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县域经济和社会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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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县域经济和社会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县域经济和社会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5〕11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县域经济和社会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湖北省县域经济和社会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
按照《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鄂发〔2004〕8号)关于“完善县域经济发展评价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评价考核体系的导向作用,客观准确反映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形成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全省县域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评价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县级市24个;县40个;参照县级管理的区8个;武汉市县改区4个。共计76个单位(见附表)。
三、评价考核原则
(一)科学发展的原则。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县域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进行评价考核。
(二)全面客观的原则。充分考虑县(市、区)客观条件、发展基础等多种因素,对经济发展总量、结构、速度、效益、质量等方面以及社会发展指标进行全面评价考核。
(三)定量考核的原则。评价考核指标要有可计量性,突出硬性指标和重要指标的评价考核,增强考核的准确性。
(四)可比性和可行性原则。采用可比性较强、具有可操作性、相对独立的指标,避免信息重复,便于评估和核实。
四、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县域经济和社会综合评价考核体系分经济发展水平、可持续发展、社会发展等3大类33项指标(详见下表)。指标代码单位指标说明1、经济发展水平指标A1—1经济总量A1地区生产总值A11亿元当年价格地方一般预算收入A12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额A13亿元外贸出口A14万美元省商务厅提供1—2人均指标A2人均地区生产总值A21元人均地方一般预算收入A22元农民人均纯收入A23元1—3结构指标A3非农产业从业人员占社会从业人员比重A31%工业占GDP比重A32%工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民营经济比重A33%民营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2、可持续发展指标B2—1速度指标B1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速度B11%按可比价格计算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B12%按可比价格计算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长速度B13%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B14%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B15%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速度B16%2-2后劲指标B2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B21亿元实际利用外资B22万美元省商务厅提供2—3效益指标B3税收占全地域财政收入的比重B31%工业效益指数B32%2-4环境建设指标B4环境保护投资指数B41%省环保局提供信用县市等级B42省信用专项治理办公室提供3、社会发展指标C第三产业比重C1%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社会保险参保率C2%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供各类安全事故损失额占GDP比重C3%包括交通、火灾、工矿企业安全事故损失额每平方公里拥有等级公路里程C4公里/平方公里人均地方财政收入C5元政府人均卫生投入C6元省卫生厅提供人均社会消费品零售额C7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C8元人均储蓄存款余额C9元人均生活用电量C10千瓦时适龄人口入学率C11%省教育厅提供 五、评价考核方法
(一)每年评价考核前,省县域经济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根据各项指标对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程度,确定各指标及其权数。
(二)在对原始数据评估的基础上,将原始数据无量纲化,即对原始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消除不同计量单位的影响,将其转化为无量纲值,使数据趋于稳定。首先计算各项指标的平均值,然后将各县(市、区)该项指标值与平均值对比,得出无量纲化的指标值。
(三)对各单项指标值进行加权计算,得出反映各因素发展水平的评价系数。将各指标的评价系数进行汇总,计算出各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指数、可持续发展指数和社会发展指数,最后将三个指数进行综合汇总,计算出各县(市、区)的经济社会综合指数。
