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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0:05:16  浏览:84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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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修订《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的通知



建城[2006]10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中国人居环境奖”设立以来,在改善我国城乡人居环境、指导城市健康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原《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建城[2002]127号)中的部分内容和指标已不适应于当前城乡建设工作。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规范“中国人居环境奖”的申报和评选工作,我部对《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在组织申报时遵照执行。《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建城[2002]127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

     2.中国人居环境奖参考指标体系

     3.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评选主题及内容

     4.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5.中国人居环境奖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1

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

  一、奖项的设立

  为在我国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充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表彰在构建和谐社会、改善城镇人居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城镇、单位和个人,建设部决定设立“中国人居环境奖”(含“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

  “中国人居环境奖”综合反映城镇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的总体成就。“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反映获奖者在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中某个方面取得的成就。

  二、评选对象

  “中国人居环境奖”的评选对象是城镇政府。

  “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评选对象是:

  1、城镇政府或政府部门;
  2、企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
  4、项目;
  5、个人。

  三、申报条件

  (一)城镇政府或政府部门

  积极制定改善城镇人居环境,促进城镇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方面的政策、法规,并取得实施效果;组织改善城镇人居环境的重大项目的规划和实施;重视对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建设的投入;有效领导和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筑节能检查中没有被通报批评;不存在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以及因拆迁引起大量群众上访事件等问题。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做出了突出贡献;积极从事和广泛参与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有效动员和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

  (三)项目

  能够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有效利用资源;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成效显著,并具有推广价值,或能给予其他地区以有益启迪的住区发展、城镇基础设施和环境设施建设、城镇污染治理等项目;不存在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以及因拆迁引起大量群众上访事件等问题。

  (四)个人

  热心改善人居环境的社会公益事业,在改善人居环境领域积极进行宣传、科研和科普教育工作,或有重要理论成果、科研成果,贡献突出、成效显著。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受理和管理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申报组织和推荐工作;建设部负责全国申报受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人居奖办公室”)负责。人居奖办公室设在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申报方式

  采取自愿申报和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自愿申报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人居奖办公室根据需要也可直接推荐备选项目。

  (三)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文字材料,包括3000字的申报内容介绍;
  3、照片或图片资料;
  4、长度不超过10分钟的音像资料。

  (四)报送程序

  1、申报单位通过网络传送申报资料(文字材料以WORD格式、图片以JPG或JPEG格式上传,音像资料以光盘形式邮寄到人居奖办公室,由工作人员负责录入数据库);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批,并出具推荐意见;

  3、为便于工作衔接,各地报送有关材料,申报表以书面形式、文字材料以软盘形式、图片资料和音像资料分别以光盘的形式上报,一式三份报人居奖办公室。

  (五)申报时间

  每年的7月31日为人居奖办公室接受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

  (六)采用网上申报的办法另行通知

  五、评选程序

  (一)建立专家评选委员会专家备选名录,根据每年申报项目的情况组成专家评审组;
  (二)人居奖办公室对各地的申报项目进行资格预审;
  (三)人居奖办公室组织对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城镇进行现场考察;

  对申报“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评选对象,人居奖办公室将根据需要、有选择地组织现场考察,《考察报告》将作为评选依据提交专家评审组;

  (四)专家评审组根据《中国人居环境奖评选参考指标体系》、《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评选主题及内容》,对人居奖办公室提交的预审合格的评选对象进行正式评选;

  (五)专家评审组的评选结果,经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授予“中国人居环境奖”或“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由建设部公布;

  (六)人居奖办公室从已授予的“中国人居环境奖”或“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中,提出推荐申报“联合国人居奖”和“迪拜国际改善居住环境最佳范例奖”的名单,报经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建设部负责组织申报材料并向联合国人居署报送。

  六、有关事宜

  (一)为了保证“中国人居环境奖”评选工作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宜再设立省一级的“人居环境奖”。

  (二)建立“中国人居环境奖”预备名单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当地准备申报“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项目(包括计划项目、在建项目、已建成项目)列出预备名单,并加强对这些项目的指导,提高项目的质量和示范性。“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预备项目可以随时从网上传送材料,正式的申报项目原则上应从预备名单的竣工项目中推荐。

