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2:10:28  浏览:85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9月27日 生效日期1978年9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保证采取一切可能的、符合两国现行法律和规章的措施,以利于两国之间的贸易往来。

  第二条 两国之间的商品交换,将按着两国在本协定签字之日现行有效的以及在本协定有效期内将要生效的法律和规章进行。

  第三条 缔约双方在对等的基础上对有关服务和来自对方的商品的关税和海关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但上述条款不适用于:由于缔约任何一方成为或将成为某一关税联盟、自由贸易区或类似组织的成员国而取得的优惠和便利,以及缔约任何一方给予毗连国家的优惠和便利。

  第四条 有关缔约双方之间贸易业务的支付将以可兑换的货币办理。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对于和货物交换有关的样品、样本、广告品和展览会的展品以及和展览会有关用品的进口相互给予免除关税和简化海关手续的待遇。

  第六条 为了执行本协定,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对外贸易企业和刚果人民共和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签订贸易合同。

  第七条 为了不断扩大两国间的贸易关系和监督本协定的顺利执行,缔约双方应该成立混合委员会,由两国政府代表组成。
  混合委员会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在北京或者在布拉柴维尔举行会议。会议日期由双方相互商定,但是不得超过任何一方提出要求之日起九十天。

  第八条 缔约双方间的货物交换应该根据本协定所附“甲”、“乙”两表进行。该两附表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本协定对未列入上述附表内的货物的交换并无限制之意。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前三个月如缔约任何一方未提出修改或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在布拉柴维尔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对外贸易部副部长            商业部部长
     陈  洁             雅各布·奥康扎
     (签字)               (签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探寻犯人猝死的成因及对策

陈平 龚华


笔者在检察工作中发现,犯人猝死的百分比高于一般正常人死亡的百分比。据笔者对一些狱所的调查统计表明,这些监狱的犯人每年的平均死亡人数为8-10人。也许有人认为,一个几千人的监狱一年死十几个的是很正常的事,没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但是笔者认为,监所是一个十分特殊的地方,它既是一个关押犯人或是犯罪嫌疑人,并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的地方,又是一个国家、地区司法是否文明的窗口,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国家的刑事政策是否得到落实,司法的程序法和实体法是否真正得到贯彻执行,人权是否真正得到重视和关怀。此外,监所的稳定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直接关系到对犯人教育、改造的成效。正是基于诸种重要的原因,笔者觉得有必要对监所犯人(当然包括嫌疑人和被告人,这里是指通常意义上的犯人,并非专业的"犯人"用语)的猝死成因进行分析,以加强监所检察的力度,贯彻落实刑事法方面的有关法律,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
犯人猝死的成因和特点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陈旧性疾病。此种类型的死亡率占了整个犯人猝死的80%以上。这些犯人在入狱前都有不同程度的慢性疾病和潜伏性疾病,只是因为入狱前没有发现,入狱后由于精神打击,他们成天处于后悔、绝望、忧郁、苦闷之中,心理学和医学表明,这些情绪对人的精神和肉体的摧残都是毁灭性的,犯人在这样的情绪中免疫力不断下降,身体每况愈下,身上的慢性疾病和潜伏性疾病快速恶化,最终导致犯人猝死。
二、突发性疾病。此种类型的犯人在入狱前身体是完全正常的,入狱后,因为个体的差异,暴发了脑溢血、心机梗塞等突发性疾病,导致了死亡悲剧的发生。
三、劳动安全事故。此种原因是导致犯人死亡的外因,它在笔者对犯人猝死的统计中所占的百分比虽然较少,但是此种原因值得重视。有的监狱的劳动安全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是劳动管理存在管理盲区,致使犯人在劳动过程中因为意外事故或是劳动安全事故丧生。
四、虐待被监管人员。个别狱所管理人员执法思想和执法水平较差,特权思想较为严重,不把犯人当人看,认为犯人都是些社会渣滓,对他们用不着客气。在这种歧视心理的支配下,他们动辙对犯人辱骂、嘲笑、甚至是拳脚相加,少数被监管人员被打致残或是致死。
五、犯人互殴致死。犯人之间的暴力事件致使犯人致死。
总之,犯人猝死的原因形形色色,但归结起来不外乎外因和内因两个方面。掌握了犯人猝死的初步原因后,我们就可以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监所检察的工作力度,加强监所的内外管理,防止犯人猝死的发生,维护社会的稳定,完成对犯人进行教育改造的任务。那么如何防范犯人猝死呢?
一要转变执法理念,克服重监管,轻人权的思想。监所是社会的一个敏感地方,监所的执法和管理人员要强化执法观念,只有充分重视和尊重人权,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才能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最终完成刑法的特殊任务,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有机统一。
二、建立和健全狱所卫生预防和监控体系,对入狱所的犯人的健康状况实行全程监控。在入狱前,要认真对犯人进行体验,询问其有无既往病史,建立体验健康状况记录登记制;定期对犯人进行健康状况复查,及时发现犯人潜伏性疾患,对发现有严重疾病的犯人要及时地向有关部门反映,该治疗的及时治疗,该变更执行方法的要依法变更,把犯人猝死的可能性减少到最小程度,避免因犯人猝死而造成死者家属与监所等管理机构出现对立情绪,。
三、加强监狱劳动安全的监督管理,防止劳动安全事故的发生。一方面要对劳动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对劳动过程的实行全程监控,尽力避免劳动过程中的机械性事故和劳动安全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狱所的目标考核力度,将此项工作纳入狱所的目标管理,实行劳动安全事故"一把手负责制"、"一票否决制"。与此同时,加强监所检察的工作力度,对发生劳动安全事故的狱所要重点关注,看是否是因失职渎职造成了事故的发生。对那些因失职渎职造成了重大的劳动安全事故的狱所,监所检察部门要及时将案件移送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及时进行查处。
四、加强监所检察,加大对执法人员教育和管理的力度。监所执法人员既是落实国家刑事政策的执行者,又是对犯人进行教育改造的管理者,他们在监所监管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因此对他们加强教育管理,对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至关重要。第一,要加强监所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用执法人员犯罪的典型案例对他们进行警示教育,让他们做到以人为鉴,警钟常鸣。要结合政法部门的各种教育活动和执法检查活动,对监所执法人员进行法制教育,让他们克服特权思想、霸道作风和粗暴的执法作风,明白从执法管理者到犯人之间只有一步之遥,增强依法执法,文明执法意识。第二,加强爱心教育。执法者要树立平等的观念,不要歧视犯人,对他们多此尊重和宽容,少些歧视和冷漠,在监管的过程中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主动与他们进行交流、接触,在生活上做他们的朋友,关心他们的冷暖和疾苦;在人生的道路上做他们的知音,帮助他们克服自悲和绝望心理,重新树起生活的风帆;在监管上做他们的法律顾问和导航人,增强其法律意识。第三,加强监所检察的工作力度,严厉惩处虐待被监管人员的监所管理人员。对打骂被监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监所检察人员要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对那些虐待、殴打或是唆使他人殴打被监管人员造成他们重伤、死亡的,检察院要依法查办。
五、加大监管工作力度,防止监所暴力事件的发生。监所是社会灰色人员和边缘人员相对集中的地方,必须加强监管力度,才能维持监所的正常工作秩序。监所的暴力事件大概有三种情形:一是称霸施暴型。这种人在入狱前都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即人们所说的"大哥"、"黑老大",以前,他们在社会上无恶不作,称王称霸,入狱后仍然不思悔改,并凭借自己从前在社会上凶狠毒辣的嗅名,在狱所中继续作威作福。二是进攻性施暴型。这种人大多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夺、强奸等暴力犯罪人员,这种人性情粗暴,性格扭曲,具有很强的进攻性。在狱所中,他们仍然欺弱凌残,别的人犯对他稍有一丝不恭,他们便会大打出手,施暴伤人。三是破罐破摔施暴型。这种人入狱前没有前科,由于一失足被判刑,他们便对生活失去信心。在这种绝望、失落和极度苦闷心理的支配下,他们很容易冲动,因为一点小事也可能会不计后果对人施暴,从而酿成暴力事例的发生。对监所的暴力事件进行分析,有助于监管人员对症下药,针对不同的犯罪类型采取不同的对策,以防止监所暴力事件的发生,维护监所的稳定。

