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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3:20:52  浏览:91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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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江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的通知(阳府〔2005〕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下称《细则》)业经市政府四届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阳江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保障人民防空设施的安全,推动人民防空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三条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落实人民防空的各项工作,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统筹规划、同步建设、协调发展。
第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建设、规划、国土、公用事业、财政、通信、供电、广播电视、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县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并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相应增加。
第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
行《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和《人民防空会计制度》,加强人
民防空建设资金的管理,依法执收、及时缴存;财政部门应当保
证其专款专用,及时按计划拨付。
财政、审计、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防空经费的监督、检查,确保人民防空经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
第七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等的建设经费,主要由本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第八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按照平战结合、专业对口和便于领导、便于指挥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组建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治安、通信、防化、运输等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其人民防空专业工程由有关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统一安排解决。
第九条 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单位自筹资金或结合本单位基本建设计划,按照城市建设规划、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自行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十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根据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安排人民防空队伍的训练。训练所需的装备、器材、经费由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组建单位负责,特殊性的装备、专业器材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
第十一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结合市区人口密度,按照地面和地下规划以及使用功能的要求,编制具体详细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建筑重点工程建设、公园、停车场建设以及地下过街道、地下停车场等工程建设,都应当兼顾人民
防空需要。城市旧区改造、新区建设和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也应当按照人民防空要求修建防护设施。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资料。
第十二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国土、建设、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要求,保障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共人民防空工程和与其配套的进出道路、孔口、出入口及其口部伪装房等设施所需的地面用地,对已建人民防空工程应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界定和确认其口部、进出口道路的用地范围,口部管理、伪装房用地不少于30平方米,进出口通道不少于5米宽,在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附近修建的其他建筑物应留出不少于该建筑物倒塌半径的安全距离,保证进出洞口交通顺畅。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建设、管理和使用,按《阳江市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执行。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报建民用建筑项目时,须按防空地下室报建程序要求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报建手续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凭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建凭证到有关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凡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或未接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审计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费用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有关收费管理规定
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含防空地下室,下同)的建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筑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1、人民防空工程的建筑面积,造价;
2、战时用途和防护等级;
3、平时用途和效益预测。
(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须通过招标投标,选择优秀的施工单位承建。
(三)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设备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管理,对防空地下室的主体结构、口部、防护设施等关键部位,应当指派人员参加检查和局部验收,并参加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人民防空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补救。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以及腐蚀性物品。
第十八条 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防空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拆除单位应事先向有审批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补建同面积及不低于原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或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建设同面积同等级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费用。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必要时可以组织演习,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防空袭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防空袭方案包括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由本级政府的人防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军分区联合起草。县级报市政府、军分区审批;市级报省政府、省军区审批。
制定防空袭方案的主要原则是:贯彻人民战争的思想;贯彻积极防御的战略方针;坚持平战结合,实事求是;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紧密结合现代战争空袭的特点;贯彻集中统一指挥,主动密切配合的六项原则。
具体实施程序和办法在《防空袭方案》中制订。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城市疏散人口安置和物资储运、供应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通信、警报网所需的电路、频率,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保障;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和场地,不得阻挠。
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对防空警报系统,县以上人民政府
平时每年组织试鸣一次,检查设备运转情况。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试鸣的五日前发布公告。
根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需设置通信、警报点的建筑物,应当在其顶层无偿预留10平方米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间,并预留线路管孔、电源。
电力部门及设点单位应当保证防空警报设施的电力供应。
第二十二条 通信、广播、电视系统,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第二十三条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移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平时应当为抢险、救灾服务。
第二十五条 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写教材和师资培训,协助解决专用器材和教具。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纳入职工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
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
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二十八条 建设和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在税收、用电、用水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我市制定的人民防空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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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毕署办通〔2008〕61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各有关工作部门:

地区煤矿瓦斯治理与治理与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毕节地区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考核奖惩办法》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县市区要及时制定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考核奖惩办法,并在10月7日前将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考核奖惩办法报地区煤矿瓦斯治理与治理与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857-8226005,联系人:钱明友,电子邮箱:bjdqmjk@163.com。



附:毕节地区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考核奖惩办法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毕节地区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考核奖惩办法

(地区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加大我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力度,加快瓦斯综合利用步伐,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全面提高我区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水平,有效遏制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把全区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推向新的阶段,确保毕节地区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规划的顺利实施,结合省的有关考核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及奖惩原则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大幅度降低瓦斯事故总量为目标,以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为手段,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煤矿企业,充分发挥各级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坚持过程与结果并重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毕节地区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三年规划》下达的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和日常工作开展情况为依据,抓住重点,力求全面,奖惩结合,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使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大对煤矿开展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的督促力度,促使煤矿加大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力度,实现先抽后采,有效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