  (三)建设部对已授予“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城市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项目进行动态监督。对获得“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城市每三年复查一次;对获得“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项目每五年复查一次。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建设部城市建设司方杰义、徐春波

  电 话:010-58933089  传真:010-58934664


  附件2




中国人居环境奖参考指标体系

  一、定量指标

  1、 城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5m2

  2、城市规划建成区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10000人

  3、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每户人均住宅建筑面积:≥8m2

  4、 城市燃气普及率:≥95%

  5、 集中供热普及率:≥65%

  6、 城市供水普及率:≥98.5%

  7、 城市污水处理率: ≥70%

  8、 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利用率:≥20%

  9、 城市人均拥有道路面积:≥11.5m2

  10、以步行、自行车和乘坐公共汽车出行的居民比率≥55%

  11、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0%
    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35%

  12、城市规划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0m2
    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6m2

  13、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65%

  14、城市规划建城区内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面积比例

   (2006年)

   北方地区城市:≥30%

   过渡地区城市:≥25%

   南方地区城市:≥20%

  (今后每年此指标提高2~5个百分点)

  二、定性指标

  1、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已依法编制、审批并公布,各层次城市规划的编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相关规范要求;

  2、基本建立城乡统筹的规划建设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3、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实施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严格依法管理土地,合理安排对土地使用。对违反《城市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各类案件及时查处;

  4、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度合理,市政公用设施日趋完善;

  5、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及应急系统,保证城市用水有效供给,供水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配套建设城市排水设施,切实发挥其排涝和保护水环境质量的作用,城市污水处理厂负荷率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6、建立城市燃气安全保障及应急系统,保障安全供气;

  7、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有完善的城市路网结构及功能完善、状况良好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大城市应在城市主干道上设置公共交通专用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8、积极推广城市绿色照明;

  9、建设(城建)档案(特别是地下管线档案、基础设施档案、房屋产权产籍档案)收集齐全完整,管理科学规范;

  10、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交易规则健全,增量市场、存量市场、租赁市场体系健全,住宅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

  11、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1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近两年未发生拆迁恶性事件;

  13、新建住宅小区全部实行了物业管理,绝大多数的旧住宅小区经过整治后实施了物业管理;

  14、已编制完成城市空气污染的控制性规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减少大气污染,建立空气质量日报制度,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治理城市噪声污染;

  15、有效地控制城市污水排放量,并实行达标排放,规划区内的河、湖、渠已全面整治改造,水体环境质量达到相关标准;

  16、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基本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全面实施污水处理收费和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运行资金解决较好;

  17、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恢复城市自然生态环境的措施切实可行;

  18、建立健全保护监管机制,各类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完好;

  19、依法行政,城市规划、建设、监管法规、制度健全,体系完善;

  20、市民广泛参与城市规划、发展的重大决策,社区内生活、文化、卫生、教育等各类设施配套齐全,社区治安综合治理情况良好,社区公益性活动开展较好;

  21、综合防灾管理机制健全,城市防灾减灾工作成效显著;

  22、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村镇建设规划管理体制机制完善,村庄整治富有成效,村容村貌整洁、农民的居住条件良好;

  23、基本完成“城中村”改造,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整体状况良好,已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统一管理;

  24、建立有效的建筑节能监管体系,新建建筑全面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有实质性进展,建立建筑能耗统计报告、公告制度;

  25、积极开展改善人居环境的宣传教育和科技创新工作。

  三、相关条件

  1、已被命名为“节水型城市”;
  2、已获得“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称号;
  3、已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

  附件3


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评选主题及内容

  主题1:居民住房状况的改善

     建立了完善的住房供应体系;
     停止了住房实物分配,全面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有效启动了廉租住房;
     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房地产市场活跃、交易规则健全,增量市场、存量市场、租赁市场体系健全,住宅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
     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得到有效启动;
     商品房空置量处于合理的区间;
     住宅建设广泛采用无障碍节能设计,注重养老设施建设,有效改善残疾人、老年人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
     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科学规范;
     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程序合理、服务规范;
     市场规则比较健全。

