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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已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9:00:08  浏览:97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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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已废止)

北京市人大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
市人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行计划生育, 控制人口数量, 提高人口素质, 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推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禁止超计划生育。
第三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推行计划生育, 应当同发展经济、文化、教育、妇幼保健、社会养老保障司业及提高妇女社会地位相结合; 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 积极提供技术服务, 同时依法采取必要的经济、行政措施。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市、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和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是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机关。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主管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卫生、民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配合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群众组织, 应当宣传群众, 组织群众, 用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方式, 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市、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㈠ 贯彻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㈡ 拟定本辖区人口生育规划和计划生育年度计划, 并组织实施;
㈢ 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普及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科学知识, 培训计划生育干部;
㈣ 组织和扶植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监督检查节育措施的落实, 做好避孕药具的计划管理工作。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 一) 宣传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计划生育的科学知识;
( 二) 负责实施本辖区的生育计划, 督促落实节育措施;
( 三) 负责本辖区计划生育统计及发放避孕药具等服务工作;
( 四) 根据本条例和有关规定, 执行计划生育的奖励和处罚.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或者计划生育工作小组, 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 开展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督促检查落实节育措施, 做好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 设置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人员, 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市、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 设置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节育技术指导和避孕药具供应管理的机构。
乡卫生院应当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专职计划生育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并逐步增加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 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应当合理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奖励、补贴和待遇。

第三章 生育节制
第十四条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后初育为晚育。
第十五条 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 由夫妻双方申请, 经区、县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 始得再生育一个子女。
( 一) 只有一个子女, 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 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 二)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 三) 婚后五年以上不育, 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为不孕症, 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 四) 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 五) 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 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 六) 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民, 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 又只生育一个子女, 其他兄弟未收养子女的;
( 七) 农民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老人的( 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 八) 远郊区县农民, 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 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 九) 深山区农民, 只有一个女孩, 生活上有实际困难的。
有其他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 需经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
第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女方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八周岁。
第十七条 夫妻一方是农业户籍的, 审批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 以女方户籍为准。
第十八条 生育子女应当先取得生育指标; 符合晚育条件的应当给予生育指标。生育指标的具体管理办法, 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优生和节育措施
第十九条 公民结婚应当进行婚前健康检查, 接受婚前教育和优生指导。
第二十条 经指定的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 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的疾病, 禁止生育; 已怀孕的, 必须终止妊娠。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妻, 应当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采取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
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的避孕药具。
第二十二条 施行节育手术的单位, 必须具备施行手术的条件, 由卫生行政机关考核合格的医务人员严格按手术操作规程进行, 保证手术质量, 确保接受手术者的安全。




个体开业医生不得施行节育手术。
第二十三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 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凭医疗单位证明, 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待遇; 农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照顾。
第二十四条 经区、县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确认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 由指定的医疗单位负责治疗。
属于医疗事故的, 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外地来本市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由临时居住地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异地暂住的本市常住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由临时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
公安、工商、城建、劳动、民政等机关应当协同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外地已婚育龄妇女申请在本市务工、经商、临时居住的, 必须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到临时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登记并取得证明。对未取得证明的, 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用工、出租房屋的单位或
者个人, 不得办理经商、务工和房屋出租手续。
第二十七条 接收暂住人口从业或者居住的单位、个人, 按照计划生育部门的要求, 负责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和避孕节育服务工作, 实行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承包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 暂住人口违反户籍所在地规定, 超计划生育的, 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优待与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 增加奖励假7 天。晚育的女职工,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 增加奖励假30天; 不休奖励假的, 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的奖励, 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
除劳动合同。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符合奖励条件的, 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农民、城镇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条 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其子女在十四周岁以内的, 经夫妻双方申请, 所在单位核实, 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以下简称《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 一) 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四周岁止;
( 二) 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医药费, 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费用;
( 三) 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休假外, 经所在单位批准, 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 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 四) 城镇分配、出售住房, 农村安排宅基地, 优先给予照顾;
( 五) 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积极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对有困难的独生子女家庭成员, 可以适当减少集体义务工或者优先安排到乡镇、村办企业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不生育的, 由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限制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或者第二个以上子女的, 为超计划生育。对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夫妻, 征收超计划生育社会抚育费( 以下简称社会抚育费),并可以给予其他的经济限制和行政处罚。
对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夫妻, 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 所在单位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外地来京暂住人口违反户籍所在地规定, 在本市临时居住地超计划生育的, 由劳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务工或者经商证照和暂住证, 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未取得生育指标而怀孕的, 应动员和限期终止妊娠, 逾期不终止妊娠的,预收社会抚育费; 终止妊娠后, 退回预收的社会抚育费。
第三十六条 对坚持超计划生育, 情节严重, 影响恶劣的, 可以加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非婚生育的, 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适当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没有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定, 出现超计划生育的单位, 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的先进( 文明) 单位, 并按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 可以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 一) 未经批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 二) 虚报、瞒报计划生育情况的;
( 三) 为超计划生育者逃避管理提供帮助的;
( 四) 伪造计划生育证明的;
( 五) 侮辱、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 六) 其他破坏计划生育管理的。
有上述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人员或者单位的处罚, 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决定, 出具处罚决定书并负责执行。被处罚者系职工的, 由所在单位协助执行; 系农民、城镇居民的, 由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执行; 系个体工商户的, 由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协助执行。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征收社会抚育费、经济限制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 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 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1年6 月1 日起施行。