二、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二)考核依据

1、省下达给我区的煤矿瓦斯事故、瓦斯抽采、瓦斯综合利用指标。

2、毕节地区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三年规划。

(三)考核评分办法。基本分100分

考评得分=定量目标得分+定性目标得分+加分项目-扣分项目

1、定量目标。基本分80分

(1)煤矿瓦斯事故控制指标。基本分60分

发生一般瓦斯事故3起(含3起)以内的,该项得60分;发生一般瓦斯事故3起以上的,每超1起该项扣5分;每发生1起较大瓦斯事故该项扣10分;每发生一起重特大瓦斯事故该项不得分。

(2)瓦斯抽采目标。基本分10分

完成地区下达的瓦斯抽采目标得10分。未完成的,每降低1%扣2分,扣完为止。

(3)瓦斯综合利用目标。基本分10分

完成地区下达的瓦斯综合利用目标得10分。未完成的,每降低1%扣2分,扣完为止。

2、定性目标。基本分20分

(1)制定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三年规划。基本分2分

结合实际组织制定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三年规划及奖惩考核办法得2分。

(2)全面落实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责任制。基本分5分

成立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得0.5分。

有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专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得0.5分。

建立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责任体系,按要求分解落实煤矿事故、瓦斯抽采、瓦斯综合利用指标得1分。

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指示和要求,制定年度、季度工作计划、安排、总结得2分,缺1项(或1次)扣0.5分,扣完为止。

认真安排部署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过程检查深入细致,隐患整改督促到位,预防措施严格有效。工作安排有会议记录或文件资料,过程检查有检查记录或相关资料,督促整改有跟踪落实依据得1分,缺1项扣0.5分,扣完为止。

(3)督促煤矿建立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2分)

原则上在每县市区抽查2-4个煤矿的通风系统情况。凡在抽查过程中发现有一个煤矿未达到下列要求的,按规定扣分。

系统合理(0.5分):矿井和工作面必须具备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采区实行分区通风;主要通风机安装完善,使用正常;高瓦斯矿井及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新核准或批准的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矿井中的高瓦斯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布置有专用回风井,其采掘工作面必须布置专用回风巷。

设施完好(0.5分):矿井所有通风设施的质量符合要求,能保障通风系统的稳定可靠;防突风门的砌筑要进行专门设计,其设置的位置、质量、强度必须满足防突的要求。

风量充足(0.5分):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硐室等主要用风地点的配风量、风速符合要求,不存在无风、微风等风量不足而造成瓦斯超限的情况。

风流稳定(0.5分):矿井安排年度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按核定的通风能力安排,不得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4)加大瓦斯抽采力度,实现抽采达标(2分)

瓦斯治理必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通过抽采抽放,降低煤层中的瓦斯含量,从根本上治理防范瓦斯灾害。坚持“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效果达标”的原则,把煤矿瓦斯先抽后采落到实处。原则上在每县市区抽查2-4个煤矿的瓦斯抽采情况,凡在抽查过程中发现有一个煤矿未达到下列要求的,按规定扣分。

多措并举(0.5分):采取地面抽采与井下抽采相结合,本煤层预抽、底(顶)板穿层预抽、高位巷抽放、高位钻孔抽放和采空区抽放等多种方式相结合。

应抽尽抽(0.5分):凡是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的煤层,均进行瓦斯抽采,确认消除突出危险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抽采平衡(0.5分):实现“先抽后采、不抽不采”,做到抽、掘、采平衡;矿井瓦斯抽采能力与采掘布局协调平衡,采掘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

效果达标(0.5分):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采取瓦斯抽采措施后,其吨煤瓦斯含量、煤层的瓦斯压力、矿井和工作面瓦斯抽采率要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即瓦斯含量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瓦斯含量以下或瓦斯压力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压力以下。若没有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含量或压力,则必须将煤层瓦斯含量降到8m3/t,或将煤层瓦斯压力降到0.74MPa以下,达到“消突和治理瓦斯超限”的目的。

(5)建立有效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2分)

原则上在每县市区抽查2-4个煤矿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情况,凡在抽查过程中发现有一个煤矿未达到下列要求的,按规定扣分。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监控有效(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

装备齐全(0.5分):监测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各类传感器等设备齐全,安装、设置符合规定要求。

数据准确(0.5分):按规定调校瓦斯传感器,其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的设置要符合《规程》的规定。

断电可靠(0.5分):在瓦斯超限时,能够及时切断工作面及其进回巷中的设备电源,停止采掘生产活动。

处置迅速(0.5分):制定瓦斯超限和各类异常现象应急预案并有效实施。

(6)形成管理到位的工作体系(2分)

