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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使用申办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7:35:06  浏览:92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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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使用申办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专〔2001〕665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使用申办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大连市烟草专卖局:

  为适应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的要求,规范和完善准运证的申办程序,国家局决定申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必须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申办单》(以下简称“申办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申办单的时间和范围
  自2002年1月1日起,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办理必须使用申办单,以前办理准运证需要的合同、调拨单等其他各类证明文件不变。
  二、申办单的样式
  申办单样式由国家局统一制定(见附件),一式两联,第一联(黑色)为申办准运证联,第二联(红色)为申办单位留存联,尺寸规格为245mm×178mm (与2000版准运证的尺寸规格相同)。各省级烟草专卖局根据国家局确定的样式统一制作申办单并发放开证单位,开证单位再分发给申请办理准运证的单位。
  三、申办单的管理
  申办单由申请办理准运证的单位填写。申请办理准运证的单位在办理准运证时,应根据实际运输需求,按照申办单填写说明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各开证单位根据申办单的内容和合同、调拨单等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开具准运证。准运证开具后,申办单与准运证存根联一并存档保存。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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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第一次稽查工作碰头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第一次稽查工作碰头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1995年6月8日  证监发字[1995]100号

上海市证管办、深圳市证管办、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现将第一次稽查工作碰头会会议组要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第一次稽查工作碰头会会议纪要

第一次稽查工作碰头会会议纪要

  1995年5月9日至5月10日,中国证监会召集的第一次证券稽查工作碰头会在北京召开。

  参加这次会议的有上海、深圳证管办、交易所主管稽查工作的领导和稽查部门的负责人

及有关同志。中国证监会周道炯主席、朱利副主席参加会议并讲了话。这次会议的主要议题

是,总结回顾近几年的证券稽查工作,研究改进和加强证券稽查工作的措施,研究有关稽查

工作职责权限问题,促进市场监管和稽查工作的规范化。

  会议期间,与会代表认真讨论了周道炯主席的讲话,交流了稽查工作情况,研究了加强

市场监管和稽查工作的一些重要问题,在加强配合、理顺体制、共同做好证券稽查工作方面

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大家感到,这次碰头会开得很必要,也很及时,既交流了经验,

也研究了共同关心的问题,认清了形势,明确了工作目标,会议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会议情

况及研究的问题如下:

  一、认清形势、加强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稽查工作

  周道炯主席在会议开始时的讲话中回顾了我国证券市场走过的道路,肯定了稽查工作取

得的成绩,同时也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并对加强稽查工作提出了要求。他指出,中国证券市

场建立时间短,发展速度快,成绩显著。但我们也应清楚地看到,中国证券市场仍处于试验

阶段,还是一个不成熟的市场,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要巩固已取得的成绩,并在巩

固成绩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就必须加强立法、加强监管、严格规范市场,在规范的前提下,

推动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近几年在各单位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广大稽查人员的共同努力下,

在司法、公安、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积极配合下,取得了不小的成果。不论是证监会、

还是证管办、交易所都陆续建立、健全了一些制度,做了大量信访工作,查处了一批证券违

法违纪案件,有力地打击了证券违法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保护了国家利益和广大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为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了贡献。今后证监会、深沪两地证管办、交易所都

要加大监管力度,要解剖一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其他中介机构,从中找出有代表性的问

题和解决的办法。对问题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要加强稽核队伍建设,提高稽核人员

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最近,国务院朱副总理在一份报告中提出证券监管人员"一要依法办事、执法从严;二

要铁面无私、不讲情面"。各级证券监管部门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好朱副总理的指示。坚持有

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把稽查工作加强起来。通过碰头会的形式,使大家有机

会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证券市场稽查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商对策、部署稽查

工作,齐心协力加强市场监管和稽查工作。这对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证券市场

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切实抓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工作,全面做好今年的监管工作,有积极

的促进作用。

  二、认真交流稽查工作经验

  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分别对本部门的稽查工作情况进行了总结和交流。大家一致感到,

在过去的两年里,各单位在深入建章建制,认真处理信访,严肃查处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等方

