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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缘何忙于做“生意”/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7:11:42  浏览:99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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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缘何忙于做“生意”
杨涛
“最近生意怎样”,一段时间以来,这已成为《鄂东晚报》的记者们心照不宣的打招呼用语。所谓的“生意”和“办案”,就是记者们去一些出现问题的单位进行采访,而后被曝光单位主动找到记者或被动地叫去看稿,在交纳一定数额的“宣传费”或“征订费”才能免灾。而这一切都在报社领导明里暗里支持下进行的,有时为了震住被曝光者,报社老总会在发稿签上写下“此事件十分严重”等意见,再交给记者以出示人。(见《中国新闻周刊》第205期)
是什么促使记者们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干起敲诈的勾当,原来是报社的创收任务在作祟,报社从年初就定好了全年创收计划,从老总到普通的记者都有创收任务并与其工资挂钩。2003年,为保证完成任务,报社还集体组织了一次“以打击乱收费促使报纸创收”的特别行动,在领导的纵容下,报社全体记者出动,当年就从学校敲得人民币100万元之多,黄岗市除黄岗中学外,大一点的学校无一幸免。以监督学校乱收费为已任的记者和报社,竟以监督名义敲诈乱收费学校,最终加重了学生的负担,和被监督者成为了一丘之貉。
报社和记者走到这一地步,真是新闻界的丑闻。媒体也好,记者也罢,他们进行舆论监督、充当“大众良心代言人”,但在事实上他们并没有特权,其所行使的仅仅是公民所具有的言论自由、知情权和监督权利,其的权威来自于媒体后面依托的公众的信任,进行虚假宣传和其他违反新闻原则的事情,都是拿公众的信任进行交易,是在欺骗公众,最终也损害了媒体自身公信力。
当然,媒体在市场化迈进的路程中,追求经济效益是不可避免。但是,对经济效益的追求却不能改变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天职。因而,作为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前哨——记者,其的采访活动是必须与经济效益脱钩,经济效益只能由不进行新闻报道的广告和发行部门进行,新闻报道与经济效益两者之间必须设置“防火墙”。因为,舆论监督的前提是事实必须客观、公正,而这一切都必须与其报道的对象在没有利害关系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如果给记者创收的任务,那么记者就可能用手中的“权力”去换取金钱,从而有损于媒体的职责与使命。在这一点上,记者与司法、行政官员一样,不受制约的权力和不与其所接触的对象保持利益距离就是容易造成腐败和堕落。真记者的对经济效益的追求还带来了假记者的泛滥,人们常常将假记者的敲诈行为认为理所当然。据《?望新闻周刊》报道,2004年,仅山西省新闻出版局就打掉了非法记者站21个,查处假记者8名。据估计,在山西最少有100多名假记者在活动。
其实,记者该如何来为报社创造效益呢?记者应当是以扎扎实实的工作,拿出能吸引读者和为读者称道的好稿来,这样报纸的发行量才能上升,报纸的发行量上升了,才能进步吸引更多的客户来做广告,使报纸有良性的发展。这一点上,《鄂东晚报》真该好好学习才创刊一周年的《新京报》,看看人家是如何能在竞争激烈的北京报业独占鳌头。记者唯一可以与经济关联的就是发稿的质量和奖金挂钩,好稿高酬,差稿低酬,但这并不是要记者去为报社创造效益,而是报社凭记者写稿的贡献给予他们的待遇。
靠出卖公众的信任、敲诈采访对象来创造效益的报社,我们姑且不谈其触犯法律,将会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制裁,就从报社自身角度上讲,也是既不能长久发展,最终也会为公众甚至为自身的正直记者、编辑抛弃。由于《鄂东晚报》长期以敲诈来创造效益,全市的有钱单位都被宰杀过,2004该报的创收任务就很难有进展了,并且作为本地唯一一份上摊的报纸,该报却在本地难觅踪影,今年10月27日,17名编辑和记者在良心召下,集体提出了辞职。
但是,《鄂东晚报》至今还只是口头表示彻底改革,还不见实际和具体的动作,他们的“生意”还要做多久呢?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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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山东省枣庄市开始了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改制面一度在98%以上。但因改制不彻底等原因影响,多数企业仍资不抵债,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停产关闭、职工下岗现象十分严重。破产改制成为国有企业不得已的选择。以工业企业为例,2002年底,全市77家市属工业企业有职工4.9万人,账面资产总额48.1亿元,负债总额56.6亿元,资产负债率达118%。在随后的十年里,先后有43家市属工业企业实施了破产改制,涉及职工2.3万人。近期,枣庄中院专门对近10年审理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情况进行了调研,分析了该类案件的特点及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了相关意见和建议。

  一、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存在的主要难题

  2002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232件,涉及职工5.7万人,已终结破产案件191件,核销破产企业债务97亿元。其中,中院审理市属国有企业破产案件120件,终结破产程序96件,核销破产债务76亿元。经分析,市属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债权清偿率低。多数国有破产企业长期业歇业关门,资产管理较为混乱,会计账目与实际脱节,一些资产有账无物、有物无账、资产凭证缺失,核对清算难度较大。而大多数有效资产已在金融机构设置了抵押,占有土地又属于国有划拨土地,职工债权难以保障,第二、三顺序的债权基本得不到清偿。

