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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关于做好林业有害生物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0:44:30  浏览:89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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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关于做好林业有害生物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中国气象局


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关于做好林业有害生物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气象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近几十年来,由于全球气候持续变暖等多方面的原因,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突发性和异常性增多。为进一步做好监测预警工作,有效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国家林业局和中国气象局于2007年8月28日共同签订了《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合作框架协议》(见附件,以下简称“协议”)。为认真贯彻落实“协议”精神,现就做好林业有害生物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部门合作的重要性
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发展与气象条件密切相关。近年来,受异常气候条件影响,我国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出现多发、高发的态势。统计表明,“十五”期间全国林业有害生物年均发生1.3亿亩,目前发生面积高达1.6亿亩,增长2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6亿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严重发生不仅严重影响森林质量和系统功能的发挥,威胁国土生态安全,同时也影响到林农收入,制约林区、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部门优势,积极开展林业与气象合作,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生态灾害气象预测预警工作,对于防治林业有害生物生态灾害、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林业和气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相互合作的重要性,根据“协议”精神,积极探求加强合作的领域、机制和措施,取得更多的成果,为防治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共同做出贡献。
二、及时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要认真贯彻“协议”精神,根据各地的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发展态势,充分利用简报、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信息渠道,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当地重大林业有害生物气象预警信息,提高预警信息的时效性,及时组织和指导林权所有者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预防和除治。
三、积极合作开展科学研究
要针对气候变化新形势下面临的新问题,明确合作研究方向和重点,组织协同攻关,努力研发林业有害生物气象预警信息产品,并积极联合申报国家科技攻关项目。近期要把气候变化与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规律、各季节主要气象灾害与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暖冬、倒春寒、高温干旱、洪涝等)条件下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作为研究重点,并将建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与气象预警系统研究纳入本地科技发展规划。同时,要学习借鉴国际预测预报和防灾减灾的先进经验,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交流,不断探索创新林业有害生物预警和气象服务的新途径。
四、建立健全合作机制
要定期联合播报林业有害生物气象预警信息;定期交换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灾害数据和相关气象资料;定期会商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灾害趋势情况;遇有突发灾害时召开工作协调会议。
各级林业和气象部门要迅速贯彻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共同协商及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及时将通知中各项要求落到工作实处,并将贯彻情况及时报送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和中国气象局预测减灾司。


国家林业局(印) 中国气象局(印)



附件: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合作框架协议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
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合作框架协议

为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报工作,提高监测预报的科学性、时效性和准确性,防灾减灾,保护森林资源和国土生态安全,为广大林农和社会公众服务,国家林业局和中国气象局遵照“信息共享、合作研究、优势互补、平等互利、联合发布、服务林农”的原则,合作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工作,制订本合作框架协议。
一、合作目标
充分发挥各自部门的职能和优势,通过信息、人才、技术、发布平台等方面的资源共享,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技术合作研究,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报,适时面向公众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警信息,为科学防治提供准确依据,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通过该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积极带动各省、地、县级林业部门和气象部门开展合作,推广监测预报技术,提高我国的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水平,强化服务职能。
二、合作领域
(一)信息共享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渠道。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共享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和气象监测预测资料。具体共享方式及内容由双方指定的业务技术支撑单位共同商定。
(二)联合会商
组织对全国主要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趋势及成灾情况进行会商,做出监测预报并提出对策措施意见。
(三)共同发布
全国主要林业有害生物年度预测以及受天气气候影响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短期预警等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由双方共同署名,适时通过新闻媒体气象预报节目发布。具体发布时次及媒体另行议定。
(四)合作研究
双方组织人员主要就以下领域开展合作研究:
1、气候与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的关系。
2、气候变化对林业有害生物分布及种群动态的影响。
3、异常气候条件与有害生物发生关系。
4、小区域气象与生产性短期预报。
三、合作方式
1、国家林业局指定森林病虫害防治总站、中国气象局指定国家气象中心为双方的业务技术支撑单位,负责协商有关单位具体落实本协议的各项合作事项,制订详细的合作计划,提出具体工作措施。
2、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推进合作的相关事宜;
3、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联合组织专题考察、调研;
4、对突发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联合开展监测预警分析,并根据具体情况形成决策服务报告联合上报;
5、积极筹措研究经费,共同申报国家重点科研项目;
6、采用多种形式,共同推动各级林业、气象部门之间的合作。
四、成果及产权
充分兼顾双方的权利及义务,获得的相关研究成果及产权由双方共享,比例依据贡献大小,协商确定。
以上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国家林业局 中国气象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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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