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有力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建立稽查机构、健全规章制度,理顺内部工作程序。两年来,各单位都建立了从事

稽查、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了业务骨干,并从建立制度入手,开展工作。证监会1993

年11月制定了《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证券违法违纪案件暂行办法》,明确信访投诉由法律部

办理,法律部设立稽查处,负责办理重大证券案件。并规定了稽查人员的职责、权限以及办

案程序、调查程序、处理程序。同时还对证券纠纷案件的仲裁调解问题做出了规定。上海市

证管办针对市场在不同时期出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发布了《上海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管理的若

干规定》、《关于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法规的通知》,规范了信息传播市场

和上市公司炒股行为。深圳市政管办还与深交所等有关部门联合发出了《关于改进证券市场

电脑系统管理及安全工作意见》、《关于深圳证券商代理买卖沪股出现的问题及加强管理的意

见》,堵塞了交易过程中的漏洞。

  (二)认真妥善地做好信访工作两年来各单位都高度重视抓好信访工作,通过信访工作,

及时了解市场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和纠纷,及时为领导提供信息,以利于改进工作,提高工

作效率和质量。

  证监会稽查处1993年、1994年共处理人民来信760封,接待来访50人次(不含会内其

它部门处理来访和接待人次)。

  上海市证管办近年来处理信访投诉1000件,深圳市证管力、两年来共受理投诉227件,

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证券犯罪案件4起。

  上交所自成立以来,共受理信访2300人次,其中由总经理亲自处理的占10%,处理率

为50%。深交所受理信访投诉500人次。

  对这些日常工作,稽查部门的同志都一件一件地登记,在职责权限范围内,认真做好处

理工作。

  (三)积极查处证券违法违规案件

  1993年以来,证监会依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证券法规的规定,对16

起重大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查处。其中,属于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案件7起,内幕交易案件1起,操纵市场案件2起。

  两地交易所依据《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本所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了查处,同时积极配合

证监会对重大证券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两地证管办积极履行职责,依据现有的证券管理法规,对证券市场发生的违规违纪案件

进行查处。对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及时上报证监会,并积极协助调查和处理。例如上海证

管办对"宝延事件"中有关单位的内幕交易等情况及时上报证监会并协助调查。深圳证管办

积极配合证监会对"厦海发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当前监管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建议

  与会代表就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和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讨论,一致认

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问题:

  1.体制不顺。中央与地方备有关部门的职责划分不明确,主管部门的法律地位无法确

定,特别是作为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政府主管机关依法稽核缺乏必要的依据。

  2.立法滞后。虽然国务院已先后颁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

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但对于证券市场发生的众多违法犯罪案件,司法机关对定性、量刑仍

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对于证券市场上出现的诸如融资、透支引致的经济纠纷案件,各级法

院只能依据现有的法律进行审理,普遍感到棘手和难以定性。

  3.深沪两地交易所的会员和上市公司遍布全国。市场所在地的政府管理机关和交易所

如何对异地会员和异地上市公司实行有效监管已成为一个突出问题。

  4.市场的各种违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严重。

  上市公司方面,突出的问题是信息披露和资金运用不规范。

  券商方面,突出的问题是操纵市场和欺诈客户。

  机构和大户方面,主要是利用各种形式联手造市。

  其他较为突出的违规行为有内幕交易、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抛股等。

  5.有些证券案件虽经多方调查,但由于目前的法律规定比较粗,难以对号入座,在定

性上也存在一些难度。因此,需要对市场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从法律上加以规定,一些难以

用现有法律解释的,应通过案例加以示范以便罚之有据。

  6.稽查人员相对偏少,政治、业务素质有待提高。各单位从事稽查工作人员一般只有3

到5人,需要调查处理的案件多,信访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急需增配力量。同时,应对稽查

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工作水平和能力。针对上述问题,会议提出如下几点措施:

  1、体制上,要尽快建立、健全监管体制。从市场实际出发,明确地方监管、稽查的职

权,形成上下协作的监管统一力量,为市场监管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2、制度上,要健全各项监管、稽查法规、制度,各单位都要建立稽查工作规程,完善