  主题2:住宅科技研究及成果转化

     编制完成住宅产业发展规划,积极引进和开发关键技术,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发展;
     积极推行康居示范工程,引导住宅规划设计质量的提高和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
     推广应用先进的结构建造技术,增进居住功能;
     积极推广应用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促进住宅整体技术的进步;
     注重住宅基础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和技术突破;
     在住宅技术集成、技术整合方面成绩突出;
     在推进住宅标准化工作、实施工业化成套技术方面有杰出贡献;
     在住宅部品生产、运行和流通体制方面,努力实现通用化、系列化、标准化,改善部品质量。

  主题3:社区公共管理与服务

     新建住宅小区全部实行了物业管理,绝大多数的旧住宅小区经过整治后实施了物业管理;
     社区内生活、文化、卫生、教育等各类设施配套齐全,经常性群众文体活动丰富多彩、健康有益;
     社区居民团结互助、文明居住,重视开展社区的公益活动;
     社区社会稳定,治安情况良好,各类矛盾得到有效的协调和化解;
     重视失业或下岗人员的就业安排,社区里没有工作能力的老弱病残人员及其子女得到有效的接济;
     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妇女参与社区的公共服务及管理的程度较高;
     社区有居民参与公共决策的正式程序,并得到认真实施;
     重视社区之间的协作与交流。

  主题4:减少空气污染

     加强城市燃气设施建设,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减少城市煤烟污染,基本实现集中管道输配燃气;
     三北地区城市积极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努力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水平和热能利用效率;
     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城市工业废气和机动车尾气的治理;
     城市内的建筑施工场地有防止扬尘的措施;
     建立城市空气质量日报制度;
     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主题5:水环境治理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建有较为科学、完善的城市排水系统;
     重视城市污水综合防治技术的应用,有效控制城市污水的排放量,实行达标排放;
     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城市污水处理能力明显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厂负荷率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全面实行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运行资金解决较好;
     规划区内的河、湖、渠已全面整治改造;
     水体沿岸绿化良好、具有特色,已形成绿化景观。

  主题6: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积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
     积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技术的应用,重视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过程中的可燃气体、有机肥料和热能等资源性产品的合理利用,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资源化;
     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政策,科学、合理地选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不断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水平;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建设和运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城市生活垃圾经处理后达到无害化标准;
     全面实施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运行资金解决较好。

  主题7: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完善城市各类用水的区别水价和超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有效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优化配置;
     加强城市供水设施建设,保证城市用水的有效供给;
     重视城市水源地保护,建立水源地水质报告制度;
     重视城市供水管网的技术改造,有效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
     大力开发污水回用技术,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
     开展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积极创建“节水型城市”并已被命名。

  主题8: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
     已完成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并按程序经过批准。严格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建设管理;
     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其建设选址按规定经过审批;
     风景名胜区内没有破坏自然、人文景观,违章建筑,乱砍树木,捕猎动物等行为发生;
     古建筑、古树名木保存完好;
     风景名胜区内有严格的消防管理制度并得到认真地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的生态、生物多样性得到了切实有效地保护。

  主题9: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制定了相关的法规或规章,以及相应的保护措施和政策;
     已编制有关的保护规划,并按规定的程序依法批准实施;
     保留了真实的历史遗存,有较完整的历史风貌,并在保护规划中划定了保护范围;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状况良好,未列入保护等级的历史建筑也得到妥善保护;
     注重对地方传统特色文化进行保护,包括地方戏剧、传统工艺、饮食、民俗等;
     对于具有旅游价值的保护区,制定了相应的游客管理措施,并注意避免由旅游引发的对居(村)民传统生活方式产生的不良影响;
     建立有规范的保护管理档案。

  主题10:城市防灾与减灾

     城市各项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的强制性规范;
     完成对城市险情和易受伤害程度的评价,根据实情制定以社区为重点的、系统的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和实施细则,并认真执行;
     建立早期灾情警报系统,及时向居民发布灾情警告;
     建立建设(城建)档案(特别是地下管线和重大工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为城市规划、建设提供科学依据,地下管线事故明显减少,抢修救险能力显著提高;
     划分各主要职能部门和行为主体在防灾减灾方面的职责,有完整的危机处理程序和对策;
     做好城市防灾减灾的宣传工作,提高城市居民(特别是老弱病残人员)和各有关方面的防灾减灾意识,确保居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重视城市之间防灾减灾方面的协作和交流。