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两项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即未完成省政府下达目标的县(市、区)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四)按照综合评价指数值的高低对各县(市、区)进行排序。
六、考核程序
省统计局负责统计数据,省直有关单位负责所属行业的指标的收集、汇总和审核把关。省县域经济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项评价指标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和综合评价,形成全省县域经济和社会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七、表彰奖励
省政府定期向社会发布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考核排序结果,对先进单位每两年予以表彰、奖励一次。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奥林匹克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奥林匹克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体竞字[2004]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各行业体协,有关体育院校,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和《2008年奥运争光行动计划》,实施2010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程,从2004年起,以四年一届奥运会为周期,在全国各级各类体育学校中开展《国家奥林匹克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认定工作。为保证认定工作的顺利实施,在下发《基地》办法和条件的基础上,国家体育总局研制了《基地》认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是对《基地》认定条件中各条目的具体量化和补充,旨在进一步统一尺度和计算方法,以便于受评单位的掌握和实际操作。《基地》认定条件和《细则》是《基地》认定工作的唯一依据。现将《细则》下发给你们,请在开展认定工作时,要严格按照《基地》认定条件和《细则》的规定进行自评和复评工作,以确保认定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国家奥林匹克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实施细则
表1:指标条目检查认定计算表(略)
表2:基本条件检查认定评价表(略)
表3:人才质量检查认定评价表(略)
表4:人才效益检查认定评价表(略)
表5:《基地》检查认定汇总表(略)
二00四年六月一日
附件:
《国家奥林匹克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实施细则
一、基本条件(40分)
(一)教练员职称学历(4分)
1.高级教练员是指属于学校编制的有教练高级职称的且从事奥运项目教练工作的人员。
2.凡具有教练员高级职称被正式聘用从事专任教练员工作满四年以上的非本校编制的兼职人员可按高级教练员统计。
3.凡具有高级教练员职称,但从事行政工作及其它工作的人员不计算在内。
4.教练技术职称或学历有一项未达标则降一档计分。
5.学历以国家承认其学历的院校所颁发的毕业证书为准。
6.必备材料:
教练员业务档案、教练技术职称资格证书或任职通知书、毕业证书、人事档案、教职工花名册、聘任书、外聘人员聘用合同、工资花名册(原件)。
(二)训练计划(5分)
1.年度训练计划应包括:
(1)对运动员个体的基本分析;
(2)全年训练的基本任务;
(3)制定运动员素质、技战术指标及训练的基本手段和成绩目标;
(4)周期划分,各阶段训练任务、时数及训练的基本手段;
(5)训练负荷、比赛及定期综合考核的安排;
(6)检查和测定各项训练指标的时间和次数;
(7)实施计划的措施。
2.阶段训练计划应包括:
(1)训练任务,各项训练内容的比例;
(2)训练手段及训练负荷的具体安排;
3.周训练计划应包括:
(1)课的划分;
(2)时间安排;
(3)运动量的安排。
4.课时计划应包括:
(1)课的任务、负荷;
(2)准备部分、基本部分、结束部分的训练时间安排及训练方法;
(3)课后小结。
5.总结包括:
(1)全面检查训练计划的实施情况,有经验体会,找出缺点与不足,明确今后努力方向;
(2)有数据、有分析。
6.界定:
(1)上述五项中,如缺少一大项即为不齐全,不予统计。
(2)上述五项的17个小项中,如缺少1-2项内容,可视为齐全,予以统计。
(3)上述五项的17个小项中,如缺少3个以上内容(含3个),即为不齐全,不予统计。
7.各校应有格式标准统一规范的计划、教案。
8.齐全规范率=计划总结齐全规范的教练员人数与在岗教练员总数之比×100%。
9.检查认定前二年(含检查认定当年)所有教练员的训练计划和总结。
(三)教练员培训(4分)
1.培训工作指参加国家及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奥运项目岗位培训、短期培训、各类讲座等。
2.培训比例=参加国家和省级培训的教练员人数与专职教练员总数之比×100%。
3.必备材料:
培训的通知、授课人、培训内容、培训人员、听课笔记、考核结果等。
4.检查认定前四年工作资料(含检查认定当年)。
(四)专项训练设施设备(8分)
1.标准场地指训练场地符合各项比赛规则规定用场地。
2.学校开设项目完全符合内涵三个条件要求计8分。
3.学校开设项目有80%符合内涵三个条件要求,且训练器材齐全、完整、先进的完备率达90%计5分。
4.学校开设项目有70%符合内涵三个条件要求,且训练器材齐全、完整、先进的完备率达80%计3分。
5.学校开设项目有60%符合内涵三个条件要求,且训练器材齐全、完整、先进的完备率达70%计2分。
6.学校开设项目60%以下不符合内涵三个条件要求,训练器材齐全、完整、先进的完备率低于70%该条目不计分。
7.训练器材的完备率=训练器材齐全完整先进的运动项目数与学校开设项目总数之比×100%。
8.凡场、馆、房无所有权,又没有100%使用权保证,均降一档计分。
9.使用权是指能保证正常训练使用,并与所有权单位签有保证使用权的协议书及场馆使用记录可查。
10.长期(四年以上)租用场地可按实际场地计算。
11.需提供各奥运项目场地平面图和租用场地合同。