原则上在每县市区抽查2-4个煤矿的安全管理情况,凡在抽查过程中发现有一个煤矿未达到下列要求的,按规定扣分。

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

责任明确(0.5分):把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责任细化,分解落实到煤矿各个层级、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

制度健全(0.5分):建立健全瓦斯防治规章制度,把对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工作要求,全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做到有章可循。

执行有力(0.5分):加大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在抓落实上狠下功夫。坚持从严要求、一丝不苟,严格执行,严惩“三违”。

监督严格(0.5分):就是要建立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级安全生产指示指令能得到认真贯彻执行。各企业职工要提高安全意识,齐抓共管,群防群治。

(7)隐患排除(3分)

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隐患排查的目的是为了治理隐患,消除隐患,要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原则上在每县市区抽查2-4个煤矿的安全管理情况,凡在抽查过程中发现有一个煤矿未达到下列要求的,按规定扣分。

隐患排查治理要实现“三化”即: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0.5分)。

建立完善“三条生命线”,即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压风、防尘、通讯系统三条生命线,并保证能够正常投入使用(0.5分)。

坚持“三个原则”,即放炮撤人,远距离放炮,先安全再生产的原则(0.5分)。

实施等级管理,提高瓦斯管理等级,即低瓦斯按高瓦斯管理,高瓦斯按突出矿井管理(0.5分)。

实施“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0.5分)。

瓦斯治理要实行“零超限、一票否决”。凡是瓦斯治理工作达不到要求的,对煤矿安全工作实行一票否决,要将工作面瓦斯超限值由1%降低到0.8%来进行管理(0.5分)。

(8)推进煤矿瓦斯综合利用(2分)

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对煤层气(煤矿瓦斯)和煤矸石综合利用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18号)文件精神,切实把国家对煤矿瓦斯综合利用的有关优惠政策落到实处(0.5分)。

按计划在全区煤矿推广瓦斯发电、瓦斯民用和液化技术,推进瓦斯综合利用,努力实现瓦斯“变害为利、变废为宝”。通过“以用促抽”、“以抽促采”,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煤矿实现“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可持续发展”(0.5分)。

从现在起,凡批准的设计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及以上规模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其瓦斯综合利用要与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竣工验收时,必须实现瓦斯综合利用(0.5分)。

现有生产矿井中,设计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及以上规模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2009年12月底前必须实现瓦斯综合利用(0.5分)。

3、其它扣分项目

(1)受到地区领导小组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受到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

(2)各县市区每年应组织专家对辖区内小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进行专家“会诊”,并对“会诊”出的隐患认真督促整改。“会诊”每少1次扣1分,一条隐患未按规定时限整改完毕的扣0.5分,扣到10分为止。

(3)未实现所辖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县级联网的扣10分;只有部分煤矿实现了联网的,每少1个煤矿扣0.5分,扣到10分为止。

(4)未按要求上报材料的,每缺1次扣1分;上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0.5分。

(5)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要从严处理,直接给予红牌警告。

4、加分项目

(1)超额完成瓦斯抽采目标,超10%-20%,加1分;超20%-30%,加3分;超30%-40%,加5分;超40%以上加10分。

(2)超额完成瓦斯综合利用目标,超10%-20%,加2分;超20%-30%,加6分;超30%-40%,加8分;超40%以上加15分。

(四)考核方法

由地区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每年1--2月抽选人员组成考核组,采用实地抽查2-4个煤矿、查阅相关资料的方式,对各县市区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的情况进行考核。

(五)考核程序

各县市区的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年终由地区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认真、全面的对照检查和考评。地区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考核组根据各县市区完成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各项工作任务和单项指标、综合指标完成情况及综合贡献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最终得分,报行署批准后兑现奖惩。

三、奖惩办法

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县市区为先进单位;考核分在50分以上60分以下的县市区给予黄牌警告;考核分在50分以下的县市区给予红牌警告。

先进单位由地区领导小组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对连续2次受到红牌警告和连续3次受到黄牌警告的县市区由领导小组进行通报批评。

四、其它

(一)考核纪律要求

瓦斯集中治理和综合利用考核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考核程序,严格执行标准,全面、深入、细致地开展,力求全面、真实反映各地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达到促进我区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深入开展的目的。