199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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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走向行政法治的思考

张 军

[摘 要]: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用法治的观点来透视依法行政是西部大开发的有效途径。在我国西部大开发中,必须坚持法治原则、法律至上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公开救济原则。符合法治的理念必须在西部大开发中坚持公正、行政效率优先。行政控权因其法治的本质特点成为依法行政的根本内容。
[关键词]依法行政 行政控权 行政效率
[作者简介] 张军(1969- ) 湖北省武汉市人 男 汉族 华南师范大学南海学院(校区)法政系讲师 硕士 E-mail whuzjun@tom.com.

在世纪之交,党和政府作出了实施西部大开发,加快中西地区发展的战略决策,西部大开发为当代法律发展及其研究提出了新的问题,也注入了新的活力。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但依法行政本身却不等同于法治。由于对法治的理解不同,依法行政的表现形式往往多种多样,如何在西部大开发中,实施行政法治,这对于我国依法行政理论和实践有着重要意义。
一、行政法治的内涵
我国依法行政的概念产生于80年代末,形成于九十年代。但从近几年依法行政的实践看,依法行政在不少沿海发达地区流于形式,更不用说西部,依法行政最重要法治精神、法律理性,程序正义以及保障公民权利等等,在不少地区和部门还未受到重视,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必须在西部开发中,充分关注依法行政的法治内涵的实现。
第一,法律至上原则。在依法行政中,法律至上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1.法律是依法行政的最高规范。如美国依法行政的具体表述是“法律最高原则”,在德国则称为“法治政府”。在这原则下,依法行政的行政依据是法律,没有法律授权就不能行政。任何行政行为都是法律授权的行为。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服从法律,否则无效。2.依法行政规则。政府的依法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在法律没有规定时,行政机关无权像公民那样自由地活动。例如,没有处罚法,行政主体就没有处罚权力。这在各法治国家都是一项普遍的规则。3.合法性规则。行政行为的范围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设定。法律对行政的授权不仅应具有质的特点,而且应当有量的规定。依法行政不仅不能超越质的规定,而且不能逾越量的范围。有法律依据可以做出行政行为,但有权作出行政行为并不等于可以为所欲为。4.保证实施原则,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保证法律的实施。行政机关的职责是执行和实施法律,对于行政机关来说,不仅有消极的义务遵守法律,而且有积极的义务采取行动,保证法律的实施。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在1959年的一个判决中声称,行政机关在情况需要的时候如果不制定有效的条例来维护秩序,就是违反法律。
第二,正当程序原则。程序是实体的保障。没有正当程序的规范,行政法治要求的法律至上就难以实现。因此,行政法治对法律至上的要求必然要通过正当程序来实现。行政程序应当由法律来设定,其效力与其它法律相同。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定程序。只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行政行为才具有效力。非依正当程序的行政行为应当视为非法。依法行政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依程序行政。法律的至上性必须通过合理的程序来实现,没有正当的程序,法律的至上性根据难以实现。法律的正当程序是实体法的延伸。在法治条件下,基本权利原则属于实体上的原则,基本权利原则被正当地实施,这就是正当法律程序。正当程序原则在法治国家极受重视,而且在实践中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正如美国法官弗兰德利所说:“我们看到过去五年中程序上的正当程序的扩大,比在美国宪法批准以来的整个时期都来得大。”
第三,公平救济原则。依法行政意味着行政相对人能够及时有效地通过法律渠道纠正行政侵权行为,也就是必须存在公平有效的行政救济。公平救济不仅有范围要求,而且有结果要求。以范围而言,行政救济不应当存在死角。比如,目前我国西部行政诉讼中不受理职称评审方面的纠纷就很不合理,也是教授贬值得不到遏制的原因之一。其根源一是因为相关的法规欠缺,二是因为法官不是专家,但在实践中并不是无法解决。事实上,各校都颁布有相当细的规定。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的时候,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可以参照适用,而后者可以由法院请相关专家评审,最后由法院判决。为此建议我国在西部大开发中,行政诉讼法对此进行修改。法院应当能够受理职称评审案件。以结果而言,国家赔偿是最主要的公平救济的制度。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上,国家赔偿是被否定的。1873年,法国权限争议法庭在布朗戈案作的判决中,在法律没有作出规定时,明确承认了国家赔偿责任。此后,国家赔偿被正式确立。我国1954年宪法就提出了国家赔偿,1995年正式实施。但从实施的现状看,仍有待进一步完善。有的公司受到行政机关的不法拘禁长达几年,但出来后的赔偿往往是象征性的 。这与依法行政的人民利益原则不相一致。
