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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集贸市场肉类管理、检疫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4:17:46  浏览:92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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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集贸市场肉类管理、检疫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集贸市场肉类管理、检疫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由于一些不法经营者利欲熏心,见利忘义,出售病、死畜禽,或在肉类产品中采取掺杂使假、注水等违法经营活动,牟取暴利,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为了防止疫病的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与农业部门密切配合,对上市的肉类商品加强管理。没有开展肉类检疫工作的肉类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要根据(1987)农(牧)字第22号文件精神,请商农业部门尽快配备兽医检疫人员;有条件的集贸市场,要尽可能为兽医检疫人员提供办公和检
疫场所,加强对肉类的检疫工作。
二、建立健全市场内对肉类检疫情况的复检制度。批发销售肉类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必须持有肉类检疫合格证明,胴体必须加盖合格验讫印章;零售肉类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必须持有畜禽检疫证明。
三、市场要配备专(兼)职复检人员,做好查证、验章和一般感官检查工作。
1、查证。查验经营者是否持有兽医站(动检站)开具的肉类检疫(验)证明,无检疫证明的不准上市;有证明但证物不符的不准上市;证明超过有效期限的不准上市。检疫证上未加盖兽医、动物检验部门印章或无兽医签名的无效。
2、验章。胴体上没有验讫印章的不准上市;印章不清楚或大小规格不合乎规定(正常的验讫印章是直径5.5厘米的圆形章,也有滚动章)的不准上市。
3、感官检查。运输工具和包装不卫生,颜色、气味异常,弹性差,粘手,肌肉不平整,红肿等肉类商品不准上市。
对从国有、集体肉联厂进货的经营者,要检查其进货厂家的检疫证明和进货发票。经营冷冻肉类商品的,除查验证明外,还要查验商品外包装上是否有产地及生产厂家名称等标记。
四、对无证、无章或肉体可疑的一律暂扣,通知检疫部门进行检疫。非病、死畜及其肉类,因无检疫证明或检疫证明过期、证物不符等原因不能上市的,经兽医检疫人员补检、补注、重检合格补发证明,复检人员复检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经当地检疫部门检验不合格的肉类,要进行
无害化处理或销毁,费用由货主承担。
五、对涂改、伪造证、章的,根据《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对出售病、死畜肉类或对肉类注水、掺杂使假的经营者,要加重处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出售病、死畜肉类造成疫病传播或危害人身健康的,要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县城以上的大中城市应逐步做好推广“定点屠宰”工作。屠宰定点,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业畜牧检疫部门依据有关定点标准,共同确定。定点屠宰有利于集中检疫、控制税源,防止病猪、死猪及注水猪肉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这项工作。



199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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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经贸委


关于印发《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经贸电力[2000]9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提高电力行业现代化管理水平,国家经贸委制定了《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国家经贸委
                       二OOO年十月十三日

             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提高电力行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生产、建设、电网经营、电力供应等电力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从事电力规划设计、建设安装、维修、技术改造及设备采购等工作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可靠性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力可靠性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 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电力可靠性准则和统计评价规程;
  (二) 评价和分析电力系统运行可靠性;
  (三) 研究和拟订电力系统及电力设备最佳可靠性目标;
  (四) 建立可靠性效益评价系统,提高电力 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水平和可靠性管理水平。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制定电力 可靠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实施对电力可靠性工作的宏观管理与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地区电力可靠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归口负责开展全国电力可靠性管理的具体工作,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委托,可根据本办法拟订实施细则及有关规章制度,统一发布电力可靠性指标。  
  第六条电力企业从事本单位内部及所辖范围的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应当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 建立和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体系,明确一名负责人全面负、责可靠性管理工作;  
  (二) 明确责任部门并配备必要的可靠性专责技术人员负责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可靠性数据的采集、存储、核实、分析、报送等);
  (三) 照有关规程、制度,定期向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可靠性管理机报送电力可靠性数据;
  (四) 可靠性专员技术人员应持证上岗,其职称评定、晋升晋级均按技术系列进行,享受其他同类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五) 实行目标管理,定期进行可靠性评估;
  (六) 定期组织本企业内的可靠性业务培训、考核及技术交流活动。
  第七条电力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全国统一的规定制定适合于本单位的可靠性准则和办法,并抄送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第八条可靠性数据和信息的统计及上报工作,应严格执行有关规程的规定,维护可靠性指标的公正性、准确性与权威性。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形式对可靠性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干预。
  第九条在可靠性管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及有关单位可予以表彰;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及有关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纠正,或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江苏省游散药贩管理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游散药贩管理规定


苏政发[1988]136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市贸易市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上中药材的管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省内集贸市场摆摊卖药者,须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领取《江苏省城乡集贸市场摆摊卖药申请审批表》,经审查批准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省外进入我省的卖药者,须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外出卖药证件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并按前款规定办理。
  其他任何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均不得给个人或单位在本地或外地贩卖药品出具证明。
  第三条 自采、自种的中药,凭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售给当地药材收购部门。外出销售的,须凭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外出卖药证明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
  第四条 城乡集贸市场可以出售《中国药典》、《卫生部药材标准》及《江苏省药材标准》中收载的中药材。设摊卖药时,须明码标价,亮证经营,并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五条 凡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医药、药材经营单位,为方便群众,可在当地市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下亮证摆摊销售商品,但不准经营需要特殊保管(如需避光、冷藏等)的药品。
  第六条 禁止在城乡集贸市场出售下列药品:(一)国家统一管理的麝香、杜仲、厚朴、甘草、人参及省统一管理的浙贝母、元胡、山桅;(二)中、西成药,中药饮片或其他形式加工炮制品;(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四)国家规定禁止进入集贸市场的其他药材。
  第七条 摆摊卖药者不准行医。个体开业行医,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刊播、设置、张贴、散发药品宣传广告,按国家《广告管理条例》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非法印发、张贴药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 不准无证经营、走街串巷、随地设摊卖药,违者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对倒卖贵重药材、贩卖假劣药品、哄抬药价、诈骗钱财、欺骗坑害群众的,没收全部药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危害人民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管理规定的,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各地工商、卫生、公安、医药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加强对医药市场的管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江苏省游医药贩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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