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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4:31:48  浏览:85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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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暂行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山市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暂行办法

中府[2001]130号


中山市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暂行办法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兴市、工业立市”的发展战略,进一步构建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加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对传统产业的改造,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指依托于本市某一行业、某一领域中具有综合优势的企业,能为本行业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经审查其所在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标准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开发机构。



  第三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是指设立在企业决策管理层,从事技术、工艺、产品开发和为本企业提供有关技术服务,经认定其所在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标准的企业综合性技术开发机构。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目标与任务



  (一)工程中心的目标:推动我市支柱产业及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企业与科技机构、高等院校的合作,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产业发展增加技术储备;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科技队伍,促进形成一批具有技术创新优势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使之成为我市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研究开发的骨干力量。



  (二)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研究开发具有较高科技含量、较好产业化前景的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建立科技引导资金,带动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向同行业的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等科技成果有偿转让服务,不断推出具有高效益的新产品,带动行业和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 技术中心的目标与任务



  (一)技术中心的目标:提高企业的自主开发能力和资源综合利用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核心的技术创新体系,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最终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和发展后劲。



  (二)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负责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能源、新装备;负责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开展范围广泛、形式多样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创造良好的研究开发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引进和培训企业急需的各类人才;开展技术经营和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六条 组建工程中心和认定技术中心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企业领导重视技术研究开发工作,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创造良好条件。



  (二)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试制和检测的设备、设施,产品在同行业中具有技术领先优势。



  (三)企业经营运作正常且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每年实缴税收在300万元以上。



  (四)企业对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投入落实到位并设立专门财会帐目,每年用于技术研究开发的投入不少于年销售额的2%.



  (五)企业内全职研究开发人员达10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0%,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0%.



  (六)企业内部已建立了较好的运营机制,具有较高的技术管理水平和质量认证标准。



  (七)企业对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制定了明确的开发规划和目标,并能积极组织实施。



  (八)企业具备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有技术,并有一定的知识产权运营能力。



  第七条 申请组建及认定程序



  (一)申请组建工程中心程序



  申请企业填写《中山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申请书》,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会同市经贸局、计划局、财政局和相关部门根据企业申报材料联合审定。



  (二)申请认定技术中心程序



  申请企业填写《中山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报所在镇区经贸办。镇区经贸办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向市经贸局推荐申报。市经贸局会同市科技局、计划局、财政局和相关部门根据企业申报材料联合认定。



  第八条 获准组建的工程中心和经认定的技术中心可在市财政科技经费中给予一次性科研费资助。



  第九条 工程中心和技术中心在运作过程中,视其项目研究开发需要,可由市财政科技经费另行扶持。



  第十条 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若达到省级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认定标准,可由市科技局和经贸局分别向省推荐申请认定。认定合格后享受省级工程中心和省级技术中心的相应待遇。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和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项目择优列入市科技

计划,并可推荐申报国家、省有关项目。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和技术中心必须按照科学、高效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的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和技术中心要充分利用企业现有基础和条件开展技术研究开发。企业应为其建设提供人、财、物的保障。



  第十四条 对市财政科技经费所资助的科研费,在使用和管理上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科技局《中山市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和技术中心每年1月30日前分别向市科技局、经贸局提交上年度技术工作总结报告和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六条 对工程中心和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经贸局每2年一次会同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其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评估,考核不合格的,责成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单位,撤销其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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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关于认真抓紧完成部储备肉出库转库调整工作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关于认真抓紧完成部储备肉出库转库调整工作的通知
1993年7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


有关省市区商业厅(局):
为了加强国家对猪肉市场的宏观调控,促进生猪生产,调节淡旺季矛盾,安排好城市猪肉市场供应,根据国务院决定,我部每年为中央储存一定数量的冻猪肉。多年来,在各省、市、区食品公司及各代储企业支持下,较好地利用了国家储备手段,有效地促进了生猪生产的发展,猪肉市场的繁荣和购销价格的平稳。
为了加强储备肉管理,去年下半年原商业部对储备肉进行了出库、转库的调整。从目前进展情况看,储备肉调整计划完成得不好:一是一些企业由于资金紧缺,担心储备肉调出后影响自营业务的开展,迟迟不愿意安排出库;二是已出库的单位储备肉货款长时间占用不退还;三是有些企业储备肉加工质量不好,调入单位不愿接收,影响调肉计划的实现;四是个别企业库存不足,而将储备资金挪用搞其它经营等。由于上述原因,致使储备肉调整工作进展缓慢,已严重地影响了国家储备肉的正常运转。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菜蓝子工程会议”精神,尽快完成储备肉调整工作,严肃储备制度纪律,确保国家储备肉宏观调控手段的正常发挥,提出如下几点要求:
一、中央储备肉是国家重要的商品和物资。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食品公司及代储企业要认真对待,共同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动用,也不能以次充好,更不能以任何借口挪用国家专项储备资金。各单位要从国家大局出发,正确处理好局部和全局、眼前和长远的关系,集中资金,保证这次储备肉调整工作顺利完成。
二、原商业部已安排产区转库到销区的储备肉计划不得随意变动,调出单位要严格执行加工质量标准。库存不足的尽快加工补足,质量超期的要抓紧更新生产,集中精力抓紧淡季运量较少的机会,提早申报车皮计划,避免大旺季运输集中影响调肉计划的完成。如果人为地继续拖延调出时间,或因质量问题影响调肉任务的完成,由此而造成的严重后果,由代储企业负责。
三、各销区调入单位,要积极主动与产区联系,配合产区衔接好调运计划,按出库通知单如数将储备肉接足。同时,要把好储备肉入库关,对不符合储备肉加工规格、标准和质量要求的,调入单位有权拒绝接受。但调入单位不得提出超部规定以外的等级比例要求,如因无理要求而使产区无法安排调出,而发生质量超期被迫更新造成的损失,由调入方负责。
四、销区已经接收入库的储备肉,一定要按照储备肉管理办法的要求,继续负责做好更新、保管等项工作,保证储备肉的质量和数量。
五、已安排出库的储备肉货款,各单位要抓紧时间退还。储备肉资金是我部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的农副产品专项储备贷款,国家规定储备资金贷款必须专款专用,按月付息,到期还贷,逾期不归,银行加罚百分之二十的利息。出库单位长时间拖欠货款,严重地影响了国家储备资金的周转。因此,各单位要立即清理和退还占用的国家专项储备资金,如继续拖欠,我部将采取必要的措施。对于超过还款期限,银行加罚的利息,一律由欠款单位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对判决不服可否提起上诉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对判决不服可否提起上诉问题的复函

1958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陕西省、浙江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我院先后接陕西省、浙江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请示关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对判决不服可否提起上诉问题。查这一问题,司法部在1957年1月23日对湖南省司法厅已有批复(见附件)。我们认为司法部的批复是对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对判决不服,可以被害人的资格提起上诉。另外,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文所提判决书正本应向被害人送达的意见。我们同意。

附:司法部关于执行法律程序审判制度几个问题的批复 (1957年1月23日)
湖南省司法厅:
你厅1956年10月4日〔56〕司审管字第120号文收悉。你厅所询问的关于执行法律程序审判制度的几个问题。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答复如下:
1、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判决后,检察院没有意见,不提抗议,被害人不服是否可以上诉,是否算上诉案件问题,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保障当事人上诉权利的基本精神,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上诉一节内有关上诉权问题的意见,我们认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在判决后虽然检察院没提抗议,被害人不服仍是可以依法提起上诉的,应按照上诉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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