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实施《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3:21:14  浏览:83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实施《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科技部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实施《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11月18日 财企〔2002〕5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做好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应当严格执行《指导意见》的规定,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进行。
二、试点工作由省级以上财政、科技部门组织实施,其中,中央管理的企业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组织实施。
三、各地应当对《指导意见》颁布前自行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清理,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抄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要确保股权激励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四、选择试点企业必须严格按《指导意见》第二、三条的规定执行,其中,《指导意见》中所称“国有控股”是指国有股权在50%以上的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选择的试点企业不超过5户,试点企业名单应抄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
五、企业申报试点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准备相应的文件、资料,并通过其集团母公司或主管部门向财政、科技部门报送。其中:《指导意见》中所称“近三年”和“未来三年”均以企业申报试点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为始点;涉及技术折股激励方式的还应当提交专利证书或专家评审意见;企业的年度审计报告中应说明净资产增值部分是否属于税后利润形成。
六、在实施股权激励的同时,试点企业要进行改组或公司制改建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等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请核准,涉及国有股权设置方案的,由财政部门核准。
七、中关村科技园区内企业申报股权激励试点的相关问题由财政部、科技部会商北京市确定。其中,尚未批复股权激励方案的试点企业一律按《指导意见》的规定重新申报。
八、财政、科技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科技部反映。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等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等




市属各总公司(主管局)、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规范资产划转操作程序,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财管字〔1999〕3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划转企业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产权变动登记。


财管字〔1999〕301号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有资产
管理局)、中央管理企业:
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资产划转操作程序,特制定《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告知我们,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件: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操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三条 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应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2.有利于产业结构、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
3.坚持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企业发生下列产权变动情况的,应按本规定办理企业资产无偿划转手续:
1.企业因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调整,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
2.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兼并;
3.企业间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或置换;
4.组建企业集团,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
5.经国家批准的其他无偿划转行为。
第六条 按照国有资产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应按照下列情况分别进行申报:
1.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范围内划转的,由划入及划出双方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属跨地、市、县划转的,还应由双方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分别向同一上级财政(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进行划转的,由划入及划出双方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财政部。
3.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与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之间划转的,地方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财政部。中央由企业集团母公司、重点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4.属于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在企业集团、重点企业及中央各部门之间进行划转的,由划入与划出双方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第七条 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完整的资产划转申报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及时作出是否批准资产划转的决定,并发文批复。
第八条 企业集团、重点企业按产权纽带管理的国有资产,在集团内部进行资产划转由集团母公司审批,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由部门管理暂未脱钩企业的国有资产在同一部门内部进行资产划转,暂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办理资产划转手续,需提交下列文件:
1.划转双方办理资产划转的申请(凡申办跨区域资产划转的,同时应附逐级上报的有关文件资料);
2.划转双方企业母公司或主管部门签订的资产划转协议及政府有关批准文件(涉及企业行政隶属关系改变的,需提交经贸委批准文件);
3.被划转企业经中介机构审定的划转基准日财务报告;
4.被划转企业与划入方企业的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条 划入、划出双方企业应依据资产划转文件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并进行相关的帐务调整。
第十一条 凡未按本规定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的,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通知》(国资工字〔1990〕第17号)同时废止。



1999年11月16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第22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11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等项目的决定》(市人民政府第183号令)同时废止。

  

                              市长 唐良智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

                    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339项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和委托215项行政审批事项,调整135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106项行政审批事项。
  各区、市直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通过改革切实提高效率,严格责任,强化管理,优化服务,严禁擅自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已取消或者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和公开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健全制约机制,加强审批运行的监督。对下放和委托到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分级审批的除外),市各相关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同时要加强对各区的指导、培训和监管,明确责任链;各区对市级下放和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认真对接,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履行好审批职责。对调整为日常监管的事项,要坚决取消审批,规范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强化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附件:
  1.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共339项)
  2.下放和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共215项)
  3.调整作为日常性监管工作的事项(共135项)
  4.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共106项)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