  主题11:灾后重建工作

     城市政府对灾后重建工作制定了近期规划和长远目标,从资金的筹集、人力的动员到重建工作的开展,都制定了具体的实施计划。
     政府各部门要明确界定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争取同所有社会团体、民间组织进行广泛合作,支持各种参加救济、恢复和重建的活动,使重建恢复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把受灾的损失降到最低。
     在灾后重建的工作中要重点考虑老人、妇女和儿童的需要,鼓励妇女积极参与灾害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住宅、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及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得到较好的恢复和发展。

  主题12:小城镇建设

     城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已按法定的程序、权限审查批准并公布;
     镇规划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
     对周边农村地区的辐射带动能力较强,公共服务覆盖镇域农村和农民,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范围较大,对农民和非农产业集聚具有较强的吸纳力;
     镇区绿化状况良好,主要街道和河、渠两岸植被丰富,镇域内各类古树名木保存完好;
     城镇供水设施良好能满足需要,水质综合合格率优良;
     镇区能源结构合理,燃气普及率较高;
     镇区主次干道路面铺装达到较高水平,路灯等设施齐全有效;
     镇区主次干道、公共场所和集中居住区有地下管渠排水设施,实行雨污分流;
     镇区污水经过处理和综合利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污染水体;
     对工业废水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
     镇区防洪、排涝、消防等各类防灾设施符合标准、安全完好。
     重视镇区住宅小区的设施配套和环境改善;
     城镇建设档案完整、准确、系统,管理科学规范;
     镇区基本实现平均每户拥有一套功能相对齐全、综合质量较高的住宅;
     重视镇容镇貌管理,成效显著;
     垃圾站点分布适宜,设施完好;
     镇区公厕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卫生状况良好;
     镇区粪便、垃圾得到无害化处理,无露天堆放。

  主题13: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有科学的公共交通规划、合理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和完善的法规体系;
     规划调控作用发挥得好,组织实施措施有力。有完善的城市路网结构及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城市道路通行能力高;
     公共交通运营结构合理;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主干道上科学设置公交优先专用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形成覆盖整个城市的公共交通快速网络,提高公共交通车辆的运行速度和准点率;
     建立先进、高效的城市公共交通指挥系统;
     公共交通投资经营市场规范有序,管理法规健全;
     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市场的监管体系,确保公共交通安全、正常运行,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对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车辆和设施装备的配置、更新给予必要资金和政策扶持。对公共交通实行规范的经济补贴、补偿政策。加大对公共交通行业的科研投入,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提高公共交通营运组织和管理水平。

  主题14:生态保护及城市绿化建设

     重视对行政区域内森林、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地区和生态脆弱区等特殊生态系统的保护,并将其列入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规划中;
     重视城市在周边地区植树造林等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工作;大力推进城郊绿化,在城市周围、城市功能分区的交界处建设绿化隔离带;
     认真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制制度;
     重视城市中心区绿化建设,努力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城市道路绿化情况良好;
     城市公园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公园设计突出植物景观,绿化面积符合标准,绿化种植植物群落富有特色,维护管理良好;
     城市绿化建设因地制宜,积极培育区域性的乡土树种、草种,加快新品种的研究和引种驯化,丰富植物物种;
     城市广场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花、草有机结合;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规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责任落实,措施有力;
     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城市全民义务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高;
     新建居住小区和改造旧居住区重视绿化建设,小区绿化符合标准。

  主题15:通过宣传、科普教育和科研成果促进人居环境改善

     热心从事改善人居环境的社会公益事业,在改善人居环境领域积极进行宣传、科普教育工作,贡献突出、成效显著。
     长期致力于改善人居环境的科研工作,其研究理论成果、科研成果,被证明确实有效,并已广泛传播,对人居环境的改善做出突出贡献。

