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网站维护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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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网站维护管理制度》的通知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网站维护管理制度》的通知
宁公办字〔2009〕223号
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本局政务网站建设和运行管理,增强政务网站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我局修改了《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网站维护管理制度》,已经7月6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六日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网站维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政务网站建设和运行管理,增强政务网站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政务网站日常维护管理和全部应公开政府信息的网络上传工作。市政公用监察大队配合局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局各处室负责本处室职权范围内政府信息的报送工作。
网站的结构性调整、系统升级、程序改造,由局办公室联系电脑公司处理。
第三条 局各处室按照《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及时向办公室提供本处室职权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办公室对各处室报送的信息,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审查核实,重大事项报局领导审定,由专人上传网站。所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后,及时在网站上予以更新。
第四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上网公示: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各处室应当依照本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上网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行业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
2、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法律依据、办理流程、服务承诺、自由裁量规则等;
3、行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执行情况;
4、市政公用统计信息。
(二)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市政公用方面重大灾害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2、供水、燃气、客运、市政设施、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3、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4、行业内主要企业地址、电话;
5、局长信箱、行业热线;
6、行风建设、行业工作动态;
7、停水、停气通知,公用IC卡服务, 公交线路,轮渡时刻表。
(三)政府机构方面
1、局机关和局属单位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工作分工、办公地点、通讯方式等;
2、局领导班子组成人员及其分工情况;
3、纪检监察、机关党建和机关作风建设等情况。
第六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上网公示: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正处于调查、研究、处理过程之中的;
(四)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在上网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八条 机关处室在网站日常维护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办公室
1、制定网站维护管理的具体制度并监督执行;
2、负责网站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3、负责全部应公开信息的网络上传工作,对网站内容及时予以更新完善;
4、负责对各处室报送的信息进行审查、上传工作;
5、督促各处室及时报送信息;
6、办理来信,市长、市委书记、局长信箱;
7、负责局机构职能、领导分工、市政公用信息、工作会议等政府信息的公开。
(二)局机关相关处室
1、负责本处室政府信息的收集编写工作,由局办公室审核并上传网站;
2、政府信息内容发生调整和变化,及时予以更新,并将更新后的内容提供至办公室;
3、机关处室政府信息报送的具体分工:
(1)市政业务处
负责本处室行各类业务性文件、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工作总结、监管动态、行业要闻的公开工作。
(2)公用一处
负责本处室各类业务性文件、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工作总结、监管动态、行业要闻的公开工作。
(3)公用二处
负责本处室各类业务性文件、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工作总结、监管动态、行业要闻的公开工作。
(4)综合计划处
负责局中长期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各类业务性文件、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工作总结的公开工作;负责网站建设与维护资金的落实;协助办理委托专业电脑公司承担技术工作事宜。
(5)宣教处
负责行业职工教育培训、理论学习、行风建设信息的公开工作。
(6)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构设置、组织建设、干部人事政府信息的公开工作。
(7)监察室
负责纪检监察政府信息的公开工作。
(8)安保处
负责行业安全生产及行业应急预案的信息公开工作。
(9)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党建、机关作风建设政府信息的公开。
(10)政策法规处
负责市政公用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工作;负责行政权力事项、法律依据、办事指南、自由裁量规则等的公开工作。
(三)市政公用监察大队
1、协助局办公室做好网站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2、负责局网站服务器的日常维护工作;
3、负责停水停气通知的公告发布工作;
4、负责本大队行政处罚事项的网上运行;
5、负责本大队网站专栏的信息编制和更新工作。
(四)其他基层各单位
负责本单位工作信息的收集编写及报送工作,由局办公室审核发布。
第九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法 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完成政务网站日常维护管理和公开政府信息的,按照《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政务公开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9年7月20日起执行。
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及不育系田间考察鉴定试行办法
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及不育系田间考察鉴定试行办法
鄂品审办字〔2007〕12号
有关科研育种单位、种子企业:
为加强农作物品种管理,规范农作物品种及不育系的田间考察鉴定活动,根据《湖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湖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和《湖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制订了《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及不育系田间考察鉴定试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及不育系田间考察鉴定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地开展农作物品种及不育系的田间考察鉴定活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申请农作物品种审(认)定、引种审查及不育系鉴定的田间考察鉴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田间考察鉴定活动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应至少结束一个生产周期的品种区域试验,且试验结果达到品种审定标准。
2、申请认定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应至少结束两个生产周期的品种比较试验,且试验结果达到品种认定标准。