  (二)审判周期较长。因清算中的民事争议需要通过独立的民事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解决,一个破产案件中往往涉及数个甚至上百个民事诉讼案件或仲裁案件。每一个诉讼、仲裁都要一个完整的法律程序,破产案件的终结需要很长的周期。不少企业的大片厂区土地及厂房、设备长期闲置、荒废,企业资产被破坏、蚕食、损毁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三)破产资产变现难。国有破产企业的主要财产是企业的厂房及占有的国有划拨土地。这两项财产的处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行为,且需要分别经过不同的程序,实现“房地合一”后才能变现。破产企业的特殊财产,如企业集体宿舍的处理,一直是破产清算工作的“难点”。如强制清理势必引发职工不满,造成不稳定因素,如不作为破产财产处理又直接影响破产财产变现价值。

  (四)利益主体争议大。由于破产法规定不明确,破产清算组对职工集资、下岗生活费以及离退休人员的社会统筹费应否计入第一顺序清偿认识不统一,职工与债权人之间也存在较大的认识冲突。部分职工对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以及用划拨土地出让金补偿职工权益的做法,不能够正确理解,甚至产生卖地分钱的错误想法。

  (五)职工安置任务重。国有企业在申请破产时,虽然向法院提交了企业职工安置预案,但预案基本没有落实,职工普遍未能得到妥善安置。在破产清算期间,由于劳动保障制度与新破产法规定不衔接,职工医疗保险费和养老保险费无法缴纳,退休职工无法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失业金和养老保险金也无法及时发放,容易引发职工上访,需要做大量的职工安抚、引导工作。

  (六)社会职能分离难度大。国有企业一旦破产,其所担负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管理等社会职能也分离出去,移交地方统一管理。但因移交费用不足、接收单位不愿接收等因素的影响,一些企业的社会职能难以及时分离,个别企业在破产终结多年后,原社会职能及管理对象仍停留在厂区,为社会管理带来了诸多不便,滋生了一些社会问题。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严格规范破产清算工作,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指导,严格规范清算行为,依法进行企业资产的管理、核实、评估、拍卖、分配,确保国有企业资产不流失,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权利。 

  (二)加快破产清算进程,尽力压缩破产周期。法院应发挥司法能动作用,用足用好现有的法律、法规及司法政策,加大破产审判力度,尽快终结案件,减少资源浪费,支持政府实施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

  (三)加大特殊财产处理力度,尽可能变现企业资产。对于国有企业的划拨土地、厂房、集体宿舍等财产,应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发挥政府的宏观决策职能,积极稳妥地通过国有土地收储、出让等方式予以变现。

  (四)统一相关标准,减少利益主体之间的争议。建议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就职工的权益计算标准、安置标准作出统一的规定,为破产清算工作提供切实可行的操作依据,减少认识分歧和利益争议;实行“破产对话”机制,加强破产政策的宣传,引导利益各方依法维权、平等对话,减少纷争。

  (五)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防范不稳定事件的发生。建议有关部门加大资金投入,妥善安置企业职工,切实解决好职工的生活保障。对职工普遍关注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等问题,应妥善予以解决,防止引发不稳定因素,实现“无震荡”破产目标。

  (六)加强多方协调配合,构建破产联动工作机制。法院应加强与政府及财政、国土、规划、国资、社保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争取他们对破产审判工作的支持,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协调政府有关部门成立专门的工作组,负责解决职工的安置、社会职能分离及其他社会事务问题,以促进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推进。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淮河和太湖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淮河和太湖的决定
国务院

决定
淮河流域是我国重要的农业和能源基地,太湖流域是我国经济发达地区。今年,淮河和太湖两流域发生了严重的洪涝灾害。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党政军民团结奋战,取得了抗洪救灾的重大胜利。在抗洪斗争中,新中国成立四十多年来建设的大量水利工程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

,也暴露出两流域治理中的问题,主要是防洪除涝标准低;河湖围垦、人为设障严重,排水出路不足;流域统一管理比较薄弱;有些城镇、企业及交通等设施建在低洼地,防洪能力低。为了进一步治理淮河和太湖,国务院决定,从今冬起,用十年和五年时间,分别完成治理淮河和太湖的任

务。


一九八一年和一九八五年,国务院两次治淮会议确定的流域治理总体布局及建设方案,仍然是进一步治理淮河的基础。要坚持“蓄泄兼筹”的治理方针,近期以泄为主,用十年的时间,基本完成以下工程建设任务:
(一)加强山丘区水利建设,进行小流域综合治理,搞好水土保持。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修建板桥、石漫滩等重点水库。
(二)扩大和整治淮河上中游干流的泄洪通道。“八五”期间,铲除经常行洪的行洪区堤防,退建蒙洼、城西湖等行、蓄洪区堤防并迁移堤内人口,加固淮北大堤等重要堤防及蚌埠、淮南等城市圈堤,加强行、蓄洪区建设,兴建怀洪新河。“九五”期间研究建设临淮岗控制工程。以上