二、行政控权:依法治国在西部大开发中的深化
我国依法行政的提法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如果说依法治国的实质是依法治权 ,那么,在西部大开发中体现依法治国实质要求的依法行政,必然以行政控权作为其本质内容,这是我国依法行政的本质特点。
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控权系指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程序控制理论,即强调行政法是程序法。但是,从实践看,行政控权不仅局限于程序。在这方面,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共权力论、公务论等恰好是一个补充。也就是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行政法理论基础虽然形式不同,但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这是因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行政法理念的理论基础具有共同性,即都建立在人民主权和权力制衡理论的基础上。为了保障人民主权,必须对权力的行使实行监督的制约。18世纪的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系统地论述过分权和制衡的思想。孟德斯鸠指出:为了防止权力滥用,保障自由,就必须对权力进行制约,而对权力制约的最好方法,就是“用权力约束权力”。 此后,人民主权和权力制衡的原则就成为资产阶级宪法和法治的一般原则,无论是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其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都源于此。
此外,从法治的实质内容看,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面临的问题都有共同性,即如何防止国家权力不被滥用?从现代国家看,国家权力最普遍的形式是行政权。因此,法治国防大学家防止国家权力不被滥用的首要考虑就是能够对行政权实施有效控制。当然,行政行为还涉及到行政效率、社会公共福利的目标等,但与行政控权相比,它们无疑是具有从属性。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行政效率最终都取决于行政控权的效能。我们不否认,在特定的条件下,某些腐败行为可能会提高效率,如某些贿赂可以加快办事速度,但这是以整个行政效能的降低为代价的。从整体上提高一个国家的行政效能,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加大行政控权的力度和广度,而不是容忍甚至鼓励腐败。二战以后,当代法治国家普遍以行政立法作为主导,一大批制约和控制行政权力的法律相继出台,甚至连行政官员的道德行为也纳入了法治的轨道,有效地防止了行政权的滥用,规范了行政行为。
从法治国家的历程看,虽然所运用的观念不同,但依法行政本质上都是通过控权实现的。依法行政的历史事实证明了行政控权的作用不可替代。1215年英国大宪章,作为资产阶级宪政的开端,其实质正是控权。此后,行政控权的思想和实践在西方法治国家不断发展,并日益完备。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是如此。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国,著名宪法学这有狄骥就说过:“法学上一个最重要的原则,是国家也须受法律的限制。” 这种控权的思想,早在法国大革命以后颁布的人权宣言就有了明确的表达:“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注意其用途,决定税额、税率、客体、征收方式和时期。”“社会有权要求机关公务人员报告其工作 ”。同样是大陆法系的德国,行政控权被表述为行政监督,正如德国斯佩耶尔大学法学教授赖纳•皮查斯所说:“法律在国家的统治中占有中心地位。它限制国家的统治,确定国家的职能并将它控制于法律监督之下。这点尤其适用于行政行为,它同样受制于法律。 ”英美法系国家更是如此。美国作为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行政控权其实是权力制衡的一种特殊形式。在这种形式下,为了保障社会公共权利,即使是总统行为也受到了严格制约。
除了上述法治作用以外,行政控权在我国西部法治建设中还有其独特的意义。行政控权是我国西部反腐败斗争的迫切需要。尽管我国近年加大了反腐败的力度,但是腐败现象仍在蔓延。从制度上说,就在于我国反腐败的控权机制还没有健全。我们在1997年就开始提依法治权的法治思想,但如何治权和治官,实践中还有较大的距离。实践证明,腐败滋生的最根本的原因和最本质的表现形式是权力的滥用,而克服腐败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就是行政控权。