  主题16:推行建筑节能,建设节约型城镇

     做好城乡规划的编制和修订;
     积极落实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的要求,积极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不断完善节能技术标准,建立行之有效的行政监管体系,积极开展建筑节能宣传培训;
     推动节水型城市建设,推进城市节水工作;
     积极推进原材料节约和绿色建材的应用;
     强化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
     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小区)中得到规模化应用。

  主题17:村庄整治

     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农村经济稳步发展,农民安居乐业,村容村貌整洁优美,富有传统文化和乡土特色;
     村内道路通畅硬化,饮用水质安全卫生,排水沟渠顺通实用,垃圾收集转运有序,新旧水塘洁净自然,厕所粪坑卫生无害,村民住房安全适用,环境污染得到控制,基层组织和村民活动场所配套。
     整治后的村庄公共设施管理制度完善有效,村规民约健全,管理民主公开,各类公共设施运行与维护正常,具备持续发挥效益的能力。
     村民具有参与村庄人居环境建设管理事务的责任意识,已初步具有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的良好习惯和风尚,相应的村民自主参与渠道明确,村集体和村民的责任清晰。

  主题18:城市管理与市容环境治理建设

     加强政府的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城市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和程序化;
     城市管理工作达到全行业覆盖、全社会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建立统一的城市管理服务热线,随时受理公众对城市管理问题的举报,城市管理监督和处置的各项制度健全;
     积极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体制,管理运行模式建设、系统建设和数据平台建设符合各项标准;
     建立了目标明确、责权分明、关系协调、执法文明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机制;
     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城市管理难点实行环境综合整治,成效显著。

  附件4


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汪光焘(建设部部长)

  副组长:仇保兴(建设部副部长)

  成 员:李东序(城市建设司司长)

      沈建忠(房地产业司司长)

      唐 凯(城乡规划司司长)

      李兵弟(村镇建设办公室主任)

      何兴华(外事司司长)

  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李东序(兼)

  副主任:陈蓁蓁(城市建设司副司长)

  姜万荣(房地产业司副司长)

  成 员:欧阳湘(村镇办处长)

      郑广大(外事司处长)

      方杰义(城市建设司助理调研员)

      赵永革(城乡规划司副处长)

