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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全面开展劳动监察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5:40:33  浏览:97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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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全面开展劳动监察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全面开展劳动监察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了适应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的需要,保障《劳动法》的顺利实施,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强化监督检查职能,全面开展劳动监察工作。当前,少数企业招工不签订劳动合同、延长工作时间、克扣拖欠职工工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差,甚至招用童工、侵害职工人身权利等严重违法行为
屡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会导致一些企业劳动关系不和谐、不稳定。为此,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劳动监察工作,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现就贯彻《劳动法》,全面开展劳动监察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工作体制,保证《劳动法》顺利实施。贯彻实施《劳动法》,劳动监察工作是关键。监察工作做好了,才能保证《劳动法》得以全面、认真地施行。《劳动法》实施在即,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把《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与监察保障工作统盘起来考虑,进行全面
安排和部署。要尽快制定劳动监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要加快劳动监察法规规章的立法进度,逐步做到劳动监察工作制度化,监察和行为规范化。
二、建立劳动监察机构,配备、充实劳动监察人员,力争在年底前建立一支秉公执法的专业监察队伍。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按照《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监察机构配备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人员编制意见的通告〉》(中编
办〔1994〕224号)的规定,抓紧与省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协商,尽快提出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设置劳动监察机构和配备人员编制的意见,并组织落实。具体要求是:现已建立专门劳动监察机构的地方,应充实劳动监察人员;已进行机构改革但没有建立专门劳动监察机构
的地方,应按有关规定增设劳动监察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还没有进行机构改革的地方,也应尽快建立劳动监察机构,如果一步不能到位,应先把劳动监察机构的牌子挂起来,选调政治、业务素质好的干部担任劳动监察员,切实保证劳动监察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劳动法律和劳动监察法规制度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劳动法律能否在现实中得到实施,重要的环节之一是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否自觉的学法、知法、守法。要通过组织开展社会法律咨询活动,举办企业厂长经理劳动法律知识培训班等多种形
式,教育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四、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从现在起都应开展受理和查处群众举报违法案件的工作。应尽快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指定专人负责,并认真做好群众举报的接待工作。要为举报人进行保密,尽可能为举报人的举报提供方便条件。对举报
的问题要做到件件有结果,基本改变职工投诉无门、纠正不力的状况。通过群众的举报,要及时掌握企业劳动关系的动态和劳动违法案件的线索,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有效地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五、积极开展劳动监察执法活动,增强监察力度。劳动监察人员必须深入到企业、到生产第一线、到群众中间去。通过开展经常性的巡视监察、举报专查、组织劳动用工大检查及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劳动用工年报审查制度等多种形式,帮助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树立和扶植先进典型,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对严重违法的在处理结束后还要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
六、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的配合、协作,建立起劳动法律社会监督机构。劳动管理涉及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对劳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单靠劳动行政部门一家是难以解决的。《劳动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级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
况进行监督的内容,在劳动监察工作中,劳动行政部门要与工会、企业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公安部门及法院等保持密切联系,必要时可开展联合执法活动。要形成大家都来关心《劳动法》的实施,共同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局面。
七、请各省、自治区、地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于12月31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用书面材料报劳动部劳动关系与监察司。



1994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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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08〕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十届6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六日


惠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好节能降耗工作,实现节能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节能工作的意见》(粤府〔2006〕120号)及市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见》(惠府〔2007〕28号)、《惠州市节能工作实施方案》(惠府〔2008〕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以降低全市单位GDP能耗为目标,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引导为主、公平公开公正、注重实效、严格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会同市经贸局确定当年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并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工作,按照程序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市经贸局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节能降耗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工作,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价。