行政控权的优越性是现代法治本质特点。在理论上,行政控权不过是权力制约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推广。正像治权是法治的本质一样,行政法如不具备良好的行政控权功能,行政法的其它功能必将受到影响,甚至完全不能实现。比如,行政法的服务功能,强调行政主体具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这当然是对的。但法制意义上的服务不应只是一种道德要求,也应是一种法定责任。也就是说,当行政主体违背为人民服务的义务的时候,他将受到追究或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服务功能只有在行政控权的条件下,才有全面实施的可能。行政法的控权功能体现了现代法治的本质精神,是行政法治的内在要求。现代民主宪政和法治国家的本质精神和最主要的功能,就是控制公共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公民权利和经济的自由发展。十五大以后,我国理论界进一步明确,依法治国的实质就是依法治官或依法治权。在这方面,行政法的控权功能是任何法律所无法比拟的。
诚然,行政控权在法治发达国家受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正像有些学者所指出的,行政控权在有些法治国家已成为历史。在西部大开发,行政控权是一种十分迫切的现实。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没有一个民族能够一个跟斗翻越它的历史发展的各个必要阶段。 ”
三、实现西部大开发,走向行政法治的具体步骤
(一)完善西部法律体系是依法行政的基础
实现依法行政首先要求建立完整,严密、和谐、优质的法律体系,从而把西部政治、经济、文化纳入法制的轨道。一是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从少数民族聚居较多地区出发,中央应授权西部省、市人大享有更大的立法权,地方立法也应该具有前瞻性和法律科学性。二是加强立法的开放性和民主性,特别是在当前中国已加入WTO,我国西部立法必须与WTO法律框架接轨,既要根据地方实际制定行政执法的规范,又要在引进外资或进行商务活动中按国际公约、国际惯例行使行政权。在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形势下,我国行政立法要大胆借鉴外国有益的立法经验和立法成果,维护西部人民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
(二)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廉洁公正执法是实现西部大开发的关键
如果说,有法可依是实现依法行政的前提的话,那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则是行政执法的关键。十五大文件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和评议考核制。 ”从而把依法行政与保障人权紧密结合起来。行政执法在国家各种权力中是最活跃、最经常、最普遍、最直接运用权力与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有着最密切关系,因此最容易发生侵权问题。以前,行政机关责任意识淡薄。在西部开发中,行政权力必须服从于法律的预设,法律的行政权力处地支配和控制地位,行政机关应积极,主动发挥管理功能,服务功能并适当运用自由裁置权,在西部开发中,树立行政机关的新形象至关重要。英国学者说,政府是一个感染力极强的,以身示教的教师,不论教好教坏,它总在以自己楷模行为教育整个民族。
(三)提高公务人员素质,提高西部公民法律意识,是实现西部大开发一项系统工程
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制度创新过程,正是建设法律权威和法律信仰的过程。公务员是依法行政的主体,是代表国家的形象,执法的好坏将影响到整个西部开发的成功与否。守法、护法又是一个公民最基本的义务。只有全民法律意识增加了,行政执法才有广泛的基础。孟德斯鸠说过“要接受最好的法律,人民的思想准备是必要的 ”。当前,西部大开发中,培养公民学法、守法、护法精神和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十分重要。虽然西部是一个多民族地区,人民文化素质不高,普法教育也就显得更为重要。对于广大西部公务人员来说,学习法律知识是重要的,但更重要是树立法律权威观念和权力服从法律观念。畏法者最快活,尊法者最顺心,只有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才能获得最大自由。
总而言之,行政机关在西部大开发中,应积极能动地发挥其管理功能,服务功能,并适度运用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效率。在我国西部大开发中,必须坚持法治原则、法律至上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公民救济原则。在西部大开发中建立依法行政的法律体系,强化依法行政观念,为实现依法治国起引导、桥梁作用。
参考文献:
1、 黄曙主编《政府法制工作的理论和实践》,新华出版社1980年版。
2、 《中德行政法现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
3、 弗•梅林著《马克思传》,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
4、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5、 [英]詹中斯《法与宪法》,三联出版社1997年版。
6、 [美]伯•施瓦茨:《美国行政法的最新发展》,载《法学详丛》1983年版。