3、申请引种审查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应正在进行品种引种试验(正式试验)。
4、申请鉴定的水稻等作物的不育系,应至少有一个配组品种结束一个生产周期的品种区域试验,且试验结果达到品种的审定标准。水稻两系不育系,应提供中国水稻所或华中农业大学出具的人工气候箱鉴定结果,且鉴定结果达到不育系的审定标准。
第四条 申请田间考察鉴定活动的品种(不育系),需向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品审办”)提供以下材料:
1、第一选育单位(个人)的申请报告(简要说明建议考察的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等);
2、品种(不育系)的选育报告;
3、品种的栽培技术研究报告;
4、申请认定的品种应提交比较试验的汇总报告;
5、水稻两系不育系,应提供人工气候箱的鉴定结果;
6、省品审办或专业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品种田间考察鉴定活动的申请单位(个人),应提前安排好考察现场。现场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集中选择种植现场。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和引种审查的考察现场,应集中安排在当年相应作物的省级新品种展示示范点的周围,每品种的连片种植面积为5亩以上。具体地点由各申报单位在播种前与省品审办联系确认。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的考察现场,应安排在该作物的主产区,具体地点应交通便利。
2、合理安排播期。按照熟期,省品审办对各作物每年组织1—2次集中考察鉴定。具体为:早稻在7月中旬、中稻在9月上旬、晚籼在10月中旬、晚粳在10月下旬,油菜在5月上旬,小麦在5月中旬,玉米低山平原在7月下旬、二高山在8月下旬,棉花在9月中旬,春大豆在7月中旬、夏大豆在9月下旬,西瓜保护地栽培在6月中旬、露地栽培在7月上旬。申请单位(个人)应根据上述时间合理安排播种期。
水稻不育系田间考察鉴定的时间为8月15~25日,申请单位(个人)应安排好分期播种现场,并提前20天以上做好自交套袋工作,以便一次性完成考察鉴定。
3、设置对比品种。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考察现场应尽可能安排种植对比品种,对比品种应选择与其亲缘关系最近的品种。对比品种应与申请田间考察鉴定的品种在同一田块对比种植,面积不小于0.1亩。
4、现场的田间管理。应按照品种特性,因地制宜采取最优栽培管理;田间不得去杂去劣。
第六条 田间考察鉴定专家组的组成。专家组原则上由相应的专业组委员组成,根据需要,省品审办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七条 田间考察鉴定活动的程序与内容。
1、品种的第一选育单位(个人)在计划考察的15天前,向省品审办提交组织田间考察鉴定活动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
2、省品审办在组织考察的7天前,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个人)。
3、田间考察鉴定。
(1)专家组对现场进行考察,重点是考查品种的特征特性等;
(2)品种的第一选育人详细介绍品种的选育、试验试种及栽培技术研究等有关情况;
(3)专家组审查有关材料,并进行质询;
(4)申请单位(个人)回避,专家组进行民主评议,并形成田间考察鉴定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品审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池政办〔2005〕31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日
池州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规范性文件
前置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地方政府组织法》、《立法法》和《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等。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制定规范性文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体现改革精神,促进政府职能向调节经济、管理社会和服务公众转变。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是指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制定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应当报送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
(五)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其他有关资料。
上述材料提供不全或限期补报后仍提供不全的,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不予审查。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前置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规范性文件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二)规范性文件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等事项;
(三)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抵触。
第七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在收到规范性文件报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二)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收到规范性文件报审报告后,认为需要将被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分送有关单位协审的,应当及时分送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当在收到协审通知之日起3日内提出协审意见。
有关单位在收到协审通知之日起3日内未提出协审意见的,视为对被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无异议。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与协审单位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视其为未认真履行协审职责,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必要时可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专题会议,并通知规范性文件制定单位到会说明情况。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根据规范性文件审查情况,分别提出如下法律处理意见:
(一)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和部门规范性文件无抵触情形的,提出审查通过的法律意见,并答复规范性文件制发单位。
(二)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和部门规范性文件有抵触情形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一级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提出修改的法律意见,交规范性文件制发单位根据修改意见进行修改。
2、规范性文件与同级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有矛盾的,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提出修改的法律意见,并报请市政府决定修改。
第九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报送前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制发后,仍应将规范性文件标准文本一式2份报送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查。
第十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制定规范性文件未经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而印发的,或者未按照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修改的法律意见进行修改而印发的,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该文件,并在公开发布的文件载体上公告。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制定规范性文件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经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委托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担的市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药监局等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工作,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