部在企业税后分红基金中列支。
四、企业支付给职工的集资利息,股息,包括将利息、股息转为集资、股票的,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先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然后再行发放或办理划转手续。
五、企业不得擅自把集体积累的财产和资金折股或以其他形式分给经营者或职工个人。违者以侵吞国家、集体财产论处,除退回全部私分财产外,并依法追究责任。
六、各地税务部门在接到本规定后,要税极与有关部门联系,相互配合,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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