第二章 使用方式和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奖励和补助两种方式。
  对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2000吨标准煤以下(不含2000吨)的节能技改项目按照200元/吨标准煤进行奖励(年节能量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可申报国家或省的节能专项资金奖励,不再纳入市节能专项资金的奖励范围)。
  对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的5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按实际节能量对余热余压利用、燃煤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节能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等国家重点支持的节能工程技改项目给予奖励;
  (二)补助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主要包括具有示范意义的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工业“三废”资源化利用项目、木材节约代用等项目;
  (三)补助研究开发先进节能技术和示范推广应用项目;
  (四)奖励节能降耗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区政府和企业;
  (五)补助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节能、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宣传培训、政策研究、交流合作、节能监察(监测)能力建设等;
  (六)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经验收合格,获得市清洁生产企业的称号,节能降耗、减污效果显著的,给予奖励;
  (七)补助资源节约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节能、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建设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监测、评估、合同能源管理、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服务项目;
  (八)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降耗工作所需支出。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市经贸局、财政局按照年度计划,应当在当年一季度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联合发出申报通知。县、区经贸局和财政局按照属地原则共同组织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工作。市属企业(单位)直接向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申报。
  第八条 申报节能技改奖励项目,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范围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财务管理制度健全,3年内无违规违纪行为;
  (二)项目实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三)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用地、环保等各种手续完备;
  (四)项目已经建成投产或已经开工建设,申报的节能量应当通过节能技改项目直接产生,并且能够核定;
  (五)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等级为基本完成以上。
  第九条 申报研发示范推广先进节能技术、产品的补助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或企业具有相应的资质,具有较强的研发或推广能力;
  (二)项目内容属于我市重点节能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或符合国家工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方向,技术和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节能效果显著,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能起到明显的示范作用;
  (三)申报的项目应当有明确可行的工作方案、经费预算、项目控制措施,自筹资金落实到位。
  第十条 申报节能技改奖励或研发补助项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及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节能技改或节能先进技术研发示范推广的项目批准或备案文件,用地、环评批复文件,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项目材料;
  (四)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及审计报告;
  (五)节能技改项目还须提交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
  (六)节能技术研发示范推广项目须提交项目工作方案、经费预算、自筹资金落实到位证明以及项目控制措施;
  (七)本项目近年获得国家、省、市级财政资金支持情况说明;
  (八)市重点用能单位应出具年度节能目标考核现场核查意见;
  (九)申报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项目,申报材料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申报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单位基本情况以及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申请表;
  (三)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
  (四)本项目近年获得国家、省、市级财政资金支持情况说明;
  (五)申报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节能中介服务机构推广节能服务项目,申报材料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节能量的核定,由项目实施单位自愿选择并委托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确定的具有节能服务资质的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节能量审核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节能量审核确认办法,审核出具报告并承担责任。
  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在具有省节能服务资质的节能量审核机构选定公布,并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区经贸局和财政局应当对属地企业(单位)上报项目提出初审意见。
  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对部分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的项目进行核查,形成奖励或补助项目初步计划在市经贸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并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的项目,不给予扶持: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近3年内发生过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立案查处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面临正在进行的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单位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或正面临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与会计处理

  第十五条 根据下达的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其中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市属单位项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实行集中支付,县、区单位项目专项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市属单位项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县、区单位项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
  第十六条 节能技术改造奖励项目竣工验收后,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局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由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市财政局根据节能量审核报告与县、区财政部门进行清算,由县、区财政部门负责下达或扣回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县(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后,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节能奖励资金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
  (二)收到补助金的项目单位为企业的,应通过专项应付款进行核算;项目单位为行政单位的,通过拨入经费(拨入专项经费)进行核算;项目单位为事业单位的,通过拨入专款进行核算。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对出具节能量审核报告严重失实的节能量审核机构,从公布的名单中予以删除,并依法追究审核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编造项目套取专项资金,以及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全额收缴专项资金,取消其申报资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批中玩忽职守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检查制度。市经贸局、市财政局按规定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规定,除将已拨付的资金全额追回外,还将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论工程造价鉴定与资产评估鉴定的异同与法律应用