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2003年4月18日 〔2003〕财社明传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劳动保障厅(局):
我国一些地区发生的非典型肺炎疫情,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目前,局部地区的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但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形势依然严峻,必须引起各级财政、卫生、劳动保障部门的高度重视。确保“非典”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对做好“非典”防治工作、控制和消除“非典”疫情至关重要。现就贯彻落实全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妥善解决“非典”患者救治费用的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对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典”患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支付患者救治的医疗费用,并通过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等途径,进一步解决参保患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费用。对城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中的“非典”患者,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安排相应的医疗补助金给予必要的救助。已经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村“非典”患者,要按规定及时支付患病农民的医疗费用。
二、已经建立城镇社会医疗救助和贫困农民家庭医疗救助制度的地区,要对城乡困难“非典”患者进行重点救助。
三、对未参加有关医疗保障制度及已经享受有关医疗待遇但个人医疗费负担较重的“非典”患者,单位、政府要给予适当医疗费补助,从资金上保证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低保对象、城市流动人口、贫困农民以及其他困难群体“非典”患者得到及时救治,绝不允许因医疗费用问题使“非典”患者得不到及时有效救治的现象发生。
四、各地财政、卫生、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具体办法,切实保障“非典”患者医疗救治所需费用。对困难“非典”患者救治费用的补助由同级财政负担,上级财政对负担较重的地区要给予适当补助,省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中央财政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困难地区予以适当补助。



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8]16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它商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
为促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把住宅业培育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进一步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和消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住房信贷重要性的认识。住房建设是国民经济新的经济增长点。发展住房建设对调整经济结构,增加社会有效需求,解决居民住房困难,确保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各商业银行要调整贷款结构,积极支持住房建设和消费。
二、加大住房信贷投入。从1998年开始,人民银行对各商业银行住房(包括建房与购房)自营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只要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商业银行均可在资产负债比例要求的范围内发放住房贷款。为保证贷款规模取消后的住房信贷投入,1998年新增住房贷款按各行
当年新增贷款的15%掌握。
三、扩大住房信贷业务范围。第一,扩大经办住房委托业务的金融机构范围。将原来只能由工、农、建三家银行办理的住房委托存、贷款业务扩大到所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烟台、蚌埠两城市(含所辖县和县级市),继续由住房储蓄银行办理。第二,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范
围。允许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对所有普通商品住房办理个人住房贷款。
四、大力促进住房消费。调整住房贷款支持的重点,由过去主要支持普通住房的开发建设转变为主要支持普通住房的消费及配套设施建设,逐年扩大住房消费贷款在住房贷款中的比例。1998年,各银行住房消费贷款增加额原则上不少于住房建设贷款增加额。
五、积极支持普通住房建设。对新开工的普通住房项目,只要开发商自有资金达到30%,住房确有销路,商业银行均可发放住房建设贷款。改进安居工程贷款管理,只要住房建设项目符合安居工程条件且销售率(含预售)达到75%,银行可根据工程进度按自筹资金与贷款6∶4的
比例发放安居工程贷款。
六、促进空置商品房的销售。第一,对目前由于配套设施不完善而影响销售的商品房,商业银行可发放配套设施贷款。第二,对通过降低房价扩大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商业银行可对其所欠的逾期贷款减免罚息。
七、规范住房信贷业务的管理。根据住房信贷业务的发展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将逐步完善有关的管理办法,重新修订《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各商业银行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新的办法,并制定实施细则。
八、做好基础工作,改进信贷服务。各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分行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房地产信贷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63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住房信贷的信息反馈,建立住房信贷统计报告制度,全面、准确、及时地填报各类住房信贷报表,做好
住房信贷的各项基础工作,充实专业人才,保证住房信贷业务的发展需要。要改善金融服务,在确保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
九、加强对住房信贷业务的监督管理。各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各地分行要加强对住房信贷业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住房信贷资金用于普通住房建设和消费,严禁将其用于楼堂馆所、渡假村、高级公寓、别墅等高档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地人
民银行要加强对委托贷款业务经办银行的协调和监管,防止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
各商业银行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强对住房信贷业务的组织领导,对住房信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报人民银行总行。人民银行总行将在下半年对本通知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1998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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