(二)各县市区、各煤矿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

(三)本办法由地区煤矿瓦斯治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旅游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旅游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旅办发【2010】8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进一步提高旅游行业节能减排工作水平,国家旅游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旅游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一○年六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旅游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提高旅游行业节能减排工作水平,现就进一步推进旅游行业节能减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旅游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实现“十一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的节能减排指标是政府向全国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是衡量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成效的重要标志,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我国的国际形象。旅游全行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加快转变旅游发展方式的高度,从切实履行行业职责实现国家节能减排目标的高度,充分认识旅游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
  旅游业是与环境密切相关的行业。据测算,全国1.4万家星级饭店全年用电174亿度,全年用水9.2亿吨。五星级饭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综合能耗平均值为60.87 千克标准煤,四星级饭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综合能耗平均值为47.29千克标准煤,三星级饭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综合能耗平均值为40.36千克标准煤。A级景区游客每人次用电量为1.42度,游客每人次用水量为0.17立方。旅游行业节能减排潜力很大。
  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推进旅游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意义,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精神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精神密切结合起来。在前几年节能减排工作的基础上,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结合当地实际,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争取五年内将星级饭店、A级景区用水用电量降低20%。
  二、指导原则
  (一)政府主导,协调推进。
  各地旅游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旅游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视,努力协调当地发展改革、财政、经济贸易、环境保护、城市建设等相关部门,用好、用足现有节能减排政策,努力为旅游企业争取政府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
  (二)明确重点,循序渐进。
  明确星级饭店、A 级景区为旅游行业节能减排工作重点领域。旅游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可从基础管理环节入手,逐渐开展设施设备的节能改造,要优先改造运行中能源使用效率低,使用量大的设备,再逐渐深入至其他环节。
  (三)指标考核,鼓励先进。
  各地旅游管理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旅游企业节能减排考核体系,对先进企业予以表彰和鼓励,推广先进经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引导,完善配套鼓励政策。
  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积极鼓励旅游企业使用节能减排设备,特别是向旅游企业推广使用列入国家《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设施设备。
  要协调环保部门,加快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提出的“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已并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星级饭店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
  旅游发展基金要优先支持符合一定标准的节能减排旅游项目。国家旅游局将在全国范围内选取若干星级饭店和A 级景区,作为节能减排示范单位,并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二)树立典型,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和环境保护部门,争取为节能服务公司和旅游企业开展节能减排搭建合作平台,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要选取有条件的星级饭店、A级景区作典型示范,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进行节能减排设备的更新改造。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要争取相关政策支持,努力通过市场化的渠道解决星级饭店、A级景区节能减排的资金问题。
  (三)收集信息,建立完善考核体系。
  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加强调研,充分收集旅游企业能耗数据,配合国家旅游局制订实施行业标准《星级饭店节能减排指引》、《A级景区节能减排指引》。以2009年能耗水平为基准,按照2012年前减少10%,2015年前减少20%的总体目标,逐年分解节能减排目标,对星级饭店、A级景区的节能减排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该项工作由省级旅游管理部门实施,国家旅游局督导。
  (四)加强领导,组织全员积极参与。
  为加强对旅游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家旅游局已成立旅游行业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要成立节能减排领导机构,主要领导任组长,落实分级负责制,将节能减排工作纳入全年绩效考评体系。要向旅游企业积极推行《饭店节能减排100条》(见附件一)、《A级景区节能减排30条》(见附件二)(景区的室内部分参照《饭店节能减排100条》),使其成为旅游企业节能减排的工作指南。要组织旅游企业全员开展节约一度电、一滴水、一张纸运动,充分挖掘潜力,人人为节电、节水、节能、减排献计献策,贡献力量,积极营造全员参与节能减排的氛围。该项工作由各级旅游管理部门指导旅游企业实施。
  (五)加强宣传,提高节能减排意识。
  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要加强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国情宣传教育,增强游客的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星级饭店要争取住店宾客对饭店节能、节水措施的理解和支持,积极引导“低碳”消费行为,可对自愿减少布草洗涤和客用品消耗的宾客进行奖励。A级景区要在主要游客集散点设立有关节能环保提示和倡议,倡导绿色消费、适度消费理念,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模式。
  (六)创新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创新工作机制,将旅游企业节能减排工作与星级饭店、A级景区日常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要根据地区实际,将节能减排指标作为星级饭店、A 级景区年度复核的考核依据。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对新建饭店和景区引入节能减排准入制度,对于超过能耗限额的企业,不能评定为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
  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协同节能监察机构加强对旅游企业节能减排监督检查的工作力度。要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等问题。要开展针对旅游企业的空调温度和建筑物景观过度照明的重点检查。今年3季度,国家旅游局将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督察。
  旅游全行业要充分认识到节能减排工作的重大意义,要把节能减排工作作为实现旅游业转型升级、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增强环境意识、资源意识、效率意识,在巩固前阶段节能减排工作成果的同时,争取相关部门政策支持,深入广泛发动,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旅游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为实现国家“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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