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通告

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通告
信息产业部




为维护空中电波秩序,防止有害干扰,确保无线电频率资源的有效利用,保障用户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走私活动,现将进一步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进口和生产无线电通信、导航、定位、测向、雷达、遥控、遥测、广播、电视等各种发射无线电波的设备(不包含可辐射电磁波的工业、科研、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他电器装置等),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无委)、国家经济
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国无管〔1995〕15号)及原国家无委、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国无管〔1997〕12号)。
二、自1999年6月1日起,凡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生产(以外销为目的除外)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各生产厂商须持有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以下简称无线电管理局)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见附件一);设备标牌上须标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
码(具体格式见附件二),确因设备过小而无法在上面标明其代码,则应在其产品的说明书或使用手册中登载该设备的型号核准代码。
原国家无委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及其核准代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三、未经无线电管理局型号核准和未标明其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生产(以外销为目的除外)、销售、使用和刊登广告。
四、未经无线电管理局型号核准或未标明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各无线电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进口审批手续;不予为其指配无线电频率和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五、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购置和使用未经无线电管理局型号核准或未标明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无线电管理机构将按照《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国内外生产厂商对于领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设备,不得降低其核准指标进行生产和销售;不得转让、涂改、伪造或冒用型号核准证。违者,无线电管理局将撤销其型号核准证及核准代码,并按照《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无线电管理局利用媒体将已获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向社会公布,并组织有关单位对已获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不定期抽检,抽检不合格的撤销其型号核准证及核准代码。
无线电管理局将对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有关工作实行“四公开”制度,即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检测所采用的标准和依据、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投诉电话;欢迎国内外厂商和有关单位监督批评,投诉电话:010-68347623,传真:010-68366494。
附件:一、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格式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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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线电发射设备 |
| Radio Transmission Equipment |
| 型号核准证 |
| Type Approval Certificate |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 |
|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n the Radio |
|例,经审查,下列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中 |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the following|
|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规定和技术标 |
|radio transmission equipment,after examination,conforms to |
|准,其核准代码为: |
|the provisions with its CMII ID: |
| |
| |
| 有效期: (核发机关盖章) |
| Validity Sealed by issuing authority |
| 年 月 日 |
| Year Month Date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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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 |
| Number |
| |
| 设备名称: |
| Equipment Name |
| |
| 设备型号: |
| Equipment Type |
| |
| 主要功能: |
| Main Functions |
| |
| 调制方式: |
| Modulation Mode |
| |
| 主要技术参数及其指标值: |
| Main Technical Parameters |
| |

| 频率范围: |
| Frequency Range |
| |
| 频率容限: 发射功率: |
| Frequency Tolerance Transmitting Power |
| |
| 占用带宽: 杂散发射限值: |
| Occupied Bandwidth Spurious Emission Limits |
| |
| (核发机关) |
| Sealed by issuing |
| 年 月 日 |
| Year Month Date |
| |
-------------------------------------------------------------

附件二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标准代码格式
CMII ID: XXYZZZZZ
---- --------
| || |
| || --------序号
| ||
| |-----------设备类型
| |
| ------------年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英文缩写
其中:设备类型为
A.国家通信设备;
C.公众网移动通信设备;
D.短距离(低功率)发射设备;
F.专用移动通信设备;
G.广播发射设备;
H.航空通信、导航设备;
L.雷达设备;
S.水上通信、导航设备;
W.卫星通信设备;
Z.其它



199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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