(五)科研设施设备(5分)
1.完全符合内涵要求,有科研室(所),仪器设备齐全并能为训练服务,设有形态测试室、理疗室,并配有专职人员,具备以上条件计5分。
2.有科研室(所),无专职人员或缺一件仪器计4分。
3.有科研室(所),无专职人员或缺二件仪器计3分。
4.有科研室(所),无专职人员或缺三件仪器计2分。
5.无科研室(所),该条目不计分。
6.必备材料:仪器设备账册、仪器使用工作记录,科研室(所)成立批件。
7.科研室的界定:学校有独立科研所(室)或上级体育部门科研机构办在学校或上级体育部门科研机构能为学校提供便捷的服务,并形成文件规定或协议的,均视为有科研所(室);否则,视为没有。
8.检查认定工作前两年工作资料(含检查认定工作当年)。
(六)训练常规管理(5分)
1.学校训练部门完善的训练制度和计划应包括:训练部门有工作职责、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对训练常规管理(选材测试、训练计划、训练质量、考核评定、训练档案)的管理制度和办法,还应有学校中远期、近期训练目标、任务、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办法、考核记载等(考核以资料记载为依据)。
2.教练员评聘和考核制度应包括:聘任考核评定办法,考核执行情况记录,做到制度健全,评、审、聘严格把关,充分运用考评机制加强教练员队伍管理(查原始记录)。
3.选材测试和训练监控制度应包括:招生原始材料,形态、机能、生化、一般身体素质及专项技术等内容。监控应包括:训练过程中监控制度、机能评定办法、监控队员的检查记录(原始),运动员年度考核办法。
4.运动员招生进退队、考勤、参赛、输送等制度规范齐全是指:
(1)所规定的各类齐全;
(2)各种制度的检查、落实材料规范、记载详实。
5.以上四条齐全规范计5分,缺少一项计3分,缺少二项计2分,缺少三项计1分。
6.以上四条未进入微机管理,降一档计分。
7.教练员业务档案应包括教练员登记表、综合考核评定、职称考核和晋升、进修、奖惩、训练成果等的记录,发表的论文、著作、训练总结等。
8.检查认定前两年工作资料(含检查认定当年)。
(七)人才库(5分)
1.运动员人才库应包括:形态、机能、生理、生化、一般身体素质及专项技术等内容,应有参赛、输送、综合达标、文化课成绩等资料记录。
2.运动员技术档案逐项检测填写,内容要齐全、规范。
3.微机档案数据库存档要分项目、时间,详实记录。
4.入库率=入库学生数与学校学生总数之比×100%。其中,中专性质体育运动学校中的学生数不包括师资班学生。
5.检查认定前两年工作资料(含检查认定当年)。
(八)教学训练大纲(4分)
1.本条目评定是以参加原国家体委和国家体育总局研制颁布的各项目教学训练大纲考核项目的学生人数为基数,统计计算达到优秀的人数比例。
2.因故未能参加“大纲”考核的学生,但已达到一级运动员的,可按优秀标准统计计算。
3.目前国家体育总局尚未研制颁布“大纲”的项目,但有等级标准的运动项目,在认定中可按已达到一级运动员数量统计计算。
4.既无“大纲”也无等级标准的运动项目,在认定中将对该项目学生不予统计计算。
5.参加“大纲”综合考核评定各项指标成绩齐全的学生,方可统计计算,否则不予统计。
6.对运动员的考核,每年应按国家及学校研制的“大纲”或要求全面测试一次。
7.入学时间不足一年的学生,可不予统计,但已达标的学生可统计在内。已输送的运动员但在规定年限内的可统计计算。
8.对于既有“大纲”达标成绩,又有等级标准的学生,以其最好成绩计算。
9.必备材料:
(1)学校“大纲”综合考核评定工作的制度、办法、工作记录、总结及有关资料;
(2)达等级运动员有关证明材料;
(3)测评依据学生运动班分项目学生情况表等。
10.检查认定前两年工作资料(含认定工作当年)。
二、人才质量(20分)
输送率:
1.向国家队直接输送一人以10个名额计算;向国家二队(青年队)直接输送一个以5个名额计算;向国家少年队直接输送一人以3个名额计算。
2.学生性质的界定:
属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性质以当地招生办审批件为准,属九年义务教育性质的以年度在训人员花名册为准。
3.本条目学校自评时须有详实的数据和计算步骤。
4.输送的学生要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名单和省(区、市)体育局有关部门的证明或接收单位证明,方予统计计算。
5.凡属体育运动学校分校、教学班、教学点的学生均不统计在内。
三、人才效益(40分)
大赛成绩:
1.在校系统训练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学生,在输送后取得成绩的方可计算在内;
2.以国家体育总局每年统计的国际大赛成绩为准。
3.计算方法:
按取得大赛名次累计分数,满40分不再累计,但对取得奥运会金、银、铜牌的,可以累计记分,按附加分统计。
4.集体项目非主力队员(主力队员同上)名次得分相应减半。
5.凡破世界纪录、奥运会纪录以40分计算,凡破亚洲纪录以20分计算。
6.统计年限:
输送的运动员在检查认定前四年(含认定工作当年)中所取得的大赛成绩。
7.检查认定方法及必备材料:
取得大赛成绩的运动员名单及成绩统计表;取得大赛成绩的运动员输送及参赛成绩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基地》备选学校必备条件
学校自评和复评得分须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含大赛附加得分,其中:
(一)专项训练设施设备必须达到8分。
(二)科研设施设备必须达到5分。
(三)训练计划必须达到5分。
(四)大赛成绩必须达到40分(含40分)以上。
凡达到上述标准的学校方可作为《基地》备选学校向国家体育总局进行申报《基地》。
五、表格要求:
在自评和复评工作中必须使用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定的表格,具体包括:指标条目检查认定计算表;基本条件检查认定评价表;人才质量检查认定评价表;人才效益检查认定评价表;《基地》检查认定汇总表。具体表格附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6年12月5日 证监发字[1996]382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会证
监发字[1996]381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和[1996] 169
号文的有关订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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