信访制度及举报制度。

  3、工作上,要明确监管、稽查工作的重点。加强稽查工作的广度和力度,集中力量,

重点对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和券商的欺诈客户以及机构大户的联手造市等违规行为,予以查

处并公布于众。

  4、组织上,要充实各部门的稽查力量,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充实人员,保证经常性

的互通情况。

  5、人员上,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稽查人员政治、业务素质,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

提高办案工作效率和质量。同时要关心稽查人员的生活,帮助解决好稽查人员生活、工作等

方面的困难,支待稽查人员加强监管、依法办案。

  6、总体上,建立、完善符合本国国情的市场监管梗架结构。近期内应加紧做的工作是:

  (1)开展证券执法情况调查,解剖麻雀,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

  (2)朋确沪、深证管办、交易所监管、稽查职权。

  (3)集中力量查处典型案件。

  (4)加强与人民银行的配合,强化对券商的监管。

  (5)加强交易所的会员管理和风险控制。

  (6)加强券商的内部管理,做到定位(设立内部监察机构)、定人(专人负责内部监察管

理)、定内容(定期向证管部门报告内部监察管理情况)。

  四、关于对授权文件(修改稿)的意见

  本次会议就进一步明确交易所的监管职责权限的问题、委托沪、深证管办代行证监会派

出机构部分职责的问题进行了讨论。经过讨论与协商,达成以下三点共识:

  1、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证管办、交易所的调查职责权限。

  2、沪、深证管办在进行证券、期货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依法对当事单位和个人暂停

其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

  3、对一般证券违规行为,沪、深证管办可根据证券法规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予以

处理。

  五、关于下一次碰头会的时间、地点及承办单位

  根据证监发字[1995]54号《关于建立证监会、沪深证管办、交易所稽查工作定期碰头

会议制度的通知》,与会代表经过协商确定,下一次碰头会将于今年明中旬在上海召开,由上

海证券交易所承办。

  与会代表一致表示,会议结束后,要认真贯彻会议精神,落实好会议确定的任务和各项具

体要求。进一步加旨联系与配合,齐心协力,开拓进取,力争使今年的证券监管和稽查工作,

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北京电台”与“德国之声”电台关于交换工作人员的协议

中国北京电台 德国之声


“北京电台”与“德国之声”电台关于交换工作人员的协议


(签订日期1981年11月4日 生效日期1981年11月4日)
  本着积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事业局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广播协会(ARD)1979年11月9日签订的合作协定的愿望,“北京电台”与“德国之声”电台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一、“北京电台”与“德国之声”电台将互派一名或数名工作人员分别在“德国之声”电台华语组和“北京电台”德语组工作;他们将尽可能于1981年内分别到科隆和北京赴任。

 二、工作期限一般规定为两年,如协议双方同意,期限可予延长或缩短一年。

 三、协议双方负有义务,在合同期满后,接受其派出人员回原单位工作。

 四、如工作人员在合同期满前,根据其派出单位的愿望或者本人的愿望,提前返国,则归国旅费由派出单位或该工作人员本人支付。

 五、“德国之声”电台支付中国工作人员往返北京与科隆间的旅费;“北京电台”支付德国工作人员同样的旅费。如携带家属,则旅费应由派出单位负担。

 六、关于同中国或德国工作人员签订的工作合同的内容,应事先由合同签订双方书面商定。在“德国之声”电台方面,劳资合同总纲和劳资合同补充协议的各项现行条款(包括薪金等级、休假规定、社会福利等)均适用于中方人员;“北京电台”对外籍工作人员生活待遇(包括薪金、住房、休假、交通、医疗等)的规定适用于德方人员。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任何一方未在本协议期满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失效,本协议将在期满后顺延两年。如对本协议进行修改,需书面进行。
  本协议中文及德文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北  京  电  台”      “德国之声”电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德意志         台   长
    联邦共和国大使
      张 彤            克劳斯·许茨
     (签字)             (签字)

                       1981年11月4日于科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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