(作者单位: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城管局、城建局、公用事业局、行政执法局,局属各单位:

为提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明确单位和个人履行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责和义务,建立落实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长效机制。根据《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订了《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作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现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汕头市城市管理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为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明确单位和个人履行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责和义务,建立落实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长效机制,创建优美、整洁、和谐的城市环境,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的《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责任区制度。
一、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法规规章所规定或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确定的由单位或个人负责的环境卫生管理或保洁的责任范围。我市的城市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的管理或保洁工作。
二、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实施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实施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并直接负责与市区主次干道沿街单位、门店签订责任书。
各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除主次干道以外的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管理工作,并以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与责任区(单位)的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三、环境卫生责任区及其责任人(单位)的划定
1、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内街小巷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所在地街道或镇人民政府负责。
2、铁路、公路、高速公路由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单位)负责。
3、机场、车站、码头和公园、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图书馆、医院、宾馆、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由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单位)负责。
4、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单位、门店、摊档门前的卫生保洁由该单位、门店、摊档的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单位)负责。
5、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的门前卫生保洁,由本单位负责。
6、集贸市场由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单位)负责。
7、建筑工程施工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8、高新区、保税区、独立工业(科技)园区、风景旅游区内的公共区域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9、海湾、江河、湖泊、沟渠、池塘等水域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上述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做好相关资料的建档并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辖区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或者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通知所属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落实责任。
四、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
1、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废弃物、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杂草,无蚊蝇孳生地,无乱搭乱建、乱摆乱设、乱张贴、乱涂写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环境卫生质量符合《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要求。
2、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3、责任人(单位)对责任区内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五、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的组织实施
(一)签订责任书
1、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按照职责范围对辖区内的环境卫生责任区进行划定,并将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单位),同时签订责任区管理责任书,并公开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投诉电话,以方便责任人(单位)及时投诉。
2、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单位)必须按照《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责任要求和《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落实本责任区内的日常环境卫生管理和保洁工作,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二)检查与监督
1、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每月应不少于一次对各自管辖的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应不少于一次对本行政区内的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所有检查情况应记录于责任书相应栏目。
2、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责任区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并按照职责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各区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管理情况及管理质量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向责任人(单位)进行通报,并做为总结评比的依据。
3、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对群众投诉、新闻媒体曝光、上级部门和领导批转办理的有关脏、乱、差问题以及城乡结合部、城市出入口、城中村存在卫生死角、饮用水源地的责任区进行重点、专项检查并落实督办工作。
(三)评比与奖罚
1、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责任区情况检查通报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应给予通报表扬;对责任人不履行责任或责任区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多次检查仍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通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规予以处罚,并可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对责任区环境卫生的巡查监管,对违反规定的,应依照《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一次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工作总结评比活动,对责任落实、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报请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本制度于2006年5月25日起实施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