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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44:51  浏览:88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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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06]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继续支持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6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依照国家统一规定征税。
三、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政协所属机构、中央党校、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台联、中国记协以及地方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的具体执行办法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3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4]42号)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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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公用经费参考定额

教育部


中小学公用经费参考定额
教育部




单位:元/每生每年
--------------------------------
| 分类| | | |
| | 小 学 | 初 中 | 高 中 |
|项目 | | | |
|---------|------|------|------|
| 公务费 | 8.0 | 12.5 | 16.5 |
| 设备购置费 | 3.5 | 6.5 | 10.5 |
| 业务费 | 2.5 | 4.5 | 7.5 |
| 修缮费 | 5 | 6.5 | 7.5 |
| 其他费用 | 1.0 | 2.0 | 3.0 |
|---------|------|------|------|
| 合 计 | 20.0 | 32.0 | 45.0 |
|---------|------|------|------|
| 新生开班费 | 45.0 | 70.0 |100.0 |
--------------------------------
注:按国家规定冬季取暖的地区,取暖费定额由各地自订。



1984年11月27日

陕西省关于清理拖欠工程款的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关于清理拖欠工程款的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近年来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问题日益严重,不但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也变相地扩大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对我省基本建设工作的正常进行十分不利。为了认真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进一步做好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工作,缓解施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的矛盾,
给工程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清理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组织领导
由省计委牵头、省经委、审计局、建设厅、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和省建筑总公司组成陕西省清理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简称“清欠办”)。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并负责协调、仲裁处理清理回收拖欠工程款工作中的问题。各地(市)也应成
立相应组织机构。
二、清理范围
(一)拖欠工程款:指从施工企业未收到按合同规定应得到款之日起,到交付拖欠之日止的款项。
其中、工程已竣工,工程决算经双方签订的拖欠工程款,列入各级“清欠办”的协助清收范围。
(二)业经各级“清欠办”的主持协调、仲裁,甲、乙双方已签订还款合同(协议),尚未兑现的,由各级“清欠办”继续督促执行。
(三)对于甲、乙双方因工程质量等问题有争议的部分工程价款,经有关部门检查核实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后,方作为拖欠工程款处理。如果责任者属施工单位,在问题未妥善处理前,对有争议的部分工程价款,不列入清欠范围。如属建设单位的责任造成的拖欠,仍按拖欠问题处
理。
(四)凡自行扩大建设规划、提高建设标准造成的欠款,由甲、乙双方自行清理。
(五)建设单位搞的计划外建设项目和施工企业自愿垫资搞的建设项目的欠款。不列入清欠范围。
三、清理原则和措施
(一)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要坚持贯彻“谁欠谁还”和“先还款,后建设”的原则,凡有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在未还清拖欠工程款之前原则上不批新项目。各级计划管理部门应严格控制。
(二)凡经过核实的拖欠工程款,建设单位款按合同规定付款的,从合同规定付款的时间起,到还清欠款之日止的余款中,按日率万分之五计收滞纳金,支付给拖欠的施工企业。
(三)对于原欠款单位已改变隶属关系或已实行关、停、并、转的,应由接收单位负责还款。
(四)对于停、缓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库存设备和物资,清理债权债务,偿还拖欠施工企业的工程款。
(五)根据有关规定,允许调整的政策性调价和材料价差等正当原因造成的工程欠款,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原则掌握处理:
属于省、地(市)县预算内投资或财政自筹投资搞的建设项目,经下达计划部门审查,确属计划内项目及计划批准的建设内容,由建设单位用基建结合资金和自有资金或适用于施工企业的物资和产品归还。确属没有资金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在年度计划投资内调剂偿还。
属于中央各部的预算内投资或系统自筹投资搞的建设项目的欠款,一律从欠款单位自有资金或适用于施工企业的物资和产品偿还。
属于多渠道投资搞的建设项目,应由项目批准部门主持分清责任,按“谁欠款,谁偿还”的原则进行清理。
(六)坚决维护计划的严肃性,设计单位必须按计划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设计,编制设计概算和施工预算。凡超规模、超标准的设计要追究设计单位的责任。
(七)施工单位不得承包计划外工程(包括计划内工程的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更不得为投资不落实的建设项目垫资搞建设。否则,银行有权采取相应制裁措施。
(八)对于计划内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或材料价格变动等正常原因发生的超概算资金,建设单位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调整概算,追加投资,并切实落实资金来源。
(九)凡发生的拖欠工程款,经各级“清欠办”协调仲裁无效者,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四、附 则
(一)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本省所发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精神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本规定由“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办公室”负责解释。




199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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