      杨学安(人居中心信息办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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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州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5月15日福建省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扶持、引导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保障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则创办的,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科研、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
民营科技企业的正当活动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以下科技人员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
(一)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和留学人员;
(二)经所在单位批准的在职科技人员;
(三)离休、退休、辞职、待业的科技人员;
(四)外省、市的科技人员;
(五)其他非在职的科技人员。
鼓励和支持单位或个人投资创办民营科技企业。
第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伙、股份合作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组织形式。
第六条 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是民营科技企业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民营科技企业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制定本地区民营科技企业的总体发展规划,指导民营科技企业实施有关科技计划;
(三)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
(四)组织民营科技企业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
(五)组织对民营科技企业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六)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人才培训、信息咨询等服务工作;
(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扶持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工商、税务、财政、金融、公安、劳动、人事、教育、外事、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扶持、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成立、变更、终止,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资格认定手续。认定民营科技企业的条件为:
(一)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
(二)有合法的专利或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
(三)有一定数量的科技骨干,其中大专或中级职称以上科技人员占专职从业人员(不含生产工人)的25%以上。
对已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科技行政部门可以定期进行复核。
第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经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15%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企业,经省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减征所得税。
第十一条 民营科技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净收入超过3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征收企业所得税。
民营科研单位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民营科研单位转让技术,可持科技行政部门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第十二条 新办的民营科技企业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的,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第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按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
第十四条 民营科技企业出口创汇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经有关部门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民营科技企业,进出口产品可享受国家规定的进出口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有权自主招聘专业人才。受聘到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其人事关系可委托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六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经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办理福州市常住户口迁入手续。
本市民营科技企业连续三年每年上交税款达30万元以上,或者获得市科技进步一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可为本企业的科技人员或有突出贡献者申报3名以内福州市常住户口,经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人事部门批准,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第十七条 民营科技企业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因业务需要出国、出境的,可由科技行政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参加本省、市政府部门组团出国、出境的,由外事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户口不在本市的民营科技企业人员,因业务需要出国、出境的,可凭户籍所在地的户口证明和聘任单位的表现证明,经企业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门审查后,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申请或接受委托承担国家和有关部门的科研项目,并按规定获得相应的科研经费。
民营科技企业取得科研成果,可以申报评审鉴定,参加科技成果评奖。
第十九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专职科技人员,可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其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和待遇由所在单位自主确定。
第二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专利权及其他可转让的知识产权和有形财产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
第二十一条 民营科技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到国外、境外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依法成立民间社团组织,实行自律性管理和自我服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有权拒绝非法定检查,有权抵制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对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投诉或起诉,有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明确产权关系,依法纳税,建立财会、统计、劳动管理制度,实行社会保险,依法建立工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与本单位从业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民营科技企业的从业人员不得将单位所有的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违反上述两款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福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应用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7月18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民政工作重要业务问题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办事程序的决定》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民政工作重要业务问题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办事程序的决定》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全文
《关于对民政工作重要业务问题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办事程序的决定》,已经8月8日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对民政工作重要业务问题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办事程序的决定
根据国务委员李贵鲜同志关于对民政工作的一些重要业务问题,要加强集体领导并规定办事程序和规则的指示精神,部里进行了专题研究。认为民政部业务工作的重要问题,通过部务会、部长办公会的形式,按照制定的规则和程序办事,是实行集体领导和决策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必须
继续坚持。但由于会议内容规定的比较原则,对哪些重要的业务问题需要相互沟通和集体讨论,缺乏具体的规定。为了改进工作,加强集体领导,完善规章制度,提高整体效益,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明确业务工作的重要问题提交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并完善办事程序和规则。
一、进一步明确重要的业务工作提交部长办公会议审定
《民政部关于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规定》已将民政工作的重要问题列入会议内容。除此之外,进一步明确重要的业务工作提交部长办公会议审定。具体内容有:
(一)地改市、县改市及县以上行政区划调整的审核报批:
(二)成立全国性社团的审批;
(三)救灾款物、捐赠款物的使用、分配方案;
(四)有奖募捐福利基金分配、使用方案的审定;
(五)福利企业技改贷款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的审定;
(六)对以部名义或冠以“国家”级称号的各类等级和荣誉的评定;
(七)以部名义批复或主办的各类活动;
(八)司级以上干部组团出国计划的审批;
(九)部、直属单位、协会成立公司的审批。
上述九个内容必须提交部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后再按程序办理。
二、进一步完善办事程序的规则
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如下办事程序及规则。
(一)各司也应对重要业务工作加强集体领导。业务处室提出办理意见,经主管司领导审核并集体研究后报主管部领导审定。涉及其他司局业务工作的重要问题,要事先协商,并附有意见。
(二)主管部领导对提交部长办公会讨论的重要业务工作审核同意后,业务主管司即把拟提交讨论的有关材料打印15份,交办公厅政研室。政研室视议题情况提出讨论内容和时间安排意见,经办公厅主任审阅后安排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原则上,议题内容需在主管部领导出席的情况下
讨论。议题内容所涉及的有关司局领导导应列席会议。
(三)重要业务工作正式行文,必须严格按照我部关于公文处理的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办文。业务处室拟稿后,送司办公室,经司领导审核后,由办公室送交办公厅秘书处办理,不得自行上报部领导。部领导对未经办公厅审核的公文不予签发。部长办公会审定的事项,行文时应附《会
议纪要》。业务工作的公文根据职能分工,由归口部门主办,涉及其他司业务的,必须经过会签。
(四)地改市、县改市的审核办理,在符合设市标准的情况下,严格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公文序号办理。民政部只对口省级政府和民政厅(局),不直接听取地市县关于县改市、地改市工作的汇报,不受理越级上报的请求事项,不参加县改市的庆典活动。上级领导交办件应附
有批示复印件或相应的文字说明。
(五)对重要的业务工作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办事程序和规则是十分必要的,但不是事无巨细,都要集体讨论。部领导和司局领导要把握全局,按照职能分工,切实负起责任,当断则断,该办则办,不搞扯皮推诿,要勤政务实,提高工作效率。



199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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