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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技术承包责任制试行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0:18:41  浏览:87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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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技术承包责任制试行条例

农牧渔业部


农业技术承包责任制试行条例

1984年3月1日,农牧渔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技术承包责任制,是运用经济手段,合同形式,把农技人员同生产单位和农民群众的责、权、利紧密联系起来,推广农业技术的一种经济责任制度。这种责任制度既可以增强农技人员的责任心,又可提高广大农民学科学的自觉性,是推广农业技术的一种好形式。
第二条 技术承包责任制的目的,是把农业科技成果直接送到千家万户,尽快在生产中应用,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为农业生产和广大农民服务,特别要为发展商品生产和两户(专业户、重点户)服务。这种责任制同以家庭承包为主要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和农村干部岗位责任制相结合,是加速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促进农业由自给性生产向商品性生产转化,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化的强大动力。
第三条 技术承包责任制,是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它改变了过去单纯依靠行政手段,推广农业技术的方法,克服过去推广农业技术吃“大锅饭”的弊端,把科学技术落到实处,促进农业生产不断发展。
第四条 技术承包责任制的核心是个“包”字。它的基本原则是“双方自愿,有偿服务,合理奖赔”。推行技术承包责任制要坚持三个条件:(1)承包双方必须经过充分协商,自愿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各方的责、权、利,并严格信守合同;(2)承包者必须有相应的技术力量,对受承包的生产单位或农户进行具体的技术指导;(3)通过技术承包,努力实现增产增收,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技术承包责任制,应根据生产需要,技术力量等条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引导,稳步发展”,既要克服观望等待思想,又要防止一哄而起等作法。
第六条 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必然引导农民对科学技术更高和更加迫切的要求,从而促进各行各业之间,生产前、生产后和技术上、经济上各种形式的联合,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特别是基层推广服务工作逐步向专业化、社会化的方向发展。

第二章 承包的形式和内容
第七条 技术承包的形式,目前主要有三种:
一是联产提成技术承包责任制。即承包者对其承包的作物负责全过程综合性技术指导,并规定产量指标,超产部分按规定比例提成,减产应分清原因,如因技术失误减产,则按规定赔偿。
二是定产定酬技术承包责任制。即承包者对其承包的项目负责技术指导,达到规定的产量指标,按规定收取报酬,达不到定产指标,除因技术失误严重减产者外,不取报酬,也不赔偿。
三是联效联质技术承包责任制。即承包者对其承包的项目负责技术指导,达到和超过规定的效果和质量指标,给予合理报酬,如因技术失误达不到规定的效果和质量,而造成严重损失的,应适当赔偿。
第八条 采取什么形式承包,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尊重农民的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群众。一般可以先搞定产定酬或联效联质技术承包,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搞联产提成技术承包,也可以一种形式为主,兼搞别样,也可以几种形式同时都搞。
第九条 技术承包的内容,首先应是农民迫切需要的和列入国家或地方重点推广的技术。一般应以技术性强、难度大、一家一户办不了或办不好、增产潜力大而尚未推广开的技术为承包的重点。如杂交制种、病虫防治、育秧供秧、中低产田改造、微肥应用、地膜覆盖技术等。
第十条 技术承包的范围和时限。在一个地区内可以承包一种作物或一种专业项目,也可以承包多种作物或几种项目,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承包跨地区和跨行业的项目。承包时限,农作物可以包一季,也可以包全年,茶果等多年生经济作物可以延长,有的一二年,有的三五年,以达到一定经济效益为期限。
第十一条 各项承包的经济指标,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商定,使承包双方经过努力都能得到经济实惠,指标过低过高都不利于调动双方的积极性。