工程完成后,淮北大堤达到百年一遇的防洪标准。
(三)巩固和扩大淮河下游排洪出路。“八五”期间,疏通和加固入江水道,行洪能力达到一万二千立方米每秒;续建分淮入沂工程,行洪能力达到三千立方米每秒;加固洪泽湖大堤。“九五”期间建设入海水道,使洪泽湖大堤达到百年一遇的防洪标准。
(四)续建沂沭泗河洪水东调南下工程。“八五”期间达到二十年一遇的防洪标准,“九五”期间达到五十年一遇的防洪标准。
(五)治理包浍河、奎濉河、汾泉河、洪汝河、涡河、沙颖河等跨省骨干支流河道,并进行湖洼易涝地区配套工程建设,提高防洪除涝标准。
为此,要进一步做好治理淮河的各项前期工作,修订完善淮河流域综合治理规划,优化防汛调度方案,发挥已建工程的最大效益。


太湖流域治理以防洪除涝为主,统筹考虑航运、供水、水资源保护和改善水环境等方面的需求。“八五”期间着重解决太湖洪水出路问题,基本完成总体规划确定的太浦河、望虞河、杭嘉湖南排工程、环湖大堤、湖西引排工程、红旗塘、东西苕溪防洪工程、武澄锡引排工程、扩大拦路

港、泖河及斜塘和杭嘉湖北排通道十项骨干工程。同时,加强平原河网和圩区建设,形成以太湖为中心、具有综合利用功能的流域工程体系。流域防洪达到防御一九五四年型洪水的标准(相当于五十年一遇),相应提高除涝标准。
今冬明春重点打通太浦河、望虞河,保证在明年汛前两河总泄洪能力达到四百五十立方米每秒。


进一步治理淮河和太湖,必须从全局出发,提高认识,统一行动,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一)提高认识。水利不仅是农业的命脉,而且是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要从人口、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认识治理淮河和太湖的重要性与迫切性,增强全民的治水意识,发挥各方面办水利的积极性。
(二)统一治理。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流域统一规划指导下,按确定的治理方案及实施计划进度,分工负责,抓紧实施。要上、中、下游统一治理,顾大局,讲整体,局部服从整体,团结治水。
(三)增加投入。治理淮河和太湖的重点建设工程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分担;面上和配套工程投资,由地方负担。国务院已决定增加治理淮河和太湖两流域的投入,各级地方政府也要增加投入。同时,可组织城乡受益地区的单位和群众集资、投劳,具体集资方案,由省(市)人民政府报

国务院审批。各类农业开发资金也可用于区域性水利工程建设。在工程设计和建设中,要本着安全、实用和节约的原则,严格掌握建设内容和工程标准。
(四)加强城镇及工业、交通等设施的防洪建设。城镇防洪设施是城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城镇及工业、交通等设施,要有必要的防洪保障,所需建设资金由城镇及工交企业自行解决。与江河湖泊防洪有关的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可行性报告中作出防洪评价,经水行政主管部

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查批准,方可立项。
(五)加强淮河行洪、蓄洪区治理。有关省人民政府要按照流域治理规划,采取切实措施,保证汛期能及时有效运用,并使区内居民有比较安全的生活环境。要严格控制行洪、蓄洪区人口,对经常行洪的行洪区居民,要下决心外迁。要实行防洪保险制度。行洪、蓄洪区的农业税在受灾

年份要适当减免,给予必要的照顾。要指导并资助行洪、蓄洪区内居民修建庄圩、庄台,修建永久性房屋要建平顶房。加强区内排灌设施建设。
(六)加强流域机构统一管理的职能。流域内重要水利工程,由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统一调度。太湖流域太浦河、望虞河上的主要枢纽工程,由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管理;淮河流域安徽省梅山、佛子岭、响洪甸、磨子潭四座大型水库和河南省宿鸭湖、鱼山、板桥、南湾四座大型水库

,淮河干流主要分洪工程和洪泽湖枢纽,由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统一调度。具体办法由淮河水利委员会与有关省商定。要加强河道、湖泊的管理,做好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加强水资源保护。严禁违法围河围湖造田、养鱼和人为设障,违法围垦和侵占的河湖滩地要坚决退田还河

还湖,一切行洪障碍要坚决清除,由地方各级政府负责落实。建立和完善水工程的经营管理制度,分级确定水工程管理经费来源,并按有关法规收取水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等,建立良性运行机制。
(七)加强领导。成立国务院治淮领导小组,田纪云副总理任组长,豫、鲁、皖、苏四省及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等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组成。成立太湖治理领导小组,由水利部、有关部门和有关省、市负责人组成。各省、市政府也应切实加强治理工作的领导。
淮河流域和太湖流域各级政府和全体人民要进一步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的精神,不失时机地掀起一个既有声势、又扎扎实实的水利建设高潮,认真完成进一步治理淮河和太湖的各项建设任务。



199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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