朱士利


【内容提要】工程造价鉴定与资产评估鉴定在房地产合同案件和工程建设合同案件经常遇到,在上述诉讼案件中往往十判九鉴定,即法院作出判决往往依赖于有关鉴定结论,但两者的异同怎么,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应用如何,往往需要我们进行认真的考虑。本文通过对工程造价和资产评估的法律概念的阐述,从实践角度,较为的全面的分析工程造价鉴定和资产评估鉴定的异同,进一步阐述两者的法律应用,并针对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工程造价 资产评估 鉴定报告 公平原则 法律应用 现值 时间价值
一、工程造价与资产评估的法律概念
1、工程造价的法律概念
工程造价的字面意思就是工程的建造价格。
本文所指的工程,泛指一切建设工程(包括竣工工程和未竣工工程)。
工程造价的法律概念可定义为:某项工程在建造时所支持的全部费用,包括建造过程中的一切建筑材料、工程机械、人力劳务等费用的总和。
2、资产评估的法律概念
本文所指的资产,泛指一切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有形及无形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
资产评估的法律概念可定义为:某项资产在评估日的市场现值或可按市场行情交换的货币价值。
二、工程造价鉴定与资产评估鉴定的异同
(一)两者的相同点
1、对同一房产的造价鉴定和评估鉴定在某些时候,结论是相同的。例如在合同计价标准等同于市场行情,市场行情稳定、折旧率可以忽略等情况下,造价鉴定和评估鉴定的结论很可能一致。
2、工程造价鉴定和资产评估鉴定都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一般都通过具有一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来进行鉴定,一般均以鉴定报告的形式作出。
(二)两者的区别
1、鉴定对象的上的区别
工程造价的鉴定对象一般限于在建工程(未完工工程)和竣工工程,而资产评估的鉴定对象则可以是一切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并以货币计量的实物财产及无形资产。
故此,在建工程及竣工工程即可进行造价鉴定,亦可进行资产评估鉴定。资产评估鉴定的对象涵盖了工程造价鉴定的对象。资产评估的范围更为广泛。
2、鉴定目的上的区别
工程造价鉴定的目的,是按照合同约定或既定的计价条件对特定工程项目进行的成本计算,而资产评估是以确定资产的市场现值为目的,根据市场行情,与同类资产相比较后估算的市场价值。
故此,某时期就同一工程,资产评估鉴定的金额可能高于或低于工程造价鉴定的金额。
3、鉴定时间上的区别
工程造价鉴定是按约定的计价条件或工程建造时的计价标准确定的。工程造价鉴定的时间与工程造价的结论没有关系,无论何时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按规定均是相同的鉴定结论。资产评估鉴定确定的是资产的市场现值,体现的是时间价值,即与鉴定的时间存在对应关系,不同的时间进行的资产评估,因市场行情发生变化,鉴定结论往往不同,故此资产评估鉴定书必须有有效期限。
4、鉴定现状的区别
工程造价鉴定仅仅以建造时的情况确定,不考虑鉴定标的的现状。资产评估鉴定必须考虑鉴定标的的现状,要考虑鉴定标的自然和物理上的原因所产生的有形或无形损耗,在资产评估鉴定中会涉及“使用年限”、“成新率”或“折旧率”、“重置价格”、“假定条件”等概念。
三、诉讼实践中工程造价鉴定与资产评估鉴定的法律应用
1、工程造价鉴定的法律应用
在建设工程合同等案件中,涉及到的鉴定,一般为工程造价鉴定。但并不是所有的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中都必须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在此类案件中,法院判决并不能一概依赖于工程造价鉴定。
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中的鉴定是不必要的,本文认为在该类诉讼案件中,法院若决定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A建设工程合同中没有可以援引的具体工程价款条款,或者没有其他可以作为构成价格条件的相关诉讼证据,若不进行造价鉴定,无法确定工程价款。
B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超越了工程价款的底线,或者说如果按合同约定价款计算,不可能完成合同约定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建造时的市场行情,确实能够证实该事实。
C出现了建设工程合同未约定的建设项目,因建设材料、建设日期、施工周期、施工难度、施工人员等因素存在差异,使得该建设项目不宜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进行确定,或者用约定的价款确定可能导致不公平。
D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实际施工中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重大设计变更,使得建设工程合同的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按原合同约定价款进行结算明显不合理并可能造成显失公平。
E在建设方提供全部或部分工程材料的情况下,在合同实施中,建设方因各种原因,不能提供全部或部分工程材料,双方亦没有就工程材料价款达成一致,施工方业已自行购买工程材料完成工程项目的,且项目已被建设方使用或应验收合格的。
F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一方违约或双方违约等情况,导致工程延期、设备闲置、工人怠工等各种损失无法计算的,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在区分责任的情况下必须通过鉴定确定损失额度的。
若不符合上述条件,法院不应进行鉴定,同时,应严格区分工程造价鉴定与资产评估鉴定,不应以资产评估鉴定或具有资产评估性质的价格鉴定来取代工程造价鉴定。
2、资产评估鉴定的法律应用
在遗产继承、资产分配、买卖合同等案件中涉及到的鉴定,一般为资产评估鉴定。
本文认为,资产评估鉴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A争议各方一致要求进行资产评估鉴定的。
B争议各方就涉及资产的价值确实无法达成一致的,又不愿意通过竞价方式处理的。
C涉及资产需要进行拍卖,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鉴定的。
D为办理法定(转移)登记需要,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鉴定的。
E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鉴定的情况
在符合以上条件是,法院应依法进行委托评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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