第三章 承包人员和报酬
第十二条 凡是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搞技术承包。可以以国家干部为骨干,同农民技术员(经过考试考核的)联合搞承包,也可以农民技术员或国家技术干部单独搞承包。不管哪种承包办法,国家技术干部除了抓好自己的承包点和搞好承包示范样板外,并要总结提供制定承包方案,搞好技术培训,推广普及技术等,指导面上技术承包工作的经验。农民技术员,主要是负责技术方案或技术措施的具体实施。有关行政干部也可以参加联合承包,主要是负责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共同进行技术承包工作,不搞形式主义。
第十三条 农技干部搞承包,要注意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承包的面积,要根据工作要求和技术力量等实际情况而定,不宜硬性规定任务,防止单纯追求面积,不顾服务质量;或者只顾承包点上的技术指导,不顾面上技术推广工作的偏向。
第十四条 随着承包内容和范围的扩大,农业技术人员都要努力学习,不断提高科学技术和业务水平,以适应技术承包向深度和广度发展的需要。
第十五条 技术承包负有直接的经济责任,应当是有偿服务。根据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从增产部分中收取少量技术指导费是合理的,符合“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既有利于农民在农业技术上行使自主权和监督权,也有利于激发农业技术人员的责任感和积极性,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使农民增产增收,绝不是增加农民的负担,更不是剥夺农民的利益。
第十六条 技术承包收费的原则是,承包者得小头,受承包者得大头,要使增产增收的绝大部分归农民所得。联产提成责任制的收费比例,一般控制在增产部分的5~15%,最多不超过20%;定产定酬和联效联质承包责任制收取的技术指导费,不应高于联产提成承包责任制的收入。
第十七条 承包收入的分配要合理兼顾各方人员,贯彻多劳多得原则,单位得大头,个人得小头。留给单位的部分,除支付农民技术员的报酬外,可用作技术承包底垫、技术培训和编印技术资料等,也可以提留一定数量的积累或福利开支,以改善工作条件。个人所得部分,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当的比例和数量,一般不超过本项目承包收入的1/3,绝对金额相当于承包人员3~6个月的平均工资,贡献特别大的可以超过半年工资。农民技术员为主承包的收入应提留10%左右,作为技术承包底垫和管理费,其余按劳分配到人。
第十八条 技术承包减产要分清原因,如因技术失误造成损失,则要按规定赔偿。赔偿费一般应从承包底垫费中支付。严重技术失误,应酌情扣发承包人员的工资,但最多不得超过承包期内工资总额的5%。
第十九条 为了保证技术承包工作的正常开展,每年年初可在地方财政、社队企业利润和农业事业费中拨给一部分技术承包活动底垫费,年终从技术承包报酬中酌情收回一部分或全部。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 技术承包是一项新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党和政府必须加强领导。要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有人主管这项工作,并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研究解决技术承包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积极引导,稳步发展”的方针,使技术承包工作健康地向前发展。
第二十一条 加强农技推广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县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县以下按行政区或自然区划设区(片)农业技术推广站;乡城成立农业技术推广站,建成以县中心为中枢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要充实和配备农业技术干部,以保证技术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和发展。
第二十二条 各级农业部门对技术承包应加强具体领导,积极支持办好。安排工作时,要注意使技术承包与其他面上的推广工作统筹兼顾,防止顾此失彼。不要抽农技干部去搞与他们业务无关的行政工作。
第二十三条 开展技术承包应配备相应的物资,如化肥、农药等,以充分发挥农业技术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必须双方信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中断或拒绝执行。合同中有未尽事宜需要修订时,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违反合同的一方负责赔偿。
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签订合同,应有鉴证单位参加,负责检查、督促两方严格执行合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可先在各地选点试行,各省、市、区可结合本地情况,补充修改,或制定本省、市、区的农业技术承包条例,报农牧渔业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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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合伙企业商标使用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个人合伙企业商标使用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李风志退伙后仍使用原合伙组织的商标是否构成侵权问题的请示》〔豫工商字(1994)第2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你局请示中所述,使用在灭蚊片商品上的“豫光”商标,系由温县金香卫生制品厂注册的,注册人依法享有该商标专用权,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五节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温县金香卫
生制品厂作为个人合伙企业,其合作期间注册的“豫光”商标,应为合伙人所共有,以商标注册人的名义使用,不得由其中某一个合伙人单独使用,更不得以其个人名义与他人或其它企业共同使用,否则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1995年2月28日

泸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3〕103号

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9月28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泸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川价费〔2002〕12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泸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请有关部门、单位、个人遵照执行。
  一、泸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一)征收范围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凡江阳区、龙马潭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江阳区建成区指城区半岛、瓦窑坝、蓝田、茜草、城南开发区(重湾)等城区范围;龙马潭区建成区指小市、大驿坝、城北新区、高坝、鱼塘等城区范围。
纳溪区城市建成区依照本办法执行。
(二)征收标准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与泸州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消费水平相适应,既要考虑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又要考虑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
  垃圾处理厂运行初期按“保本微利”原则核定收费标准,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详见  附表。
  二、征收方式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体为泸州市森泰垃圾处理有限公司。由泸州市森泰垃圾处理有限公司直接征收或委托有关单位代收。委托代收应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代收可按2—5%计付代收手续费。城市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月计收,也可以按季、半年或按年计收。
  三、有关规定
  (一)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
  (二)收费时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须注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所属时间、收费金额等。不按规定使用票据或收费不开发票,交费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交。
  (三)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储存。全部用于支付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四)涉及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及享受“低保”人员的有关优惠政策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五)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不再收取垃圾清运代运费,与此有关的文件同时作废。
  建筑垃圾和弃土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处罚规定
  (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主管单位应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或拒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造成相关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一、四十四条之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和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五、执行时间: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泸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主题词:经济管理 物价 收费 通知
抄送: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物价局;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泸州军分区。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3年10月22日印发
(共印 220 份)
附表
泸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BHG1*2,K4,K28,K6。2,K10〗
序号 收 费 对 象 标准(元) 计量单位 备  注
一 城市居住人员
1 城市居民(包括暂住人口) 2 人.月
2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1 人.月 不含学生
二 交通营运车辆、船舶
1 大货(客)车 12 辆.月 2吨(10座)以上
2 小货(客)车 8 辆.月 2吨(10座)及以下
3 趸    船 20 艘.月
三 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
1 商业经营企业、门市、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
2 固 定 摊 位 
商业经营企业、门市 0.5 平方米.月
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 0.7 平方米.月
蔬菜、水果、家禽、水产品类摊位 15 个.月
其 它 摊 位 10 个.月 
含餐饮娱乐趸船
〖BHG1*2,K4,K28,K6。2,K10〗
3 宾 馆 招 待 所 2 床位.月 住宿部分
4 医 院 住 院 部 2 床位.月 实际开放床位
5 医院特殊垃圾 1 千克
四 生产单位生活垃圾
1 自      运 30 吨
2 代      运 50 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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